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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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农村电网建设项目研究

西藏“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农村电网建设项目研究

西藏“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农村电网建设项目研究西藏“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农村电网建设项目是国家为了解决西藏深度贫困地区农村电力供应不足的问题,提高当地农村居民生活质量,推动产业发展而启动的一项重要工程。

本文通过对该项目的研究,对项目的必要性、建设方案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这个项目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西藏作为我国的一个边疆省份,地理环境复杂,地处高海拔、寒冷干燥的区域,电力供应条件薄弱。

特别是西藏的“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农村电网建设相对滞后,供电能力严重不足,严重制约了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的品质。

开展深度贫困地区农村电网建设项目是十分必要的,可以改变农村地区的能源结构,改善当地人民的生活状况。

针对“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该项目的建设方案应该具备以下特点:一是科学合理,要根据当地地理环境、气候和能源资源分布特点,确定建设方式和供电形式。

二是按需建设,根据不同地区和村庄的用电需求量,合理规划电网覆盖范围和供电设施布局。

三是注重可持续发展,建设过程中要考虑使用清洁能源,提倡节能减排措施,避免对环境造成过大的污染和破坏。

该项目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是资金问题,农村电网建设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但是深度贫困地区的财力有限,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加大对该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的参与,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渠道。

其次是人力资源问题,农村电网建设需要大量技术人员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和运维等工作,但是目前深度贫困地区的技术人才相对缺乏,需要加大对人才培养的力度,提供相关的培训和就业机会。

西藏“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农村电网建设项目对于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和推动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设方案上,应科学合理、按需建设、注重可持续发展。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资金和人力资源问题,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希望通过该项目的实施,能够为西藏深度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西藏“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农村电网建设项目研究

西藏“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农村电网建设项目研究

西藏“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农村电网建设项目研究西藏是我国西南边陲的重要地区,也是我国深度贫困地区的重点扶贫对象之一。

为了促进西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提高,近年来,国家对西藏地区的扶贫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

在这一背景下,西藏“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农村电网建设项目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扶贫措施。

一、项目背景西藏自治区位于中国青藏高原的西南部,是中国面积最大、海拔最高的省级行政区。

西藏地处“三江并流”地区,地势高峻,气候严酷,自然条件恶劣。

尤其是处于“三区三州”(昌都地区、林芝地区、那曲地区)的深度贫困地区,相对贫困人口众多,农村经济基础薄弱。

农村电网建设一直是西藏深度贫困地区的一个短板。

由于地理环境的限制,西藏“三区三州”的农村电网建设滞后,供电不足、电网老化、安全风险较高,严重制约着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水平提高。

为了改善西藏深度贫困地区的电力供应条件,保障农村居民的用电安全,提高农村电网的供电能力,促进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西藏自治区对“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农村电网建设项目进行了深入研究。

二、项目目标西藏“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农村电网建设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全面改善这些地区的电网建设状况,提高农村电网的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更加稳定、安全和便捷的用电环境,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具体目标包括:1. 提高电网供电能力:通过加大对农村电网的改造和升级投入,提高线路容量,增加变电站数量和容量,提高供电能力,确保农村用电需求得到满足。

2. 提高电网供电质量:全面提升电网设施的质量和性能,减少供电故障,减少用电事故频发,降低电力损耗,提高供电质量和供电稳定性。

3. 完善用电环境:改善农村居民的电力供应条件,保障农村居民的用电安全,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品质,力争实现“户户通电”。

三、项目实施为了确保西藏“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农村电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西藏自治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 强化政策支持: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明确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和原则,为项目实施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西藏自治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西藏自治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西藏自治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3•【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西藏自治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2021年12月13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自2022年1月3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力事业发展,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力发展应当统筹规划电力设施布局和建设,协调优化电源、电网结构,加强农牧区、边境地区电网建设,增强电力系统调节控制和安全保障能力。

电力设施建设遵循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电力设施保护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在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采用节能、清洁、低碳技术,推动电能替代,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提高电力设施运行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电力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强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部门联合执法、政企合作、警企联动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领导、部门主导、企业参与的专门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工作;(二)组织开展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知识的宣传教育;(三)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四)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力设施保护;(五)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六)会同本级公安、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综合执法等部门及电力企业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是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举措,对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开拓农村市场,繁荣农村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尽快理顺县级供电企业与省级电力公司的关系,坚决取消各种违反规定加收的基金、附加等费用,在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力争用三年时间,统一城乡用电价格,实现同网同价。

