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废排放管理规定

三废排放管理规定
三废排放管理规定

三废排放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有效控制本公司各分厂(车间)对环境排放各类污染物、废弃物,降低环境污染,确保达标排放,使各类废物排放可控在控,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部门、分厂(车间)。

2管理职责

2.1HSE管理部是各类废物排放管理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各生产车间污染物排放以及排放措施的执行情况。

2.2生产部负责各车间废物排放的直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分厂(车间)制定相应的污染物控制措施并要求和指导分厂(车间)在生产运行过程中按生产措施、开停车方案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落实。

2.3技术部负责环境保护立项技改技措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生产部按照生产控制要求制定环保技改方案、措施。

2.4其它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环境保护工作。

2.5分厂(车间)负责本单位生产过程中的废物排放的处理处置。

3管理流程

3.1废气排放管理

3.1.1各分厂(车间)对于高筒排放的有组织排放废气按工艺操作要求排放,对于非计划性开停车废气须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排放。

3.1.2各分厂(车间)对正常开停车废气按照工艺要求排入火炬进行燃烧或按照其它工艺要求进行处理。异常排放废气分厂(车间)需提前报生产部,对外环境有影响的生产部需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通知HSE管理部与地方环保部门办理申请,经地方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作业。

3.1.3公用工程车间应按相关措施或方案要求进行工艺废气在火炬燃烧的作业,并如实记录火炬启停和运行情况。

3.1.4各分厂(车间)不得私自拆除、停运废气排放处理设施及排放筒、不得私自停运除尘等环保设施。

3.1.5各分厂(车间)非计划性向火炬系统排放废气时需提前与调度中心和公用工程做好联系沟通,避免造成事故或较大影响的环保事件。

3.1.6各分厂(车间)排放有异味、有色等气体前,必须提前做好符合环

保排放要求的排放控制方案,并报生产部和HSE管理部审批。严禁不上报可行性方案不做控制措施而直排污染性气体。

3.2废水排放管理

3.2.1各分厂(车间)废水排放必须按照HSE管理下达的指标要求向污水处理系统达标排放,禁止私自向污水处理系统排放高温、高浓度废水,而对污水处理站造成冲击。

3.2.2禁止各分厂(车间)私自将检修、退料、冲洗等废液排入地沟。

3.2.3公用工程车间禁止将污染雨水排入河道,应严格按照污染雨水和清净雨水的分类经环境监测检验合格后进行操作,做到清污分流。

3.2.4各车间不得将有害液体物料排入地沟,而造成事故或使此废液经由地沟进入污水处理站而冲击污水处理系统。出现暂不能处理的废液可临时在清污分流池或临时筑收纳池收容,报生产部和HSE管理部后按要求处置。

3.2.5各车间因设备问题泄露等废液必须及时将泄露液收容,并报生产部和HSE管理部按要求处理处置,禁止直排地沟。

3.2.6各车间因外来罐车装卸化学助剂而助压用的水需报请生产部和HSE管理部,送至污水处理站或场外蒸发塘,禁止直排地沟。

3.3危险废物

3.3.1HSE管理部到地方环保部门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当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去向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重新申报。

3.3.2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备、容器和包装物,应当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3.3禁止向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以外的区域抛撒、倾倒、堆放、填埋或排放危险废物。

3.3.4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3.3.5禁止利用渗坑、裂隙、溶洞或稀释等方法处理危险废物。

3.3.6禁止将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混合处置。

3.3.7废矿物油应当将交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利用。

3.3.8处理危险废物产生的残余(留)物及冲洗废水等不得任意排入外

环境,必须进行安全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并经地方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放。

3.3.9HSE管理部联系当地公安部门处理具有爆炸性、剧毒性危险废物。爆炸性危险废物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剧毒性危险废物由公安部门会同处

3.3.10

3.3.11转移危险废物前,由HSE管理部向环保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环保部门,同时将到达时间报告移入地环保部门。

3.3.12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在接受危险废物时,发现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填写的内容不符的,有权拒绝接受,并向环保部门报告。

3.3.13

3.3.14运送危险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3.3.15各分厂(车间)在回收单位到达前尽量不排,已排放的要做好临时

3.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4.1固体废弃物的分类

3.4.1.1固态固体废弃物:是指固体废弃物为固态,如废催化剂、废填料、废保温岩棉等。

3.4.1.2半固态固体废弃物:是指固体废弃物为半固态,如脱硫石膏、清罐油泥、污水场“三泥”、含油污泥等。

3.4.1.3液态废弃物:是指废物为液态,如废碱渣、废氨水、废溶剂等。

3.4.1.4垃圾:是指厂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办公垃圾、建筑垃圾、废包装物(包装袋、桶、瓶)等。

3.4.2固体废弃物排放的申报、审批执行以下申报、审批程序,排放垃圾不需申报。

3.4.3各单位临时需要排放的(非常规排放的)固体废弃物,必须填写固体废弃物处理申请单,报生产部和HSE管理部批准后排放到指定位置。排放污水“三泥”、废碱渣、废氨水等常规排放的固体废弃物不用填写固体废弃物处理申请单。

3.4.4工程承包商在公司范围内施工作业需要排放危险固体废弃物时,由施工管理部门填写固体废弃物处理申请单,报生产部和HSE管理部批准后排到指定位置。

3.4.5固体废弃物的排放和处理:按照危险废物、一般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分类处理。

危险废物的处理:

3.4.5.1污水处理产生的池底泥、过剩活性污泥送至危废填埋区干化处理后储存处置。

3.4.5.2废催化剂由厂家回收处理,排放单位在回收厂家到来前须做好临时存放措施。厂家不负责回收的,分厂(车间)做好收集措施报HSE 管理部统一外送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处置。

3.4.5.3有毒、有腐蚀性的废溶液(剂)的处置,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3.4.5.4装置、设备检修时排放的油泥、清罐时产生的油泥等,首先联系盛华公司回收部门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送至危险废物填埋区进行填埋处理。

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

3.4.5.5干燥剂、废分子筛等固体废弃物送至固体废弃物填埋场指定位置填埋。

3.4.5.6废保温岩棉送至固体灰渣场填埋处置,做好掩埋,防止被风吹散。

3.4.5.7废包装物(包装袋、桶、瓶)由各单位收集,其中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包装物由专业公司回收或报HSE管理部划定是否为危废,属于危废的按危废送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处理。其它金属类、塑料类废包装物进行回收。一般废包装物直接放至垃圾箱。

3.4.5.8含油的锯末、抹布、滤纸、滤布等,由产生单位收集、装入废旧编织袋,堆放到指定地点,积存到一定量时,保生产部联系送至动力站或其它锅炉混煤焚烧。

3.4.5.9厂区内的生活、办公垃圾可直接倒入生活垃圾箱(桶),由盛华公司负责清运。

3.4.5.10医疗垃圾送交县医院统一处理。

放射性废物:场内所有放射性仪表源服务期满后统一报HSE管理部经地方环保部门办理报废审批手续后,按照环保主管部门要求,HSE管理部统一组织送省级废源回收中心处理。

4相关文件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5记录

6术语和定义

6.1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6.2腐蚀性鉴别值

当pH值大于或等于12.5,或者小于或等于2.0时,则该废物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6.3收集

是指为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而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6.4贮存

是指为运输、利用、处置,在固定场所暂时性保存、堆放危险废物的活动。

7附则

无本规定主要起草单位:xxxxxxxx公司HSE管理部。

本规定起草人:xxx。

本规定审核人:xxx。

本规定批准人:xxxx。

本规定编号版次:xxxxxxx。

本规定自2011年7月25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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