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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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驻政〔2017〕42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驻政〔2017〕42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驻政〔2017〕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6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全市城市公共交通统筹协调发展,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全市范围内城市发展中的优先地位,充分发挥公共交通对改善城市交通拥堵状况、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保护环境的作用,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公益性事业,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民生工程。

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不断推出新政策、新举措大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全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得到不断提升,但总体发展滞后、可持续发展能力弱等问题依然突出。

为此,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按照“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在设施用地、投资安排、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给予优先保障,推进城市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着力构建“政府主导、保障有力、节能环保、便捷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吸引力,同时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

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道路交通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公安部门的交通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第三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各种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四条车辆、行人和赶骑牲畜应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原则通行,并严格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和管理;第二章车辆第五条凡在我省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均须持有和悬挂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证件和号牌;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车辆进行管理;第六条车辆入户转籍须在三个月内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车辆大修后,应经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方准行驶;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悬挂特殊标志的,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二客、货动机动车、正三轮摩托车,必须在车门上喷刷单位名称或地址;货运机车、挂车后厢板喷刷本车放大号;三出租汽车必须在车门上喷刷单位名称或地址及“出租”标记,小型出租车应在车顶安装“出租”字样的顶灯;四机动车必须装配灭火器材拖拉机、摩托车除外;五全挂车辆的牵引车与挂车之间的两侧必须安装安全防护网,全挂车必须安装断气制动装置;六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七机动车辆改型、报废,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严禁拼装车辆;第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试车必须遵守下弄规定:一车前后应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二由正式驾驶员驾驶;三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四不准截货和乘坐无关人员;第九条机动教练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安装专用的副制动器摩托车、小四轮拖拉机和手扶拖拉机除外;二悬挂车辆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教练车号牌;三不准乘坐与培训无关的人员;四按指定的路线行驶;第十条客运机动车、机动半挂车、平板车、铰接式客车,不准拖带车辆,装载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第十一条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连接牢固;二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为五至七米;三在雨雾天气、山区道路、冰雪道路上牵引时使用硬连接装置;第十二条残疾人专用车应由残疾人驾驶,并按核定人数乘坐;第十三条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随车携带许可证;第十四条悬挂省外号牌的机动车,在我省行驶、停留时间一个月以上的,应到停留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进行检验、登记;第三章车辆驾驶员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赤足、穿高跟鞋驾驶车辆;二服用兴奋、麻醉、安眠类药剂后在药力直接作用时间内,不准驾驶车辆;三驾驶车辆时,不准带耳塞、耳机收听广播和录音;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组织的安全学习例会;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受聘到外单位驾驶车辆,必须持有准驾车辆的驾驶证和有关证件,到招聘单位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经审验合格,方可应聘;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确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设置标记;二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听候处理,不准私自处理;第十九条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必须及时移动;并在车尾县挂警告标志,停靠在距路边四十厘米的地方,不能移动时,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二十条教练员、试车员和货车载人的驾驶员、装载危险物品的驾驶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驾驶经历或安全行驶十万公里以上;第二十一条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在城镇街道、人行道和公路上学骑自行车;二骑自行车、三轮车不准拖拉其它车辆;三骑自行车通过交叉路口左转弯时,须绕中心或按导向标志标线转弯;;第四章车辆装载第二十二条长途客车必须按核定的人数载人;货动汽车载人的,其车辆和驾驶员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验和批准;第二十三条运载易移动的物体时,应捆绑牢固,车厢内不准乘人;第二十四条未满十六周岁的人,骑自行车载物不准超过三十公斤;自行车不准两车连接载物;第二十五条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总质量超过桥梁限载标准通过时,应经公路、市政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通行手续;第五章车辆行驶第二十六条非机动车道上划有右转弯车道的,只准右转弯的非机动车通行,左转弯和直行的非机动车不准占用;第二十七条各种车辆不准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时,必须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通行手续;第二十八条机动车拖带施工机械等专用设备时,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拖接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通过五岔以上路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去向