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请示国务院: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们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等部门,对农村电网改造工作中涉及的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和实现农村与城市用电同网同价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一、改造农村电网、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必须与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结合进行为了实现国务院确定的通过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目标,必须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低压电网管理体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城市的城区和全国30%左右的县城(共760个)电网,由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五大集团公司和省级电力公司直供直管,实行省级电力公司统一核算。

二是全国70%左右的县城电网,由独立核算的地方电力企业管理,其中有1040个县从省级电力公司购买电量转供给用户(即趸售县);还有600个县以地方自建的小水电、小火电供电(有的也从省级电网购买部分电量对用户供电),这两类地区的供电企业都隶属县级政府。

三是乡镇以下农村低压电网,由农民自建自管,由隶属乡镇政府的乡镇电管站负责管理。

城乡电网管理体制不同,是造成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的重要原因。

西藏“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农村电网建设项目研究

西藏“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农村电网建设项目研究

西藏“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农村电网建设项目研究近年来,西藏自治区深度贫困地区的农村电网建设项目备受关注。

西藏作为中国的边疆地区,自然条件恶劣,地形复杂,加之历史原因,造成了部分地区电网建设滞后,电力供应不足的问题。

为了改善当地农村的电力供应情况,政府积极推动“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农村电网建设项目,以期改善当地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一、项目背景西藏自治区的“三区三州”,即昌都地区、林芝地区和那曲地区,是西藏自治区深度贫困地区的代表地区。

这些地区地处高原,气候寒冷,地形复杂,交通不便,电网建设落后。

农村居民的用电需求日益增长,但由于电网建设滞后,供电能力不足,导致农村居民用电困难,影响了他们的生产生活,也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为了改善“三区三州”地区的电力供应情况,提高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水平,西藏自治区政府决定实施农村电网建设项目,以期改善当地的用电环境,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项目目标本项目的核心目标在于改善“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供应,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电网覆盖率:通过项目实施,提高“三区三州”农村的电网覆盖率,保障农村居民的用电需求。

2. 提升供电能力:加大对农村电网的改造和升级,提高供电能力,保障农村居民的正常用电。

3.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电力供应环境,为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4. 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改善其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

三、项目实施方案1.项目规划根据“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对电网的改造、升级和扩建等内容。

改造和升级包括对现有电网设施的检修、更换老化设备,提高设备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扩建则包括在原有电网基础上,对电网的覆盖范围进行扩大,满足当地农村居民的用电需求。

2.项目资金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的投入和地方财政的配套资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8]5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8]5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8〕53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2008年5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按照要求认真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切实加大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八年六月十日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全区环保大会精神,保护和改善农牧区环境,提高农牧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意见》(藏政发〔2007〕15号)的要求,就加强我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一)农牧区环境形势不容乐观。

国家和自治区高度重视西藏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农牧区环境保护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一是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受“高”、“寒”等特殊自然条件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全区生态环境整体上仍处于轻-中度退化状态;二是一些地方依赖天然植被和拾捡畜粪做燃料,部分地方化肥、农药和农膜使用不当,造成一定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三是农牧民饮水安全保障程度相对较低,农牧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部分农牧区“脏、乱、差”的现象依然存在;四是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缓慢,资源开发方式粗放,工业及城市污染有向农牧区转移的趋势,给生态环境带来了较大压力;五是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农牧区环境监管人员严重缺乏,监管能力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7•【字号】新政办发[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9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编制的《自治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27日自治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方案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强化举措,确保“十二五”期间,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结合当前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我区无电人口现状截止2012年底,我区尚有无电人口21.89万户、87万人,占新疆总人口3.9%。

这些无电人口大部分分布在自然环境恶劣,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南疆和北疆边远地区,仅南疆三地州无电人口就占总无电人口53.12%,北疆伊犁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占总无电人口的17.15%。

特别是居住在边境线附近的农牧民,肩负着5600多公里边境线守边戍边的重任,近28万人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无电状态。

二、项目概况2012年7月,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新疆自治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206号),确定了我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解决方式和建设主体,包括电网延伸供电工程和光伏独立供电工程(包括光伏独立电站、光伏户用系统)两种方式,项目总投资44.29亿元。

其中:电网延伸供电工程。

由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作为大电网延伸供电工程的建设管理责任主体,2013年-2015年分年度实施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分析西藏自治区冬季缺电严重的原因

分析西藏自治区冬季缺电严重的原因

分析西藏自治区冬季缺电严重的原因西藏自治区是我国的一个高海拔地区,气候寒冷,地理条件恶劣,比较偏远且交通不便,因此在冬季常常出现缺电现象。

以下是我对西藏自治区冬季缺电严重的原因进行的分析。

首先,地理条件是导致西藏冬季缺电的主要原因之一、西藏位于高原地区,大部分地区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而气候寒冷,特别是冬季平均温度较低,且降雪较多。

