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政府消防工作通知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5]140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7.01【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一日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市公安局二○○五年六月十七日)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努力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消防安全保障体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甬政发〔2005〕3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一)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
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近年来,我市消防安全工作虽然得到明显改善,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安全保障。
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市消防工作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消防安全责任制尚未得到很好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全社会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仍然较弱。
为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确保消防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0•【字号】饶府办字〔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2024年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消防工作目标任务》、《2024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已经第53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于2024年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2024年6月20日2024年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消防工作目标任务一、责任目标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有效预防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一般亡人火灾事故,重要节点、重大活动期间不发生亡人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
二、重点任务(一)每季度听取一次消防安全形势汇报,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消防工作,推动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规范运行消防安全委员会,年内至少举办一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业务培训班;配合搭建消防监管调度平台,配备消防移动执法终端(详见附表1)。
(二)扎实推进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治理等专项整治。
将消防安全纳入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平安建设、城市更新、乡村振兴、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范畴。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大政发[2013]4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大政发[2013]43号)为切实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整治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各类火灾尤其是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市公安机关将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自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层地下建筑为重点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危害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全力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
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一、各单位、场所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并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确保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确保各类消防设施设置配备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消防水源充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严格履行用火、用电制度,保障消防安全。
二、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凡是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在门窗上设置栅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人员密集场所,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运政办发[2009]19号【发布部门】运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2.18【实施日期】2009.0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运政办发〔2009〕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全面改善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创造和谐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市公安消防支队制订了《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强化消防安全工作,深刻吸取省内外亡人火灾事故教训,有效整治火灾隐患,改善我市消防安全环境,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制订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加强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使违反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储存等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立即停业整改;对证照齐全并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加强监管。
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监管部门建立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改善,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更加健全,亡人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组织领导根据需要,市政府成立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市领导组)及办公室和市联合检查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检查组)。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潮州市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潮州市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9•【字号】潮府办[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潮州市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潮府办〔2004〕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公安局制定的《潮州市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潮州市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明电[2004]75号)精神,为积极预防和消除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的火灾隐患,遏制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派出所、工商所的作用,加强消防宣传培训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消除“三小”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为我市加快发展、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联合行动、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开展。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陈建新副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局陈志强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工商局、经贸局、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办、卫生局、体育局、安监局、消防局等单位各一位领导为成员。
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济政字〔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字〔202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18日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313号)、省应急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2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切实提升全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济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一)强化单位主体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主动消防”意识,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要健全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细化明确人员职责。
要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公示承诺制度和“10.30.60”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6•【字号】宁政发[2012]89号•【施行日期】201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2]8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六日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日益增大,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同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同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日益突出,消防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降低火灾危害,切实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2〕32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一)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
各区县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各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将消防安全与本行业、系统工作一并部署、考评,完善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横向互通、上下联动的消防工作协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建立“全民”消防工作机制,整合社会各方资源,积极规范和发展公益消防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
(二)加强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
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审批、同步实施。
总体规划中没有消防规划专篇的,规划、住建部门不予审批。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公安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滨海新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公安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滨海新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津滨政办发〔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消防管理正文转发区公安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滨海新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区公安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滨海新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和改进滨海新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65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一)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落实。
新区政府和各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层层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 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各管委会和相关部门也要结合本区域和所属单位实际,在原有考评机制上,制定和新区相适应的考评标准,明确考评内容、确定考评范围。
从今年起,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并建立考评档案。
确保每年的消防工作有部署、有考核、有落实,消防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不断提高。
(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断推进。
2012年,建设中心渔港站等10座消防站,2013年建设大田站等9座消防站,2014年建设旅游区站等9座消防站,2015年建设高新区规划十路站等9座消防站。
新建滨海新区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战勤保障大队,选址筹建滨海新区消防培训基地。
消防水源、道路、通信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消防车辆、装备、器材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消防灭火药剂储备充足,满足防火灭火、抢险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中府办[2006]87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06〕87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市公安消防局《中山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九月三十日中山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方案(2006-2008)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高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和广东省《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101号),结合我市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坚持标准,全面推进,用三年时间,在全市逐步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以公安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农村专兼职消防队(安全消防站)和单位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全面覆盖镇村,有效控制各类火灾事故的具有中山特色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建设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发〔2006〕101号)和《广东省消防工作“十一五”规划》(粤发〔2006〕68号)以及《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全市各级政府和单位应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队。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9•【字号】大政办发〔2015〕109号•【施行日期】2015.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10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9日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平安大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依法履行消防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消防安全实际,按照立法权限推动完善地方性法规,及时出台政府规章,依法依规开展消防工作。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明确本地区消防工作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杭州市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杭州市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杭政办[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杭州市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通知(杭政办〔2007〕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订的《杭州市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七日杭州市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二○○七年一月九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以及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消防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06〕1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标准。
