和谐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程序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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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的建构、阐释与重塑[下]

中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的建构、阐释与重塑[下]

中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的建构、阐释与重塑[下](二)诉讼标的的理解和识别应当结合实体和程序诉讼标的虽然是诉讼法上的概念,但诉讼标的却内含着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因而对诉讼标的的理解和识别应当从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角度来进行。

也就是说,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地位或某种民事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或声明)。

从实体的角度来看,诉讼标的的具体内容是请求获得民事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效果,这种实体内容构成了当事人请求保护的实体范围和对象,离开了实体内容,诉讼标的就会成为一个不可捉摸的东西。

从程序的角度来看,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裁判请求,这种请求是“诉讼上的请求”或曰“诉讼上的声明”,它与民法上的请求权根本不同,因而诉讼标的主要是诉讼法上的概念,它是决定法院审判的范围、判断某一案件是否属于再行起诉以及判定诉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的根据。

对于诉讼标的概念,各理论学说虽然有不同的理解,但这一概念最起码或最狭义的含义,或者不同定义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就是指原告为了启动诉讼而提出的有关自己实体利益的主张,因此,无论怎样地限定或扩展诉讼标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这个概念至少总是用来标识诉讼在实体方面的某些重要内容却是确定无疑的。

正是从这样的认识出发,有学者指出,诉讼标的是把握和了解诉讼中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一个关键语词。

[60] 由于诉讼标的内含着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因此在对诉讼标的进行识别时,就应当从诉讼法和实体法相结合的角度进行,也就是说,应当将“诉的声明”与“原因事实(或称事实理由)”结合起来进行考察。

但这里所说的“原因事实”,并非是“二分肢说”所主张和解释的不受实体法加以评价的自然的历史事实或生活事实,而应当是与实体法相联系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因此,当事人所提出的原因事实(事实理由),应当是与诉的声明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其中既有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也包括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这种原因事实是实体法与诉讼法在诉讼标的识别标准上的纽带。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解决纠纷的程序。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基本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多元化解纷机制并存的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演变1. 传统模式在我国古代,民事纠纷往往通过斡旋、调解或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来解决。

但受限于各种因素,这些非诉讼方式无法有效解决一些复杂的纠纷。

因此,宋代开始出现了专门的民事诉讼制度,设立了官府法院来审理纠纷案件。

2. 大陆法系模式随着现代法治观念的兴起,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逐渐趋向于大陆法系。

这种模式以诉讼为主导,倡导依法审理案件、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和辩护权。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82年颁布实施,成为中国大陆地区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特点1. 审判为中心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中,审判起着核心的作用。

法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公正、独立地作出裁决。

审判程序包括立案、质证、辩论、裁决等环节,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2. 多元化解决方式为了促进纠纷的迅速解决,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也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调解达不成,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仲裁、裁决等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3. 强化证据制度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注重事实与证据的证明,依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和举证方法。

原则上,诉讼双方应当自行举证,但在实践中,法院也会对某些事实或证据的提供有一定的指导和引导作用。

这样的证据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司法公正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要素之一,司法公正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充分重视。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公正办案,确保法官在决策过程中不受任何外界影响。

此外,我国还逐渐推行庭审公开、网络审判等制度,增强司法透明度。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1. 强化诉讼参与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将越来越加强当事人的参与权。

和谐社会催化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和谐社会催化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心 体。所谓社会 公益 ,主要有两层 涵义 :一 是社会公共利益;二是 国 家 的利 益 。而 公 益诉 讼 制 度 的建
要 求各级 法 院暂不 受理相 关案件 。
2、 法 院 判 决 原 告 败 诉 。 1 9 7 9
年 4月,王英 的丈夫 因酗酒 而死, 1 98年 ,王英 一纸诉状把富平春 9 酒 厂 告 上 河 南漯 河 中院 , 除要 求
打 假”这一怪现象 的出现 。公益诉 讼 制度 的建 立 将 从 司法 保 障上 为 社 会 公益提 供 一条 新 的途径 。 二 、公 益 法制 保 障 的 不足 归 因于 我国 公益 诉 讼制 度 的缺失 近年来,随着体制转型 ,公益 违法行为频频 出现 ,然而 ,由于对 公益 法 制保 障 的 不足 , 客 观上 形
3、原 告 虽胜 诉 , 社 会 公 益 依
现 ,法治 的进 步。在 和谐社 会的六
个 基本 特 征 中 , 民主 和法 治 是其 最 重要的保 障,我们完 全可 以说, 民主和 法 治 是构 建社 会 主义 和谐
社会的两大支柱,其中,民主是和 谐 社 会 的制度 之 源 ;法 治 是 和谐
虑 ,我 国 现行 的几 部 诉 讼 法对 诉
以 更 好 地 维 护 社 会 公 益 这 一 立 法
目的 。因此 ,建议我 国的公益诉讼
制 度 应效 仿 英 美 法 系 的模 式 ,在 行 政 公益 诉 讼 和 民事 公 益诉 讼 中 均一 并采 纳 公 诉 制度 和 私诉 制 度 ;但是 ,考虑到检察机 关所处 的 优 势 ,在 制度 设 计 上 应 有 主 次之 分 , 即公 益诉 讼 制度 应 以检 察机
价值所在 社会公益提供充分有 效 的 法律 救 济途 径 。 如何 建 构适 合 我 国国 情 的公 益诉 讼 制 度 成为

试述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

试述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

试述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是指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得到了积极的推动和完善,旨在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负担,促进当事人和解。

一、民事诉讼和解的意义和作用1.1 促进司法效率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缩短诉讼周期,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协商和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可以避免原告和被告长时间在诉讼程序中耗费精力和财力,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1.2 促进当事人和解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减少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对立,促进双方和解、和睦相处。

在实际操作中,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协商和谈判机会,使其更容易达成共识,并共同维护和解决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3 建立和推广和解文化通过民事诉讼和解,可以建立和推广和解文化,弘扬合作、和谐的社会价值观念,促进社会文明的建设。

逐渐形成一种社会公认的和解解决纠纷的文化氛围,将对社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2.1 完善协商和调解机构为了推动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协商和调解机构。

应当建立行政、司法、社会各领域立体化、多元化的协商和调解机构。

在基层乡镇、社区、学校、企业等地应当设立专门的协商和调解机构,为纠纷双方提供更多的和解服务。

2.2 完善和推进司法机关的调解工作在司法机关层面,应当完善调解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加大资源投入和培训力度。

要推动法院调解的推广应用,加大调解宣传和推广力度,鼓励和支持法官更多地运用调解手段,尤其对一些纠纷涉及的事实清楚,双方意见较明确的案件,应当更多地倡导调解。

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完善相应的和解程序和机制。

法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和解程序和操作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和解选择,并确保和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还需建立健全的和解协议确认机制,明确和解协议的效力范围和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2.4 完善和解辅助规则和机制为了更好地推动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还应当完善和推进和解辅助规则和机制。

