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0116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9•【文号】财农〔2016〕19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6年12月9日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绩效管理制度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全过程预算管理模式。
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一、前言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标准化林业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透明性,提高林业项目效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本文将从资金管理的原则、目标、职责和流程等方面,介绍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二、资金管理原则1. 合规性原则:林业项目资金管理需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并且符合财务制度的要求。
2. 透明性原则: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应公开透明,明确资金的来源、用途和流转情况,确保资金使用过程和结果可追溯。
3. 管理效益原则: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应以提高项目效益和公共利益为导向,确保资金使用的最大化收益和最佳利用。
4. 公平公正原则:林业项目资金管理需公平公正,遵循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原则,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益的平衡。
三、资金管理目标1. 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项目实际需要,提高投入产出比,避免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2. 高效管理资金:加强对资金流向的控制和监督,提高资金管理效率,减少资金管理中的风险和漏洞。
3. 保障资金安全:加强资金保管和使用环节的安全措施,避免资金的遗失、挪用和损失。
4. 促进资金公开和透明: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监督力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资金管理职责1. 项目部门: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和资金申请,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
2.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资金申请和支付申请,及时核实资金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3. 监督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检查资金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并提出整改意见。
4. 决策机构:负责对林业项目资金进行审批和决策,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政策规定和项目需求。
五、资金流程管理1. 资金申请:项目部门根据项目需求和预算计划,提出资金申请,包括资金用途、金额、预算说明等。
2. 资金审批:财务部门根据项目部门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资金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5.22•【文号】财农〔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2019〕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推动林业草原高质量发展,根据机构改革和预算管理有关要求,现对《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8〕66号)、《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一)增加条款。
1.各地在测算分配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过程中,应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以及贫困人口倾斜。
2.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增加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是指用于草原管护、退化草原人工种草、有害生物防治、防火隔离带建设等补助。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按照因素法分配,2019年暂按照上年分配因素测算: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绩效评价结果(30%)、各地草原面积(20%)、实施县数量(20%)、牛羊肉产量(15%)、干草产量(15%)。
(二)修订条款。
1.将第十七条中“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中“各地专员办”修订为“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将第二十四条中“各地专员办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要求对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进行全面预算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修订为“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进行监管”,将第二十七条中“当地专员办”修订为“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一、引言林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为了改善森林资源利用和保护环境,推动森林经济发展,提高林业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而进行的一系列工程活动。
而资金是项目进行的重要保障和支持。
因此,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成功实施至关重要。
本制度对资金管理的原则、流程、监督、考核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期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资金管理原则1. 合理使用。
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计划,对资金进行安排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2. 透明公开。
对于项目资金的来源、用途、分配等都要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 节约精打。
对于资金的使用要遵循节约和精打的原则,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做到少花钱、多办事。
4. 安全保障。
对资金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的资金安全和风险的可控。
三、资金来源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等。
其中,政府拨款是项目最主要的资金来源,自治拨付的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必须与项目的任务、范围、进度、效益和经济指标相适应,切实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
四、资金使用1.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预算编制、审批程序和费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合理、合法地使用资金,不能超出项目预算规定的范围。
2. 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规定使用,不得违规挪用、挤占、挥霍或浪费。
3. 资金使用必须进行记录和报销,确保资金使用的凭证合法和真实。
4. 对于项目中的资金使用情况,每个月进行明细核对,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准确。
五、资金监督1.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一个独立的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和安全。
2. 对于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进行严格的审计记录,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和合法。
3. 对于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有权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随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积极向社会公众公开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林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林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林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事业单位及林业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条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二)公开透明原则;(三)效益优先原则;(四)责任追究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分配第四条林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一)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林业专项资金分配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二)审核、批准资金使用计划;(三)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四)组织实施项目;(五)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六条林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林业生态建设;(二)林业产业发展;(三)林业科技创新;(四)林业人才培养;(五)其他林业事业发展所需资金。
第七条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流程和责任;(三)加强资金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四)定期开展财务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八条林业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四)有专门负责林业专项资金管理的人员。
