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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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新一轮农网升级改造工程即将全面启动,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组织,规范农网工程安全管理,有序推进工程建设,强化农网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结合我县农村电网工程施工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执行局工程管理各项规定,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强化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加强危险点分析与预控工作,确保现场施工安全无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农网新建与改造工程建设的局属各单位,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章参建单位安全职责第四条安全监察部安全职责(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网、省、市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农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二)局安全监察部为农网工程安全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工程全面安全管理,监督与管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时纠正施工人员的习惯性违章行为,组织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安全问题。

(三)负责组织农网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参建单位开展农网工程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具体使用。

(四)对现场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全工器具、安全保护装置、电气防误闭锁装置、特种机械的使用情况、生产现场消防工程和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参加农网工程项目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督促既定方案的落实,在移交生产时,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移交生产。

(六)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农网工程施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

及时用快报、通报、录像等手段向生产单位反馈安全信息。

(七)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规定贯彻落实本局的保卫、消防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为农网工程建设施工创造安全的环境和良好的秩序。

第五条工程管理办公室安全职责(一)负责组织应用农网工程建设的“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造价和标准化工艺”(“三通一标”)。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标准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标准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标准随着农村电气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标准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标准的制定背景、标准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制定背景。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标准的制定,是为了适应农村电气化建设的需要,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当前,我国农村电气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城市相比,农村电气化水平仍存在差距。

因此,有必要制定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标准,以规范农村电气化建设,提高建设质量,促进农村电气化水平的提高。

二、标准内容。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电气化规划,明确农村电气化的总体规划和发展目标,合理规划电气化布局,确保全面覆盖。

2. 设备选型,根据农村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电气化设备,保证设备性能可靠、安全高效。

3. 施工标准,制定农村电气化的施工标准,包括线路铺设、设备安装等,确保施工质量。

4. 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农村电气化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农村电气化安全稳定运行。

三、实施效果。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标准的实施,对于推动农村电气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一方面,标准的实施可以提高农村电气化建设的规范化水平,保障电气化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另一方面,标准的实施可以促进农村电气化水平的提高,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推动农村产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

总之,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标准,推动农村电气化建设取得更大成绩,为实现乡村振兴目标贡献力量。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9.04.20•【文号】计基础[1999]2178号•【施行日期】1999.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的通知(计基础[1999]2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物价局(委员会),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新疆建设兵团计委:为了加强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的管理,充分发挥农网改造资金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农网改造工作,我委制定了《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建设投资的管理,充分发挥农网改造资金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农网改造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网改造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投资必须全部用于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三条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国家电力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下达的农网改造资金计划,积极协调财政专项资金和农行贷款的及时到位,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对农网改造投资的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投资管理第五条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投资规模必须控制在国家计委已经批复的总投资规模之内,投资规模的变化必须由项目法人提出,经各省计委(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计委批准。

第六条农网改造工程投资的20%由财政债券安排解决,作为农网改造工程的资本金,其余80%投资由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

第七条各省(区、市)必须合理安排农网改造内容,重点放在中低压农网改造上,各地改造投资的60%以上要用于10千伏及以下中低压电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09.07.23•【文号】发改农经[2009]1937号•【施行日期】2009.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37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为继续推进我国农村水电建设,国家从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3亿元用于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建设,安排3亿元用于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已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734号)下达。

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程是中央补助投资的地方项目,其前期工作程序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专项规划选择建设项目。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实施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复,报水利部备案,批复后的实施方案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代燃料电站建设和项目区建设,项目区范围应以行政村为单元,按照就近供电的原则合理确定;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主要内容是农村水电站建设。

