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国有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公司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及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公司的各项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资产管理应遵循“合规、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合理运用。
第四条国有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资产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二章资产管理的范围及分类第五条国有公司的资产管理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等各类资产。
第六条资产管理应根据资产的性质、用途、价值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七条资产管理应根据资产的生命周期进行细致分类管理,包括资产的采购、使用、维护、处置等各个环节。
第三章资产管理的流程第八条资产管理的流程包括资产的申报、验收、登记、盘点、维护、监管、处置等各个环节。
第九条资产管理的申报环节应由资产管理者向资产管理机构提出资产需求,并经过审批后才能进行采购和使用。
第十条资产的验收环节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资产的质量、数量等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资产的登记环节应及时、完整地记录资产的基本信息、位置、使用情况等,建立清晰的档案。
第十二条资产的盘点环节应定期进行,核实资产的实际状况,发现差异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资产的维护环节应定期进行,保障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四条资产的监管环节应加强对资产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损坏等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资产的处置环节应根据资产管理政策规定进行,确保资产的合理处置和价值回收。
第四章资产管理的责任第十六条国有公司领导人应明确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资产管理规划、政策制定、流程管理等。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人员应做好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等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资产管理政策和法规的学习和理解,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推进国有经济优化升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机构(以下统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对属于其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保管、处置、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
国务院国资委是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监察的职能部门,主管全国的国有资产监管事务。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行政,公正、公开、透明,加强内部监督和对外监督,及时解决纠纷,维护企业稳定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保护、增值和有效利用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行业和不同所有制的国有资产特点,制定相应的保护、增值和利用政策,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大力推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机制改革,实行科学决策、规范操作和有效监督,探索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的新模式和新领域。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战略性、前瞻性和引领性作用,推进国有资产结构、技术和管理创新,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
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国有资本操作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水平。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国有资产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工作,推动国有资产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保管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保管国有资产,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检查核实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国有资产业务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和管理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原则: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四条公司国有资产分类管理原则:按照资产性质、责任主体、实际占用、功能用途等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目标: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合理、有效、持续、增值使用。
第六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依托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管理体系为保障。
第七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遵循使用权、收益权和管理权分离原则,引导全体员工和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有资产利益。
第八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综合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最大利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主体第九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包括董事会、管理层、资产管理部门、具体使用单位等。
第十条董事会是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公司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规划和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管理层是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部门是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具体使用单位是公司国有资产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单位,负责依法、合规、高效的使用和管理公司国有资产。
第十四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内控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流程第十五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流程包括资产登记、使用核查、评估处置、监督管理等环节。
第十六条资产登记是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步,确保公司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使用核查是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公司国有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评估处置是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关键环节,对公司国有资产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处置闲置、低效、损坏和过期的资产。
国有资金管理制度
国有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金管理行为,保障国有资金安全,加强国有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资金是指由国家所有或者代表国家所有的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资金、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等。
第三条国有资金管理应坚持规范运作、公平公正、有效监督的原则,健全国有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国有资金安全。
第四条国有资金管理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纳入全面监督和审计范围。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金管理制度和规范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要严格执行国有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国有资金安全。
第二章国有资金管理机构第六条国务院设立中央国有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国有资金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国有资金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国有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国有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有丰富的资金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并对国有资金的管理具有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第八条国有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合理配置国有资金,协调各类国有资金的使用,保障国家和国有资产的利益。
第三章国有资金的使用第九条国有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
国有资金使用项目应当经过严格审查和批准程序。
第十条国有资金使用项目应当专门设立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截留国有资金用于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国有资金使用项目应当进行全程监督和审计,确保国有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国有资金监督第十二条国有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金监督制度,加强对国有资金使用、流向的监督,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国有资金监督应当从项目立项、拨款、使用、结算等各个环节进行,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国有资金监督应当注重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的监督,实行动态监督和定期检查的方式。
第五章国有资金安全第十五条国有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金安全制度,确保国有资金的安全。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与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三)坚持权责明确,明确各级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坚持公开透明,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本地区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地区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开展国有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等工作。
(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第五条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国有资产采购、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等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四)加强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四章国有资产采购、使用、处置管理第六条国有资产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七条国有资产使用应坚持节约、高效、实用的原则,合理配置和使用国有资产。