这使得输电线路易受到冰雪覆盖、积雪堆积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输电线路短路、断裂等问题频繁发生,进而影响电力供应稳定性。

其次,能源供给不足也是造成冬季缺电的原因之一、西藏的能源供应主要依赖于外地输电和当地的火力发电和水力发电,但这两种能源供给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由于西藏地区的交通条件较差,外地输电很难满足西藏的电力需求,因此依赖外地输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其次,西藏的火力发电能源主要依赖煤炭等矿产资源,然而由于西藏地区煤炭资源稀缺,导致火力发电能力有限。

同时,虽然西藏有较为丰富的水资源,但由于地势高原,水流量较小,且水力发电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导致水力发电能力不足。

第三,电力输配设备老化也是导致西藏冬季缺电的原因。

西藏地区很多电力输配设备建设晚于内地,且地理条件特殊,气候条件恶劣,这导致电力输配设备老化、损坏和容量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

同时,西藏地区的维修和更新不如内地及时,使得电力输配设备的修复周期较长,从而影响了电力供应的稳定性。

第四,冬季需求峰值超过供应能力也是造成冬季缺电的原因之一、冬季西藏地区气温低且寒冷,居民和企业对电力需求量较大,例如供暖和农业灌溉需要大量电力支持,但由于能源供给不足和输配设备容量有限,导致电力供应无法满足需求峰值,从而出现缺电现象。

综上所述,西藏自治区冬季缺电严重的原因主要包括地理条件、能源供给不足、电力输配设备老化和需求峰值超过供应能力。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电力输配设备的更新和维护,增加能源供给,提高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同时也需要加强西藏地区能源的综合利用,例如开发更多的可再生能源,以减少对外地能源供应的依赖。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0.09.14•【文号】国能新能[2010]306号•【施行日期】2010.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国能新能[2010]306号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做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明确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我局组织制定了《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国家能源局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附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第一章总则1.1为搞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升级)工作,达到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的目的,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求,特制定本技术原则。

1.2农网改造升级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变(配)电站的布局及高、中、低压配电网主干线路的建设应满足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要求,避免重复建设。

1.3农网改造升级应按照“安全可靠、技术适用、减少维护,节能环保”的原则,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4农网改造升级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设计、施工、验收等技术规程和规范。

第二章总体要求2.1农网改造升级应充分考虑城镇、乡村等不同类别区域负荷特点、供电可靠性要求和区域发展规划,合理优化网架结构。

2.2农网改造升级应积极采用“三通一标”(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造价、标准工艺),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2.3对于特殊地段、具有高危和重要用户的线路、重要联络线路,可实行差异化设计,提高农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2.4农网改造升级应适度推进电网智能化建设,重点开展新能源分散接入、配电自动化、智能配电台区、农村用电信息采集等试点建设。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6.03.08•【文号】国能新能[2016]73号•【施行日期】2016.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73号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十三五”期间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6]9号),为做好“十三五”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明确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我局组织制定了《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

现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16年3月8日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第一章总则1.1 为指导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建设现代农村电网,特制定本技术原则。

1.2 农网改造升级应坚持城乡统筹、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贯彻供电可靠性和资产全寿命周期理念,推进智能化升级,推行标准化建设,满足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要求。

1.3 农网改造升级应实行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性质和环境要求等情况,合理选择相应的建设标准,满足区域发展和各类用户用电需求,提高分布式新能源接纳能力。

1.4 农网改造升级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设计、施工、验收等技术规程和规范。

第二章总体要求2.1 农网改造升级规划应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实现电网与其它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配电设施改造时序要实现与村庄规划建设相衔接,与环境相协调,布置科学合理、设施美观耐用。

2.2 农网改造升级应与输电网规划建设相协调,构建安全可靠、能力充足、适应性强的电网结构,增强各级电网间的负荷转移和相互支援能力。

自治区发改委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统计表

自治区发改委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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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公里以下自治区境内铁路项目 核准
①《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 录》“三、交通运输(一)铁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以上及 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 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5]100号)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三、交通运输(一)铁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以上及以上 项目由国务院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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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 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额1亿 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 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 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 企业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 委核准
①《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 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 [2011]235号):“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 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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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价格法》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乙级、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412号,2004年)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 [2012]5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 除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 等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11]128号):“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 以外的水库项目核准 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跨盟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以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 其他造成跨盟市影响的水事工程核 等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11]128号):“跨盟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 准 目,以及其他造成跨盟市影响的水事工程,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自治区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和服 《价格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内计价字{2003}1号)。《价格法》第十九条规 务价格的制定 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自治区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①《价格法》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制定权限内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 137号,2004年)③《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服务性价格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务收费标准 第159号,2008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15•【文号】发改办能源[2016]671号•【施行日期】2016.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6]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国电、华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做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和要求,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我委组织制定了《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送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6年3月15日附件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秩序,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电力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三五”期间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9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为农村生产生活提供电力服务的110kV及以下电网设施(含用户电表)。