第九条林业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使用资金:(一)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二)审批资金使用计划;(三)拨付资金;(四)实施项目;(五)验收项目;(六)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6月2日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五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等生态保护方面。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8〕11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8〕11号各市财政局、林业局: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2018年3月1日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林业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管护、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业产业发展、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并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林业厅负责林业改革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指导推动开展林业改革发展工作,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7.18•【字号】黔财建〔2019〕204 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19〕204 号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财政局、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林业局: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财政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了《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2019年7月18日附件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林业改革发展和助推脱贫攻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套作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9〕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贵州省境内森林资源管护、森林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鼓励与其他林业类资金统筹使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1.17•【字号】鲁财资环〔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林业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等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1月17日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9〕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林业改革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监管等。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入库储备,指导监督项目实施,牵头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四条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近年来,农业和林业事业发展突飞猛进,林业改革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林业的发展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和新的特点。
为充分发挥林业改革发展的功能,管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也更加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以促进林业改革发展的正常进行。
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来源1、中央财政补助。
中央财政可以拨款资助,以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支持林业发展需要的资金要求。
2、地方财政拨款。
地方财政可以拨款帮助林业改革发展,以确保政府林业改革发展项目的实施。
3、社会捐赠。
社会各方面可以积极捐赠资金,帮助林业改革发展。
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使用1、用于促进林业生态建设。
政府财政可以拨款作为林业改革发展的资金,用于促进森林和草原生态环境的建设,改善森林和草原生态环境质量,增加林业改革发展的收益。
2、用于林业改革发展。
政府财政拨款也可以用于改善林业改革发展的基础设施,改变林业产业结构,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林业改革发展的可持续发展。
3、用于森林火灾防治。
政府财政拨款也可以用来投资林业改革发展,加大森林火灾防治力度,加强森林火灾防治,保护森林资源,减少森林火灾的危害。
三、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管理1、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管理,有关部门应该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明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确保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合理利用。
2、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合理使用,保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有效运行。
3、构建林业改革发展的资金报告制度。
为了确保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正常使用,应当建立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实施情况,并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四、总结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管理是林业改革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林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规范,充分发挥林业改革发展的功能。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林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林业发展资金使用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它的目的是确保林业发展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林业发展的效益和影响力。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受林业发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2.资金的使用原则是依法、公平、公正、透明、合理、高效。
3.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林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二、资金申请与评审:1.资金申请单位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如项目计划书、财务预算等。
2.资金评审机构应按照程序对资金申请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三、资金使用管理:1.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项目计划书和财务预算进行资金的使用。
2.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备的购置、人员培训、科研活动、市场推广等。
3.资金使用单位应进行合理的资金预算和安排,并每月向资金管理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四、资金监督与检查:1.资金管理部门有权对接受资金支持的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现场考察、核对账目、审核财务文件等。
2.资金监督和检查的结果应及时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
五、资金使用报告:1.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定期向资金管理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报告。
2.资金使用报告应包括资金的支出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成果和效益等。
六、违规处理:1.对于虚报冒领、挪用资金、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对于不按规定使用资金、不按时报送资金使用报告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
七、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补充或修改,将及时公告。
2.对于本办法未能解决的问题,将由资金管理部门进行解释和决定。
3.本办法解释权归资金管理部门所有。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管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评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强化制度约束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应经过科学、合理的编制和审核,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优先使用。
第四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绩效管理包括项目的立项、评估、监测和评估等环节,要求项目经理或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绩效管理应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包括项目的完成进度、质量、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纠正和整改。
第七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绩效管理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京财农〔2018〕2850号附件
京财农〔2018〕2850号附件北京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3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6〕947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管护、生态保护体系、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的专项资金。
属于长期实施的共担类专项。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并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动态调整任务清单。
第四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共同管理(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市园林绿化局”)。