建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保障机制

建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保障机制

益 的最大化 , 不顾 环境 的破坏 与污染 , 部分地 区地 方保护主 义盛
位, 安排到 纸板 箱车间 当工人 。 在饭 碗与生 命都保 不住 的前提
行, 当地 的人们 为 了谋 生 以及 由于法律 意识的淡 薄和对法 律知识 下试 问有谁还 会站出来挥举 正义的大旗?安全何 在?生命何在 ?
人们 除 了 自己的私益 之外 , 不再 过多 的过 问与干涉涉 他利益 。2 . 到厂 里的打击 报复 住进医 院, 资全 被扣发 , 工 奖金也 泡了汤 , 相 在 法律意 识的淡 薄 。 在市场 经济 高速发 展的 今天 , 人们 为 了追求利 关部 门的协 调下 , 最终华 伟得 到部分 补偿 , 但却被 免去副 科长之
的缺 乏 , 不清 楚法律 对于 权利 义务的 规定 , 因此 也无 从用法 律武 2 沃尔夫 曾经 说过 : 诉讼 费用是 困扰 民事司 法系统 最根 本的难 . “
器来维 护 自己或者 他人 的合法权益 , 那么 对于 已经或 者将要造 成 题之 一 。 公益 诉 讼案件 一般涉 及面较 大 , ” 诉讼 费用 非常可 观 , 一 的环境 污染往往 也置 若惘然 。3 实因素 的制约 , 当今社 会压 般 公民或者组 织往 往难 以承 受如此 昂贵的 费用 , . 现 在 最后被 拒之于 法 力过大 , 人们往 往不愿 意利用 更 多的时 间陷入诉 讼 的深 渊 。 尤其 院 的大 门之外 。在我 国诉 讼 费用 的缴 纳 往往 是 以诉 讼标 的额逐 是对 于公益 诉讼 , 当事人 不仅要 面临 强大 的对手与 集团 , 了获 为 得胜诉 必须 花费大 量的人 力 , 力, 力 , 力进 行取 证与举 证 , 物 财 精 诉讼成 本的 高昂, 诉讼 程序 的拖延 , 以及对 某些 专业领 域的 陌生 渐增 J, J 尽管 法律规 定最 终 由败 诉方 承担 , 一般情 形下 原告应 u 但

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

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
准绳, 在立 案 依据 已经 是将 纠 纷所 涉及 到 的 目标 问题法 律化 ) 一
作 程序 , 在里 面可 以容 许 有辩论 与抗 辩 , 但是 却消 除 了多余 繁 缛 分 析 , 律与事 实 的适用 顺序 应 当是顺 序是“ 法 以法律为 准绳 , 以事
余 的音 节和 杂音 。所 以说 , 和谐 是一种 有对 抗与 抗辩 , 是却 是 所 以, 但 笔者 认 为 , 国法律 适 用三 段论 应 当是 : 中 法律 审 ( 以法律 为
法 居 坚持 的“ 以事 实为依据 ” 可 以看 出他 们 眼中 的和谐 是 一种 “ 温情 默默 ” 的人 情味 十足 的 感 是 无论 在何种情 况 下 , 官 ( 中处 理者 ) 中的事 实, 不可 能是 恢复 的客 观真 实 , 是经过 阐释之 后, 而 成为 法 化 模式 。但 是这 并不 是诉 讼 中的“ 谐” 和 。 和 谐一 词 在音 乐 中的 意思表 示 的是一 种高 低搭 配 的华 丽 乐 官判 断曲直 的法 律事 实 。
关键 词 和谐 主 义诉讼 模 式 辩论 原 则 阐 明权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90-2.2 10 .522 0)80 1 0 中图 分 类号 : 9 5 D 2
在和 谐社会 的大 力倡 导之下 , 院 改革也顺应 而生 出一 种和 全是 一种决 定与期 待 的关系 , 而不存 在矛盾 的空 间。而 在程序 法 故
的审判 权 中的 实体 部分 ) 以及诉 讼程序 指挥 权 。 以说 , 于 程 所在 , , 可 对 当事人 与法 官之 间 的对话 与互 动才 能够使那 种事实有 可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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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基本流程》PPT培训教案课件

《民事诉讼程序基本流程》PPT培训教案课件
登记立案
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后,应当进行登记立案,并将案件分配到具体的审 判庭进行审理。
起诉状的内容与格式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 、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 位和住所等。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 与理由
原告应当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 自己的诉讼请求,并阐述事实 和理由,以便法院能够了解案 件的基本情况。
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情况
法院应将合议庭的组成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了 解并行使申请回避等权利。
审查诉讼材料,调查人提交的起诉状、 答辩状、证据等材料进行审查, 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
调查收集证据
法院可根据案件需要,依职权或 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调取 书证、物证等。
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 理,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的所作 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要求
再审审理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 辩论。同时,再审判决应当针对原审 判决的错误进行纠正,确保案件的公 正处理。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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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问题。
法庭辩论,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发言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就 本案争议焦点发表辩论
意见。
被告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就 本案争议焦点发表辩论
意见。
第三人发言
如果有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可以就本案争 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互相辩论
当事人之间可以就对方 的辩论意见进行互相辩
论。
法庭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执行等。
06
特殊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
特殊程序的种类与适用条件
特殊程序的种类

民事诉讼的构造跟模式

民事诉讼的构造跟模式

民事诉讼的构造跟模式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要深入理解民事诉讼,就需要对其构造和模式有清晰的认识。

民事诉讼的构造,简单来说,就是民事诉讼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和组织形式。

这就好比搭积木,每一块积木都有其特定的位置和作用,共同搭建起一个完整的结构。

首先,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构造中的核心元素。

他们是纠纷的直接参与者,也是诉讼结果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原告是主张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从而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则是被原告指控的一方。

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进行辩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是居中裁判者,负责审理案件,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

法院的职责包括受理案件、组织庭审、审查证据、适用法律等。

可以说,法院的公正裁判是民事诉讼得以有效解决纠纷的关键。

再者,证据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支撑。

当事人需要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也需要依据证据来认定事实。

证据的种类多种多样,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等。

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对于案件的胜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民事诉讼的模式,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基本运行方式和特点。

目前,主要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模式。

当事人主义模式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

在这种模式下,当事人负责提出诉讼请求、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法院则相对消极,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判。

这种模式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为当事人最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应当由他们主导诉讼的进程。

职权主义模式则更加强调法院在诉讼中的职权作用。

法院不仅有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干预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这种模式认为,法院有责任查明案件事实,以实现公正裁判。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往往会根据自身的法律传统、社会需求等因素,综合运用这两种模式的特点。

例如,一些国家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可能更倾向于当事人主义,而在另一些案件中则可能更多地体现职权主义的特点。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是一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其中包含了一些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展开论述。

一、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

法庭要以客观、中立的态度来处理案件,保证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对待。

法官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

2. 等诉权原则等诉权原则是指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任何一方都应当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机会和权利。

法庭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避免强权对弱势群体的不公平对待。

3.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是否进行诉讼自由选择,没有强制参与诉讼的要求。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同时也可以选择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4. 禁止滥诉原则禁止滥诉原则是指禁止当事人以恶意、虚假的目的大量提起诉讼,扰乱社会秩序。

法院有权拒绝受理滥诉案件,并对恶意滥诉行为进行制裁。

二、诉讼程序1. 起诉阶段起诉是民事诉讼的首要步骤。

起诉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赴法院进行口头申诉。

起诉阶段法院将对起诉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将受理案件。

2. 审理阶段审理阶段是诉讼的核心阶段。

审理包括事实调查、证据收集、证据质证、辩论等环节。

法庭将组织各方当事人提供证据、陈述意见,并进行适当的调解、调查取证等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将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进一步审理,对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

3. 判决阶段判决阶段是法院根据审理结果做出最终判决的阶段。

法院将对争议事项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裁决。

法院的判决是对案件争议的解决结果,具有法定的效力。

4. 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是将判决结果付诸实施的阶段。

一旦判决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执行阶段包括执行申请、财产查控、强制执行等程序,以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

民事诉讼法论文

民事诉讼法论文

民事诉讼法学论文“多虎”相争下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该何去何从“多虎”相争下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该何去何从摘要: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万千姿态,如果从整体上予以把握,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双方与法官(法院)的相互关系,而“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地位问题,是一切民事诉讼制度的中心问题。

”[1]从20世纪80年代末一直延续到本世纪初,民事诉讼学者们对民事诉讼诉讼模式有过大讨论,主流意见基本上是猛烈地批判中国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倾向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将民事诉讼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作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2]。

然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主导下的民事诉讼改革,并未取得如设计者预想的效果,稍具“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特色的有关诉讼模式的反思性论述开始出现,民事司法实践中也尝试着颇具中国特色的民事审判方式,以调适社会变革时期民事纠纷解决需要。

