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噪声污染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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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噪声污染的调查报告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加速推进,城市规模及人口密度的
持续增大,城市噪声污染对于市民的干扰和危害日益严重,已成为城市的一大公害。为此,我们专题展开调研,以期能为噪声污染防控和治理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意见和建议。
一、噪声污染现状
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XX)》规定,医院、疗养
地等安静住宅区白天不得超过5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40
分贝;居民、文教区白天不得超过5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45 分贝;居民、商业和工业混合区白天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
不得超过50分贝;工业区白天不得超过6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道路两侧白天不得超过7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夜间突发噪声,最大值不得超过标准值15分贝。从实地考察和收集掌握的情况来看,市城区绝大多数地区不同程度超标,噪声污染情况不容乐观。
1、从噪声污染区域分布上看。
三洲驿街道所辖区域,旧城面积大,房屋密集老旧、隔音较差,噪声污染多为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其中沿河菜市场、商铺音箱、广场舞、机动车声是主要噪声源;汪家桥街道地域较大,居民区分散,人群相对疏落,噪声主要为交通噪声、生活噪声,突出的是广场舞音乐噪声;襄阳街街道整体较为分散,噪声主要表现为交通噪声,尤其是沿孟姜女大道交通
噪声影响较为严重;工业集中区地处城乡结合部,相对而言生活噪声偏弱,噪声源主要为工业噪声。
2、从噪声污染市民投诉上看。
据市长热线办统计数据显示,XX年,全市受理各类投诉1221起,其中噪声扰民投诉232起,占19%;XX年18月,受理各类投诉786起,其中噪声扰民投诉221起,占%较XX 年同期增长了近三分之一,而投诉时间主要集中在早上
6:007:00、晚上19:00 至21:00、11:00 至次日凌晨2:00 等市民休息、学生学习的时间段。同时,数据还显示,XX年三季度已受理噪声污染投诉92起,高于二季度的73起和一季度的56起,可以说今年第三季度比第一、二季度市区更加
“吵闹”。另外,从市城管执法大队和环境监察支队了解到,今年18月,两部门共处理环保等投诉547件,其中涉及噪
声的投诉超过六成。噪声扰民日趋严重已成不争的事实。
3、从噪声污染类别属性上看。
一是社会生活噪声不绝于耳。社会生活噪声是干扰市城区生活环境的主要噪声污染源,影响最多、最广泛、治理最困难,是城市管理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这些噪声一般都低于80分贝,却令人烦躁、心神不定,严重影响居民身心健康。第一,来自娱乐场所的噪声。一些ktv、歌厅舞厅等娱乐场
所由于夜间营业时间较长,加之降噪措施处理不到位,严重影响周边居民休息。第二,来自广场舞的噪声。随着“大妈”
队伍的不断壮大,每到傍晚,各大广场、空地音乐四起,《小
苹果》等神曲滚动播放,着实令人难受。民戏谑,广场舞是广场的“沦陷”和大妈的“崛起”,不是老人变坏了,而是
坏人变老了。第三,来自商家宣传广告的噪声和小贩叫卖的喇叭声。一些当街门店为吸引顾客,滚动、高音播放自己的商业活动广告,毫不顾忌过往路人的感受。小摊小贩为了生计,高声叫卖的喇叭噪音穿街过巷,有时候深夜都不停歇。第四,来自金属木材加工和房屋装修的噪声。少数建材经营业主和新房户主为赶工期,不分工作和休息时间,连续作业,切割钢材、木材、铝材、瓷砖等材料,声音刺耳难闻,居民深受其害。
二是交通运输噪声连绵不断。交通噪声除受时间、交通工具影响外,我市路面少有降噪效果,道路噪声十分普遍。交通噪声主要是汽车的轮胎摩擦声和鸣笛声两类,基本是白天噪声大于夜间,夜间影响大于白天,主要表现为大车一过,地动山摇,公交车和小型汽车鸣笛声不断。特别是许多汽车违反相关规定安装不合国家标准的发声装置,鸣笛声巨大,老人、小孩时常被惊吓。另外,我市河运船舶噪声也十分明显,但由于河堤的隔音作用和今年来市政府对砂码头的规范整治,相对汽车噪声而言,船舶噪声的影响略小。
三是建筑施工噪声此起彼伏。目前XX区工业企业已绝
大多数搬迁入园,远离居民集中区,工业噪声相对影响较小。当前,噪音污染比较严重的是建筑施工噪声。一类是市政工程建设噪声。市政建设噪声便于控制、持续时间短,民众一般都能勉强接
受。另一类是房地产建设噪音。据实地走访宝悦、海晨、紫竹苑等楼盘建设工地,主要为推土机、打桩机、搅拌机及装修机械噪声,其位置相对固定,具有暂时性,但强度波动较大,晚间作业时严重影响居民休息。
二、噪声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配合“两城”创建,XX年2月,
全市实施了禁止燃放烟花炮竹、禁止沿街抛撒冥纸的“城市两禁”,基本消除了城区烟花爆竹产生的噪声污染,为防治噪声污染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面临噪声污染的严峻形势,防治工作仍显不足。主要是:
1、噪声污染防治意识不强。噪声污染不但影响人的听力,严重时还会引起高血压、心脏病、记忆力衰退、注意力不集中及其他精神综合症,甚至被称为健康的“隐形杀手”。研究表明,当室内的噪音持续超过30分贝时,正常睡眠就
会受到干扰,而持续超过70分贝时,人的听力及身体健康将会受到影响。最新科学研究证实,噪音还会伤害人的眼睛,引起视力疲劳和视力减弱。而正是由于部分市民和生产经营者对噪声概念认识不清、危害性重视不够的原因,造成噪声防治设施普遍简陋,有的甚至完全未采取隔音措施,肆无忌惮排放噪声,忽视了社会影响,加重了城区噪声污染。
2、噪声污染管理体制不顺。当前我市噪声污染管理职能的实施主体主要是环保、城管、公安等部门,其中环保部门拥有专业检
测设备,具备执法能力,但不是城市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执法主体,而城管、公安部门有执法权限,却无专业检测设备和专业人员,缺乏执法能力,执法权限与执法能力矛盾较为突出,管理效果不够理想。
3、噪声污染执法受到限制。一是界定难。主要是噪声
证据在法的规定上很难确定,目前我国“噪声污染”的定
义是“单一+超标+扰民”的概念,即单一声源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公众的属于噪声。现实情况是大多数噪声污染多属于单一声源符合排放标准,但多重声源叠加后超过标准,显然不可笼统的对所有单个声源的主体实施惩治。二是取证难。噪音是稍纵即逝的感觉污染,很难留下作为惩处的证据,若不采用专业设备检测,即使超过法定分贝数,制造噪声者矢口否认,执法人员也难于依法定论。三是处理难。虽然国家早
在1996年就颁布了《噪声污染防治法》,如条款中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违反公安机关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但由于一直未出台
具体的实施细则,造成一些恶意、长期制造噪声行为缺乏取缔、查封、关停等行政强制手段,噪声执法震慑力不够,执法效果不尽人意。当前,执法措施基本是以口头劝导为主,对流动性噪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