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实务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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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实务研究】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县院受理了10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两项罪名,其中4起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证据上存在问题的案件占比达40%,引起了我院重视。

经梳理发现,存在证据问题的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1报案时间距案发时间过长案件一:2018年,被害人银花(化名,案发时不满14岁)报案称,自己于2013年、2016年、2017年多次遭受犯罪嫌疑人李某的猥亵,但对被猥亵的具体时间、地点均已记不清。

被害人父母向李某索要赔偿未果后带银花报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供述未对银花实施过猥亵行为。

案件二:犯罪嫌疑人高某与被害人旭真(化名,17岁)于2016年底认识,之后一直保持交往,并经常发生两性关系。

2018年5月15日晚,被害人旭真报警称被高某强奸。

上述两起案件,均因报案时间距案发时间过长,导致许多客观性证据已灭失,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有心无力”,无法获取犯罪现场遗留的物证痕迹以及血迹、体液、毛发等客观性证据。

2熟人作案较多,隐蔽性较强案件三:犯罪嫌疑人刘某开店销售电动车。

被害人文庆(化名,16岁)系其老乡,通过家长的介绍到其经营的店中任销售员。

2018年3月,犯罪嫌疑人刘某与文庆在店铺中先后4次发生性关系,文庆的父母向刘某索要赔偿无果后,2018年4月,文庆报案称被强奸。

因无法确认两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未能定案。

上面提到的案件一也是熟人作案。

被害人银花的母亲郭某在平邑县城经营理发店,李某作为其邻居经常在店中理发,与母女俩熟识。

在郭某忙碌时,李某提出带银花出去玩耍,郭某同意。

银花报案时称,自己被李某猥亵就是发生在出去玩耍的过程中。

根据目前接触到的案例,作案人有的是被害人父母的邻居,有的是被害人的老板,有的是员工、同事。

他们大多是利用被害人父母对自己的信任,趁被害人独自玩耍,或是带被害人到他们住处或工作的地方实施猥亵、强奸行为,案发地点较为隐蔽。

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陈述的情况看,言词证据“一对一”情况突出,双方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易判断。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证据收集问题研究》范文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证据收集问题研究》范文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证据收集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这类案件的严重性、敏感性和复杂性给证据收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对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侦破、起诉和审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研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证据收集问题,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具有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心理影响深远等特点。

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发育尚未成熟,他们在遭受性侵后往往无法及时、准确地提供有效证据。

同时,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未成年人的无知和无力,进行隐蔽的犯罪行为,给取证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三、证据收集的难点与问题(一)物证收集困难物证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往往由于案发时间的久远、现场保护不善等原因,导致物证难以收集。

此外,犯罪现场的勘察和物证的提取需要专业的技术和设备支持,但一些地区由于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无法满足这一需求。

(二)证人证言的可靠性问题证人证言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另一类重要证据。

然而,由于未成年人的记忆力和表达能力有限,他们在提供证言时可能存在记忆模糊、表述不清等问题,导致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受到质疑。

此外,一些证人可能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家庭压力、社会舆论等,导致其提供的证言存在偏见或不实之处。

(三)电子数据的取证与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涉及电子数据的情况越来越多。

如何有效地收集、固定和分析电子数据,成为证据收集工作的重要环节。

同时,如何保护电子数据的安全性、防止其被篡改或破坏,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解决证据收集问题的对策与建议(一)加强立法与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收集、保全、审查等程序和要求。

同时,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确保证据收集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

(二)提高证据收集技术的水平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收集、分析、固定和保护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的能力。

儿童遭性侵案例分析报告

儿童遭性侵案例分析报告

儿童遭性侵案例分析报告在现代社会中,儿童遭到性侵犯的案例十分普遍。

不幸的是这些案例中的许多儿童通常受到来自最亲近的人的侵害,例如,亲戚、邻居、教练等等。

性侵犯不仅影响了儿童的身心健康,而且对他们的整个生命都造成了损害。

以下是一些儿童遭受性侵犯的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一:2018年,四川省广安市的一位七年级女孩在回家的路上被一名陌生男子抓住。