为右侧相隔一个路口的按直行通过;二去向为右侧相隔两个以上路口的,按直行通过,出路口前,应开右转向灯;第三十条机动车夜间行驶使用灯光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时速不超过三十公里的,灯光须前射三十米,时速超过三十公里的,灯光须前射一百米以外;二同方向行驶的车辆,前车已开远光灯,后车距前车不足三十米的,不准使用远光灯;三必须开启示宽灯、尾灯、号牌灯;四除雾天外,会车不准使用防雾灯;第三十一条车辆在行驶中遇到列队或残疾人横过车行道时,必须减速让行;车辆在狭窄的山区险路上会车时,靠山壁的一方,应让对方先行;各种车辆在遇有前方道路阻塞时,应在本车道内停车等待,不准穿插超越,行驶时依次顺行,不准随意停留;第三十三条驾驶各类摩托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撑伞或持物;二不准攀扶其它车辆或被其它车辆拖带;三车把上不准悬挂物品;四两车不准在同一车道并行;第三十四条公共电车、汽车在站点停车时,必须靠近站台或站点,右侧距站点或道治不得超过四十厘米;第六章行人和乘车人第三十五条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在道路上打闹、坐卧、玩耍、停留、抛物和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二不准跨越和骑坐车首分离带和行人护栏;第三十六条列队在道路上行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队伍长度不准超过三十米,超过时应分为苦干个队伍;二每队应有一人负责交通安全;三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或横过车行道时,必须注意过往车辆,服从交通民警和道口看守人员的指挥;第三十七条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与驾驶员谈话,不准指使、强迫驾驶员超速行驶;二不准妨碍、干涉驾驶员的正常操作;三车未停稳时不准上下车;四不准向车外投掷物品;五不准借红灯在车行道内停车时上下车;第七章道路第三十八条经公安机关批准,在道路两侧城市人行道、公路边沟规定的距离以外设置的摊点,必须摆设整齐,不得影响交通;沿街商店,不准在道路上营业;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新设置汽车站、货运中心站、停车场、存车处,应商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并保证交通安全与畅通;沿街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理; 第四十条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准占用道路;必须占用时,应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并遵守有关规定,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管理;举办物资交流会、庙会不准占道路,不准妨碍交通;临时占用道路装卸货物、堆物作业,应经有关部门同意,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办理临时占道手续后,方可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占用,并及时清理路面;第四十一条市政、公路管理部门挖掘维修道路时,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应事先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商定维护交通秩序的措施,设置安全防护栏绳,夜间悬挂红灯,设立绕道行驶的标志,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发绕行通告,在施工路段两端第一道交叉路口处设置绕行标志;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其他单位或个人挖掘道路,经市政、公路部门同意后,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占道施工许可证,按批准的时间、范围挂牌施工;在施工中影响道路畅通时,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派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维持维持交通秩序;第四十二条开辟专用通勤交通班车路线,设置站点,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第四十三条有关单位在道路两侧修剪、砍伐树木、维修电杆、电线或在道路附近进行爆破等作业时,必须在交通低峰或夜间进行,并立明显标志,晚上应安装红色警告灯,不准中断和妨碍交通;道路上的井盖开启时,施工单位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并及时修复加盖;第四十四条在道路两侧边沿,不准设置与交通信号灯色相同或近似的广告灯和广告牌; 任何人都不得损毁、污染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宣传牌;第四十五条横跨道路的管线、标语和道路两旁倾斜伸向路面的树枝及分隔块,慢车花池内的花木高度,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第四十六条道路出现塌方、塌陷、溢水等影响车辆通行时,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抢修;造成交通中断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通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共同采取措施;第四十七条新建、改建的道路,公路、市政管理部门应按国家规定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第四十八条全省城乡道路交通检查站,由省公安厅统一规划、设置和管理;有关部门确需上路检查时,经市地公安机关同意,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工作;未设公安检查站的地方,有关部门需依法设置检查站时,由市地公安机关报请省公安厅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公路养路费征稽部门上路检查养路费征收情况,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处罚第四十九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均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罚;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七十五条,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驾驶证:一驾驶未经批准改型、改装机动车辆的;二道路堵塞时,不按规定顺序停车,抢道行驶的;三私自将拖拉机改轮调速的;四违反规定载运危险物品的;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七十六条,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的驾驶证:一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试车的;二教练员违反教练规定的;三驾驶机动车辆超载、超员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七十九条,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也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一载货汽车和正三轮摩托车没有在后箱板喷刷本车放大号牌的;二出租汽车未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标志、未在车门上喷刷单位名称或地址、车顶上未安装“出租”字样顶灯的;三除拖拉机、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未带灭火器材的;四全挂车辆的牵引车和挂车之间没有安装安全防护网的;五任意在道路上停放机动车辆的;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一条,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二机动车号牌、放大号牌被遮盖或不按规定放大号牌、字迹不清、不易辩认的;第五十四条未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四条,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一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的;二在道路上组织文娱、体育活动或其他群众性活动的;三在道路上打场晒粮、堆积粪土、辗轧物料和倾倒废物的;四在道路上设置广告牌,遮挡灯光、信号、交通标志的;五横跨道路的管线,低于安全高度影响交通的;第五十五条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可以由交通警察队裁决;罚款全部上缴当地财政;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六条农用拖拉机和军用车辆的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核发牌证等,按条例第九十一条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招待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执行本办法;。

