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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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2号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1年第2号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09-25(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03-23(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四条、第五条失效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1987-05-29(87)财税地字第007号“一、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二、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上述条款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失效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1988-10-13(88)国税地字第13号第二条被国税发[1994]25号修改5、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12-12(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二十条被国税函[2007]629号废止6、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1989-01-25(89)国税地字第7号第三条失效7、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1989-05-21(89)国税地字第44号第三条废止8、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89-08-14(89)国税地字第83号第七条失效9、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19(89)国税地字第88号第四条失效10、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23(89)国税地字第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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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5]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二)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二、本通知所称的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

其中,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阶段)服务的巷道。

所称的巷道附属设备,是指以巷道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降温、卫生、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瓦斯抽排等设备。

三、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2日——结束——。

国税函〔2007〕629号

国税函〔2007〕6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税务总局对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的部份行政审批项目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下列文件中所含行政审批项目并废止文件(一)《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8〕国税地字第032号)。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物资储运系统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8]国税地字第035号)。

(三)《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9〕国税地字第130号)。

(四)《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272号)。

(五)《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442号)。

(六)《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117号)。

(七)《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036号)。

(八)《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89〕国税地字第081号)。

(九)《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018号)。

二、取消下列文件中所列行政审批项目,保留其余条款(一)取消《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89〕国税地字第007号)中第三条“上述企业纳税确有困难要求照顾的,可根据《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企业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我局核批”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二)取消《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89〕国税地字第044号)第三条中“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最新土地税如何征收(2023年土地使用税开征标准)

最新土地税如何征收(2023年土地使用税开征标准)

最新土地税如何征收(2023年土地使用税开征标准)一、纳税人: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1、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3、如在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二、纳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三、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五、相关免税情形: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最新土地税如何征收(2022年土地使用税开征标准)最新土地税如何征收(2022年土地使用税开征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煤矿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煤矿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煤矿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经济落后地区,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30%o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需报财政部批准。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

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X适用税额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I1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三线调整企业、盐业、采石场、邮电等一些特殊用地划分了征免税界限和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1)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3)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4)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资源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5.04.14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5年第21号)
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的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实行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制度。

二、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矿为单位确定。

无法查找原设计可采储量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

剩余服务年限由剩余可采储量、最近一次核准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储量备用系数计算确定。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专用发票的通知 2004年4月15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及适用文书》 2004年7月22日 的通知
32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9月14日
鲁地税函[2004]155号
33 34 35 36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标题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文日期 1989年5月22日 文号 (89)鲁税三字40号 鲁税三[1989]98号 鲁税三[1990]8号 鲁税三[1990]36号 鲁税三字[1992]109号 鲁税三[1994]15号 鲁税二[1994]40号 鲁地税所字[1995]113号 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 鲁地税所字[1996]130号 (96)鲁地税二函字2号 鲁地税三字[1997]第10号 鲁地税三字[1997]第21号 鲁地税三字[1998]第14号 鲁地税二字[1998]第174号 鲁地税发[2000]158号 鲁地税发[2000]171号 鲁地税发[2001]6号 鲁地税发[2001]53号 鲁地税函[2001]259号 鲁地税函[2001]282号 鲁地税函[2001]336号 鲁地税函[2002]25号 鲁地税函[2002]204号 鲁地税函[2003]61号 鲁地税函[2003]194号 鲁地税函[2003]220号 鲁地税发[2003]124号 鲁地税发[2004]33号 鲁地税函[2004]72号 鲁地税发[2004]64号 失效或废止条款 第一条第三款废止;第四条被鲁税三[1990]119号修改;第五 条第九款废止 第三条失效 第一条失效 第一条第二款废止 除《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继续使用外,其它条款被鲁 地税函[2004]153号废止 第二条失效 第五、六、七、八(一)、九、十二、十三条失效 第一条失效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废止 正文中费用扣除标准内容失效 第一条失效 第四条(一)2;第四条(二)3、8、10、13废止 第五条第(四)款废止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废止 第五条中“单位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向个人发放的住 房补贴,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 所得税”内容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第一条、第二条失效 发票票样改变 附件部分条款失效 发票票样改变 第二、四、五条有关营业税规定废止;企业所得税规定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章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附件2废止 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 十一条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之三、之四、之五、之七、之八废止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 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山东省xx市 通用定额发票》、《山东省xx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 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通用发票 》”(卷式、平张)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第一条“由省地税局采用无碳水印纸统一印制”废止 “专用发票”发票票样改变。“专用定额发票”发票票样改 变 第十条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地使⽤税具体征税
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号:国税发〔1999〕44号
颁布⽇期:1999-03-12
执⾏⽇期:1999-03-12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地使⽤
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44号 1999年3⽉12⽇)
近接⼀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19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地使⽤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地使⽤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变很⼤变化,在实际执⾏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房产税、⼟地使⽤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

⼆、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提出⽅案,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农林牧渔业⽤地和农民居住⽤房屋及⼟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地使⽤税。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1999.03.12,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4.15。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标 签】土地使用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发文日期】1988-10-24【实施时间】1988-10-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略)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煤炭企业采煤塌陷地不应交纳耕地占用税

