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信贷政策的补充通知(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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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05•【文号】银发[2007]452号•【施行日期】2007.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国家住房消费政策和相关规定,现就执行《通知》第三部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

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

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四、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

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

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

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银监发[2010]3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

银监发[2010]3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09年1月,银监会颁布《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一定额度内向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搭桥贷款,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决策部署,确保经济稳定健康发展,起了积极的支持作用。

根据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开展情况,配合国内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需要,现就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通知如下:一、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以下性质或用途的搭桥贷款:(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的项目资本金搭桥贷款。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企业应收财政资金或补助为由,向借款人发放财政性质资金(包括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搭桥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股票(含定向增发和私募)以及股权转让等提供搭桥贷款。

二、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借款人取得项目核准手续前,以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前期贷款以及搭桥贷款的名义直接或变相向项目业主、项目发起人以及股东发放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专业、理性的原则开展搭桥贷款业务。

(一)搭桥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展期。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申请搭桥贷款的借款人提供足额的抵质押担保,但不得接受借款人以约定的融资协议为搭桥贷款提供质押;已有约定融资义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借款人发放搭桥贷款,也不得为借款人向第三方申请搭桥贷款提供担保。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尽快对自身信贷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和整改;已经发放的资本金搭桥贷款一律不得视作项目资本金到位,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借款人自行补充资本金,并提前收回贷款;尚未发放的资本金搭桥贷款一律不得继续发放。

关于金银专项贷款的补充通知-

关于金银专项贷款的补充通知-

关于金银专项贷款的补充通知正文:---------------------------------------------------------------------------------------------------------------------------------------------------- 关于金银专项贷款的补充通知(1987年7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根据银发[1987]31号文《关于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金银专项贷款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为了掌握贷款发放和经济效益情况,现设立《人民银行金银专项贷款计划执行情况登记卡》,由经办行按贷款企业逐户填列,省级分行及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汇总,并据此填报《人民银行金银专项贷款进度统计季报表》。

《人民银行金银专项贷款进度统计季报表》连同《人民银行金银专项贷款计划执行情况登记卡》于季后十日内报总行货币发行司。

二、为了加强贷款管理,年终各省级分行及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对金银专项贷款的发放、经济效益、还贷等情况,要写出综合性分析报告,报总行货币发行司。

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金银专项贷款后,对发放的贷款经济效益差、到期企业无力偿还贷款的,要向总行写出专题报告,以便扣拨生产开发基金。

三、下年度金银专项贷款计划的编制,由省级分行及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人民银行信贷政策,会同省黄金公司和有色金属工业公司,于年前九月初将年度贷款计划及情况,书面报总行货币发行司。

四、《人民银行金银专项贷款进度统计季报表》已由总行调查统计司编号,表号为“银统24表”,由人民银行货币发行部门逐级汇总报总行货币发行司。

五、考虑到贷款项目的连续性,经研究,对1986年建设银行办理的黄金专项贷款,仍由建设银行办理未了事宜,不移交人民银行。

——结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24•【文号】银监发[2011]94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统计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精神,巩固和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果,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银监会此前印发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现根据新的政策精神,就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一)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商业银行应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形成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前中后台的横贯型管理和支持机制。

二、关于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准入(一)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延伸。

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已开设分支行的地区加快建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分中心。

(二)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以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该行辖内企业授信余额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其风险管控水平、IT系统建设水平、管理人才储备和资本充足状况的基础上,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但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财预[2010]412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

财预[2010]412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7月30日财预[2010]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