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一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4)第三章建筑容量 (5)第四章建筑间距 (8)第五章建筑退让 (11)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17)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 (18)第八章停车场. (20)第九章管线工程. (23)第十章附则. .................. .. (27)第十一章附录 (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驻马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暂行)和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构筑物)。

本市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和个人建房(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本规定未包括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划分和归类,详见附录1。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4)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4)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录4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道路运输事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在道路上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运输车辆维修和搬运装卸、运输辅助业。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优质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

迪六条公安、城建、农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道路运输。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等条例。

第十条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和客运站(场)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和客货运站(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市(地)、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书。

受理申请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规定进行审查,在十五日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一)符合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运输规划;(二)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便利公众;(三)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专业人员,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建设和管理体制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建设和管理体制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建设和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7•【字号】驻政[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建设和管理体制的通知(驻政〔2012〕2号)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和管理体制,建立权责明确、建设有序、管理规范、运作高效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市、区两级在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收益分配与市政设施建设维护和城市管理职责相一致的原则,借鉴外地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和管理体制通知如下:一、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和城市管理费征收(一)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范围,构建市、区两级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1.辖区政府(管委会)土地收入征收范围经市政府批准立项实施的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土地、收回房屋的征收报批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土地出让收入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并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8%提取城建统筹资金上解市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奖励。

工业项目用地经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核准后,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土地征收报批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土地出让收入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2.市财政负责征收、辖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分成的土地收入范围及分成比例除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征收的土地收入外,其余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由市财政负责征收,按规定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市财政收取的以出让方式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含规划调整用地)所取得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纳入市、区分成范围。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每五年编制一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公正执法,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并按照隶属关系指导和督促本系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及时消除隐患;(三)聘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核实并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

专业运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录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安全行驶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一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4)第三章建筑容量 (5)第四章建筑间距 (8)第五章建筑退让 (11)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17)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 (18)第八章停车场. (20)第九章管线工程. (23)第十章附则. .................. .. (27)第十一章附录 (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驻马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暂行)和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构筑物)。

本市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和个人建房(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本规定未包括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划分和归类,详见附录1。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4)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4)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录4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总说明书 2~7

2总说明书  2~7

一、概述河南省省道S213吴黄线(南乐吴家庄-新县黄谷畈)路线全长629公里,途经濮阳市、开封市、周口市、驻马店市、信阳等市,是省内国道106线与国道107之间的主要南北通道。