煤炭企业采煤塌陷地不应交纳耕地占用税
,
,
加 强 土 地 管理
,
促进 单
,
煤 矿 购买 的 耕地 的征 税
因采 煤 造成 地 表塌 陷 的 那 部 分
位 和个 人 节 约使 用 土 地 杠杆

并用 税收 这 一 经 济 加快
对 煤 矿 购买 的这 部分 耕 地 ( 以
,
调 节不 同地 区 的 土 地 级 差 收 入
下 简 称采 煤塌 陷地 ) 征收 耕 地 占用 税
我认
农业 生 产 的 开 发建设 劣地 占用 税 后 煤 的土 地 塌 陷
, 。
而 对采 煤塌 陷 地 开 征
为 是不 妥 的
1
. 。
,
理 由有 二

并没 有也 不 可 能减 少煤 矿 采 因为采 煤塌 陷 地 是 由煤炭 生

采 煤塌 陷 地不 是耕 地 占用税 的 课 税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耕 地 占用 税暂 行条
,
三 年大 幅度 超 亏
实在无 力 承担这 一 税 负
统 一 治 理 改造 由当地 农 民 使用 , 第 二 非农 业建 设 用地 一 经 占用
农业 生产 垦

如 国 家 规定 煤炭 企 业 采 煤 塌 陷地 一 定要 交 纳 耕 地 占用 税 本
,

基 本 上 就 不 能再从事
,
,
则 应 允 许 企 业 将 其计 入 原 煤成

:
一 是 对 煤炭 企 业 建房 和其 他非 农

征 此 税的 本 意不 符
开 征 耕 地 占用 税 的 目 的
,
业 建 设 等 永 久性 占用耕 地 ( 如 办 公 楼
宿
主 要是 为 了 合理 地 利 用 土 地 资 源

两测之征收管理考前模拟卷(附答案)

两测之征收管理考前模拟卷(附答案)

两测之征收管理考前模拟卷(附答案)一、单选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1.某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下列各项中,对该增值税业务处理正确的是( )。

A.征收增值税B.免征增值税C.即征即退增值税D.减半征收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的下列服务中,征收率为5%的是( )。

A.电影放映服务B.装卸搬运服务C.公共交通运输服务D.人力资源外包服务3.某纸业有限公司出口的纸张在商品代码库中的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0,出口为200万美元(FOB价,汇率6.5元/美元),对这些出口销售收入应( )。

A.免税不退税B.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69万元C.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49.56万元D.按照13%申报办理退税4.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环节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金店加工金银饰品在销售时纳税B,啤酒屋自制的啤酒在销售时纳税C.白酒在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纳税D.翡翠饰品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纳税5.2021年3月,某酒厂将自产的一种新型粮食白酒5吨用于赠送客户,该批粮食白酒的成本共计10000元,该批粮食白酒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但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10%,税率为20%。

计算该批粮食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 )。

A.2 750元B.4000元C.7 750元D.9 000元6.某客车制造厂2020年8月将自产的一辆19座客车,用于本厂后勤生活服务,该厂在办理车辆上牌落籍前,出具该车的发票注明金额为23000元(不含增值税),并按此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审核,同类型车辆的销售价格为47000元(不含增值税)。

该厂对作价问题提不出正当理由。

该车应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应为( )。

A.2 300元B.4 700元C.2 035元D.4159元7.某生产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

煤炭企业占地村民补偿规定

煤炭企业占地村民补偿规定
一、土地补偿金入账凭证问题
煤炭开采企业在挖矿、开采过程中,会涉及到占用农民或村委等单位的土地。一般来说,煤炭开采企业采取每年向农民或村委等单位支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应土地的补偿金作为占用土地的对价,支付土地补偿金时,以村委开具的本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农民的土地补偿结算单作为入账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农民或单位将土地转由公司(采油厂)使用,每年取得土地补偿金,农民或单位属于从事“服务业——租赁业”应税劳务。
<原创>2011年税务检查煤炭行业如何应对之煤炭开采企业关注的涉税问题解析
字号选择:大中小
作者:
邱晓玲
日期:
2011-07-14
来源:
中国税网
煤炭开采企业涉及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资源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在实际生产中,这些企业还要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计提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等费用,国有大矿还要执行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因此,煤炭开采企业涉及的财税问题就比较多。在与企业的日常交流中,笔者发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企业近期比较关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煤炭企业向农民或村委等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时,应以农民或村委等单位开具的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煤炭企业应取得村委开具的当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农民的土地补偿结算单不属于发票,不是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今年以来,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解决。

其中严格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征管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

特别是去年全国地方税管理工作会议以后,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方面,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小税种的征管不够重视,认为征收成本高,部门配合难度大,因而管理上比较粗放,一些地方还存在对减免税控制不严和越权减免税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未能随着城镇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致使收入规模长期偏低,未能有效地发挥土地使用税的作用。

为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要重视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

这两个税种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其在规范和引导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88国税地字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8国税地字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8国税地字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税暂行条例》,经征求各各意见。