甘肃省农村水电建设管理办法框架及内容

甘肃省农村水电建设管理办法框架及内容
1 5座 , 装 机 容 量 84 总 -2万 k 。此 外 , W
境 , 护 国家 、 体 、 维 集 个人 的合法 权益 ,
必 须 有 权 威 、完 整 的 单 行 法 规 来 支 撑 。 其 主 要 作 用 体 现 在 : 是 通 过 地 方性 法 一 规 的 制 定 ,直 接 授 权 职 能 部 门 各 项 职 责 。 实 发 挥 职 能 部 门 的 作 用 , 除 人 切 消
经济社会 发展的 内在需要 。 实现水能资 源统一 管理 , 科学合理 开发利用水能资 源 ,建立 规范有 序 的农 村水 电建设 环
座, 总装 机 容量 5 2万 k W。疏 勒河 干 流 昌 马 水 库 以 上 河 段 规 划 水 电站 7 座, 总装 机 容量 1 . k 渠 道 电站 76万 W,
大夏河 、 河 、 党 白龙 江 、 水 江 、 通 白 大 河 等河 流也 有 十分丰 富的 水能 资源 。
为 因素 的干扰和政出多门 的弊端 ; 二是
明 确 行 政 主管 部 门 的 职 权 划 分 , 立 统 建

二 、 定 农 村 水 电 建 设 与 管 制
理 办 法 的 紧迫 性 和 必 要 性
增收 的新 途径 。同时 , 电在保 障能源 水 供给, 保障供 电安全 , 提高供 电质 量 , 减 少 污染物 排放 , 护生态 环境 , 保 以及 防 洪、 供水 、 灌溉等方 面具 有不可替代 的 、 显著 的综合效 益 。 甘肃 省水 能资源 开发 及农村 水 电 建设在快 速发展的 同时 , 仍存 在诸多问 题: 一是 与水 电建设相关 的水 问题依 然 严重 , 防洪 标准不高 、 道断流 、 如 河 地下 水水位下降 、 土地盐碱化等 。二是 流域 综合 开发规 划滞后 或水 能开发 规划 深 度不够 , 导致 部分地 区和河流 只重 视水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建设第二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请示的通知(附《请求》)-国发[1991]17号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建设第二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请示的通知(附《请求》)-国发[1991]17号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建设第二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请示的通知(附《请求》)正文:----------------------------------------------------------------------------------------------------------------------------------------------------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建设第二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请示的通知(1991年3月22日国发〔1991〕17号)国务院同意水利部《关于建设第二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关系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山区的经济发展,关系到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和农村经济的振兴。

在水力资源较好的地区,积极发展农村水电是实现我国农村电气化的重要途径。

对第二批选定建设的二百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有关部门要在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指导和资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继续发挥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为实现全国农村初级电气化而努力奋斗。

关于建设第二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的请示在李鹏总理的亲切关怀下,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水力资源丰富的地区建设一百个农村电气化试点县的工作,从一九八五年开始,经过五年多的努力,现已有一百零九个县达到了初级农村电气化的标准,按期超额完成了任务。

这些达标的电气化县,分布在全国二十个省、自治区的老、少、山、边、穷地区。

通过五年多的农村电气化试点建设,这些县社会面貌和经济状况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96%的农户用上了电,人均年用电超过了二百千瓦时,实现了“四个翻番”、“四个促进”。

“四个翻番”:(一)发电量翻番。

一百零九个县的年发电量由三十五亿七千万千瓦时增长到七十九亿四千万千瓦时。

(二)工农业总产值翻番。

一百零九个县的工农业总产值由一百一十七亿九千万元增加到二百六十八亿八千万元,其中工业产值由四十三亿一千万元增长到一百六十八亿元,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由36.6%提高到62.4%,乡镇企业产值增长了六点三倍。