这名男子将她带到一个偏远的地方,在那里进行了性侵犯。

这名男子之后逃离了现场,留下受害者喜怒无常、心理不平衡的后遗症。

警方在一个月后逮捕了这名嫌犯,但受害者永远无法抹去思想上的创伤和心理上的创伤。

案例二:2013年,知名的前宝马公司高管法兰克.外因在法国的一次少年足球队比赛中被控犯有强奸罪。

他的受害者是一名13岁的男孩,据说他被外因多次侵犯。

这一事件在媒体和社交媒体上引起了很大的回响。

最终,法兰克外因被判处两年监禁并罚款20万欧元,但他的受害者永远无法摆脱这种不幸的经历。

案例三:1997年,英国东北部的诺森伯兰出现了一起引起全球关注的案件。

这起案件涉及到一个名叫瑞克·威特利的男性,他在20年间对170名男孩进行了性侵犯。

他的受害者年龄从5到14岁不等,被迫参与最严重的性虐待行为。

威特利最终被判处23项性犯罪罪名,被判终身监禁。

这些案例的共同点是儿童遭受性侵犯造成的深刻伤害。

许多受到攻击的儿童会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心理困扰,例如焦虑、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等。

除了影响个人的身心健康,儿童的未来和整个社会也因此受到影响。

对于太多受到侵害的儿童来说,他们不会寻求帮助或者告诉他们的父母或者老师。

这通常是因为他们不知道如何表达自己的感觉或者不相信成年人能够帮助他们。

因此,当家长和老师出现疑虑时,必须敏锐地识别问题并与受害者建立信任关系。

同时,政府和法律制度也应该更加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并制定更加有力的法律来打击性侵犯。

总吧来说,儿童遭受性侵犯的现象是令人不安的。

作为成年人和社会成员,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儿童的安全,听取他们的呼吁,并采取行动来保护他们。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查与思考作者:来源:《检察风云》2016年第20期近年来,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活动频频见诸报端,这些案件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伤害,也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本文以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上海市B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着手,深入分析案件特点、案发原因以及现有办案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能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性侵未成人犯罪的基本情况据统计,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上海市B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共受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7件30人,占案件受理总数的五分之一,其中涉嫌强奸罪11件13人,涉嫌猥亵儿童罪13件13人,涉嫌介绍卖淫罪2件3人,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1件1人。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一是犯罪主体以未婚男青年和已婚中老年男子居多,未成年人也占有一定的比例。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涉及各个年龄段,其中不满18周岁的2人,占6.67%;18-30周岁的12人,占40%;30—60周岁的16人,占53.3%;其中,年龄最小的15周岁,最大的57周岁,未婚者占50%,已婚者占50%。

二是犯罪主体文化程度低,外来人员比重较大。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30名犯罪嫌疑人中,文盲2人,小学文化2人,初中文化16人,高中以上文化10人,初中以下文化占66.7%。

从犯罪主体的职业上看,农民2人,无业人员12人,外来务工人员8人,企、事业单位2人,学生1人,个体户5人,其中外来人员占80%。

三是被害人以不满14周岁的外来女童居多。

27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皆为女性,且从年龄分布上看,6周岁以下4人,6-13周岁19人,14-18周岁8人。

可见,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均有受到侵害,其中受害者中年龄最小的仅2周岁;被害人低龄化趋势明显,14周岁以下的幼儿园、小学和初中生所占比最大,高达77.4%;被害人多为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非本市户籍的被害人占比达84%。

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思考

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思考

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思考在当今社会,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不断升温的趋势,已然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和制度也越来越严格。

本文将从刑事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

一、完善未成年犯罪预防机制未成年人的童年时期往往充满各种危险和不确定性,很可能会遭受性侵害,因此,确立未成年犯罪预防机制尤为重要。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加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区教育等方面的宣传和培训,让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和教师深刻认识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并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

二、提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律惩罚力度目前我国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律惩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足够遏制这种犯罪的作用。

要提高刑事法律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力度,加大司法力度,对犯罪分子进行更为严厉的判决。

应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性措施,针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提高处罚的威慑力和打击效果。

三、完善相关机构的协同作用在处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问题上,各有关部门之间信息不互通,协同不够,造成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不同地方进行不同的犯罪,并产生跨地区的影响,加大了侦查的难度和延误了控制犯罪的时间。

因此,应当建立相关机构在信息收集、交流、协调行动方面进行更紧密的协作,加快侦破案件,对犯罪分子的打击更为有力。

四、重视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宣传和媒体曝光我们需要让公民意识不仅停留在“不要对未成年人犯罪”上,更要尽可能让这种公共道德趋于共识。

此时,涉及到媒体的责任和角色。

媒体应该真正站在社会和群众的立场上,保持警报状态,及时报道和曝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让公众能够了解这种情况的存在和危害。

在某些案件中,还可以进行实名曝光,让公众关注到犯罪的行为,避免类似的行为再次发生。

五、规范和加强监督对于刑罚中幸存者和被害者的权利保护,我们应当尽可能地保障。

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分析

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分析

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分析一、2005年1月—8月期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统计分析近年来,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害的案件逐渐增多,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通过对网上报道案件的搜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整理。