驻马店境内全长102公里,自北向南经上蔡、平舆、正阳县,纵贯驻马店南北,与S38新阳高速、S331高兰线、S333张南线、S335棠西线等多条干线公路相连,是驻马店市干线公路网的骨架之一,对驻马店市的交通运输及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工程起点位于正阳中心庙S213吴黄线与S335棠西线交叉处,桩号K465+286,沿原S213路线向南,经北赵庄、段雷庄、王勿桥,终点位于驻马店市与信阳市交界处,桩号K480+833,全长15.547公里。

地理位置图见图1-1。

图1-1地理位置图省道213吴黄线(新增国道230)正阳中心庙至驻信交界段于2005年改造升级为二级公路标准,沥青混凝土路面。

随着近几年交通运输事业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大中型车辆及大吨位运输建材车辆急剧增加,导致现有路面出现坑槽、沉陷、严重龟裂等病害,部分路段底基层严重破坏;严重影响了S213吴黄线的通行能力,对过往车辆带来了诸多不利。

为改善道路现状,提高服务水平,适应经济活动日益繁荣的需求,有必要对S213吴黄线正阳中心庙至驻信交界段进行改造,为驻马店市干线公路网提供一条高标准、高质量、全天候的通车公路,促进当地经济快速发展,同时也为S213吴黄线的交通提供一条畅通无阻的通道,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决定对该路段进行路面改造。

1.1、任务依据1、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关于S213吴黄线正阳中心庙至驻信交界段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委托书》。

2、《S213吴黄线正阳中心庙至驻信交界段改造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3、《S213吴黄线正阳中心庙至驻信交界段改造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审查意见。

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豫发改基础〔2014〕第1441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道213吴黄线(新增国道230)正阳中心庙至驻信交界段改造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工可批复>)。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修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修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修订)【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1.01.08【实施日期】2011.01.0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驻政办〔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20〕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16日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凡在中心城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既有已入住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是应尽义务。

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将缴纳城市配套费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

第四条市财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工信、城市管理、产权登记、审计和专业经营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本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市政府委托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征。

第七条按照省政府规定,建筑项目征收标准为:90元/㎡,其中,市政府统筹45元/㎡,供水、供气、供热每项各15元/㎡。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二)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三)违法建筑经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保留的。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满足广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使用环保、节能型运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开业申请及资料。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明。

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其拥有的经营车辆向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办理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14•【字号】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施行日期】2019.01.14•【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8月17日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0月30日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区划,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完善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吕亚辉、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二审行政判决书

吕亚辉、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二审行政判决书

吕亚辉、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豫17行终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令华马国中程海龙【审理法官】孟令华马国中程海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吕亚辉;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当事人】吕亚辉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当事人-个人】吕亚辉【当事人-公司】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某某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某某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某某【代理律所】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吕亚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本院观点】一、被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扣押当事人的陈述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被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驿编[2015]26号《关于驿城区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设立了驿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所;第二条职能调整,将区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交通路政管理所(大队)和道路运输管理局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货运源头治超等职能进行整合,统一由区交通运输执法局执法所(区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承担。

从上述交通运输体制改革的文件看,被上诉人具有作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职权。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评办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评办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驻政办〔2016〕121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评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16〕121号驿城区人民政府,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驻马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30日驻马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评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切实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作用,增强各区、各有关单位的城市管理责任意识,强化对城市管理的监督考核,根据国家及住建部相关标准,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以及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相关规定和标准为指导,围绕城市发展需要,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充分发挥现有城市管理资源优势,逐步建立和形成“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格局,对城市管理工作实施全方位的监督考核,有效处置城市管理突发事件,促进城市功能的不断完善和城市环境的持续改善,全面提高人居环境和城市综合竞争力,为我市城市管理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二、考评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考评公平、数据公开。

坚持实事求是,对考评内容、考评数据、考评成绩全面公开与公布,运用考评标准客观的对各处置部门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评。

(二)以网格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管理、维护和相关问题的处置负总责,明确联动处置责任主体,建立完善区域问题处置责任体系和责任分解机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中心城区部分道路更名命名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中心城区部分道路更名命名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中心城区部分道路更名命
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5.07
•【字号】驻政〔2018〕23号
•【施行日期】2018.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中心城区部分道路更名命名的通