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究竟该如何选择,仍然需要不断探讨。

关键词: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协同主义和谐主义在世界各国纷纷进行民事诉讼司法改革之际,我国也在进行着一系列的司法改革。

尤其是今天,民事诉讼法的司法改革已日益提上日程。

许多学者提出,民事诉讼模式的确立对民事诉讼改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应从立法上确立民事诉讼模式。

但确立何种诉讼模式,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还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抑或混合式诉讼模式?学术理论界、司法实务界近几年来争议不断。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概述模式是什么?学者们众说纷纭。

日本学者田中成明在概括法的类型时,以法律现象作为基本的研究线索,通过法律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的一般化和抽象化,显现出其基本的属性和特征,从而将法划分为普遍主义型的法、管理型的法和自治型的法。

[3]中国学者陈瑞华提到,模式的基本含义是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

[4]亦可说,模式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即模式通过揭示该事物与它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说明或表明此事物与彼事物的差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破与立--法律拟制的程序中利益主体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破与立--法律拟制的程序中利益主体

第12卷第6期2019年12月㊀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㊀JournalofShenyang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Edition)Vol.12No.6Dec.2019收稿日期:2019-04-22基金项目:北京市教委共建项目(201814596048)ꎮ作者简介:黄亚洲(1998-)ꎬ男ꎬ河南驻马店人ꎬ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研究ꎮ∗本文已于2019-07-0210ʒ26在中国知网优先数字出版ꎮ网络出版地址:http:ʊkns.cnki.net/kcms/detail/21.1558.C.20190702.0907.006.htmldoi:10.7688/j.issn.1674-0823.2019.06.1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破与立∗法律拟制的程序中利益主体黄亚洲ꎬ孔金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ꎬ北京100089)摘㊀要: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发展完善ꎬ但关于原告资格争议不断ꎮ原告资格与民事诉讼中诉的利益㊁诉权理论㊁处分原则和两造平等存在冲突ꎮ学界提出担当人说㊁补位说㊁程序当事人说㊁代表人说和代理人说等理论ꎬ试图调和冲突ꎮ然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本质上是法律拟制的程序中利益主体ꎬ法律拟制遵循拟制法定㊁有效环保和便利诉讼的原则ꎬ利益主体只存在于诉讼程序中ꎮ此观点具有理论和实务上的合理性ꎮ基于此观点ꎬ只有检察院和部分环保组织适于作为原告ꎬ同时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ꎮ该研究有助于破除现有原告资格的桎梏ꎬ确立适当的原告资格ꎬ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ꎮ关㊀键㊀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ꎻ原告资格ꎻ诉讼程序ꎻ法律拟制ꎻ利益主体中图分类号:D915 2㊀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674-0823(2019)06-0555-06㊀㊀党的十八大以来ꎬ党中央领导全国人民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1]ꎬ环境保护意识更加深入人心ꎬ环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环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ꎬ近年来得到长足发展ꎮ作为民事诉讼的 进门贴 ꎬ原告资格是关系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大门如何打开以及打开程度的重要问题ꎬ对能否借助该制度有效保护环境有重要影响ꎮ2005年ꎬ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ꎬ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ꎮ十余年后ꎬ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赋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环境污染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ꎮ随着«环保法»和«民诉法»的修订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出台ꎬ可作为原告的主体扩展为环保部门㊁检察院和环保组织ꎮ由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ꎬ学界比较域外立法例并结合我国实际深入探讨了原告资格制度的完善问题ꎬ但对原告资格理论基础的讨论尚显不足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一定程度上冲破了传统诉讼理论ꎬ笔者认为此原告资格本质上是法律拟制的程序中利益主体ꎬ意图由此出发调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传统诉讼理论的冲突ꎬ 破 中求 立 ꎬ以进一步完善原告资格制度ꎮ㊀一㊁原告资格与民事诉讼理论的裂痕㊀㊀1 诉的利益作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概念ꎬ诉的利益针对的是具体的诉讼请求是否有进行诉讼或本案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2]ꎮ在我国ꎬ诉的利益不仅存在于理论层面ꎬ亦有判决书以不具有诉的利益作为裁判依据ꎮ私益诉讼中ꎬ原告作为诉讼当事人预交诉讼费㊁花费时间精力参加诉讼和承担败诉风险ꎬ制度设计促使原告所提诉讼请求实质享有诉的利益ꎬ满足权利保护的利益要求[3]ꎮ但是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ꎬ作为诉权实施主体的原告并不是诉争权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ꎬ并不承担败诉风险ꎬ最多仅因败诉而名誉有所受损ꎮ另外ꎬ通常来说诉的利益是起诉得到审理和判决的入门条件ꎬ其设立的 门槛 能够促使适合进入诉讼裁判程序的案件通过判决来定纷止争ꎬ实现司法资源利用和司法救济权益的高度协调ꎮ但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诉争利益实质所有人和诉讼程序当事人完全分离ꎬ几乎毫无利益可言的原告进入诉讼程序ꎬ使得诉的利益在调控起诉入门标准时在一定程度上失灵ꎮ㊀㊀2 诉权理论诉权是请求法官对诉请的法律基础作出判决的权利ꎮ [4]诉权要求拥有合法利益和正当当事人[5]ꎮ何谓 正当当事人 ?意为权益受损害之人ꎬ而被损害的利益又是正当当事人拥有的合法利益ꎮ因此ꎬ诉权具有一定的从属性ꎬ附属于实体客观层面权益受损害的法律关系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被侵害的权益或公共利益指向美好环境ꎬ并不归属于原告所有ꎬ实体法层面原告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ꎬ不应是正当当事人ꎮ有学者意图通过建构环境权即每个人都是美好环境的享有者来调和这一冲突[6]ꎬ但环境权过于抽象ꎬ法律属性尚不明确ꎬ且环境权主体为每一个人是否适当尚不明确ꎬ不能解决与诉权的冲突ꎮ有学者将公共利益分成国家㊁政府或集体等公权主体所享有的 公益 ㊁许多私权主体的私益汇聚的 共益 以及不属于实体法上任何主体所有却牵涉众多人利益的 第三种利益 [7]ꎮ相较于环境权理论把整体的环境利益赋予所有单独个体共同享有的空泛ꎬ美好环境不为任何公权主体和私权主体所独自享有ꎬ却涉及整个社会的切身利益ꎬ更加契合 第三种利益 ꎮ因此ꎬ无论是环保部门㊁检察院ꎬ还是环境组织和公民ꎬ原告资格的制度设计都会与诉权理论产生冲突ꎮ㊀㊀3 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自由地处分自己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ꎬ是民事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ꎬ与当事人资格紧密相连ꎮ但是自由处分的前提为当事人是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合法所有者ꎮ如上所述ꎬ美好环境并不归属于任何公权主体或私权主体ꎬ原告不能处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争的实体权利ꎻ而且程序权利并不是独立存在的ꎬ其得丧变更都关系着实体权利能否实现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不是美好环境的正当主体ꎬ不能或至少不能全部享有处分权ꎮ处分权的丧失导致民事诉讼的意思自治基本价值失效ꎮ因此ꎬ构建适当的原告资格制度ꎬ寻求处分原则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非常重要ꎮ㊀㊀4 