2005年1月到8月,我们从网上找到了138个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1、从作案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亲疏关系来看,未成年人的父亲、亲属或其他熟人进行性侵害的有96个案件,占到案件总数的69.6%;属于陌生人作案的有42件案件,占到案件总数的30.4%,其中:(1)未成年人亲生父亲、养父、继父或者其他家庭近亲属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犯的共有14件,占总数的10.1%,占到熟识的人的15%。

其中,亲生父亲强奸女儿的有5件,养父强奸养女的有2件,继父强奸继女的有3件;叔叔强奸侄女的有2件,外公强奸外孙女的有1件,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是母亲引诱孩子卖淫。

(2)被学校老师、校长性侵害的有15件,占到总数的10.9%,占到熟识的人作案的15.6%。

其中,发生在小学的案件有11件,发生在中学的有4件;发生在乡村学校、镇学校的有12件,占到所有教师性侵害案件的80%。

(3)被邻居或其他熟识的人性侵害的有67件,占到总数的48.6%。

其中绝大部分是邻居、同村人的性侵害,共有39件,占到熟识的人中的58.2%,其中,发生在乡村、镇中的邻居和同村人的性侵害有25件,发生在城市中的有12件;其他熟识的人还包括同学及其朋友性侵犯的有10件;网友作案的有5件;父亲的同事、好友作案的有2件;单身母亲的同居人作案的有1件;外出打工遭老乡性侵害的有4件;打工妹被老板的儿子强奸的有1件、被老板强奸的有1件;(表)姐逼迫表妹卖淫的有2件;工厂的同事强奸的有1件;未满14岁幼女与“恋人”谈恋爱同居的有2件。

(4)陌生人作案的性侵害案件有42件,占到总数的30.4%,一般持续时间不长。

其中,采用尾随跟踪孩子放学或下班、威胁作案的共有13件;以外出找工作诱骗女孩出走强奸的有4件;歹徒深夜闯入农村学校或学校附近学生的租房内猥亵、强奸女学生的有4件;多名少年劫持并轮奸少女的有3件;利用迷信“驱魔”要和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有2件;借口让女孩帮忙找人而强奸的有2件;让他人采用欺骗、强制等手段为自己介绍处女的有2件;罪犯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注意猥亵女童的有2件;假冒记者照相来进行性侵犯有1件;公安副局长强奸嫖宿幼女的有1件;医生以检查身体为名强奸幼女的有1件;自己想外出打工被骗而遭强奸的有1件;打工妹因工伤住院而被陌生人闯入病房强奸的有1件;强奸弱智女孩的有1件;与家人赌气出走被强奸的有1件;旅客强奸所住的宾馆服务员的1件;女童半夜被“不明”老翁抱到村边强奸的有1件;女孩错搭车被司机强奸的有1件;警察以检查为名将少女带到郊外强奸的有1件。

性侵案例分析:真实事件中的教训

性侵案例分析:真实事件中的教训

性侵案例分析:真实事件中的教训性侵案例是社会上一个令人不安的问题,许多人遭受到性侵犯的伤害,这背后往往有着各种复杂的心理和社会因素。

在我们的生活中,总会听到一些关于性侵犯案件的新闻,这些真实事件中包含了许多值得我们警惕和反思的教训。

通过对性侵案件的深入分析,我们不仅可以更好地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还能学习到如何预防和应对这些情况。

以下是几个真实性侵案例的分析,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和思考。

案例一:校园性侵在校园中发生的性侵案例是一种特别让人震惊的事件。

通常情况下,受害者是一些年轻的学生,而施暴者则可能是老师、同学或其他校园工作人员。

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可能会感到很难启齿,因为他们常常担心会受到更多的伤害或排斥。

校园性侵案例中一个重要的教训是加强校园的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培养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教育他们如何辨别和拒绝不当的行为。

案例二:家庭性侵家庭性侵是一种更加隐蔽的性侵犯形式。

通常情况下,施暴者可能是受害者的家庭成员,如父母、亲戚或家庭朋友。

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往往会感到内疚和恐惧,难以寻求外界的帮助。

家庭性侵案例中的教训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信任。

家庭成员需要建立开放的关系,不断强调尊重和爱的重要性,让受害者明白他们没有错,鼓励他们勇敢地站出来说出真相。

案例三:工作场所性侵在工作场所发生的性侵案例也并不少见。

施暴者可能是同事、上级或下属,也可能是客户或外部合作伙伴。

工作场所性侵案例不仅破坏了工作环境的和谐,还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身心伤害。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需要建立明确的性骚扰和性侵犯防范机制,加强员工的意识培训,让每个人都能清楚地了解什么是不被允许的行为,以及如何寻求帮助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总的来说,性侵案例是一种令人绝望的犯罪行为,我们不能对其视而不见。