桃源县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管理浅谈

桃源县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管理浅谈

生 活 水 平 的 提 高 。但 同时 也 出 现 了 一些 新 的 问题 : 是 由于 一
2 主要措施与做法
( )加 强 水 能资 源 管 理 . 学 制定 开 发 利 用规 划 。 1 科
资 源 无 偿 使用 , 合 部 门 行使 河 流规 划 、 综 可行 性 研 究 、 目审 项
策 来 吸 引 各 方 资 金参 与水 能 资 源 开 发 , 发 利 用 水 能 资 源 的 开 热 情 空 前 高涨 , 水 电 开 发 、 网 建 设 、 荷 发 展 、 方 面取 在 电 负 等
得 显 著成 绩 , 力 地 促 进 了 全 县 经 济 发 展 、 会 进 步 和 人 民 有 社
市 场 化 的要 求 .积 极 探 索在 新 形 势 下 用 新 的 管 理 观 念 、 管 理 手 段 来 推 动 桃 源 县 水 电 农 村 电 气 化 建
设健康 有序 地快速 发展 文章 对此进行 了探 讨。
【 关键 词 】 农村 电气展 , 在提 供 优 惠 政 策 、 简化 办 事 程 序 的 过 程 中 . 同程 度 不
县 用 电 量 的 3 .% 全 县人 均 用 电量 5 4k ・ 户 年 均 生 活 78 0 W h。 用 电量 5 3k ・ 0 W h
桃 源 县境 内 溪河 纵 横 . 力 资 源 十 分 丰 富 。 沅水 自西 向 水 东 横 贯 全 境 . 经 县 内河 段 长 9 m, 差 1 沿 途 注 入 一 流 9k 落 5 m, 级 支流 4 8条 . 有 集 雨 面 移 52 2k 年径 流 量 4 共 1 5 m . 7亿 m 。 其 中流 域 而 积在 10 k 上 的 有 9条 。沅 水 干 流 年 径 流 量 0 m 以 党 中 央围 务 院把 农村 水 电列 为 “ 建设 周 期 短 , 效 快 , 见 覆 盖 千家 万 户 . 促进 农 民增 收 效 果 更 显 著 的农 村 中小 型基 础 没 施 和 公 共 设 施 ” 近 年 来 其 经 济 效 益 、 会 效 益 、 态 效 益 越 , 社 生 来越 受 到社 会 各 界 的 关 注 和重 视 1 9 9 6年 桃 源县 被 列 入 全 国 第 三批 农 村 初级 电气 化 建设 县 ,( 3年又 被 水 利 部 列 入 “ 2) 0 十 五 ” 电农 村 电气 化 备 选 县 桃 源县 实 施 “ 五 ” 十 五 ” 电 水 九 “ 水 农 村 电 气 化 建 设 以 来 。 委 、 政 府 出 台 了一 系 列 的 优 惠 政 县 县

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县建设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

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县建设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

底 改变 。 各县 按 照 统筹 协调 发展 的原 则 , 过水 电 通
农 村 电气 化 建 设 , 进 了农 村道 路 、 厕 等基 础 设 促 改
村水电电气化发展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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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施 的建 设 , 别是伴 随 着电源 点 的建 设 ( 特 进 进 坝 劳动 力转移到二三产业 , 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 整和 促
问题 。
关键词 :农村 水 电; 农村; 设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径 新 建 途
水 电, 主要解决 农村工农业生 产动 力用电, 带动 地方


资源概 况与电气化县建设的历程
经济发 展为 目标 , “ 从 七五”至 “ 九五 ” 连续三个 五年
计划 部署建 设 三批农村 水 电初 级电气化县 。
以增 加农 民收 入、 高农民生活 水平为 目 , 过 鼓 水 电企 业利税增 长2 1 , 提 标 通 、 倍 农民年人均纯 收入5 年之 内 励、 引导、 扶持和 帮助 农户投资 或入股小水 电建 设增 增 长 l8 有 1 个县 水 电及与水 电相关 业税 收 总 1%, 0
加收 入 , 农 民得到 了实 惠。“ 五”期 间, 鼓县仅 和 占县财政 收入 5 使 十 铜 %以上, 最高达 1%; 4 乡镇企 业在 农 有9 户农户的红苏 村 , 7 8 有4 户投 资兴建 水 电站 , 已建 村 电气化 建 设 的推动下 , 展更为 迅猛 , 年建 设 期 发 5 和在建 电站7 , 座 装机 3 8 k 年 实现 收入 2 0 0 5 W, 2 余万 内总产 值平均增 长4 %, 0 经济效 益增 长 l%左右 。 5 江 元, 全村人均 ‘ 水电”收入可达4 0 元 , 小 7 0 成为名符其 西全 省 1个 “ 0 十五 ” 电气化 县 国内生产总值、 政 收 财 实 的 ‘ 水 电” 并成为全县 的 “ 讣 村, 首富村 ” 十五” 。“ 入和农民年人均纯 收入分 别比2 0 年平均增长6 %、 00 0