两造平等两造平等指诉讼双方处于同等地位ꎬ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ꎬ被裁判者平等对待ꎮ然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两造平等遭到一定的破坏ꎮ其一ꎬ环保部门和检察院极具公权力色彩ꎬ其参与诉讼违背了民事诉讼的私权性ꎬ特别是环保部门拥有促进环境保护和处理污染环境的行政权ꎬ与被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ꎮ其二ꎬ法院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天职ꎬ致使其不自觉地偏向保护公共利益角色的原告ꎬ同时对原告资格和原告诉求的事前审查强于私益诉讼ꎬ导致先入为主的司法确定[8]ꎬ难保中立裁判ꎮ其三ꎬ原告出于保护环境目的的公益起诉ꎬ比被告具有天然正当性的地位优势ꎮ其四ꎬ原告与诉争结果无关ꎬ而裁判结果与被告利益息息相关ꎬ在对抗性的庭审中容易出现失衡ꎮ综上所述ꎬ在环境公益诉讼中ꎬ现有的原告资格制度与传统诉讼理论相冲突ꎬ导致原告资格的困局ꎮ如何破局ꎬ进而建立适当的原告资格制度ꎬ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中的重要问题ꎮ㊀二㊁对现有观点的评述学界对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理论进行探讨ꎬ形成了一系列观点ꎬ在促进原告资格制度改进的同时亦存在一定问题ꎮ笔者选取担当人说㊁补位说㊁程序当事人说㊁代表人说和代理人说五个主要观点进行评述ꎬ以期取乎其当ꎮ㊀㊀1 担当人说担当人说认为ꎬ我国公益诉讼的原告属于担当人角色[9]ꎬ原告只是在无主利益受损害却无人通过诉讼保护时承担提起诉讼者的角色ꎮ担当人说解决了原告与诉争利益无必然直接联系的根本缺憾ꎬ弥补了前述与传统理论的裂痕ꎬ为我国原告资格的制度设计提供了理论解述ꎮ但担当人说是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出发ꎬ不是对应回答原告资格理论基础的应然状态ꎮ㊀㊀2 补位说美国的私人检察总长制度是补位说的代表ꎮ美国允许任何人就环境公益提起诉讼ꎬ公民可以在检察总长缺位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ꎬ且在诉讼中享有同检察总长相当的权利[10]ꎮ补位说能够较好地解决公民和社会组织参加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问题ꎬ但不能解释检察院和政府机构的原告资格问题ꎬ具有一定局限性ꎮ㊀㊀3 程序当事人说检察院㊁环保组织㊁政府机构㊁公民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ꎬ在诉讼程序中获得了原告资格ꎬ享有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ꎬ进而成为程序当事人ꎬ这就是程序当事人说[11]ꎮ此学说实际上将当事人分为实质当事人和形式当事人ꎬ程序当事人只是形式当事人ꎬ具有程序当事人的外部性ꎬ较好地调和了非实体权利享有者参与诉讼同诉的利益和诉权理论的冲突ꎮ但是程序当事人说一定程度上割裂了实体与程序ꎬ分离了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ꎬ655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㊀㊀㊀第12卷不能回答原告资格的处分权问题ꎮ㊀㊀4 代表人说和代理人说代表人说认为ꎬ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是公共利益的代表[12]ꎮ该说在公共利益的实体层面和公益诉讼的程序层面架起了桥梁ꎬ通畅了两者的联系ꎬ调和了与处分原则的冲突ꎮ但是代表只有一层法律人格ꎬ且代表人要承担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ꎬ而环境公共利益并不明确归属于何人ꎬ原告不属于其中一分子ꎬ也不为败诉承担不利后果ꎮ代理人说一方面回答了处分权问题ꎬ但此时缺乏被代理人ꎬ无人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ꎬ因而有不妥之处ꎮ学界对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也提出了法律监督权说的特殊观点ꎮ该说较好地解释了检察机关的处境ꎬ但是一定程度上误解了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主动性ꎬ忽略了民事诉讼的原告地位ꎮ总之ꎬ以上学说均有其可取之处ꎬ但同时存在一定片面性ꎮ㊀三㊁法律拟制的程序中利益主体明确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是改进原告资格制度的首要问题ꎮ结合以上学说ꎬ特别是担当人说和程序当事人说ꎬ笔者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实质上是法律拟制的程序中利益主体ꎬ并分析如下ꎮ㊀㊀1 观点解读法律拟制多见于刑法教义学中ꎬ通俗来说就是通过法律规定将 本不是如此的事实 拟定为 如此的事实 ꎬ从而使前者获得后者的法律后果ꎮ美好环境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ꎬ但美好环境是个整体ꎬ将其赋予单个的公权主体或私权主体都是不合适的ꎬ将其作为环境权赋予每一个公民又较为宽泛ꎬ因而其属于 第三种公益 ꎬ不为任何人所完全享有ꎮ美好环境有可能被现实存在的个体轻易破坏ꎬ保护环境势在必行ꎮ因此ꎬ立法者从最适宜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ꎬ通过法律将部分个体拟制成环境利益的主体ꎬ使此部分个体从非环境利益所有者变为诉讼具体化后的环境利益所有者ꎮ但是这种利益主体仅存在于诉讼程序中ꎬ始于程序启动ꎬ终于程序结束ꎮ法律拟制的利益主体应当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原告拥有程序中的利益主体地位ꎬ享有程序中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ꎻ同时ꎬ原告负有诚实㊁善意㊁尽职进行诉讼的义务ꎮ笔者称之为法律拟制的程序中利益主体ꎮ其后便是法律拟制的原则ꎮ第一ꎬ法律拟制权归属于立法者ꎬ即拟制法定原则ꎮ立法者拥有最强的民主性ꎬ是法律制定权的拥有者ꎬ而法律拟制是立法技术之一ꎬ自然应当归属于立法者ꎮ同时ꎬ立法者从公平和效率等法律的基本价值出发事先拟制ꎬ具有法律的确定性ꎬ防范司法者因案设法阻碍法律拟制的正当原告提起诉讼ꎮ第二ꎬ保护环境的实效原则ꎬ包括效果和效率两个方面ꎮ通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涉及的环境污染波及范围大ꎬ恢复环境的需求较为紧迫ꎬ因此拟制主体时应充分考虑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时保护环境的可能性ꎮ第三ꎬ便利诉讼原则ꎮ法律拟制的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参加诉讼ꎬ要具有环境保护的专业性ꎬ特别是面对化学污染等专业性较强的环保问题时ꎻ要具有法律专业性ꎬ起诉者或其代理人要了解诉讼流程㊁证据收集和庭审技巧等ꎮ再者ꎬ环境公益主体处于动态程序中ꎬ不同于实体法上的静态环境利益主体ꎮ第一ꎬ拟制的主体只在程序中作为环境利益的享有者ꎮ原告不是环境公益的所有者ꎬ这是绝大多数理论学说的共识ꎮ人们担心因原告自身的道德或能力问题导致环境公益不能得到较好保护ꎬ因此仅仅允许原告享有部分程序权利ꎬ对原告享有的实体权利则更为 吝啬 ꎮ但是诉讼中每一个程序的开启与放弃都与判决结果密切相关ꎬ只给予原告纯粹的程序权利是不现实的ꎮ同时ꎬ过度束缚原告的权利存在两个问题:一则原告本就不会因诉讼获利反而要承受负担ꎬ如此会打击其提起诉讼的积极性ꎻ二来原告被束缚手脚ꎬ与 身体舒展㊁战斗姿势 的被告相比在庭审博弈中难免处于下风ꎮ因此笔者认为ꎬ应当给予原告能够有效保护环境的充分信任ꎮ原告在程序中应当是法律拟制的环境公益主体ꎬ享有环境公益的处分权ꎬ然后通过事前法律拟制最适宜的提起诉讼者㊁诉中流程的全公开和事后诉讼效果的评价监督机制防范公益受损ꎮ第二ꎬ原告程序利益主体的地位始于向法院起诉ꎮ公民为形成社会统一体而将私利救济让渡于公权力主体ꎬ私益诉讼中原告因自身私益受损而享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救济的权利ꎬ从实体层面的权益受害者到程序层面的请求权益救济者之转化是自然完成的ꎮ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权益受损者不是原告ꎬ从实体到程序的地位转变是法律拟制或者法律赋权的过程ꎬ这一赋权来自于诉讼的启动ꎮ诉讼的启动大致有提起诉讼㊁审查起诉和受理起诉三个时间点ꎬ应当把赋权时间点放置在最开始的提起诉讼阶段ꎮ起诉状里载明的原告和诉讼请求已将原告从利益无关者拉入实体权利的755第6期㊀㊀㊀黄亚洲ꎬ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破与立争议ꎬ原告理应开始享有环境公益的主体地位ꎬ同时也能给予原告起诉不被法院受理的救济权利ꎮ总之ꎬ自原告向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的那一刻开始ꎬ原告便成为程序中的环境公益主体ꎮ第三ꎬ程序中利益主体享有的是特定化的环境公益ꎮ环境公益是一个笼统的大概念ꎬ日常生活中一草一木㊁一方空气都处于环境公益的范围中ꎮ而程序的启动是将整体环境公益具体化的过程ꎬ原告通过起诉状将环境公益具体到被告破坏的某地某个环境体的利益ꎮ例如ꎬ 腾格里沙漠污染案 中其应当是被排污的沙漠ꎬ原告在程序中享有此部分的具体环境公益ꎬ而不是笼统的整体环境公益和环境权ꎮ第四ꎬ程序中利益主体地位的终结时间点应是判决生效日ꎮ判决生效则诉讼程序结束ꎬ问题在于为何不延长至有效执行结束?