通过学习和分析这些真实事件中的教训,我们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应对性侵犯,保护我们自己和我们身边的人。

只有当每个人都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积极采取措施时,我们才能建立起一个更加安全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性侵未成年人刑法适用若干疑难与争议问题辨析

性侵未成年人刑法适用若干疑难与争议问题辨析

性侵未成年人刑法适用若干疑难与争议问题辨析姚建龙 林需需*内容摘要 《性侵意见》的施行,并未废止奸淫幼女采取接触说的既遂标准。

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情节恶劣”加重情节的认定,应结合《性侵意见》综合分析,危害性与《刑法》第236条第二至四项相当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同时,猥亵儿童罪“在公共场所当众”加重情节的认定,狭义的文义解释过分限缩了犯罪圈,实践中只要场所具有相对的开放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场,有被他人感知的可能性的,就可以认定为该加重情节。

以非直接接触方式实施的非传统型猥亵儿童罪,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的,就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关键词 奸淫幼女 猥亵儿童 加重情节 性侵意见 完善适用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但近些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

为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为预防和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近些年来,这一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例如,由于这一意见对奸淫幼女既遂标准未予以重申,司法实践中存在理解的偏差;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加重情节第1款“情节恶劣”标准未明确,猥亵儿童罪加重情节“其他恶劣情节”也缺乏标准,造成司法实践中无法认定或处理意见不统一。

再如,对于猥亵儿童*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林需需,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罪中“在公共场所当众”加重情节的认定存在争议;利用网络等非直接接触方式猥亵儿童的,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意见也不统一。

除此之外,《性侵意见》本身一些规定的合理性也值得商榷。

2018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1—43号),其中第41、42号案例有针对性地回应和明确了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若干争议问题,但在学理上仍有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对社会稳定和道德伦理产生深远影响。

当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疑难问题层出不穷,亟需深入研究并寻求有效的解决对策。

本文旨在探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疑难问题,分析其成因、影响及应对措施,以期为预防和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参考。

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疑难问题1. 证据收集与认定难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与认定是关键环节。

由于受害者往往年龄较小,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回忆能力有限,导致证据的收集难度较大。

同时,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法律制裁,使得证据的认定更加困难。

2. 犯罪动机与心理分析不足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和心理复杂多样,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因素。

当前,对犯罪分子的动机和心理分析不足,导致无法从根源上预防和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3.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在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例如,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对涉案人员的追诉时效等问题存在争议。

三、解决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疑难问题的对策1. 加强证据收集与认定为提高证据收集与认定的效率和质量,应采取多种手段。

首先,加强对受害者的心理疏导和保护,提高其回忆能力和陈述能力。

其次,加强科技手段的运用,如DNA鉴定、视频监控等,为案件侦破提供有力支持。

最后,完善证人保护制度,鼓励证人积极提供证言。

2. 深入分析犯罪动机与心理为从根源上预防和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应深入分析犯罪分子的动机和心理。

这需要加强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公众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加强对涉案人员的心理干预和治疗,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

3. 完善法律制度为更好地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明确量刑标准,使法官在判决时能够有明确的依据。

浅析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成因及其对策

浅析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成因及其对策

浅析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成因及其对策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这类案件不仅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而且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大的痛苦。

为了预防和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有必要深入分析其成因,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成因1. 家庭因素(1)家庭教育缺失:部分家长对未成年人缺乏正确的性教育,导致孩子对性知识缺乏了解,容易受到不法侵害。

(2)家庭环境不良:家庭暴力、父母离异等因素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心理扭曲,从而诱发性侵害行为。

2. 社会因素(1)社会风气:部分社会风气浮躁,色情信息泛滥,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产生不良影响。

(2)网络传播:互联网上大量存在不良信息,容易误导未成年人,增加性侵害风险。

3. 学校因素(1)学校教育不足:部分学校对性教育重视不够,导致学生缺乏防范意识。

(2)校园安全管理不到位:学校对校园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容易导致性侵害案件发生。

4. 司法因素(1)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法律法规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2)执法不严:部分执法人员在办理性侵害案件时,存在宽松执法、姑息养奸现象。

5. 个人因素(1)心理扭曲:部分性侵害者自身心理扭曲,追求刺激,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

(2)好奇心驱使:一些未成年人因好奇心驱使,尝试接触不良信息,进而诱发性侵害行为。

二、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对策1. 家庭层面(1)加强家庭教育:家长要对孩子进行正确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防范意识。

(2)营造和谐家庭环境:家长要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

2. 社会层面(1)净化社会风气:政府要加大力度整治社会风气,严厉打击色情、暴力等信息。

(2)加强网络监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杜绝不良信息传播。

3. 学校层面(1)完善教育体系:学校要重视性教育,将性知识纳入课程体系。

(2)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学校要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对连日多发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思考