第八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三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发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包括政府管理、法治管理、市场化运作、效益优先、保值增值、资产评估与决策制度相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会计相衔接,管理与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优化配置和使用国有资产资源,提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行效益,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权益。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由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出资,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由行政机关认定的用于行政机关直接控股、控制或者实质控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主要依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同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组织机构体系。
第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依法行政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事业单位管理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明确归属,并建立相应制度保障。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第八条事业单位党委(党组)或者行政负责人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有全面责任。
第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主体、管理流程、责任追究等。
第十条事业单位党委(党组)或者行政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资产清查,及时掌握资产情况,防止资产流失、损坏等情况。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党委(党组)或者行政负责人应当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建立健全线索举报制度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机制。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有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方向,增强、改善和发展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企业做优做强。
第三条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所有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和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不被侵犯。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国有资产向国有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领域集中,推动国有资本在关键领域和重要领域的主导地位,优化国民经济布局。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决策、规范运作、监督制约、风险防控相结合的原则,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法制和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能。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八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国务院的直属部门,负责对中央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并入省级国资委。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政策;2. 对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提出保值增值决策建议;3. 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交易和决策支持,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4. 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5. 协调解决重大涉及国有资产的问题,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三章国有资产经营和运营机制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经营和运营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依法自主经营,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选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推行现代企业制度。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防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吉林大学,刘远航)
思考题
• 1.政府的双重经济职能是什么?有什么区别? • 2.国有资产中介性经营机构的作用是什么? • 3.国有资产中介性经营机构建立的途径、类型及 其运作方式有哪些?
• 一是将国有资产授权与企业集团母公司经营,使企业集团母 公司成为国有控股公司,通过产权纽带,使企业集团中的成 员企业成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已形成国有资 产的集团经营方式。 • 二是把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改制成为行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或或有控股公司。 • 三是建立专职从事国有股权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 四是建立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或投资控股公司,实行国有资产 “增量”管理企业化。 • (四)国有资产中介性经营机构的运作方式 • 第一,经授权,以各种方式向企业注入资本金,充实企业的 国有资本。 • 第二,通过产权市场,组织国有产权的流动与重组。
• 2.职能机构,共有21个 • (1)办公厅 (党委办公室);(2)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 (3)政策法规局;(4)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5)业 绩考核局;(6)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7)统计评价局; (8)群众工作局(党委群众工作部、 党委统战部);(9)产权 管理局;(10)研究室;(11)规划发展局;(12)外事局; (13)企业改革局;(14)人事局;(15)企业改组局 (全国 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16)机关服务管 理局 (离退休干部管理局);(17)企业分配局;(18)机关党 委;(19)监事会工作局 (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20) 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委监察局;(21)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 局 • 三、国有资产中介性经营机构 • (一)性质与特征,其性质通过以下特征来反映: • 1.国有资产中介性经营机构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机 构”。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条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条例》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条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条例》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具体行使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国企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企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企公司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和监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国企公司的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国有资产是指在国家所有制下,由国家所有的以国有资产证书确认的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财产,包括不动产、股权、债权、期权、技术成果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财务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和制度。
各级国有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企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改革和解释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坚持依法经营、保护国家利益、维护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权威和地位、保障国有资产“两型”转变和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民主、法治、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独立性、专业性、公开透明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实施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坚持风险管理、效益优先、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设置和职责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国企公司的专门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由国有资产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和领导。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国有资产的管理计划、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方案、开展国有资产评估、监督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等工作。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国有资产管理计划,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国有资产的状况制定年度管理计划;(二)制定并实施国有资产管理方案,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三)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不受损失;(四)监督和检查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等行为,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五)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六)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配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等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提升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持国有资产的价值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依法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经营单位,以及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