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

信贷业务培训课件

信贷业务培训课件
及 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 “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经营原则。 3、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款业务往来,应当建立在自愿、平等、诚实、 守信的基础上。 4、开展贷款业务的银行之间,应实行密切协作、公平竞争、不得从
事 不正当的竞争, 提倡发展银团贷款方式。 5、各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结合各自服务对象的特 点,确定扶持的重点行业、企业和产品。 6、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
信贷业务一般流程
一般情况下,信贷业务全过程一般涉及以下主要 内容:客户评价、统一授信、业务受理、贷前调查、 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检查、收贷 收息、期限管理、担保管理、不良贷款管理、贷款 核销、风险管理、信贷档案管理等。
一、客户评价
1、评级范围:商业银行已提供或可能为之提供信 贷服务并符合评级条件的法人客户。 2、评级划分:AAA、AA+、AA、AA-、A+、A、 A-、BBB+、BBB、BBB-、BB、B。 3、评级方法:依据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现金流量表的数据及相关资料,采用定量与定 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贷款基本概念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 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 贷款、贴现 、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 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 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 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 的积累。
工行信贷产品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流动资金贷 款是为满足 借款人在生 产经营过程 中临时性、 季节性的资 金需求,保 证生产经营 活动的正常 进行而发放 的贷款。
主要品种 营运资金贷款 周转限额贷款 临时贷款 备用贷款(境内) 备用贷款(境外) 法人帐户透支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的补充通知-[89]国税流字第54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的补充通知-[89]国税流字第54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1989年12月7日(89)国税流字第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我局(89)国税流字第445号《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达后,各地反映还有一些问题,要求明确。

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取消“其他食品”原定退税率的范围,也包括加工糖、奶制品、糖果、糕点、味精、液体饮料、固体饮料等按退税率11.42%计算退税的食品。

二、《通知》中的“粮食酒”是指粮食白酒。

三、《通知》中的“涂料”不包括水溶性涂料。

水溶性涂料仍按原定的综合退税率15.36%计算退税。

四、《通知》中的“啤酒”不包括“无醇啤酒”,无醇啤酒仍按15%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五、《通知》中的“化工原料”改为“其他化工原料”,“包括无机化工原料、有机化工原料和其他化工原料”改为“包括其他无机化工原料、其他有机化工原料”。

——结束——。

银监发〔2011〕94号

银监发〔2011〕9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精神,巩固和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果,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银监会此前印发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现根据新的政策精神,就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一)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商业银行应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形成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前中后台的横贯型管理和支持机制。

二、关于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准入(一)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延伸。

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已开设分支行的地区加快建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分中心。

(二)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以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该行辖内企业授信余额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其风险管控水平、IT系统建设水平、管理人才储备和资本充足状况的基础上,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但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前述两项比例标准由各银监局自行确定后报送银监会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原则上授信客户数占比东部沿海省份和计划单列市不应低于70%,其它省份应不低于60%。

(三)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积极通过制度、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成长,进一步探索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支行。

三、关于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一)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除应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现有各项监管法规外,其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要求切实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有效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近期,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组织开展了小微企业融资收费专项检查,对群众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了核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对有关突出问题进行了暗访督查。

督查检查发现,银行保险机构总体能够认真执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不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但仍有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到位,对监管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贷款中违规收取应减免费用,强制捆绑销售,收取高额服务费和代理手续费,抬升了综合融资成本,削弱了小微企业获得感。

现将有关典型问题通报如下:一、工商银行部分分支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两禁两限”费用。

《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规定,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经查,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工商银行江西分行、河北分行、河南分行、上海分行、江苏分行、四川分行、广西分行、辽宁分行、山东分行等9家分行违规向20户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两禁两限”费用2284.87万元。

调整部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措施加强一手楼住房贷款营销工作的通知

调整部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措施加强一手楼住房贷款营销工作的通知

调整部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措施现将总行《关于调整部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措施的通知》(农银办发、《关于加强一手楼住房贷款营销工作的通知》(农银办发396号)和《关于试办个人住房接力贷款的通知》(农银办发〔888号)转发你行,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行要深刻认识总行连续出台一系列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切实领会文件精神,用好用活相关措施,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发展。

同时,各行要充分利用个人贷款核算系统升级及推出新产品的机会,利用分行所在城市媒体进行一次个人住房贷款宣传,提高农行产品的知名度,其中成都城区的集中宣传由省分行统一进行(祥见附件4),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网点要张贴省分行统一内容的宣传页。