各区财政局和园林绿化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园林绿化局分配及下达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年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督查。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全市园林绿化领域的规划编制;配合市财政局完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年度重点任务编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区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对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本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区级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区园林绿化局分配及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对预算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本区园林绿化领域的规划编制;配合区财政局制定本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根据市级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清单,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或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可行性等方面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对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
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6月2日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五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等生态保护方面。
甘肃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和省财政厅印发的《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014〕22号),结合我省林业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并补助我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林业厅报送资金需求和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省林业厅负责年度计划任务的组织申报,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做好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及绩效管理。
第四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森林资源管护支出第五条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第六条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是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管护、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所发生的支出,补助标准依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投资标准确定。
(一)国有林管护支出是指用于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管护国有森林资源的各项经费支出,包括国有林管护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维护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支出。
国有林管护支出重点保障管护人员工资性支出,公用经费和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及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管护总支出的14%。
相关设施维护建设及设备购置支出是指用于管护站(点)、护林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以及森林巡护、防灾减灾、资源监测等设备购置等支出,但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除森林消防专业用车外严禁购置车辆。
资金管理办法林业局
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减少不合理的占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加格达奇林业局。
第二章货币资金的管理第三条货币资金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那一部分资金,包括现金和各种银行存款。
第四条现金的管理(一)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6.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二)要建立、健全现金收支业务的会计处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现金核算与管理的合理分工,将经管现金岗位和记帐岗位(不包括现金日记帐)分开设置,即坚持“钱账分管”的内部牵制原则。
(三)必须在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内保管现金,超过限额部分必须送交银行,坐支现金必须经银行批准。
(四)严格现金收支核算,做到先凭证后收付,收付款凭证必须经稽核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收付款项,同时要认真审核原始单据和记账凭证,凡不符合制度规定或手续不完善的一律不予办理,收入现金必须经过验钞机检测,防止伪币收入。
(五)企业的空白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结算凭证,由现金出纳在保险柜中保管,印鉴实行分别管理,不得在空白支票和结算凭证上予盖印鉴备用。
(六)企业因采购材料地点不固定,交通不方便,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使用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同意可支付现金。
(七)出纳人员必须逐日逐笔根据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每天必须将库存现金与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月终要与总帐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一致。
第五条银行存款的管理(一)企业发生的经济往来,除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二)企业应根据开户银行或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对银行存款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银行存款”总帐,进行总分类核算。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林业事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促进林业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纷纷推出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这些资金的使用及配套政策的实施,不仅推动了林业的发展,也为广大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主要从政府、银行、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筹集,其主要用途包括林业建设、林业保护和林业发展等。
政府在林业改革中的角色十分重要,政府不仅提供了财政补贴,还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和资金保障。
在林业保护方面,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法规和规章,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
同时,政府还可以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林业保护,加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在林业发展方面,政府可以优化林业投资环境,完善林业产业链和市场体系,提高林业生产效益和质量。
同时,政府还可以加强招商引资,吸引更多的资本投入林业产业,推动林业与相关产业的协同发展。
银行和企业也在林业改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银行可以提供财政保障,降低林业企业的融资成本,加强对林业产业的金融支持。
企业可以加强林业技术研发,提升林产品竞争力,拓展林产品市场,促进林业产值增长。
社会各界也可以积极参与到林业改革发展中来。
比如,广泛开展“种一棵树、护一片绿”的义务植树活动,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林业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为广大农民提供更多的林业培训和技术支持。
总之,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使用,是提高林业生产效益和质量的重要保障。
各级政府、银行、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加强合作,推动林业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林业产业不断提升,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8(000)008【摘要】鲁财农[2018]11号各市财政局、林业局: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总页数】8页(P18-2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6.2【相关文献】1.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7]50号 [J], ;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J], ;;;;;5.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海洋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环[2020]1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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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国家林业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国家林业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计划任务,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改革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四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森林资源管护支出第五条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第六条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包括天保工程区管护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天保工程区管护补助是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管护、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所发生的支出。
国有林管护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采伐后安排的管护支出。
第七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等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森林资源管护支出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根据财力和管护成本确定,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森林资源管护支出执行标准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第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和具体管护劳务补助标准。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合同。