笔者认为ꎬ在恢复环境等补偿赔偿的执行程序中原告不应享有利益主体地位ꎬ原因有四:一是判决生效日便意味着诉争环境利益争议的结束ꎬ原告利益主体地位理应截止ꎻ二是法院自身负有保护公益的职责ꎬ不由原告申请执行ꎬ法院理应主动执行判决ꎻ三是判决是否有效执行ꎬ可由社会公众和负有环保责任的政府部门监督ꎻ四是无公益所有权者被拟制为有权的主体ꎬ在权利行使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公益所有权恢复原状ꎮ㊀㊀2 观点的合理性首先ꎬ此观点能够弥补原告资格制度与传统诉讼理论的裂痕ꎮ其一ꎬ原告被法律拟制成为程序中环境利益的主体ꎬ因此享有诉讼中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ꎻ而且法律事先拟制的应当是与环境公益密切相关的主体而非普通主体ꎬ原告不再是被生拉硬扯进诉讼程序且毫不具有诉的利益的普通人ꎮ其二ꎬ通过法律拟制在诉讼实施者和实体权利受损者相互分离的环境公益诉讼中架构桥梁ꎬ在私益诉讼的实体和程序地位自然转移之外开辟了法律拟制的地位转移新道路ꎬ使实体和程序在正当当事人之间的裂痕得到填补ꎬ协调了与诉权理论的冲突ꎮ其三ꎬ原告享有程序中利益主体的地位ꎬ从而在诉讼中享有对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权ꎬ而且原告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不再被人为完全隔离ꎬ足以达到私益诉讼中当事人所享有的处分自由程度ꎬ满足处分原则和意思自治的要求ꎮ其四ꎬ原告享有利益主体地位之后ꎬ其成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ꎬ不会被束缚着进行诉讼ꎬ亦不会仅仅作为利益旁观者ꎮ而且环境公益被具体化后不再是庞大的整体环境利益ꎬ法院面对两个较为对等的利益不会有所偏向ꎮ具体化的环境利益减少了原告作为公益维护者的天然正当性色彩ꎬ特殊的公权主体也褪去了公权力成为特定利益主体ꎮ这有利于维持两造平等和法官中立裁判ꎮ其次ꎬ此观点能够较好地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问题ꎬ实现制度目的 有效保护环境ꎮ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试点㊁实施和制度化多采用实用主义策略ꎬ就问题构建制度ꎬ就问题构建理论ꎬ而实践却在不断跨越式发展ꎬ域内域外的理论均难以满足实践需要ꎮ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直接置入为私益纠纷量身打造的民事诉讼流程ꎬ自然会产生一定理论冲突ꎮ这种理论冲突也导致实际适用效果的折损ꎬ就原告资格而言主要有三:其一ꎬ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数量不足[13]ꎮ司法实务中此类诉讼主要由检察院提起ꎬ公民不可提起ꎬ而全国符合起诉条件的环保组织仅有700多家ꎮ其二ꎬ诉讼意愿不强ꎮ检察院往往通过检察建议书纠正环境污染行为ꎬ而环保组织受限于实力㊁利益和制度不愿提起诉讼ꎮ其三ꎬ专业性不足ꎮ因环境公益诉讼是新赋予的职能ꎬ检察院设立专门内设机构的时间较短㊁实践较少ꎻ而环保组织实力较弱ꎬ缺乏专业性ꎮ若将原告资格视为法律拟制的程序中利益主体ꎬ则能较好解决以上问题:其一ꎬ目前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较少ꎬ原因在于整个诉讼流程成本很高ꎬ环保组织却没有被很好地给予信任ꎬ自身利益可能遭受一定减损[14]ꎬ仅凭公益心参加诉讼远远不够ꎮ而通过法律拟制的程序中利益主体理论ꎬ环保组织可以因此获得权利义务统一体的主体地位ꎬ有诉讼激励的功效ꎮ其二ꎬ公益诉讼成本高且需要专业性ꎬ通过立法者事先拟制最适合的原告ꎬ将不适合的公私主体均排除在外ꎬ可以提高诉讼效率ꎬ确保诉讼效果ꎬ进而及时有效地保护环境ꎬ也可以防止因存在众多可起诉主体导致滥诉ꎮ其三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中立性也饱受质疑ꎬ将原告资格视为法律拟制的程序中利益主体能够使其在维护公益的天职面前更好地保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ꎬ防止无端侵害被告权利ꎮ㊀四㊁基于此观点的制度改进基于以上理论分析ꎬ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与法律拟制的程序中利益主体并不匹配ꎬ需要作出一些制度改进ꎬ以更好地发挥保护环境的作用ꎮ㊀㊀1 法律拟制的适当原告当下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争议主体有四855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㊀㊀㊀第12卷个ꎬ即检察院㊁环保部门㊁环保组织和公民ꎮ其一ꎬ检察院的宪法定位是法律监督机关ꎬ然而往往会被赋予一些与法律监督和检察关联不大的职能ꎬ如此前的反贪和现在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职能ꎮ究其原因:一是路径依赖ꎬ即检察院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先例ꎮ二是将部分行政部门不作为或者难以作为的职能赋予行政系统之外的检察院ꎬ以期更好地发挥该职能ꎬ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兴起的重要原因正在于部分环保部门不作为导致环境逐步恶化ꎮ三是检察院自身在调查事实㊁收集证据和进行诉讼方面相较于其他社会主体具有较大优势[15]ꎮ笔者认为ꎬ检察院负有维护公益的职责ꎬ且没有对可能污染者的直接处罚权ꎬ不会导致两造失衡ꎮ同时ꎬ环境刑事犯罪具有专业性ꎬ在面临可能存在的刑事犯罪时ꎬ检察院具有及时反馈公安部门和介入侦查的优势ꎮ检察机关拥有适当的环境公益诉权ꎬ能够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16]ꎮ其二ꎬ环保部门隶属行政系统ꎬ存在部分地方政府因 唯GDP论 导致环保部门不作为而放纵污染者ꎬ使得环境污染更加严重的问题ꎮ同时ꎬ环保部门自身本就负有查处环境污染的职责ꎬ且具有直接处理污染者的行政权ꎮ若将其拟制为原告ꎬ使其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反而寄望于民事诉讼ꎬ无异于舍近求远ꎬ而且行政属性会导致两造失衡ꎮ因此ꎬ环保部门极其不适合拟制为原告ꎮ其三ꎬ环保组织致力于环保ꎬ具有专业性ꎬ应当作为法律拟制的程序中利益主体ꎮ但是有关环保调研报告显示: 大约48%的民间组织没有法律业务ꎬ81 5%的全年筹资不足5万元ꎬ60%的则无力负担正常的办公场所费用支出ꎮ [17]因此ꎬ不是所有环保组织都适合提起诉讼ꎮ起诉不是目的ꎬ取得胜诉并且判决得到执行进而有效保护环境才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标ꎮ即使对所有环保组织都打开起诉之门ꎬ能否通过诉讼实现环保目标也是未知数ꎮ其间难免出现部分无能力或不专业的环保组织导致诉讼拖延ꎬ或因自身问题而无端败诉ꎬ难以及时有效地保护环境的现象ꎮ因此ꎬ应当合理设置环保组织的起诉条件ꎬ改变目前以民政登记部门级别来划分的刚性做法ꎮ笔者认为ꎬ其应当满足专业从事环境保护工作㊁拥有环保专业人士㊁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在民政部门登记四大基本条件ꎮ最后ꎬ普通公民自身时间㊁财力和能力有限ꎬ提起诉讼的意愿也不强ꎻ而且环境公益诉讼不是公民救济环境权益的唯一渠道[18]ꎬ公民因环境污染而遭受利益损害可以单独或者共同提起私益诉讼ꎮ因此ꎬ公民不适合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ꎮ综上所述ꎬ基于法律拟制的三大原则ꎬ检察院和部分环保组织适合拟制为程序中利益主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ꎮ另外ꎬ程序中利益主体的诉权是否有先后顺序?目前有 公权主体优位说和 私权主体优位说 之争[19]ꎮ笔者认为ꎬ何者可先起诉的标准难以把握ꎬ环境保护具有紧迫性ꎬ而且为鼓励适合的公私主体都积极提起诉讼ꎬ不宜设立先后顺序ꎮ㊀㊀2 相关配套措施在建构合适的原告资格之后ꎬ应当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ꎮ其一ꎬ目前符合起诉条件的环保组织较少ꎬ应在提高对环保组织要求的同时ꎬ提高环保组织的专业化程度ꎮ政府应大力扶持环保组织建设ꎬ设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金用于支持诉讼ꎮ其二ꎬ建立诉讼激励制度ꎬ对尽心尽责参与环保民事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ꎮ其三ꎬ建立诉讼协助机制ꎮ环保组织为维护环境公益提起诉讼ꎬ相关组织和个人负有给予必要协助的义务ꎬ特别是政府部门和污染者不能阻碍环保组织进行调查取证等ꎮ其四ꎬ虽未赋予公民原告资格ꎬ但应当鼓励公民参与ꎮ例如ꎬ公民通过建议和举报等方式促使检察机关㊁公益组织起诉ꎬ对有贡献的公民给予奖励等[20]ꎮ㊀五㊁结㊀语自然环境关乎每一个人的全面发展ꎬ也关乎人类社会的进步和未来ꎬ保护环境是人类共同的职责ꎮ将原告资格视为法律拟制的程序中利益主体ꎬ打破了现有原告资格制度的局限性ꎬ明确了检察院适合作原告ꎬ以发挥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和参与诉讼方面的优势ꎮ应大力支持鼓励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ꎬ提高环保组织自身实力和专业程度ꎬ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环保建设ꎮ虽然公民和环保部门不适宜作为原告ꎬ但是应当畅通公民参与途径ꎬ督促环保部门切实履行环保行政职能ꎮ如此方能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ꎬ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ꎬ共同建设美丽中国ꎮ参考文献:[1]花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江西的生动实践[J].鄱阳湖学刊ꎬ2018(6):13-20ꎬ124. [2]张卫平.诉的利益:内涵㊁功用与制度设计[J].法学评论ꎬ2017ꎬ35(4):1-11.[3]黄忠顺.论诉的利益理论在公益诉讼制度中的运955第6期㊀㊀㊀黄亚洲ꎬ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破与立。