二、关于2006年度转授权中个人住房贷款标准问题。

对附属于住宅楼的首层商业、或建筑面积不超过按揭项目整体建筑面积15%的其他配套商业用房,视同个人住房按揭项目进行审批;对项目建筑面积中商用房面积超过15%的项目,在按揭合作建筑面积中商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视同个人住房按揭项目进行审批。

三、关于单位平方米贷款限额控制的问题。

各行在省分行授权范围内审批楼盘按揭合作协议时,对住房原则上应实行单位平方米贷款限额控制,对商用房必须实行单位平方米贷款限额控制。

四、关于核算系统升级后有关功能利用问题。

鉴于《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方式变更或整笔贷款还款期限变更的相关事项,对阶段性担保期间作还款方式或还款期限变更的,必须经阶段性担保企业书面确认;对无阶段性担保或阶段性担保结束后作还款方式或还款期限变更的,如借款人不是抵押担保人,必须经抵押担保人书面确认;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变更每笔贷款均不得超过3次。

还款方式或贷款期限变更由客户申请、经调查、审查、审批(放款经贷审会审议的需上贷审会讨论)并签订协议后才能办理(祥见附件5、6)。

五、关于“置换式”个人住房贷款问题。

“置换式”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仅限于成都城区机构办理,但2006年6月底个人住房(含商用房)不良率超过1%的支行不得办理,如不良率下降拟开办此项业务的需报备省分行房地产信贷处;贷款对象仅限于以全额付款购买一、二手楼住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内的自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必须已办妥),其中二手住房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40年;贷款用途限于清偿前期购房债务;借款人必须明确该住房的现居住状态,且借款行为须有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放款账号只能是借款人在农行开立的账(卡)号;贷款成数不超过7成;对房价应本着以下原则掌握:一手楼住房银行认可价格不得超过原购房合同价、借款人取得房产时契税完税价二者之中的最低价;二手住房银行认可价格不得超过交易双方成交价、借款人取得房产时契税完税价或第三方独立评估价(或未作独立评估的银行内部认定价)三者之中的最低价。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01•【文号】财金〔2021〕96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普惠金融和支持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的决策部署,在总结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自2022年起组织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扣做好“六稳”工作和落实“六保”任务,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增强金融普惠性,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

立足于完善普惠金融发展机制,弥补市场失灵,有效引导金融资源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支小助微”,利用市场化手段创造良好环境,激发内生动力。

(二)政策协同。

充分利用地方整合资源的优势,统筹发挥财政、货币、监管政策激励约束作用,推动形成政策合力,促进形成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创新引领。

鼓励示范区先行先试,探索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树立标杆,打造样板,放大政策效果。

(四)绩效导向。

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与工作绩效挂钩,突出正向激励。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

一、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以下性质或用途的搭桥贷款: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的项目资本金搭桥贷款。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企业应收财政资金或补助为由,向借款人发放财政性质资金(包括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搭桥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股票(含定向增发和私募)以及股权转让等提供搭桥贷款。
二、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借款人取得项目核准手续前,以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前期贷款以及搭桥贷款的名义直接或变相向项目业主、项目发起人以及股东发放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性的原则开展搭桥贷款业务。
(一)搭桥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展期。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申请搭桥贷款的借款人提供足额的抵质押担保,但不得接受借款人以约定的融资协议为搭桥贷款提供质押;已有约定融资义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借款人发放搭桥贷款,也不得为借款人向第三方申请搭桥贷款提供担保。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含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法人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尽快对自身信贷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和整改;已经发放的资本金搭桥贷款一律不得视作项目资本金到位,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借款人自行补充资本金,并提前收回贷款;尚未发放的资本金搭桥贷款一律不得继续发放。其他性质的搭桥贷款也应按照相关协议,要求借款人尽快落实后续融资,归还搭桥贷款。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