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管护补助。
第三章森林资源培育支出第十条森林资源培育支出包括林木良种培育补助、造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
第十一条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良种繁育补助和良种苗木培育补助。
良种繁育补助是指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储藏等方面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
良种苗木培育补助是指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
第十二条造林补助是指对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营造混交林,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十三条森林抚育补助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给予适当的补助,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或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
第十四条县级及以下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造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中,以不超过5%的比例,列支方案编制、作业设计等费用,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
省、市两级不得提取上述费用。
第四章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第十五条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包括湿地补助、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助、林业防灾减灾补助、森林公安补助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
第十六条湿地补助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退耕还湿补助、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以及生态区位重要的国家湿地公园、省级以上(含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包括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退化湿地恢复支出和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退耕还湿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范围内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林业系统管理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
第十七条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以及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第十八条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助是指用于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实施封禁保护的补助支出,包括:固沙压沙等生态修复与治理,管护站点和必要的配套设施修建和维护,必要的巡护和小型监测监控设施设备购置,巡护道路维护、围栏、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修建,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第十九条林业防灾减灾补助包括森林防火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和林业生产救灾补助,补助对象为承担林业防灾减灾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森林防火补助是指用于预防和对突发性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等相关支出的补助,包括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购置扑救工具和器械、物资设备等支出,租用防火所需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支出,森林航空消防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支出以及重点国有林区防火道路建设与维护支出等。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是指用于对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的病、虫、鼠(兔)等重大灾害和有害植物的预防和治理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林业生产救灾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二十条森林公安补助包括森林公安办案(业务)补助和业务装备补助。
森林公安办案(业务)补助是指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查处、森林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禁种铲毒、民警教育培训等支出。
业务装备补助是指用于森林公安机关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勤务(含警用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设、处置突发事件、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用业务装备的支出。
森林公安补助由中央、省级和省以下同级财政分区域按保障责任负担,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出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的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和省级直属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以及工作任务重、财力困难地区的地(市)森林公安机关,对东部地区县级森林公安机关予以奖励性补助。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做好本级森林公安经费保障的同时,依照不低于本省公安机关的标准安排省级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
中央财政安排的对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补助的支出规模不得超过中央和省级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5%,且专项用于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承办公安部、国家林业局部署的重大任务,直接侦办和督办重特大案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处置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装备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补助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是指用于大熊猫、朱鹮、虎、豹、亚洲象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的补助支出。
第五章国有林场改革支出第二十二条国有林场改革支出是指用于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国有林场分离场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职能费用、对先行自主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省份奖励补助等。
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有结余的,可用于林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其他与改革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国有林场改革补助为一次性补助支出,中央财政按照每名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2万元、每亩林地1.15元的标准测算补助,各省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补助标准。
第六章林业产业发展支出第二十四条林业产业发展支出包括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
第二十五条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是指用于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开展林木优良品种繁育、先进实用技术与标准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支出。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实行先进技术成果库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是指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安排的利息补助。
贴息条件为: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生态林(含储备林)、木本油料经济林、工业原料林贷款;国有林场、重点国有林区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沙漠)公园开展的生态旅游贷款;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林业职工)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和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以及林果等林产品加工业贷款;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贷款。
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
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中央财政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林业贷款实际情况,明确具体的贴息规模、贴息计算和拨付方式。
各省安排的林业贷款贴息补助,须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落实林业贷款贴息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对骗取林业贷款贴息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将其不良信息推送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取消其申请林业贷款贴息补助资格。
第二十七条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油茶、核桃、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及其他林业特色产业发展的补助支出。
第七章资金分配下达第二十八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森林资源管护和国有林场改革两个支出方向按照各省工作任务、中央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其余支出方向统一按照以下因素及权重分配:(一)工作任务(权重50%),以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林业发展规划等确定的任务计划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