民事调解程序的法律合规性研究

民事调解程序的法律合规性研究

民事调解程序的法律合规性研究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为了节省时间和资源,调解成为一种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然而,调解作为一种非正式的解决方法,其程序是否合规却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民事调解程序的合规性。

一、调解程序的法律依据一般来说,调解程序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文件中都对调解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为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实施,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可见,调解程序的合规性是法律的要求,调解员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

二、调解程序的灵活性与合规性的矛盾调解作为一种非正式解决纠纷的方式,其灵活性是其优势所在。

调解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帮助双方达成一致。

然而,正是由于其灵活性,调解程序的合规性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因为灵活性意味着调解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根据个人判断进行操作,这可能导致程序的不一致和不公正。

三、调解程序的公正与程序合规性调解程序的公正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因素。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确保每一方都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并得到尊重。

若调解程序违背公正原则,调解结果可能会受到当事人的质疑,最终反而加剧了纠纷的发生。

四、提高调解程序合规性的措施为了提高调解程序的合规性,一些措施可以被采取。

首先,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了解法律法规并遵守调解程序。

其次,建立完善的调解制度和规则,明确调解程序的步骤和要求,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此外,加大对调解程序的监督力度,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及时解决调解程序中的问题。

最后,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使其了解调解程序的重要性和合规性,促使其积极参与调解。

结论民事调解程序的法律合规性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调解程序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公正和公平。

然而,调解程序的灵活性也导致了合规性的挑战。

为了提高调解程序的合规性,应加强调解员培训和管理,建立完善的调解制度和规则,增加对调解程序的监督力度,并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

和谐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程序建构

和谐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程序建构
纠纷 的 需要 。在司法 实践 中, 以上 的两个 案例 , 如 就会 出现 诸多
实了当事人所 具有 的在 法律 上的 自 原则及处分权 原则 , 愿 同时也 提 高了法 院的的工作 效率 , 民事诉讼 中坚持“ 在 能调 则调、 当判则
判、 调判 结合 、 结事 了” 案 原则 , 通过 在立案 、 审判 、 行及再 审等 执 等环节 中加大 调解 的适 用 , 民事诉讼 的全过 程中引导 民事 诉讼 在 的当事 人在 自愿互 让 的基础上 , 过法 官的调解达 成协议 , 过 通 通 法院 的调解 减少 当事人之 间 的对抗 ; 从而建 立和谐 社会风 气, 该 建议要 求在 民事诉 讼 的全过 程 中要强调 调解的适 用来 发挥调 解 这 一方式解 决民事纠 纷 中的作用 。
精神及 生活 的压 力, 造成诉 累 : 还有一 种情况 是一 些法 院 的法 官 ( ) 高司法效 率 四 提 会草 草结案 、 结案 了事 , 所结案 的判 决并没有 从根 本上解 决 当事 在构建和 谐主义 民事诉 讼模式 必须 要强调 司法 效率的提 高 , 人 的纠纷 , 这样 就会让矛盾 接着发展 , 产生各种 上诉 、 申诉 、 上访 、 司法效 率的提 高还可 以使 当事人从根本上 减少诉讼带 来的压 力, 信访, 导致 当 事人 矛盾始 终不 能很好 消除 , 而影 响稳定 和谐 的 具体 的可 以通过 以下 的几个方式 来提高 司法效率 : 从 一是 增加巡 回 社会 格局 。 总结起 来, 以知道我 国现在 的 民事诉讼 程序 中存在 审理 点。 院根据 案件 数量及 多发 案件 的地 区性特 点 , 立固 定 可 法 设 的问题 : 决纠纷方 式单一 , 众打官 司告状浪 费时间及 精力 , 解 群 民 的巡 回审理 点, 派人定 期 到巡 回审理点 审理案件 , 把矛盾 化解在 事诉 讼中 司法透 明度 不够 , 司法 效率低下 , 执行难 , 涉诉 的信访机 基 层 。 二是 时扩大 简易 程序适 用范 围。 建立诉 讼案件 的快速 处理 制不 健全 等等 问题 。 而和谐主 义要求 必须 克服这 些 问题 , 谐主 的一套适 用 的民事诉 讼方 法 。三 是加 强执行及 再审 工作 。 和 要要求 在 民事诉讼 中妥 善处理好诉 讼 当事 人最直接 、 最现 实的利 综上所 述 , 构建 和谐 主义 民事诉 讼模式 的程序是需要 多方面 益关 系 , 寻求 以经 济 、 谐的方 式彻底化 解各类 矛盾 。 和 的努 力和 配合 , 是法 院 、 院工作人 员、 法 当事人 、 它诉讼参 与人 其 二、 构建 和谐 主义 民事诉讼 模式 的程序 的建议 及社 会各 界甚至 是我 们每 个公 民都需要 参与 的一个整体 工程 。