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

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

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 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1537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摇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㊁国有商业银行㊁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㊁财务公司㊁金融租赁公司: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国内经济下行的风险,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㊁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近期,银监会在认真梳理现行各项信贷政策㊁法规㊁办法和指引的基础上,根据当前形势需要,对有关监管规定和监管要求做适当调整,加大信贷监管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稳健发展㊂一㊁支持发放并购贷款㊂为满足企业和市场日益增长的合理并购融资需求,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行为,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按指引要求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㊁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㊂有关商业银行要按照依法合规㊁审慎经营㊁风险可控㊁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㊁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及时支持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㊂二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㊂各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含政策性银行㊁国有商业银行㊁股份制商业银行)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要求,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对小企业不良贷款㊁信贷综合成本㊁责任认定等进行单独考核,形成有特色的激励约束机制,并提高培训专业队伍的能力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大型银行要继续认真落实小企业金融服务 六项机制”,在扩大现有小企业信贷服务成果的基础上,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㊂推动落实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㊁贴息等扶持政策和多层次担保机构的建立,完善相关体制机制㊂创新信贷产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㊂2009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增幅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㊂三㊁加大涉农信贷投入力度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激活农村市场在拉动内需中重要作用的认识,自觉加大支持 三农”力度㊂根据当前工作实际需要,对涉农类贷款实行有区别的信贷管理和考核政策,银行业监管部门将对涉农贷款中的不良贷款进行单独考核,并尽快出台相应具体办法㊂推动落实对涉农贷款的贴息制度以及减免营业税㊁放宽呆账核销条件等税收政策,健全完善支农信贷投放机制㊂允许村镇银行在成立五年以内逐步达到存贷比考核要求㊂结合农户生产经营特点和农业生产实际情况,按照 标杆不变㊁适度微调㊁简化程序㊁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确因受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按期还款的,允许展期㊂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展期贷款可确定为关注类贷款㊂研究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㊁支持发展林权质押贷款业务㊁加强农村地区银保合作的意见,完善农村融资㊁结算㊁信息网络和金融服务功能,明显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㊂着力加大灾后农民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力度,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灾区农房重建信贷资金需求得到满足,做到1538 金融机构管理卷:政策导向性法规意见应贷尽贷㊂四㊁鼓励实施贷款重组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较好㊁信用记录良好㊁有竞争力㊁有市场㊁有订单但暂时因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予以信贷支持,支持其实施贷款重组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律㊁建设周期和进度以及信用记录㊁违约处罚措施等科学合理确定贷款品种㊁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㊂在严格五级分类准确度㊁把握好偏离度和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允许根据实际对贷款的品种㊁期限进行科学调整,并落实好相应担保措施,做好合同相应修订工作㊂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鼓励银企双方友好协商,实施贷款重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借款人客户评级优良,且未发生实质性的㊁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借款人以往三年以上或注册经营以来一直有稳定正经营性现金流或危机过后预期收入仍可恢复至或超过正常水平,足以作为还款来源;借款人在所在行业和所面对的市场中有明显的技术㊁成本或人才优势,主业突出,需要转型或市场转向,但其相应潜在市场巨大;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㊁挪用贷款等情况;重组后还贷期限内担保㊁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等㊂在坚持五级分类标准不变的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内部评级体系,对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和关注类)进行细分,整体分类可从5级扩展为9~12级,以提高贷款分类的科学管理和精细化管理水平㊂对地