第三条国有资产应当依法使用、增值、保值和公开运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合理配置、有效监管、风险防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倡导绿色环保、廉洁奉公、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和管理。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发展战略,集中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要国有资产。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能分工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第九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职责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登记,并取得经营资质。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权责,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档案。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国有资产,制定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划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划。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划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划,制定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并实现保值增值目标。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制定科学的预算和收益分配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监管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监管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办法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利用、增值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依法保护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经济价值管理和社会效益管理,认真落实“公有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方针,推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其派出机构、下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和重大决策的科学决策,防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失和滥用;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合作,共同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和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内容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贯彻以下基本原则:(一)政府领导、市场导向。
政府强化自身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本价值评价、投资决策、资产流转等方面的导向作用。
(二)保值增值、效益优先。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综合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强化投资决策和经营管控,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稳健运营。
(三)规范管理、制度保障。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理,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制度执行和绩效考核,不断提升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四)透明公开、信息公开。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投资运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情况,提高管理公开透明度和社会监督能力。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依法保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和调查,及时掌握国有资产的流向和使用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文件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文件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益,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管理者,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科学决策,激励约束,风险管控,效益导向,保值增值。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企业改革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内部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等,确保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第六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是指通过科学的资产配置和有效的投资运营,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提高资产效益。
第七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八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科学谋划资产配置和投资计划,提高国有资产的收益率。
第九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应当加强资产评估和监督,定期进行资产评估核算,及时发现和解决资产损失和贬值问题。
第十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者和投资运营人员进行绩效评价,激励他们提高资产利用效益。
第三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指对国有资产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监管体系,包括资产核算、权属登记、资产评估等,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加强风险管控,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加强对资产处置的审核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滥用。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有控股的企业与国有资产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决策。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遵循效率、规范、风险可控的原则,切实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家机关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和政策;(二)收集、整理、分析企业国有资产状况,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报告;(三)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五)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审计工作;(六)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浪费、损害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七)开展对有关人员的国有资产监督检查。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的监控,防止资产流失、浪费和滥用。
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措施和指标,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和增值。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监督,确保账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对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审计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估值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评估结果应当进行核实和审查。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保证企业国有资产的审计工作进行得当,发现并解决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国有资产的管理规章制度
国有资产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保障国家资产安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法保护国家所有制资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必须依法行使国家所有权,强化资产保护意识,落实资产管理责任,依法规范资产管理,加强资产监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机制,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依据公有制经济的属性,坚持公平合理、完善制度、科学规划、有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监管,推动国有资产管理的转变和提升。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六条国家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设计、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组织设置包括中央国资管理部门、地方国资管理部门等。
第八条中央国资管理部门是国务院设立的专门从事中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机构。
地方国资管理部门是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九条国家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编制国有资产管理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二)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建立国有资产统一登记制度;(三)组织国有资产评估、保值增值、流转处置等工作;(四)参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决策,监督国有资产运营活动;(五)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依规管理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包括国有资产保护制度、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国有资产流转处置制度等。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保护制度要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国有资产保护档案,加强保护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或遭到损害。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评估制度要求国有资产评估机构严格按照评估规范和程序,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完整。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范本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法维护国家财产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依法属于国家所有,事业单位负有依法保护、管理、增值国有资产的法定义务。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的原则,坚决杜绝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体现市场化原则,加强自主权、责任意识和效益导向。
第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法接受国家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八条投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合法权益的,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指按照法定职能和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单位或部门。
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职责:(一) 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登记、评估、调查和监测工作;(二) 制定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三) 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和资产评估工作;(四) 监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和增值情况;(五) 负责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处理和争议解决工作;(六) 开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培训、宣传和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科学、规范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 国有资产登记制度;(二) 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三) 国有资产调查和监测制度;(四) 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制度;(五) 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制度;(六) 国有资产增值和风险防控制度;(七) 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度。