对连日多发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思考

对连日多发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思考摘要:近日各地连发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不仅是对师德和校园安全的拷问,更是对法律的亵渎。

本文通过对性侵未成年案件的特点及成因分析,旨在对实践中司法机关处理性侵未成年案件提供更合理的应对方式,既打击、预防性侵未成年的人犯罪行为,又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的隐私。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特点;预防一、问题的提出5月8日海南万宁发生“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到5月27日,20天内至少有8起涉嫌猥亵或强奸幼女案被曝光。

而这,还仅仅是被公开报道的案件。

[1]实际上,又有多少孩子被伤害,我们不得而知。

为什么屡屡有为人师者将魔爪伸向无力反抗的孩子?怎样才能让这些脆弱而无辜的孩子免受摧残和侵害?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1)农村及城乡未成年人为此类案件受害者居多,尤以留守未成年人为受害人的更多通常偏远农村和城乡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这就造成这些信息和意识略显欠缺的农村和城乡地区未成年人成为性侵对象可能性因素;而这之中的留守儿童,由于父母常年在外所造成的亲情缺失,这些孩子更容易依赖长辈、老师、亲属的关爱,更容易被不法分子所伤害。

(2)作案时间长,行为及其恶劣,后果严重(3)多为熟人作案据统计,在未成年女性遭性侵害案件中,40%的侵害者是她们认识的邻居、社区成员,47%的侵害者是和她们有血缘关系的人,只有8%—10%的侵害者是陌生人。

从已发案件看,侵害人中有老师、养父、祖父、监护人、亲戚、托管人、街坊邻居、老板、工头等。

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长者身份、权势、地位和未成年人的年幼无知,以“爱抚”、“关照”为名而施加性侵害,很容易使被害人丧失警惕。

[2]三、性侵案件为何频频发生(1)加害人道德观念、法律意识淡薄,一味满足自己低级生理需求加害人往往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懂得尊重他人,加之,从影视、音像制品以及网络中出现了大量信息垃圾,里面充斥着色情等淫秽信息。

在这些“海洛因”的引诱下,那些追求低级庸俗生活情趣的潜在的加害就可能产生邪恶的侵害念头。

性侵幼女犯罪的主观认定及实践困境

性侵幼女犯罪的主观认定及实践困境

性侵幼女犯罪的主观认定及实践困境发布时间:2021-03-29T15:29:24.770Z 来源:《中国教工》2020年32期作者:李明珠[导读] 当前社会,性侵儿童犯罪率逐年上升,不仅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和权威,也使得民众朴素的道德观念一次次遭受冲击。

李明珠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00摘要当前社会,性侵儿童犯罪率逐年上升,不仅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和权威,也使得民众朴素的道德观念一次次遭受冲击。

本文旨在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进行论述,对性侵幼女犯罪中性同意年龄、主观“明知”的认定、司法实践疑难问题以及漏洞完善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使得性侵幼女犯罪能够得到更好地法律规制。

关键词:性侵幼女;性同意年龄;明知;实践困境;幼女保护一、性同意年龄的立法及修正我国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并从重处罚。

在实务中,幼女的年龄标准是不满14周岁,即只要行为人故意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

基于对幼女性权利的特殊保护,刑法在此采取家长主义,通过限制不满14周岁幼女的性自由来对幼女进行保护,所以不能抛开年龄单纯以是否发育成熟为判断。

当前世界各国有提高性同意年龄的趋势,因为研究表明,人到了18岁之后性心理才逐步地发育成熟,才能够正确认识两性关系。

当能够合理并主动控制自己的性冲动和性行为时,才可以基于此而获得性自由的权利。

因而许多国家也将性同意年龄予以提升,并将性侵犯罪的保护对象扩大到少女,并根据形势政策的需要将性同意年龄规定为几个幅度。

[[ []罗翔.刑法学讲义[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20:315-316.]]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及司法实践,我国的性同意年龄也分为几个不同幅度,例如将对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分为12岁、14岁两个年龄段,以此更好地科处犯罪和分级量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36条加重情节中新增了一条:“(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如此,对于不满十周岁幼女的性侵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适用加重的法定刑,从立法层面对低龄幼女的特殊保护得以体现,但性同意年龄红线在实践中仍面临着很多问题。

浅谈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发案原因及防范建议

浅谈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发案原因及防范建议

浅谈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发案原因及防范建议2022年以来,庆云县公安局共立性侵案件9起,而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案件5起,其情节恶劣,对未成年受害人身心造成严重危害。

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破获的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并针对如何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进行一些探索。