震灾前贷款因灾需要延期的,按人民银行㊁银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前贷款因灾延期偿还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392号)有关规定办理㊂五㊁拓宽项目贷款范围㊂对以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㊁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发展规划且有紧迫融资需求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已批准开工,相关担保措施和资金来源已落实;有稳定现金流或预期收入作为还款来源;项目股东资信状况良好㊂对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㊁项目业主信誉良好㊁相关政府部门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或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的项目,在项目资本金能按期按比例到位㊁各类风险可控及贷款回收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一定额度内向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㊂对政府类项目或涉及大额风险集中度超限的其他类较大型项目,应鼓励组成银团或通过信贷资产买卖等方式导入中小银行在内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分散集团客户风险和贷款集中度风险㊂同时明确项目贷款不得借新还旧㊂对部分集团客户多个公益性项目的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逐个评估项目贷款风险,并逐个考核其成本与贷款质量状况,评估项目之间的关联性,估算可能产生的一切负面影响和风险,落实相应的风控安排,确保贷款能够通过未来现金流得到偿还,不得发放打捆贷款㊂六㊁支持信贷资产转让㊂针对当前形势下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结构差异及其结构性调整的要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贷款买卖调整资产结构,合理配置信贷资产㊂依照本通知,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按市场原则真实地转让㊁购买信贷资产,不得提供担保或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严格自律,规范转让流程,促进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㊂ 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 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1539七㊁允许有条件适当突破存贷比㊂对资本充足㊁拨备覆盖率良好㊁仅仅存贷比较高的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综合考虑大额风险集中度㊁信贷资产质量和内控状况等因素下,对2009年存贷比控制指标给予适当的灵活性㊂具体容忍度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报经属地监管局同意后报银监会备案㊂八㊁支持创新担保融资方式和消费信贷保险保障机制㊂按照‘担保法“㊁‘物权法“有关规定,只要担保机构通过有关监管部门的融资担保资格认定,能够足额㊁审慎地承担融资担保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可与之合作㊂允许对担保机构审慎授信,但本行直接使用其担保服务的除外㊂在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的信贷产品,督促指导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林权质押贷款业务㊂同时,通过发展农业贷款保证保险㊁拓展农村保险保单质押范围和品种㊁对参保农户实施信贷优惠等措施,进一步加强银保合作,积极解决农村 担保难”问题㊂要根据消费信贷的具体特点,推动建立科学的保险保障机制,加大对汽车㊁家电等消费信贷的支持,开发创新保单质押等相关产品,促进拉动内需㊂九㊁科学实施贷款责任追究㊂按照 管法人㊁管内控㊁管风险㊁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既要坚持科学界定贷款管理责任,又要注重防范道德风险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继续抓好不良贷款比率下降的同时,从紧控制不良贷款余额㊂依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相关规定,对严格遵守有关法规, 三查”独立,勤勉尽职,只是由于受此次危机冲击而导致市场突变造成贷款质量不同程度下降的,经确认,可免除有关信贷人员的相关责任㊂对管理人员,重点追究其在授信和贷款管理中相应的玩忽职守及道德风险责任,可参考相应管辖范围内不良率与不良余额等整体变化情况予以问责,具体问责程序和问责结果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和处理㊂涉及违法违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需移送司法部门调查的,应及时移送和报告㊂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问责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对于处理不当的及时予以纠正㊂十㊁支持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业务创新发展㊂为适应扩大内需㊁支持重点行业发展的需要,支持符合一定监管评级要求㊁货币性资产充足的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独立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但投资额度上限为净资产的20%㊂调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关于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30%的规定,支持符合一定监管评级要求的信托公司,对其集合信托贷款比例考核放宽至50%㊂调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㊁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中有关房地产金融业务的规定,对符合一定监管评级要求㊁经营稳健㊁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信托公司,适当放宽对开发商资质㊁资本金比例等的要求㊂支持信托公司开展与企业兼并㊁收购㊁重组有关的投资银行业务㊂根据风险可控㊁成本可算㊁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积极推动信托公司开展如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㊁资产支持信托等直接融资型创新业务,重点支持民生工程㊁生态环境建设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㊁行业龙头企业及具有自主技术创新能力企业的有效需求和科学发展㊂中国银监会二〇〇九年一月十日。