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是指变电站、线路(原则上不含入地电缆)等农村电网设施的新建,以及对已运行农网设施局部或整体就地或异地建设、增容、更换设备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资本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以及国家农网改造贷款投资偿还政策的农网改造升级项目。

第四条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政府组织、企业实施、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组织领导管理监督下,符合条件的电力市场主体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西藏自治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西藏自治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西藏自治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藏政办发[2009]148号•【施行日期】200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西藏自治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148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已经政府研究审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品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西藏自治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自治区民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保障突发公共事件中灾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由中央、自治区、地(市)、县(市、区)四级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各类救灾物资构成。

第三条自治区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由中央调拨的救灾物资和本级承担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通过政府公开采购、加工以及接受区内外社会捐赠救灾物资构成。

地(市)、县(市、区)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由上级调拨和本级承担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各有关部门通过政府公开采购、加工以及接受社会捐赠救灾物资构成。

接受的社会捐赠救灾物资中凡捐赠人定向捐赠的,按捐赠人意愿分配,其余由接受单位自行决定分配。

第四条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定额储备、实物定点储存、协议定点储备、专项管理、无偿使用、保障急需”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向灾民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物资分级储备管理,储备经费分级承担的工作机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农网改造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农网改造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农网改造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6•【字号】藏政办发[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2.01.0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农网改造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123号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全区边境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全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农网改造升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组长:吴英杰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副组长:丁业现自治区副主席金世洵自治区政府党组成员、发展改革委主任成员:斯朗尼玛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孙本拉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孙玉明科技厅副厅长艾俊涛财政厅厅长白玛旺堆水利厅厅长陈新民能源办主任刘克俭国家电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晞国电龙源西藏新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能源办),陈新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处长刘志强、基础产业处副处长余征,财政厅经建处副处长李玉洪,水利厅规划处副处长周红梅、农电局副局长晋美,能源办综合处处长罗布次仁,太阳能研究所副所长王海江,国家电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发展策划部主任、总经理助理何晨平和农电部主任、副总工程师桑果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一)负责编制全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农网改造升级实施方案,细化并下达实施方案的具体意见;(二)负责全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工作的总体协调,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协调资金安排调度;(三)负责对各责任主体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四)负责编发工程进展简报;(五)负责筹备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准备相关材料;(六)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农电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农电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农电体制改革工
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13]88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06
【实施日期】2013.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农电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3]88号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推进全区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农电企业代管工作,改善和提高农牧区农电企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快农牧区电网建设与改造,促进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自治区农电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农电代管工作组(以下简称代管工作组)和有关县农电企业代管移交工作组(以下简称移交工作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长:
邓小刚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区党委政法委书记常务副组长:
丁业现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
坚参自治区副主席
纪国刚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员:
嘎玛泽登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斯朗尼玛拉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巴桑日嘻则地区行署副专员
纪世德。

西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扎曲水电规划报告审查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102号

西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扎曲水电规划报告审查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102号

西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扎曲水电规划报告审查意见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扎曲水电规划报告审查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102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西藏自治区扎曲水电规划报告审查意见〉的请示》(藏发改交能〔2008〕257号)已经2008年8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相关审查意见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原则同意《西藏自治区扎曲水电规划报告审查意见》。

请据此认真做好水电开发前期工作。

二、自治区电力工业局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规划推荐的近期开发工程(果多、林场)的前期工作,加快扎曲水电开发进程。

三、昌都地区要成立扎曲水电开发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扎曲水电开发各项工作。

要做好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做到搬得出、留得住、逐步能致富;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四、勘测设计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程的要求,深入细致做好设计工作,确保设计质量。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西藏自治区扎曲水电规划报告审查意见2007年4月19至20日,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会同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西藏自治区电力工业局在拉萨共同主持召开了西藏自治区扎曲水电规划报告审查会议。

参加会议的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交通厅、环保局、林业局、文物局、电力公司,昌都地区发展改革委,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贵阳院”)及西藏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等单位的领导、专家和代表。