论和谐社会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系统的建构

论和谐社会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系统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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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论和谐社会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系统的建构
胡 学 军 丁 喜 春
( 南昌大学 【 摘 江西南昌 3 04 ; 30 7 修水县法制局 江西修水 320 ) 34 0 要】 纠纷解决机制 的建设是 建构和谐社会的关键 , 诉讼与非诉讼机制共 同构成一个金宇塔式的纠纷解决机制 系统。 建构我 国和谐社 会的纠纷解决机制 系统。 必须继 续深化 司法改革并 大力推进非诉讼机 制的建设 。
学硕 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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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 了有拘束力 或终局性 的非诉讼 :传统 型非诉 讼 以当
事人 双方 合意为基 础 , 其启 动具有非 强制性 , 现代 强制性 非诉讼则 根据法律 规定或法 院的决定 ,把非 诉讼 设定为 解决某些类 型 的纠纷的前置 条件 。但 非诉讼 的“ 制 ” 强 仅 限于参 与的强制 , 不是指 当事人必 须接受 处理 的结果 , 而 也不意 味着 剥夺 当事人的诉权⑦ 。从 总体上 说 , 诉讼在 非 功能上 与诉 讼是分 担而非前 置 、 过滤 的关 系 , 当事 人选择 非诉讼往 往是基 于解 决纠纷 的成本 和效率 的考虑 。如果 非诉 讼 过 多地 向诉 讼转 轨 则 意 味着 纠 纷 解 决 资 源 的浪
处理 和化 解 民事 纠纷 的长期实践 中 ,已经初 步形 成 了和
解、 调解 、 裁和诉讼等 多形 式 、 仲 多渠 道 、 多层次 的纠纷解 决机制 。各种 纠纷解决 机制的综合应 用 , 对于化解 矛盾 、
维护社会稳定起 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应 当看到 , 众 当今
多社会矛 盾都汇集 到司法机关 .而 由于 司法缺乏 效率 与 独立性 。 以发挥最终顺 畅解决纠纷 的关键作用 , 难 不得 不 将大量的纠纷推 出法 院, 最终演化成社会矛盾 。面对大量 的社会 冲突 , 能否建立 起一个 灵活 、 广泛 、 有效 、 捷 的纠 快 纷解决机 制 , 成为建构 和谐社会 的关 键 。笔者认 为 , 新 在 形势下 ,研究 纠纷解 决机制系统 的构 造及其在 我 国和谐 社会建设 中的重构具有很强 的理论及现实 意义 。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程序,为了便于理解和把握该程序的具体内容与要求,下面将对该程序进行逐步说明。

一、调解的概念及目的调解是指在合法、公正的司法机关的组织下,通过调解员的引导和协助,促使诉讼当事人自愿解决争议、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调解的目的在于快速有效地解决民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司法负担。

二、调解的主体调解主体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组成,也可以由法院指定专业调解机构或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意见。

调解员是调解的核心人员,其具有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调解职责,推动调解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调解的程序1. 受理调解申请在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法院提交调解申请。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将调解申请书送达对方当事人,告知双方当事人予以答复的期限。

调解申请的提交并不会中断诉讼程序的进行。

2. 安排调解会议法院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争议的性质,安排调解员主持调解会议。

调解会议一般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调解员会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流,了解双方的诉求和争议焦点。

3. 调解程序在调解会议上,调解员会采取积极、公正、中立的态度,耐心倾听双方的陈述,并逐一分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责任。

调解员还会提出一些合理、公正的解决方案,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

4. 调解协议的达成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会议上达成了协议,调解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会根据协议内容作出判决或裁定。

5. 调解协议的不成立或不履行若调解会议上未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的协议未能履行,法院会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调解程序的进行并不意味着放弃了诉讼权利,当事人仍可向法院寻求司法救助。

四、调解程序的作用和优势1. 调解程序积极推动纠纷的解决,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减轻法院负担。

2. 调解程序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调自愿性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发展: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发展: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发展: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摘要]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形势下,实现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成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优化制度构建的一项基本任务。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并不能全面有效地解决这一时期的民事纠纷,因此需要将转型方向放眼于上述两种诉讼模式所相互妥协与综合得出的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任务是:不仅强调当事人在程序上的主导权,还要求法官与当事人共同推进诉讼,以此形成科学的正当的案件事实探究机制,充分保证法院和当事人在探索法律问题进程中展开对话和交流。

[关键词]民事诉讼模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协同主义一、中国民事诉讼模式发展进程中遇到的问题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由于当时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已不能相适应,并逐步呈现出诸多弊端。

在近几年的民事诉讼理论探索及审判方式改革中,总结、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有利因素,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充分发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能动性、积极性,已成为共识。

然而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新的课题考验着理论界与实务界——在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的过程中,怎样深入协调这两种诉讼模式的关系。

对这一课题的解决,直接影响着我国未来民事诉讼审判模式的发展。

由于法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赋予了绝对的主导支配权,使其在诉讼中拥有了指挥和控制大局的强制地位。

法官能够主动搜集调查证据,查询案件事实,询问当事人,同时还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进行审查和干涉,在此期间当事人完全处于被动地位。

由此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呈现出一些“超职权”的弊端:(1)法院的裁决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2)当事人容易失去行使权利的主动性,演变成一切均由法院决定,法院成为了当事人行使自己正当法定范围内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干预和妨碍的屏障;(3)当事人举证的权利被架空,收集调查证据由法院全部包揽。

(4)法院在庭审进程中处于主宰地位,当事人则被动的成为被询问、审查的对象,消极地跟随着法官的指挥棒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等。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程序详解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程序详解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程序详解在民事诉讼中,和解程序是一种解决争议的途径,它可以避免长期纠纷和费用的增加,同时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和解程序,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和解程序的定义及法律依据和解程序是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和解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依法自愿达成的协议。

和解程序与传统的诉讼程序相比,更注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为解决争议提供了另一种途径。

二、和解程序的基本步骤1. 提起和解申请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和解申请。

一般情况下,和解程序可以在任何阶段进行,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等。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的和解申请,同时说明申请的理由和内容。

法院在接到和解申请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和解程序。

2. 召开和解会议如果法院同意进行和解程序,法院会安排召开和解会议。

和解会议由法院组织,主要邀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也可以邀请相关的专家或调解员出席。

和解会议的目的是通过面对面的协商和磋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3. 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会议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将就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结果进行协商。

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且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并作出相应的裁判。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或者协议内容违法、不合理,法院将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三、和解程序的优势和解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优势:1. 灵活性:和解程序允许当事人自主协商,可以更加灵活地解决争议,符合双方的意愿。

2. 时间和费用的节省:相比较传统的诉讼程序,和解程序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费用。

通过双方的协商,可以快速解决争议,避免了漫长的诉讼过程。

3. 保护隐私:和解过程通常是非公开的,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4. 维护关系:和解程序有助于改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减少争议的矛盾,有利于双方建立和谐的合作关系。

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的体系建构

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的体系建构

一、证明标准概说
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证据对待证事实进 行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和水平。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主要涉及证据的关联性、 合法性和充分性等方面。合理的证明标准不仅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促 进司法公正与效率。
二、现有证明标准体系的不足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在实践中逐渐完善,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文献综述
在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中,对于民事诉讼法理论体系的建构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国内学者主要从法理学、宪法、法律文化等方面入手,探讨民事诉讼法理论体系 的构建。而国外学者则主要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不同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的 特点及其优劣
。尽管国内外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1、研究视角单一,缺乏多元化; 2、比较法研究仅停留在制度层面,缺乏对理论体系的深入探讨;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
在比较法上,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欧美国家是最早建立民 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地区之一。美国《反欺诈贸易法》就规定了消费者可以提起公 益诉讼,英国《环境保护法》也允许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在大陆法系国家, 如德国和法国,也逐步建立了类似的公益诉讼制度。
在比较法视野下,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以下优点:
5、加强司法监督和救济机制建 设。
1、明确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体系,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法官中立性和职权行使的正当性,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3、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参与权,有助于增强诉讼程序的民主性和 透明度;
4、司法监督和救济机制建设,有助于减少错案的发生和提高司法效率。
1、保护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允许个人或组织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有效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遏制了违法行为。