公告 关于银行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

公告 关于银行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

公告关于银行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客户:为了更好地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和满足客户的需求,我行决定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自即日起,银行贷款利率将进行如下调整:1. 个人贷款利率调整对于个人贷款利率,我行将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变化。

具体调整如下:(1)住房贷款利率调整针对住房贷款,我行将根据市场利率进行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

具体调整幅度将根据市场情况而定,并根据个人信用评级、还款记录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2)消费贷款利率调整消费贷款是我行重要的业务之一,为更好地服务客户,我行将对消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幅度将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而定,以确保客户享受到公平、透明的贷款利率。

2. 企业贷款利率调整为支持企业发展,我行将对企业贷款利率进行适度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1)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调整中小微企业是我行重点支持的对象之一,我行将根据市场情况和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需求进行贷款利率调整。

具体调整幅度将根据客户情况和项目风险评估结果而定,以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2)大型企业贷款利率调整对于大型企业,我行将根据市场利率和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贷款利率调整。

具体调整幅度将根据企业规模、信用等级、行业地位等因素而定,以更好地支持大型企业的发展。

对于已有贷款的客户,根据我行的贷款协议约定,贷款利率调整将根据每位客户的具体情况进行。

我行将通过书面通知或其他合适的方式将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告知客户,请各位客户注意查收相关通知,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方式进行还款。

在利率调整期间,我行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正常的贷款服务,并向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金融服务。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调整的贷款利率,请及时联系我行客服中心或至附近网点咨询。

在此,我行感谢各位客户一直以来对我们的支持和信任。

我行将一如既往地努力为客户提供满意的金融服务,以实现共赢发展。

特此通知。

此致敬礼XXX银行。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集中信贷资金保证当前经济发展重点需要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集中信贷资金保证当前经济发展重点需要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集中信贷资金保证当前经济发展重点需要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8.06•【文号】•【施行日期】1993.08.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集中信贷资金保证当前经济发展重点需要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当前经济工作的重大决策,认真整顿金融秩序,集中资金保证当前经济发展重点需要,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集中信贷资金保证当前经济发展重点需要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三年八月六日关于集中信贷资金保证当前经济发展重点需要的意见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各级银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当前经济工作的重大决策,整顿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强化宏观调控,开始收到一定效果。

但是由于前一时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一些地方把大量资金投入房地产和炒股票,对国家信贷计划造成了严重冲击,最近又出现全国性的企业存款大幅度下降和银行对贷款只收不贷的现象,如不及时解决,势必影响经济发展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影响国家重点建设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为了保持全国经济发展的好势头,当前必须集中信贷资金,保证经济发展的重点需要。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解决当前资金紧张问题的关键,是要堵邪门、开正路,发挥银行间接融通资金的主渠道作用。

首先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章拆借、非法集资。

清理违章拆借工作的重点要放在收回用于搞房地产和股票交易的拆借资金(暂时难以收回的,也要在清理后提出处理意见),收回对银行自办公司的贷款和拆借。

对于绕过贷款规模,用于企业正常流动资金、技术改造和重点建设的拆借资金,也要一律收回,经过清理后,对确需支持的,纳入信贷规模,通过正常贷款渠道解决。

在堵住邪门的基础上,要保证信贷规模和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集中资金,支持经济发展重点需要。

银发【2007】246号

银发【2007】24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2007.7.25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自2007年9月份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

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全科目”季报指标。

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银行业各级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

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采集和汇总涉农贷款数据后,与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为增强信贷人员的责任意识,防范、控制、化解贷款风险,实现信贷业务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2009年6月1日后新发生的不良贷款。

包括:1、逾期贷款和欠息;2、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3、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银行卡透支等;4、虽未到期,但因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物发生重大事项而导致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的贷款本息等。

责任追究的对象1、支行行长、支行主管信贷副行长、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人员、审贷小组成员(支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2、总部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人员、审核人员(指信贷管理部门经理);3、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查、审核人员;4、主管信贷副行长、行长;5、总部审贷委成员;6、在相关制度、规定中明确负有贷款“三查”责任及其他责任的管理人员。

支行行长为贷款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行长和信贷员为直接责任人。

问责处罚类型1、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工资(包括风险金、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一次性经济赔偿。

2、行政处罚:包括诫勉谈话、停职收贷、降职、解聘职务、下岗等。

3、与支行实现利润挂钩。

第五条处罚标准(一)对支行责任人员的处罚1、对支行行长的经济处罚。

自不良贷款形成的下月开始,逐月分别按公司类贷款不良贷款余额的1‰、个人类贷款不良贷款余额的5%扣发工资。

不良贷款余额累计计算(下同)。

形成损失的,按不良贷款损失的10%,由支行行长一次性经济赔偿。

2、对支行行长的行政处罚(1)按不良贷款率给予行政处罚。

不良贷款率达到1%(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由行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不良贷款率达到2%(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停止行使职权,专职收贷;不良贷款率达到3%(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解聘原职务。