案例一、2022年2月12日,庆云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在庆云县街道办事处刘某被人强奸。

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

经了解:2022年2月12日,刘某得知其女儿刘某(女,13周岁)在庆云县街道办事处被强奸。

案例二、2022年2月20日,庆云县妇幼保健院医生发现杨某(女,12周岁)来其医院进行流产,因杨某系未成年人,遂将该情况上报庆云县公安局。

案例三、2022年3月25日,庆云县妇幼保健院向庆云县公安局移交线索:王某(女,9周岁)在其医院就诊过程中,医生发现其疑似被性侵。

案例四、2022年4月7日,在庆云县城区供销商厦附近,刘某报警称怀疑其女儿杨某(女,13周岁)与别人发生性关系,经对其女儿进行询问,杨某承认与男子纪某发生过性关系。

案例五、2022年5月13日,庆云县人民医院向庆云县公安局移交线索:石某(女,15周岁)到庆云县人民医院做流产手术,因其系未成年人,疑似被性侵,遂将该情况移送我局审查。

一、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一)家长监护不到位。

未成年人成为受害人,是学校、家庭教育的缺失,更是监护人未尽到教育、监护责任。

家长往往会提醒孩子要防范不怀好意的陌生人,但对自己和孩子身边的人却疏于防范。

被侵害人年龄小,辨别是非能力低,无防范心理,容易被诱骗;再加上家长的保护性措施不到位,导致孩子容易遭受性侵。

而在遭到性侵后,孩子往往会因为担心父母的责骂及别人的歧视而羞于启齿,这更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

如:石某被强奸案中,石某父母离异,孤苦伶仃四处漂泊,已怀有6个月身孕,家长却浑然不知。

(二)法律常识缺乏。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法律知识缺乏,对国家制定的对未成年人保护上相关法律根本不了解。

性侵未成年人的惩治与防范

性侵未成年人的惩治与防范

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年第4期性侵未成年人的惩治与防范【主题导引】性侵未成年人是一种严重挑战道德和文明底线的行为,其不但会严重影响受害人的健康成长,而且许多家庭会因此坠入深渊。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事件频现报端,不断挑动着公众的神经,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

虽然现行刑法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较高的刑罚,司法机关也不断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性侵未成年人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究其缘由,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举足轻重,但法律因素的作用也不容忽视。

实践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存在发现难、证明难、定性难等司法问题,从而导致只有部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真正进入司法程序。

正如贝卡利亚所言,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厉性,而在于其必定性。

如果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不能进入司法程序,性侵行为人不能受到相应的惩罚,那么,性侵未成年人现象屡禁不止也将势所必然。

因此,如何解决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证明难和定性难等问题,已经成为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现象的关键所在。

如何认定或判定猥亵儿童罪的行为内涵、手段方法、主观上“明知”以及加重处罚情节等影响该罪定性及量刑的问题,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

刘宪权教授等认为,猥亵儿童罪的行为内涵因行为对象性别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被害人是女性的场合,猥亵具体表现为除奸淫行为之外所有伤害女性性羞耻心的行为;在被害人是男性的场合,猥亵还包括强迫男性与自己发生性交的行为。

在界分猥亵儿童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时应以有无性交目的以及性器官接触作为判断标准。

强制猥亵罪的行为手段包括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这些行为手段在刑法上均具有特定含义;猥亵儿童的行为人无论采取什么手段均可构成犯罪。

猥亵儿童罪以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儿童为前提,分则个罪中的“明知”与总则故意犯罪中的“明知”存在“明知”内容以及证明程度的差别;猥亵儿童罪中的“明知”包括知道与应当知道,应排除确实不知;应当知道是推定的“明知”,推定的“明知”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行为人举证对不满12周岁儿童的年龄“确实不知”的,只有在极端例外的特殊情况下才可被采纳。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青少年性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在性行为中违法犯罪的行为。

这类案件在当今社会中时有发生,给受害者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痛苦。

本文将对几起青少年性犯罪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案件背后的原因和应对之策。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发生在学校的案件。

一名未成年男生在学校内对一名女同学进行性骚扰,引起了广泛关注。

经调查发现,该男生在家庭环境中缺乏父母的关爱和教育,导致其性观念扭曲,无法正确对待他人。

此外,学校对性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也是导致这起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针对这种情况,学校和家庭需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性教育,教导他们正确看待性行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需要家庭成员的关爱和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另一起案例发生在社区中。

一名未成年男孩在社区内对一名小女孩进行性侵犯,引起了社会的愤怒和谴责。

经调查发现,该男孩在家庭中受到家暴和虐待,导致其心理扭曲,无法正确对待他人。

同时,社区的监管和教育也存在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和干预这起案件。

针对这种情况,社区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性观念和行为规范,同时也需要家庭成员的关爱和照顾,避免出现家庭暴力和虐待的情况。