国家税务局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部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府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的是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纳和部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8.10.24•【文号】[88]国税地字第015号•【施行日期】1988.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年10月24日[88]国税地字第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税务局各分局: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经征求各地意见,国家税务局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城市、县城、建制镇、工厂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厂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煤炭生产企业占用土地涉税风险

煤炭生产企业占用土地涉税风险

煤炭生产企业占用土地涉税风险党召兵党博文煤炭生产企业与占用土地相关的税收,越来越成为地方政府的重点税源,受关注的程度自然就高。

日常税收征管中与占用土地相关的税收争议也频发。

我们就日常税务咨询服务中遇到的土地税收涉税风险的形成及应对措施的法律、法规依据作如下分享,以供财税从业者参考。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煤炭生产企业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后,需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标定了煤矿的矿界范围(坐标点、面积)。

煤炭生产企业还需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审请,涉及林地、草地的还需要向林业、农业等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审查资料。

煤炭生产企业用地,分为永欠用地与临时用地。

永久用地需要通过“招、拍、挂”方式,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临时用地,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平顶山矿区塌陷地征用后能否退还农民集体所有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456号,“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依法办理了土地征用手续后,即成为国有土地,农民集体不能再对国家已经依法征用的土地主张所有权。

从文中所反映的情况看,平顶山矿务局对其在采煤生产中造成的原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塌陷地已经依法办理了征用手续,塌陷地的所有权应属于国家所有。

财税〔2015〕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2015.6.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就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下列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2.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3.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二、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用地,用于非税收优惠用途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四、除上述第一条、第二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确定工矿区范围。

对在工矿区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其税额标准不得高于相邻的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额标准。

六、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税收减免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免税土地情况。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88号]、《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90)国税油发003号]同时废止。

对(89)国税地字第088号和(90)国税油发003号文件规定免税,但按本通知规定应当征税的土地,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29日原文地址:/shuishounews/5538.html。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密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新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与原条例相比,在两个方面发生了重大的变改。

一是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二是将原来的定额税率提高了三倍。

除此之外,其他条款和征税精神基本没有发生变动。

扩大了的征税范围和提高了征税标准后的土地使用税势必为更多的经济利益主体所关注。

那么,回眸土地使用税自开征以来所制定的政策,览阅连年来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情况,也一定会有所价值。

一、土地使用税的渊源土地使用税的全称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个税种。

其目的是通过对占有“土地”这一短缺资源,采用不同的税额标准对占用不同档次的土地所形成的级差收入进行调节。

它属于财产类税制体系范畴的税收。

对城市土地征税,是近代的产物。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从事生产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

我国人多地少,节约用地是一项重要的国策。

在我国对农村土地征税始于夏朝。

古代的各个时期,都把对土地课税,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

国民党统治时期,曾制定土地税法,在部分城市开征过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

建国后,就设立了房产税和地产税。

1951年8月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

始称城市房地产税。

1973年简化税制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并到工商税中,只保留了对城市房产管理部门、个人和外侨征收此税。

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设立了土地使用税。

1988年9月,为了利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促使城镇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

并规定自当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土地使用税的政策规定及其沿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颁布之后的16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税务总局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先后制定、印发了近120份“国字头”文件。

2010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真题及答案

2010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真题及答案
C.土地种类的多样性 D.土地区位的多样性
答案:A
解析:基础考核点。土地用途的多样性主要是指:土地具有多种用途,既可作工业用地,又可作居住用地、商业用地等。由于这一特性,对一块土地的利用,常常同时产生两个以上用途的竞争,并可以从一种用途转换到另一种用途。这就要求人们在利用土地时,考虑土地的最有效利用原则,使土地的用途和规模、利用方法等均为最佳。
区片基准地价是在级别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在空间上将同一级别进一步划分成更小的若干均质区域,然后评估出区片的基准地价。③路线价。区片或区段基准地价是基准地价的不同表现形式,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20.根据《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的有关要求,核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与税额标准的依据之一是()。
D.每单位面积土地上满足最高产量需求时,所投入劳动和资本的最大量
答案:B
解析:基础考核点。
13.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评定的土地等级每()年调整一次。
A. 2 B .3 C .5 D .6
答案:√
解析:法规考核点。《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 237号)规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注册的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评定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监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变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管后,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事土地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政府主管部门彻底脱钩,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独立进行土地估价业务活动,对土地估价结果独立承担责任,并及时将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业绩清单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查,接受监督。
稿草案,制定了《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不动产登记条例》、《验契条例》、《森林法》、《矿产条例})等单行民法。1922年,当时的北京政府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

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
准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1.04.05
•【文号】国税函发[1991]484号
•【施行日期】199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
的通知
(1991年4年5日国税函发<1991>48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0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

”考虑到煤炭行业的现状,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仍继续执行(89)国税地字第0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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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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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
通知
【标 签】煤炭企业,土地使用税,废止和失效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1991﹞484号
【发文日期】1991-04-05
【实施时间】1991-04-05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局[19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法规》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0年底前,暂按当地法规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

" 考虑到煤炭行业的现状,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仍继续执
行[1989]国税地字第089号文件的有关法规。

废止内容和依据: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
发[2006]62号)的规定,本文自2006年04月30日起废止和失效。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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