(2)按不良贷款余额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当不良贷款余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经6个月不能降至500万元以下的,由行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经12个月清收不能下降至500万元以下的,停止行使职权,专职收贷,其绩效工资按50%兑现;不良贷款下降至500万元以下时恢复职权;经18个月清收不能降至500万元以下的,解聘职务,扣发绩效工资;经24个月不能下降到500万元以下的,下岗收贷,按全市当年社会最低工资水平标准发放工资;不良贷款余额每增加500万元,加重一档处罚;不良贷款每减少50%以上,减轻一档处罚。

银行(信用社)贷款重组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贷款重组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贷款重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到期贷款管理,及时处置和化解、降低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重组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对借款主体、担保方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三条贷款重组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有效重组原则:贷款重组应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重组后的贷款风险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二)规范操作原则:贷款重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

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及模式第五条贷款重组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客户、农户、城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农业经济组织等各类客户群体。

第六条对下列具体情形,可以办理贷款重组:(一)通过贷款重组,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或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二)贷款重组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重组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三)贷款重组后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

(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五)其他通过重组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第七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重组的,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二)借款人客户评级优良,且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三)借款人以往三年以上或注册经营以来一直有稳定正经营性现金流或危机过后预期收入仍可恢复至或超过正常水平,足以作为还款来源;(四)借款人在所在行业和所面对的市场中有明显的技术、成本或人才优势,主业突出,需要转型或市场转向,但其相应潜在市场巨大;(五)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六)重组后还贷期限内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等。

【参考文档】银行信贷风险整改报告-精选word文档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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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银行信贷风险整改报告篇一:信贷风险自查报告(精选多篇)信贷风险自查报告(精选多篇)信贷风险自查报告(精选多篇)正文第一篇:信贷风险自查报告xx银行贷款风险自查报告按照省联行、银监局对案件防控与冶理要求,为了彻底排查整治贷款信用领域案件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外部骗贷类案件发生,进一步改善银行业信贷领域状况,依据《xx》号文件的提示,我行成立自查小组对本辖区内贷款进行风险排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成立信贷风险领导小组,负责信用行信贷风险自查组织、推进和落实等工作。

组成人员如下:组长:xx副组长:xx成员:xx二、信贷风险排查情况(一)排查前期准备工作:截止排查xx年 x月xx 日,我行各项贷款xx笔,余额xxxx万元,五级分类全为正常类贷款,其中助学贷款共xx笔,金额共计xx万元;抵押农户贷款xx笔,金额共计xxx万元;抵押农村工商业贷款x笔,金额共计xxx万元。