水利部关于批准平山等432个县为“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批准平山等432个县为“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批准平山等432个县为“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
化县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水电[2011]183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11.04.21
【实施日期】2011.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水利部关于批准平山等432个县为“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的通知
(水电〔2011〕183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一五”期间我部组织开展了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广大农村水电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共有432个县达到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通过了省里组织的验收。

经研究,现批准河北省平山等432个县为全国“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名单见附件)。

希望各地继续加强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和管理,大力发展农村水电,积极推进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水利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十一五”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名单。

关于“十二五”期间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农村水电配套电网改造工程建设的几点建议

关于“十二五”期间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农村水电配套电网改造工程建设的几点建议
溉等。贵州省松桃苗族 自治县的马槽河水电站 ,总 投资7 0万元 ,装机容量 1 k 0 5 万 W,20 年建成投 08
产 发 电后 ,对 周 边 3个 村 1 2 户768 的生 活 用 9 1人 6
12 民营投 资开发 农村 水 电建设情 况 .
目前 ,水电农村 电气化建设 的资金很大程度依 靠 民营资本投资 。随着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程度 日 益
电气化县建设和农村水 电配套 电网改造工程建设工 作 , 01 5月 ,水利部水 电局 电气化处 和 中国 21年
水 利水 电科 学研究 院 国家水 电可 持续发 展研 究 中心 联 合到 江西 、贵州 开展 了专题 调研 ,并 实地 考察 了
江西省铜鼓县和武宁县 、贵州省松桃县和镇远县 的 农村水电站、变电站等电气化建设工程 。
成本已经进入一个较高的区位。江西和贵州两省大 部分 地 区农 村水 电开发 单位 千 瓦平 均 投 资 已达 9O0 ,部分 电站单位千瓦投资达 1 0 元 0 2 0 元左右。 0 由于开发成本高和上网电价低 ,使民营资本投入农 村水电开发建设的积极性受到影响。总体上 民间资 本的边际效用在逐年递减 ,当前投资农村水 电站的 回报率已远不如上世纪 9 年代口 。由于资本具有 0 j
决定 实施 新一 轮农 村 电 网改 造升 级工程 。水 电新 农
江西、贵州两省境 内农村水能资源都很丰富 , 技术可开发量分别为 43 k 和 74 k 2间 ,江西共建成 2 个水 电农村电气化县 , 4
村 电气化建设和农村水 电配套电网改造工作迎来新
新增装机容量 4 万 k 6 W,全省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率 达到 6 .%。贵州共建成 2 个水 电农村电气化县 , 58 1
收稿 日期 :2 1 — 8 0 01 0 — 1

村级水电管理制度

村级水电管理制度

村级水电管理制度一、前言在当代社会,水电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对于农村而言更是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农村地区的资源和经济条件限制,水电管理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

为了更好地利用水电资源,维护乡村社区的正常生活秩序,需要建立健全的村级水电管理制度。

二、制度内容1. 水资源管理(1)水资源的调配:根据村级水资源情况,制定合理的水资源调配方案。

保障村庄饮用水和农田灌溉用水的供应,同时合理利用水资源,避免浪费。

(2)水质监测:定期对村庄的饮用水进行水质监测,保证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3)水源保护:对于村庄周边的水源进行保护,禁止乱排乱倒,保持水源的清洁和可持续利用。

建立水源保护制度,加强对水源的保护和监管。

2. 电力管理(1)电力供应稳定:保障农村电力供应的稳定性,确保农村居民的正常用电需求。

(2)电力设施维护:定期对农村电力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3)节能减排:推动农村电力节能减排工作,推广节能灯具、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3. 管理机制(1)村级水电管理委员会:设立村级水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水电资源的全面管理和监督。

(2)村级水电管理制度:编制村级水电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3)农民参与管理:鼓励和引导农民参与水电资源的管理工作,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让农民对水电资源管理工作有所了解和参与。

4. 安全监管(1)水电安全隐患排查:定期对村庄的水电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并整改。