民法典下的调解方式与程序

民法典下的调解方式与程序

民法典下的调解方式与程序民事调解是一种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它可以通过和解、调整利益关系等手段,达到公正、合理的解决纠纷的目的。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调解在我国民事案件中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和强化。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下的调解方式与程序展开探讨。

一、调解方式的多样性民法典将调解原则确立为一种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并且规定了多种调解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调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停等。

这种多样性的调解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选择,有利于灵活解决各类纠纷。

1. 协商调解协商是一种最常见的调解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调解并解决纠纷。

协商调解不仅可以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而且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双方快速达成一致意见。

2. 调停调解调停是一种由专业人员进行的调解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二十条的规定,法院可以组织调解员对纠纷进行调停。

调停调解的优势在于调解员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更好地妥善化解纠纷,降低诉讼成本,并且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二、调解程序的规范性民法典规定了一系列的调解程序,以确保调解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调解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权益。

1. 调解申请调解程序的第一步是调解申请。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或者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要求进行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申请应当包括纠纷的案由、事实和要求等内容,并且需要提供与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

2. 调解开展一旦调解申请被受理,调解程序将进入调解的开展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调解员或者调解组织应当尽快组织调解,并且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并判断纠纷的具体情况。

民事诉讼程序指导建议范本

民事诉讼程序指导建议范本

民事诉讼程序指导建议范本一、引言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

本文将提供一份民事诉讼程序指导建议范本,旨在帮助当事人了解并遵循正确的诉讼程序,促进公正有效的争议解决。

二、起诉阶段1. 涉案当事人:列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及代理人情况,确保当事人身份的明确。

2. 引言:概述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纠纷焦点,给予法院一个全面的案件背景。

3. 诉讼请求:清晰明确地阐明原告对被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和赔偿要求。

4. 事实陈述:详细陈述与本案相关的事实,包括时间、地点、行为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5. 法律依据: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和案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答辩阶段1. 答辩及抗辩: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正式答辩,并在必要时提出反诉或其他抗辩事由,说明其观点和理由。

2. 事实发现: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反驳和否认,同时陈述自己的事实陈述和相关证据。

3. 真实性辨别:法院将对双方提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如果有必要,可以要求补充提供证据材料或进行调查取证。

四、举证阶段1. 证据的种类:列明可以作为证据的种类,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2. 证据的提交:原告和被告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3. 证据的认定:法院将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并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认定。

4. 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反驳,提出异议和解释。

五、庭审阶段1. 开庭通知:法院将会在合适的时间通知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可以规定必须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代理出庭。

2. 庭前准备:双方当事人应提前准备好庭前陈述、证据展示顺序等相关材料,以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3. 庭审程序:庭审将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包括提问、质证、辩论等环节,法官会对案件进行主持。

4. 判决结果:法院将根据庭审情况、双方的陈述和证据等综合因素作出判决或裁定,并将判决结果通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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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程序建构
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
我国当前的诉讼模式中还存在着诸多和和谐主义不符合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有待加强,我们先看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村民原告王某曾向被告同村居民李某借款8000元,还款期限还没有到,被告李某约他人到王某家逼王某还债,目的没有达到,便对王某家进行打砸,并强行撵走耕牛一头。

原告王某起诉到法院。

案例二:市民刘某因家境困难到A市打工,在非法劳务市场被当地市民张某带回家装修张某新买的房子,在刘某一人装修张某新屋过程中,墙壁倒塌,刘某骨折并有截肢的必要,张某消失。

刘某求助与律师。

以上两个案例是在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发生频率较高的案件,案例一是村民邻里纠纷的一个典型案例,案例二是与劳动用工有关的各类纠纷中的一个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同样的案例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官处理时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经过多年的努力,民事审判的方式发生了很多的改变,但是对于大多数的普通公民而言,打官司告状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院及法官所定的各种规矩办。

但对于和谐主义的民事诉讼程序而言,这样的想法的错误
的,对于和谐主义下的民事诉讼程序要求是参与诉讼的各方,这里的诉讼各方要做广义的理解,包括法院、法官、原告、被告、律师等等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人,这些参与诉讼的各方应处在在一个平等的地位上、和谐的氛围中完成诉讼过程。

而过去的那种当事人之间追求唇枪舌剑,法官则高高在上的诉
讼模式难以充分满足现代社会妥当解决社会纠纷的需要。

在司法实践中,如以上的两个案例,就会出现诸多的法院的法官们所做的判决往往只管法律是非不管案件的具体实体后果,
经常是案件诉讼的当时人纠纷的解决往往是遥遥无期,使本
来该解决纠纷问题的民事诉讼过程变成诉讼参与各方的精
神及生活的压力,造成诉累;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些法院的法官会草草结案、结案了事,所结案的判决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的纠纷,这样就会让矛盾接着发展,产生各种上诉、申诉、上访、信访,导致当事人矛盾始终不能很好消除,从而影响稳定和谐的社会格局。

总结起来,可以知道我国现在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解决纠纷方式单一,群众打官司告状浪费时间及精力,民事诉讼中司法透明度不够,司法效率低下,执行难,涉诉的信访机制不健全等等问题。

而和谐主义要求必须克服这些问题,和谐主要要求在民事诉讼中妥善处理好诉讼当
事人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关系,寻求以经济、和谐的方式彻底化解各类矛盾。

二、构建和谐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程序的建议
(一)强调调解的作用
调解取决于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在民事诉讼模式中,调解的运用可以固定法官的中立角色,减少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成分;调解的应用可以替代民事诉讼这一解决问题的方式,同时落实了当事人所具有的在法律上的自愿原则及处分权原则,同时也提高了法院的的工作效率,在民事诉讼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通过在立案、审判、执行及再审等等环节中加大调解的适用,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引导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让的基础上,通过法官的调解达成协议,通过法院的调解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从而建立和谐社会风气,该建议要求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要强调调解的适用来发挥调解这一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二)贯彻司法的人文关怀
在构建和谐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中要通过司法救助制度的各种途径和方式充分关注民事诉讼中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的实际需要,根据我国司法救助制度中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对确实需要帮助的民事诉讼当事人,这些当事人多数都是异地打工的农民工、失业的城镇居民、无人照顾和关心的孤寡老
人、和身体及智力有障碍的特殊群体,在和谐主义的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中要积极的对这些人进行困难救助,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处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具体法官及其它法院的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也要给这些人以特别的法律许可下的人文关怀。

(三)增加司法透明度
在构建和谐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中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在民事诉讼全过程中要做到立案时公开、庭审时公开、裁判结果也要公开、执行过程更要公开;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要自觉的接受社会及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监督,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要提前公布时间及庭审的地点,同时在诉讼过程中法官要注重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不能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及收受贿赂等。

(四)提高司法效率
在构建和谐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必须要强调司法效率的提高,司法效率的提高还可以使当事人从根本上减少诉讼带来的压力,具体的可以通过以下的几个方式来提高司法效率:一是增加巡回审理点。

法院根据案件数量及多发案件的地区性特点,设立固定的巡回审理点,派人定期到巡回审理点审理
案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是时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建立诉讼案件的快速处理的一套适用的民事诉讼方法。

三是加强执行及再审工作。

综上所述,构建和谐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程序是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配合,是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当事人、其它诉讼参与人及社会各界甚至是我们每个公民都需要参与的一个整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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