(二)排查内容:领导小组以我行xx年 x月xx日各项贷款余额为基数,应核对xx笔,金额xx万元;已核对xx笔,金额xx万元;核对率达100%。

通过认真排查,排查结果如下:(1)我行无编造虚假理由骗取贷款案件,贷款用途全部真实,我行贷款全部采用受托支付方式,最大程度上避免虚假理由骗贷案件的发生。

(2)我行无使用虚假合同骗取贷款案件,发放贷款时我行信贷人员认真审查经济合同内容,并没有发现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经济合同;(3)我行无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案件,贷款发放时我行全部做到进行与公安系统联网核查本人身份证件,其他证明文件也都经过认真审核,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4)我行无利用担保骗取贷款案件,我行发放贷款时,全部严格按照程序审核抵质押物及担保人担保条件,没有使用虚假的产权凭证或存单、票据办理抵质押骗取贷款或者通过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情况的发生。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给予国家鼓励的进口商品信贷支持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给予国家鼓励的进口商品信贷支持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给予国家鼓励的进口商品信贷支持的补充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造纸信息》
【年(卷),期】2015(0)10
【摘要】2015年8月31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联合发布《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关于给予国家鼓励的进口商品信贷支持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2007年,为实施积极的进口促进战略,提升进口综合效应,促进外贸稳定平衡发展,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给予国家鼓励的进口商品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页数】1页(P6)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发布补充通知:给予国家鼓励的进口商品信贷支持
2.商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给予国家鼓励的进口商品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5.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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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关于调整部分信贷政策的补充通知(八)
各分社(部):
为进一步规范信贷操作,提高贷款管理水平,切实防范信贷风险,经联社研究,决定对部分信贷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抵押物处置税费纳入评估价值统筹考虑
抵押物(商业地产或土地使用权)处置税费是影响其变现净值的重要因素,为避免出现因抵押物处置税费成本过高,导致其剩余价值难以覆盖抵押贷款本息风险,各社(部)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将抵押物(商业地产或土地使用权)处置税费作为其评估价值扣除项,对其抵押率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抵押率计算公式为:抵押率=抵押物担保的债务本息/(抵押物评估确认价值-税费成本)*100%。

客户经理应将抵押物税费具体计算过程写入调查报告。

税费成本计算方法如下:
税费成本=税1+税2。

税1和税2的计算方法如下表。

其中
- 1 -
“取得价”为客户取得抵押物时的价值,“卖价”以各经办社签字确认的抵押物评估价值为准。

各社在办理贷款时,需认真核实抵押物原始取得价值,税费的估算参照上述方法,可结合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现金流和抵押物变现能力等进行综合考虑。

新增贷款抵押物其“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原则上计算的税费成本不低于评估价的1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原则上计算的税费成本不低于评估价的5%。

二、约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为解决涉诉贷款当事人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难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中“关于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

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之规定,各分社(部)在与借款人、抵押人或保证人签定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保证担保合同时,需在合同文本其他约定栏约定借款人、抵押人或保证人
- 2 -
涉诉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事项,即:涉诉法律文书送达地址:XX 市XX县XX镇(乡)XX村XX组XX号,若通过该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被拒收或无法投递的,则均视为已送达。

三、要求借款人填写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为充分发挥法律武器的震慑作用,确保借款人、担保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避免因虚假授信资料或非其本人真实意愿表示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相关法律风险,各社(部)必须要求资料提供者在贷款发放前面签承诺书,承诺书模板见附件。

四、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相关政策调整
(一)贷款利率。

根据《三台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意见》(三开发办〔2016〕62号)文件精神和《扶贫惠农小额信贷业务合作框架协议》规定要求,联社决定将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利率统一调整为执行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二)加强管理。

一是各社在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时,应组建好村风险控制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职责;二是根据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办理流程将评级授信后的评级信息进行公示,以上两项工作务必在10月20日之前完成;三是在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前,应与村风险控制小组、乡镇扶贫部门进行信息核对,核实贫困户是否已办理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防止贫困户在多个金融机构办理该项贷款而造成后续相关政策无法落实,导致信贷管理风险。

本通知从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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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承诺书
2.税收成本计算方法案例
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6年9月30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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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部):
在你社(部)办理贷款万元,期限年(具体金额和期限以所签合同为准)。

针对该笔贷款,本人郑重承诺:本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承担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或其他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月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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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成本计算方法案例
例1:一宗抵押物,借款人当时取得价值为210万元,贷款时经分社确认后的评估价值为320万。

税1=(320-210)×5.775%=6.35
税2:
增幅:(320-210-6.35)÷(210+6.35)=47.9%(适用于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档次)
税2=(320-210-6.35)×30%=31.1
税费成本=6.35+31.1=37.45
例2:一宗抵押物,借款人当时取得价值为120万元,贷款时经分社确认后的评估价值为500万。

税1=(500-120)×5.775%=21.95万元
税2:
增幅:(500-120-21.95)÷(120+21.95)=252.2%(适用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0%的档次)
税2=(500-120-21.95)×60%-(120+21.95)×35%=165.15万元
税费成本=21.95+165.15=18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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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联社相关部(室)。

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室2016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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