城投集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城投集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城投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投集团国有资产的管理遵循规范化、科学化、合法化、透明化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城投集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城投集团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条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城投集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制度第五条城投集团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坚持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原则。
第六条城投集团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和管理范围。
第七条城投集团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和监督管理的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价值和安全性。
第八条城投集团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流转和处置的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
第九条城投集团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和检查的制度,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条城投集团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第十一条市场化运作原则。
城投集团国有资产管理应当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开展国有资产的投资和经营活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合理利用国有资产。
城投集团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合理利用国有资产,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益和社会价值。
第十三条土地资源管理。
城投集团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管理。
城投集团国有资产管理应当进行定期的国有资产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价值。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
城投集团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财务安全和合规性。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管理。
城投集团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七条法律合规原则。
城投集团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_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国有资产的采购、使用、保管、处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有资产由本单位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级管理。
(二)权责分明,责任到人: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三)规范运作,公开透明: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进行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资产管理职责第五条本单位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资产管理。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登记、统计、核算和评估工作。
(三)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四)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采购、报废、处置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总责。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对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三章资产采购第九条资产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
第十条资产采购分为以下几种方式:(一)公开招标:适用于大宗、重要资产采购。
(二)邀请招标: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资产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资产采购。
(四)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特殊原因,只能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资产。
第十一条资产采购应当严格按照采购计划、预算进行,确保采购资金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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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初, 国家没有投入款, 只提供担保, 款是从社会各界借来, 才创办的国企, 但国企营动中所有所得还都是属于国家的)
国 企 中 党 、 团 、 工 会 等 组 织 占 用 的 国 企 的 财 产 , 都 有 是 国 家 的 财 产
价给我而已啦
2全部 用 国家的资产,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集体所有制单位。这样就按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的界定办 ——国家当初投入的,企业通过经营取得,捐赠所得的,企业中党、团、工会等组织占用的企业的财产,都有是国家的
3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由全民单位提供担保,但全民单位最终没有机会履行连带 责任的,集体企业自己把钱还上了,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是集体企业最后无力偿款,全民单位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
国有
之间
的产权
界定
1)
国有资
分类①国家股②国源自有法人股2)
全民所有制
单位之
的产权界定
的原则
①坚持
分级分工
管理
非经法定手续
不得随意变
权关系;
②谁
投资
谁拥
有产
意无偿
国家
机关不
能投资
创办
企业或其他
经济
实体
当进行
产权界
定的情
①与
方合资
合作
实行股份制
改造
与其他企业
营的
发生兼
拍卖等
变动
国家所
属单位创办
企业和
其他经济
【山间联想】第二章第三部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说到国企改组时,多次说到,改组前要申报,要备案,要产权
界 定 ,( 界 定 完 了 要 做 产 权 登 记 )、 要 资 产 评 估 , 这 一 章 , 就 是 具 体 讲 这 些 内 容 怎 么 操 作 的
这一章,第一节是总纲,说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层次、管理的内容。后面的节,就是围绕管理内容中的产权界定、界
(4)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注重“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并要理解国有资产的二个层次的资产。
1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足人员及其他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的资产,明确
是(无偿转让) 或 (有偿转让且收取的转让费,包括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由此资产
理 ;③ 对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3、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
( 1 )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 — 任 免 其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总 会 计 师 及 其 他 企 业 负 责 人
2 )国有独资公司——任免其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业 投资 和投 资 收益 、 国家向 行 政事业 单位 拨的 款,国 有 企 业获得的 捐赠等 ,都是国 有资 产
2产权一一指财产的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但不包括债权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①国家所有、分级分工管理原则;②“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享受经营权的主 体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仍归其继续经营使用,但所有权还是国家所有的
定纠纷的处理;界定好了,要进行产权登记且此登记还要进行年检;产权变动时,就要进行产权评估,还要接规定的制 度、程序进行变动
1、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层次:国资委(监督中央非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地方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监督地方国
有资产
2、国资机构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①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要看国有资产的地位如何)②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
②依法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 “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 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分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
“ 分 配 给 个 人 消 费 ” 的 基 金 ), 界 定 为 国 有 资 产
4企业清算可完全解散时, 外方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 界定为国有资产
体的
⑤国
有资产监
为需
要界定的
情形
8、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产权纠纷处理——总之,同是国有资产,是不会引入司法程序的
①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裁定。不能引入司法程
序;②申请复议。不服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资监管机构申请复议,国资机构自收到复
3)国有控股公司——依公司章程约定, 提出向其派出董事长、 监事人选, 推荐其董事长、 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
(2)国资委有“决定”权一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①分立、合并、②破产、解散、③增减资本、④发行公司
债券。其中,属于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国资委就只有审核权,要报本级人
形 成 的 收 益 , 产 权 都 是 属 于 集 体 企 业 的 , 不 是 国 家 资 产 了
【山间联想】注意产权界定“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在此的应用:付了对价,这个东东当然要属于我喽。哪怕我没付 出实物或钱,但我为国家解决了下岗人员的工作,我也是为国家做了事,是这我付出的代价,国家只是用这个东东做对
民政府批准
3)国资委有“决定权”——国家出资的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但转让后,国家不再有控股地位的,还须报本级人民
( 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要界定 2 内容:一界定哪些资产是归国家所有的;二要界定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由
谁来享有
1国有资产一一即属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第一层次)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第二层次)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
民 单 位 应 予 以 追 索 清 偿 或 协 商 转 为 投 资 ,
4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1993年月7月1日之前形成的,其产权归集体企业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
成的,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的减免税”,这 2 项是国家所有,属国有资
产 , 其 他 的 , 就 归 企 业 集 体 企 业 所 有 。
议 申 请 之 日 起60 日 内 作 出 复 议 决 定 。
9 、 全 民 所 有 制 单 位 与 其 他 经 济 成 份 之 间 的 产 权 纠 纷 的 处 理
①协商。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提出意见,报同级国资管理机构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②司法程序。经协商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