驻政〔2018〕23号
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驻驻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适应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专家评审会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市中心城区3条道路予以更名命名。

即日起,请按照此通知的标准道路名称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部分道路更名命名一览表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7日附件。

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驻马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暂行)和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构筑物)。

本市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和个人建房(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本规定未包括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划分和归类,详见附录1。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4)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4)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录4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30米的高层居住建筑、点式建筑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拟建建筑周边的实际情况确定。

2、其相对位置处于东西方位时,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下部分,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8米;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每增加一层,间距递增层高的0.15倍。

(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各类居住建筑,当高层居住建筑在南侧时,按高层居住高度的0.6倍控制。

(五)在符合以上各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为8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的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米;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为15米。

驻马店市区单行、禁行或限时路段

驻马店市区单行、禁行或限时路段

驻马店市区单行、禁行或限时路段
我市城区范围内有不少道路属于机动车单行道、限时通行、禁行通行等交通管制路段,请大家注意!
一、禁行路段:
中华路与富强路交叉口由西向东禁止左拐
中华路与建新街交叉口有单行标志,即除公交车外的车辆只能由北向南行驶。

中华大道至交通路段的风光路路段单行,车辆只能由北向南通行。

解放路向西园街禁行
乐山大道向育红巷行驶禁行,
乐山大道向文化路行驶禁行。

乐山大道与春晓街交叉口设置了单行标志,车辆由西向东可以通行。

文祥路与文明路之间的丰泽路路段,此路段公交车除外,其他车辆分时段禁行,上午11:30至12:30,中午13:30至14:00,晚上18:00至19:00 禁行。

文明路向春晓街路段禁行(7:00——20:00)。

文明大道与健康路交叉口(向四中方向)限时禁行(7:00——23:00)。

二、限制机动车转向的路段:
乐山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在交通路行驶的车辆,禁止左转;
文化路与乐山大道交叉口,从西向东方向车辆禁止左转,
乐山大道与大商新玛特门口,车辆从北向南在乐山大道上行驶,禁止机动车辆左拐。

从大商新玛特地下停车场出来,车辆禁止右转行驶至乐山大道。

正阳路与雪松路丁字口:在雪松路东行车辆,禁止向北左转弯进入正阳路;
市交警部门提醒:如市民有特殊需求,必需得通过某一路段时,请提前向市交警部门申请办理禁区通行证。

关于城市交通安全治理的建议

关于城市交通安全治理的建议

关于城市交通安全治理的建议
市、各县区、主要城区、主要街道两边,一间门面房经营者长年就有三四辆车长期停放在经营店前,造成流动性车辆无法停放,为了城市道路的畅通,建议:
市政府参考郑州市城市管理,由城市管理局对城区主要街道道路两边长期停放车辆进行收费管理,在主要街道路边停放超过一小时进行收费管理,从而消除城区主干道路边商户长期占用路边停车位,影响临时停车道路畅通及城市规范。

驻马店市、各县区、主城区、主干道,幼儿园、中、小学及医院出入口,周边50米内禁止停放机动车辆,电车及机动三轮车辆,及取消一切小商贩店外路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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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社会协同共治第六章事故预防和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驻马店市城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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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道路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道路。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布。

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依法治理、高效便民的原则,倡导绿色交通理念,合理配置道路资源,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体系,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全面构建安全、畅通、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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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智能交通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体系建设,提升智能化交通管理水平,实现城市交通管理与城市建设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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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便民利民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诱导系统、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终端和路况信息发布终端,为社会公众提供路况信息引导服务,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应用,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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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表彰、奖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创新研究和应用,对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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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七条【临时号牌使用规定】对于尚未登记的载客汽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在车内前、后挡风玻璃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粘贴有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其他类型汽车应当将临时行驶车号牌粘贴在车内前挡风玻璃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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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禁止车辆改装】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排气管、远光灯、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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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外形尺寸、动力装置、技术参数或安装挂架、改装座位、加装棚架等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工程运输车通行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工程运输批管合一制度和城市工程运输车辆运行实时动态监控机制。