最后,我们来看一起发生在互联网上的案件。

一名未成年男孩通过网络对多名女性进行性骚扰和侵犯,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经调查发现,该男孩长期沉迷于网络色情和暴力内容,导致其性观念扭曲,无法正确对待他人。

同时,监管部门和网络平台的管理也存在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这种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社会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教育和监管,帮助他们正确看待网络内容,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需要监管部门和网络平台加强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不良行为。

综上所述,青少年性犯罪案件的发生与家庭、学校、社区和网络等多方面因素有关。

对于这些案件,我们不能简单地进行惩罚和谴责,更需要从根源上进行预防和教育。

只有家庭、学校、社区和社会各方通力合作,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性犯罪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调查报告:关于农村女童遭性侵问题的调查和思考

调查报告:关于农村女童遭性侵问题的调查和思考

调查报告:关于农村女童遭性侵问题的调查和思考近年来,性侵女童的罪行不时见诸报端。

2015年至今,区检察院未检部门起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11件12人,其中农村留守儿童遭受不法侵害案件3件,均为性侵女童案件。

被性侵女童多为10岁左右,最小的被侵害时年仅6岁,受害人数高达20余人。

案件显示,农村留守女童受害者多,犯罪者包括农村老人、乡村教师、打工者等。

老年犯罪者,一般是被害女童的邻居、同村人或家长的朋友、亲属。

他们通常利用熟人的友善和信任,接近并伤害被害人,且不少人多是利用受害人的好奇心或给予小恩惠进行引诱,减少受害人的防备心理,以便实施犯罪。

对近年来的女童被性侵案进行了调研分析,究其原因,主要是:首先是女童之弱。

女童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差,揭发犯罪人的可能性小,以致犯罪嫌疑人变本加厉,多次实施犯罪行为。

大多数遭到性侵的女童在被伤害的第一时间都未向家长、同学或老师“举报”,孩子们一方面羞于启齿,另一方面,由于家长长期不在身边,留守女童从小缺少父母的关爱,胆小怕事、性格内向,遇事独自承受,找不到人诉说心声,特别是遭遇亲人、熟人侵害的时候更不敢声张,也使得他们遭受侵害甚至多次遭受侵害的可能性更大。

例如犯罪嫌疑人李某多次在家中趁其外孙女张某某熟睡之机对张某某施以奸淫。

其次是法律之殇。

目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大多是笼统的规定,没有实施细则,很难落地。

据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2年实施,200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但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其中的很多内容已显陈旧、过时,且不具可操作性。

比如当一个孩子受到性侵以后,除了公安机关,我们还能向谁去申诉、去报案?这里面都存在着一个法律的可操作性问题。

目前,法律打击力度显然还不够,对性侵犯采取的措施还难以达到遏制犯罪不断发生的作用,也就是“相对来说犯罪成本较低”,嫌疑人通过哄骗、利诱等方式可获取信任实施犯罪。

例如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卫生站购买了可以上网的台式电脑和带小游戏的手机,当地农村家庭多数没有电脑,孩子们喜欢去卫生站玩耍,于是陈某某趁他们上网、玩游戏之机实施猥亵。

【实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疑难及要点

【实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疑难及要点

【实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疑难及要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疑难问题证据是刑事案件的基础和核心。

收集、审查并运用证据来还原和重现已经发生的性侵害事实真相,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工作。

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言词证据方面,表现为证据之间矛盾突出,很多案件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各说一词,呈现“一对一”的证据状况;客观性证据方面,部分性侵案件证据因时空所限可能不复存在,也可能因报案时间迟滞及侦查人员办案经验、侦查方向等因素导致灭失。

言词证据复杂多变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模糊的特点,性侵案件本身就具有物证少的特征,尤其是猥亵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很少留下作案工具和犯罪痕迹,因此对于言词证据的收集、审查就变得至关重要。

1.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具有不确定性。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在整个证据链条中应当作为核心来分析,但对其陈述的效力考察应当慎重。

由于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感知、认知和记忆能力不能达到一般成年人的水平,部分表达会有粗疏、模糊的特点,且有些被害人遭受性侵害持续时间较长,被害人对案发的前后情况可能会记忆不清,其陈述往往存在漏洞和缺陷。