扎曲位于西藏昌都地区,为澜沧江上游东源,本规划范围为扎曲西藏境内河段,长140km,落差299m,平均比降2.14‰,河口多年平均流量326立方米/s。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电力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工作确保安全可靠供电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电力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工作确保安全可靠供电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电力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工作确保安全可靠供电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05•【字号】藏政办发[2003]58号•【施行日期】200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电力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工作确保安全可靠供电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3]58号2003年9月5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电力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稳定运行工作确保安全可靠供电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工作确保可靠供电的意见(自治区电力局2003年8月22日)近年来,随着我区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用电持续快速增长,全区地区以上电网用电量2002年与2001年相比,增长15%,2003年1~7月份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4.7%。

其中,藏中电网用电量同比增长达到25%。

电力工业作为与国计民生紧密联系的基础性、公用性和服务性行业,为促进我区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保持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用电水平的快速增长,藏中电网从今年冬天起也将出现供电紧张局面。

林芝、昌都、阿里等地区电网电力供需矛盾将进一步加剧。

同时,电网结构薄弱,可调及事故备用容量不足,大机小网等问题对电网安全及正常供电的影响更加突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面临很大的压力。

为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工作,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和对社会的可靠供电,现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电力系统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电网安全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更关系到国家和地区经济、政治安全,要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重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工作,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增强责任感,认真组织分析研究电网运行中的具体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真正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节约用电活动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节约用电活动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节约用电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藏政发[2007]97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节约用电活动的通知(藏政发〔2007〕97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驻拉萨各中直单位:近年来,随着西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电力需求也在急剧增长,西藏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在短时期内还不能从根本上转变。

特别是2007年入冬以来,区内各电源点水量明显减少,电力供需矛盾比较突出,同时部分单位也存在着浪费电能或电能利用粗放的现象,部分城乡群众基本用电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

为缓解供需矛盾,保障西藏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社会开展科学用电、节约用电、关注民生、让电于民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节能节电工作的重要性节能节电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实现西藏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长远战略任务。

节约用电是缓解当前电力供需矛盾,确保电力有序供应,确保人民群众照明用电的重要举措。

在全社会积极开展节能降耗、科学用电、节约用电、关注民生、让电于民活动,对缓解西藏电力供应紧张局面,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电需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节约型的和谐西藏,确保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市)、各部门要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节能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带头做好节能节电工作,将节能节电工作作为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促进全社会形成节能节电的良好氛围,确保有限的电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研究制定促进我区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研究制定促进我区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研究制定促进我区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5•【字号】藏政办发[2003]74号•【施行日期】2003.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研究制定促进我区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藏政办发[2003]74号2003年11月5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厅、科学技术厅、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交通厅、水利厅、农牧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文化厅、卫生厅、广播电影电视局、林业局、扶贫办,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信管理局: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郭金龙书记“关于在全区轰轰烈烈掀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高潮和我区边民的生活必须高于邻国水平”的重要指示,促进边境县(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解决当地人口较少民族的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今年7月,自治区领导先后带领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林芝、山南、日喀则地区的边境县调研。

调研中发现,由于历史、自然、地理等原因,边境县在交通、人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观念更新等方面与腹心地区比较还存在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交通问题是边境经济社会发展最突出的硬件制约。

察隅县的上察隅和下察隅(两镇居住的大多是僜人)42公里的路程,行车要4个多小时。

隆子县加玉乡只有两条季节性通道,玉麦乡、扎日乡、准巴乡、三林乡常年只有一条季节性通道,一年中大部分时间不通公路。

错那县的库局乡至今不通公路,该乡与不丹接壤,战略地理位置十分重要。

勒乡、浪波乡居住着门巴族等少数民族,又都是重要的边境乡,与印度接壤线长,反蚕食斗争尖锐,目前所建的砂石简易公路,路况极差,逢雨化雪,交通中断。

定结县的乡村道路大多数是人走、马踏、车行而形成的简易路。

边境县路况差,行路难,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与外界接触也非常困难,给边防建设带来一定的影响,同时也极大地制约了市场发展,导致市场不活跃,群众买难卖难。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农牧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68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农牧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68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农牧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农牧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68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6〕1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农牧民工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自治区农牧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研究制订农牧民工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为自治区决策提供意见建议;督促检查各地(市)、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定期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汇报农牧民工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各地(市)、各部门。

二、联席会议成员组成联席会议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高级法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农牧厅、文化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国资委、国税局、工商局、统计局、安全监管局、扶贫办、人行拉萨中心支行、总工会、团委、妇联共2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1位副主席任总召集人,自治区政府1位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研究室1位负责同志、劳动保障厅厅长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1名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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