运输和装卸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城市工程运输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车厢尾部、车辆顶部喷涂本车放大车牌号,并保持完整清晰;(二)安装并正确使用密闭装置,不得遗洒滴漏,保持车容整洁;(三)按照规定安装防护装置和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四)安装并按照规定使用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五)严格遵守市、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道路通行的规定。

必须进入城市禁行区域道路行驶的,应当随车携带核准文件、禁区通行证,严格按照核定路线、规定时段、规定时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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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车驾管业务办理前置设定】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等相关业务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车辆涉及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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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领证前应当参加文明交通体验活动。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参加文明交通体验活动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车辆信息变更】公安机关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查询道路交通违法、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变更机动车登记信息等提供便利。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单位、联系电话等通讯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变更资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签注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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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便民措施】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可以选择驾驶证核发地、违法行为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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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物流寄递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流寄递及送餐企业(行业)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统一营运车辆外观标示,督促营运企业、行业加强从业营运车辆安全状况检查及其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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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十四条【三同时规定】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和安全监管等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对道路交通安全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不予批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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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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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建设竣工,应当吸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监管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道路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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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完善慢行交通和行人过街设施】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

加强交通换乘站点周边非机动车道、步行通道的建设和管理。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且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应当具备非机动车通行条件。

第十六条【供电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等设施所需电费纳入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专项经费。

供电企业应当为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和公共交通设施提供供电保障;因检修、错峰用电、系统升级等原因,需对交通信号灯和交通监控设施采取停电措施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之前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道路交通有序、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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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停车场建设】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停车场(库)提供有偿停车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公共停车场,并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停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城市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提供停车服务、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停车收费规定】在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按照停车时段交纳停车费。

其中路内停车泊位临时停车收费应当高于路外停车场停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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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停车诱导信息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停车泊位信息和预订车位,实现自动计费支付等功能。

城市停车收费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占用道路施工管理】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开设路口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等作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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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道路作业的路段和时间、施工方式、施工路段道路保通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书面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道路施工作业,严禁损毁交通信号、交通监控、交通标志、标线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造成损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道路施工单位限期修复;道路施工单位拒不修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修复,相关费用由道路施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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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大型群众活动道路保畅】影响道路交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定活动现场周边道路交通保障方案,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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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应当综合道路功能定位、交通流量、客流需求等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公交专用道应当设置专用标志、标线,明示通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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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或者安全的公共汽车、营运载客汽车、旅游汽车线路和停靠站点、停车场,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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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发展城市共享单车,发展共享单车应当秉承符合国家标准、绿色、安全理念,具备单车实名使用及信息实时查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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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完善道路微循环】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支路规划和建设,完善微循环道路交通系统。

新建住宅区推广街区制建设,逐步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第二十四条【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需要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的建议,及时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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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限行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交通流量、交通秩序和大气污染治理等情况,实行车辆限区域、限时间、限车型、限车号、限路线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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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禁止通行规定】货运汽车、拖拉机、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不得在城市禁止通行区域道路、时段通行;需要临时驶入的,应当向禁行区域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区通行证,但环卫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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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非交通工具使用规定】铲车、挖掘机等工程机械、专门用于场地竞赛的车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需要转移的,应当使用运载车辆进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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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城市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车等滑行工具。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通行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行经人行横道或没有交通信号的路口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二)进入导向车道后不得变更车道;(三)在交叉路口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停车;在路口等待通行信号时,不得允许乘车人上下车辆;(四)车辆在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先予放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五)车辆驶入、驶出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道路交叉路口时,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第二十九条【远光灯使用规定】夜间驾驶机动车在有路灯照明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在不具备路灯照明条件的道路上会车、超车或与非机动车、行人交会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通过城市道路交叉路口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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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让行紧急任务车辆规定】遇有开启警报器、标志灯具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其他车辆应当向右侧变更车道或者靠道路右侧通行;通过交叉路口时,等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再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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