从案发地点看,性侵犯罪多发生在室内及其他封闭或偏僻场所,案发环境的特殊性制约了未成年被害人的感知,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被害人的识别能力,致使被害人在描述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或现场情况方面可能与事实有所出入;有些未成年被害人因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中,表现出精神紧张、惊恐甚至晕厥,对案件发生的某些情况则可能产生记忆混乱、中断或错觉;有些未成年被害人出于对犯罪分子的强烈憎恶,可能在陈述中存在夸大其词的情况;有的未成年被害人与犯罪分子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涉及被害人的内心隐私和社会形象,被害人对此可能闪烁其词或者掺杂一些感性因素;一些被害人与犯罪分子之间的特殊关系造成的外部舆论压力,也会影响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与稳定性,有的前后反复,时而承认“自愿”时而又说“被迫”,反映了被害人的情绪波动与利益衡量;还有的被害人因系幼儿,确因年幼无知不具备完整的表达能力,法定代理人通常会在侦查询问中代为表述或者解释,可能存在与事实出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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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实务问题分析
2013年10月24日,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理念、程序保障、法律适用等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对实践起了较好的指导作用。

但在实务中该类案件的办理仍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检视,本文作逐一探讨。

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的问题
(一)办案程序方面的问题
检察机关目前积极探索并建立未成年人被害人刑事案件专业化归口办理制度,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办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但是由于侦查机关业务涉及面广、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数量总体较少等原因,目前侦查机关尚未建立性侵案件专办制度,通常都是随机分派案件,侦查人员缺乏专业培训,导致办案程序中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完善的问题。

1、询问过程不规范,容易造成被害人“二次伤害”
未成年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后,心理和情感会比较脆弱。

有的侦查人员询问过程不规范,言语、态度和方式方法不合适,往往会让被害人遭受到二次伤害。

比如未成年被害人是女性,询问时没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某市基层检察机关受理的17 件性侵女性未成年人案件中,有8起无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又如侦查人员在实践中并未严格执行《意见》第14条规定的“一次询问”原则,在上述17件案件中存
在2次以上询问的案件就有8件,多次询问致使被害人被二次伤害,加深其内心创伤。

2、未成年人近亲属在诉讼中存在“身份重叠”
《意见》规定询问未成年人被害人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为照顾被害人情绪、方便取证多选择让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询问,但未成年人在案发后也会将被性侵事实告知父母。

被害人的父母既是法定代理人同时又是本案的证人,这种双重身份的重叠往往会造成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内容上出现重合的情况,可能影响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

3、忽视了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明效力
性侵案件的隐蔽性、“一对一”特点导致了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容易出现翻供。

侦查阶段录音录像能够系统记录取证的全过程,既能够证明取证的合法性,又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

但有的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供述的重视不足,忽视了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明效力,导致一些性侵案件的认定难度较大。

(二)证据收集方面的问题
1、证据收集缺乏全面性
有的侦查机关在实践中仍存在较浓厚的“口供情结”,侦查工作多围绕口供展开,对客观性证据的重视不够。

具体到性侵案件中,往往认为在有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稳定的有罪供述,作案经过、细节能大致吻合的情况下,即可认定犯罪。

因此在证据收集中,容易忽视对一些客观性证据比如QQ聊天记录、手指缝、阴道拭纸物、乳头
擦拭物等生物检材进行提取。

如田某强奸案,被害人在被强奸次日通过QQ聊天告知好友其被性侵事实,但侦查机关并未调取聊天记录。

这类问题在猥亵儿童案件中更为突出,因猥亵行为方式通常未给未成年人的性器官或外部器官造成较为明显的实质损害,常出现即使提取检材也未发现犯罪嫌疑人DNA或损伤等情况,故有的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客观性证据的积极性并不高。

2、证据收集存在困难
一是有的案件报案时间滞后导致证据保存不及时,客观性物证灭失。

有的未成年被害人因年龄小对性侵行为认识不够、受到犯罪嫌疑人威胁或者出于羞耻感选择逃避等原因,不敢及时告知家长或报案,导致难以及时取得客观性证据。

如金某强奸案,被害人在被性侵七天后因找人报复犯罪嫌疑人故而案发,已错失最佳取证时间,从被害人阴道提取的拭纸上未检出犯罪嫌疑人的DNA,不利于指控犯罪。

二是“一对一”的证据情形居多导致细节认定难。

不少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发生在熟人间,持续时间较长、次数多,但由于被害人记忆上的问题能够证明的往往只有很少的事实。

如何某强奸案,被害人晋某称2013年至2014年期间强奸次数有几十次,但性侵的时间、地点、场景等细节已记不清,而犯罪嫌疑人何某讲最多只有七八次,最后就低认定。

三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意图认定难。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为避重就轻,往往否认自己具有强奸的意图,辩解仅仅是想猥亵。

比如刘某猥亵案中,刘某先对被害人实施了摸胸、摸阴道等行为,后脱下自己的裤子正打算进一步实施时被别人发现,故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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