一、乡镇建设标准(一)组织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确定1名乡镇领导分管农村消防工作。
定期召开消防工作分析会,每半年不少于1次,研究和解决重大消防问题,部署消防工作任务。
(二)落实责任。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与驻乡镇各部门、各村及乡镇级企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
(三)设施建设。
已有总体规划的乡镇必须制定消防专项规划或在总体规划中明确消防方面的相关内容。
设有自来水管网的建制镇,必须按标准设置消火栓,确有困难的要充分利用河道增设供消防用水的取水口,配备消防器材;缺水地区必须修建消防水池,确保消防用水。
要结合农村道路建设,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四)队伍建设。
除公安消防站或合同制消防站保护半径内的乡镇外,经济发达的乡镇都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队伍,配备常规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完善乡镇财政经费保障机制。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局揭阳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局揭阳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揭府办[2012]114号•【施行日期】201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局揭阳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揭府办〔2012〕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公安消防局《揭阳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公安消防局联系。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揭阳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市公安消防局)为深化“防火墙”工程建设,巩固“清剿火患”战役成果,扎实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有效排查、整治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全省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全省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等为指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总体思路,完善基层消防组织,整合社会力量,落实部门依法监管,强化单位自我管理,建立保障机制,不断提升火灾综合防控水平。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全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谢耀琪副市长任组长,陈家斌(市政府)、林利潮(市公安局)、郑金华(市公安消防局)任副组长,陈镇明(市公安消防局)、黄克新(市城乡规划局)、吴晓昊(市安监局)、林钦雄(市工商局)、李文胜(市文广新局)、黄彦文(市房管局)、杨金河(市旅游局)以及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由陈如生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处全体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日常信息收集报送、协调推进等工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30•【字号】六政[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六政[2006]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皖政发〔2006〕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我市通过持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火灾防控能力明显提高,火灾形势持续平稳,但必须清醒地看到,火灾隐患还大量存在,潜伏着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危险。
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将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把这一关系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要建立健全和落实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考评。
各级政府要层层签定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实施“一票否决”制度。
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7•【字号】荆政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的通知(荆政发〔201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湖北省消防条例》,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消防工作问责制。
现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外聘消防员工资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应当统筹城乡消防工作,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市政府负责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完善消防通信指挥、战勤保障系统和灭火抢险救援区域协作机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四)市政府每年初与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别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灭火演练,并根据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志愿或治安联防消防队。
(六)各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3•【字号】榆政办发[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07〕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三月三日榆林市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国务院15号文件和省政府56号文件精神,推动“十一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的深入开展,为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预防和遏制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为动力,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不断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依法治火、专群结合,大力提升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坚持科技先行、科技强消,努力掌握新形势下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主动权,推动消防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榆林”,建设西部经济强市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
三、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2006年国务院15号文件和省政府56号文件在我市顺利贯彻实施,达到预期的目标,市政府成立贯彻“两个文件”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以市公安、建设、财政、工商、文化、教育、安监、旅游、劳动、消防等部门为成员,负责抓好全市消防工作的落实,指导并督促各县区消防工作的落实。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2•【字号】苏政办发[2004]56号•【施行日期】2004.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公安部、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发〔2004〕4号),进一步规范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为追究火灾事故责任提供了明确依据。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消防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4月28日)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责任重于泰山。
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落实责任制,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社会各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应加强每日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制定的吉林省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制定的吉林省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吉政办发[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制定的吉林省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公安厅制定的《吉林省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吉林省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省公安厅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为加强社区消防建设,规范社区消防管理,提高社区居民消防自防自救能力,根据公安部、中央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结合本省消防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建立健全社区消防组织(一)街道办事处成立社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派出所所长担任,成员由社区居委会主任、物业公司经理、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组成。
(二)社区居委会成立消防工作组,由社区主任担任组长,由警务区警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三)社区居委会消防工作组下设消防管理办公室,确定一名专(兼)职干部任主任,成员由义务消防队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及驻区单位保卫负责人组成。
(四)建立社区义务消防队,由物业企业、社区单位职工、保安队员组成。
(五)组织建立消防志愿者队伍,由退伍军人、公安民警、单位安全干部和热心消防工作的群众组成。
二、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制订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制度。
包括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例会、居民防火公约、防火检(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社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工作考评奖惩等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范管理。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开展冬季防火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开展冬季防火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12.16•【字号】•【施行日期】2005.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开展冬季防火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开展冬季防火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全面开展冬季防火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市公安局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为确保我市冬季消防安全,根据全国进一步加强冬季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冬季消防安全大检查,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组织领导,成立加强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张璞(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戴来伟(市公安局副局长)成员:申根成(市安监局副局长)阎晓安(市教育局副局长)赵勇(市工商局副局长)李红星(市文化局副局长)姜波(市建管委副主任)南志英(市民政局副局长)赵伟民(市商务局助理调研员)马秉权(市卫生局副局长)安俊跃(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赵江畔(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吴良俊(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处长)各县(市、区)分管县(市、区)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杨五星。
二、工作目标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和《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公安部、省“11·30”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整治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防止发生重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努力降低火灾起数、财产损失和减少伤亡人员,确保元旦、春节期间消防安全。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常政发[2012]90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12〕9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2〕32号)精神,推动全市消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常州消防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全面加强消防工作领导“十一五”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积极加强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但是,当前我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与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与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各种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仍然存在。
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落实责任,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
各级政府要每年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消防工作。
要充分发挥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将消防安全任务分解到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季度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度,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要全面推进落实国务院《意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工作责任的通知-宜政办秘〔2019〕20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工作责任的通知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工作责任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消防工作责任明确如下:一、市长为市政府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长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
其他分管副市长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本区域的消防工作,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其他负责同志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三、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履行政府相关职能,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本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其他负责同志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四、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工作,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检查,推动本行业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5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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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消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各开发区社发局,市直各学校:现将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消防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要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做好消防安全演练,确保全市教育系统消防安全。
附: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消防工作的通知》 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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