(2)水电安全宣传:开展针对水电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对水电安全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应急预案:制定村级水电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 经济管理(1)收费标准公开透明:制定合理的水电收费标准,并公开透明,接受农民监督。

(2)资金管理规范:对水电收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流转。

(3)用水用电统计:建立用水用电统计制度,掌握村庄用水用电情况,为资源调配和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农村乡镇电力管理制度

农村乡镇电力管理制度

农村乡镇电力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村乡镇电力供应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健全的农村乡镇电力管理制度,保障农村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提高乡村电力管理效率,是当前农村电力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农村乡镇电力管理制度的建立意义1. 促进农村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建立农村乡镇电力管理制度,可以规范电力供应的运营管理,确保电力供应的质量和稳定性,提高供电服务水平,满足农村生产生活对电力的需求。

2. 提高电力管理工作效率。

通过建立健全的电力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规范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和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3.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

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是农村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的基础保障,建立健全的农村乡镇电力管理制度,能够满足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生活需求,推动乡村经济的繁荣和振兴。

三、农村乡镇电力管理制度的建立1. 制定电力管理规章制度。

通过制定电力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农村乡镇电力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管理程序和工作要求,规范电力管理工作,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和安全。

2. 完善电力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针对农村地区特点,加大电力设施建设力度,提高电网网络覆盖率和供电容量,提升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同时,加强电力设施的运营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做好设备保养和更新换代工作,确保电力供应的质量和安全。

3. 加强电力安全监管。

加强电力安全监管,提高监测和预警能力,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和稳定。

4. 优化电力管理服务。

加强乡村电力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加强与用户的沟通联系,及时解决用户的问题和需求,提高电力管理服务质量,满足用户的需求。

四、农村乡镇电力管理制度的落实与监督1. 加强农村乡镇电力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推广。

水利部关于做好“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总结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做好“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总结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做好“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总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做好“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总结的通知(2010年)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2006年,国家批复了"十一五"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正式启动了"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

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广大农村水电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进展顺利,预计今年底前将全面达标验收。

为全面总结"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成效和经验,更好地实施"十二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现就"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总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验收工作,认真做好"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总结,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字数不超过10000字):(一)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本省 "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的自然地理情况、社会经济情况、农村水能资源及开发利用情况等。

(二)电气化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本省 "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电源工程建设、电网工程建设、技术现代化建设、投资及完成情况、电气化指标、管理体制机制、国有资产管理、省级配套资金、社会投资和农民入股等情况。

要对达标年情况与基准年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三)取得的显著成效。

主要包括电气化建设引导农村水能资源科学有序开发、促进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农民受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显著成效。

具体可从以下方面总结:1、引导和带动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2、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3、促进中水河流治理,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4、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文教、科技、卫生和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5、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延长农村水电产业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发展;6、巩固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成果,维护河流健康生命,保护生态,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7、提高农村水电现代化水平,推进科技进步;8、促进民族团结和边疆巩固;9、推进农电体制改革,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10、加强农村水电行业管理。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电网(含县城电网,以下简称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达到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农网建设与改造.第三条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为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原则安排.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农网建设与改造必须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统一规划,纳入电力发展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六条农网建设与改造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指导规划编制与计划立项审查、协调平衡和监督实施。

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结合农网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实行逐级上报、分级审核、分级管理。

第八条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要编制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0千伏及以下工程以县为单位制定规划,编制项目计划。

第九条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项目确需调整时,应按原申报渠道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建立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报表统计制度,跟踪农网项目的执行情况并按规定时间报国家电网公司。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并负责还本付息。

第十二条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要建立严格的农网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并认真监督实施.第十三条国债资金项目,要实行农网改造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十四条根据工程计划和工程进度编制资金配置计划,保证资金及时准确拨付。

第十五条加强工程审计监督,定期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严禁截留、滞留和挪用工程资金。

第十六条对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要停工整顿,暂停拨付工程款;对连续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单位,要核减下年度投资,并暂停上报新项目。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水电新农村电气化事业发展,规范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项目(以下简称电气化县或电气化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十二五”全国水电新农村电气化规划》(以下简称《电气化规划》)的电气化县和电气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纳入《电气化规划》的电源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等的要求.第四条电气化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以地方和社会投入为主、中央补助的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电气化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前期工作程序后实施,要确保前期工作质量。

第六条在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过程中,要努力提高科技含量,促进农村水电行业的现代化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和运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七条在《电气化规划》基础上,要以县为单位编制五年规划整体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报水利部备案。

实施方案作为电气化县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纳入实施方案的项目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审批权限按照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投资计划申报及下达第九条电气化建设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地方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提出,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条申报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1、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2、年度预计投产农村水电装机容量;3、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方案(包括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承诺文件);4、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农村水电(小水电)技术标准(一)

农村水电(小水电)技术标准(一)

农村水电(小水电)技术标准(一)1 农村水电管理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明确规定:“农村水电是指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中小水电站及其电网”。

也即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农村水电,不仅指电源,而且指与其配套的电网,是中小水电电源、电网的统称。

??所谓小水电是指容量为1.0至0.5MW的小水电站;容量小于0.5MW的水电站又称为农村小水电。

因此,小水电也包括小小型和微型水电站。

也有把微型、小小型和小型水电站分别是指装机容量100 kW以下,101~500 kW及501kW~25 MW之间的水电站。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 号),规定了各部委的职能。

水利部就农村水电管理方面来说,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根据水利部新“三定”方案,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负责:??①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拟定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的政策、法规、发展战略、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

??②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水能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能资源调查成果的管理。

??③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编制及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水能资源权属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农村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④承担中央补助的农村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审核工作,参与指导水电项目合规性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⑤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督查。

??⑥指导农村水电体制改革,指导农村水电工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水电电网建设与改造有关工作。

??⑦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组织编制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及后评价工作。

??⑧指导小水电代燃料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小水电代燃料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⑨指导农村水电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培训,承担全国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及水利系统综合利用枢纽电站统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SL30-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SL30-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SL30-200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07.08•【文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SL30-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于2003年7月8日发布《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

该标准作为水利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SL30-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解释单位为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主编单位为四川省地方电力局。

1总则1.0.1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按照新时期国家对发展农村水电、建设水电农村电气化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县、市、区、旗,下同及市、地、州、盟,下同水电农村电气化的规划、实施及验收。

1.0.3 水电农村电气化的规划、实施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条件2.0.1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应符合水资源水量、水能、水质、水域统一管理与河流综合开发治理的要求,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与经济建设、江河治理、扶贫开发、生态建设相结合,推进农村现代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2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县应编制完成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并纳入水利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2.0.3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应坚持分散开发、就地成网、就近供电、自发自供、联网运行的原则。

2.0.4 水电农村电气化电网建设应坚持独立配电公司方向,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0.5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组织机构。

2.0.6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水电有效行使行业管理职能。

2.0.7 经政府授权,确立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水利水电资产出资人职责。

2.0.8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县应编制完成农村水电现代化实施方案并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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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水规计[2001]548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01.12.30
【实施日期】2001.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
(水利部 2001年12月30日水规计[2001]5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促进农村水电供电区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完善和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加快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确保国家下达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任务早日完成,水利部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进一步深化水利系统水电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的中央财政预算内(或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及县(市、旗、区)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四条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对于省列基建工程需经省计委审批可研,省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后方可开工建设。

尚未完成审批程序但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抓紧建设的子项目,要严格按照流域规划和电网规划,抓紧做好各项前期工作。

要努力提高电气化县建设中的科技含量,积极引进、推广、应用信息技术、高效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以及其它新技术、新材料、新成果,提高水电行业的现代化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审批的图纸施工,达到施工图的设计深度,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须备有一定超前量。

第六条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

项目前期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

第七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责任主体按照国家规定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克扣、虚列前期工作费用。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首先要保证地质勘测、测量
和设计的开支。

第三章项目安排原则
第八条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基本建设项目安排应当遵循开发当地中小水电优势资源,培育当地优势产业,带动关联产业发展,既解决当地用电问题,又形成自身造血机能,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农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原则。

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内(或专项)资金的水电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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