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3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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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政府关于东大直街、西大直街等街路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尔滨市政府关于东大直街、西大直街等街路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尔滨市政府关于东大直街、西大直街等街路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有

关事宜的通告

正文:

---------------------------------------------------------------------------------------------------------------------------------------------------- 哈尔滨市政府关于东大直街、西大直街等街路及周边

地区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实施东大直街、西大直街、田地街、南极街、中山路、红军街、宣化街、文昌街及周边地区环境的综合整治,优化城市形象,根据《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综合整治范围:

(一)东大直街、西大直街:东起一曼街、西至学府路,道路红线外延40米范围内;

(二)田地街、南极街:东起承德街、西至经纬街,道路红线外延40米范围内;

(三)中山路、红军街:南起公滨路、北至哈尔滨火车站站前广场,道路红线外延40米范围内;

(四)宣化街:南起文昌广场、北至花园街,道路红线外延40米范围内;

(五)文昌街:东起文昌广场、西至文府街,道路红线外延40米范围内。

二、综合整治内容:

(一)拆除综合整治范围道路红线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施工暂设等占道设施;

(二)综合整治范围内需要拆除或者改造的广告、牌匾、围栏、围墙和地上管线等设施,由设施建设和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整治规划进行拆除或者改造;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缴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缴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缴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10.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缴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

现将《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缴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缴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实施

细则

第一条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等缴费政策的通知》要求,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中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收费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应缴纳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收费的,符合审批条件,但因资金原因需缓交费用的,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第四条凡符合本细则所规定缓缴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时,审批人员应主动提示并告知申请人相关缓缴费用全部内容,并由申请人在告知单上签字。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执法机关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149号)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哈尔滨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函[2001]14号)

4、《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条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共109项)

一、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责令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超过批准期限或者停止使用时未及时清除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责令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内建筑物的窗外、屋顶、平台、阳台外,悬挂、晾晒、摆放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责令清除,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6.11.03

•【字号】

•【施行日期】1996.12.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梁、隧道、利用道路设置的停车场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主管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道桥管理机构根据市政部门的授权,负责城市道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政部门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城市道路发展的政策,鼓励、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装备。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正文:

----------------------------------------------------------------------------------------------------------------------------------------------------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对市政、规划、公安交通管理、环境保护、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在道路、广场或者庭院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贯彻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层级监督与行业监督同时运作,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的专项监督和指导。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出现异议,按照层级监督的原则,由出现异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设立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90604(颁布时间)20000101(实施时间)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9年4月1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第四章 规划部门职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三条 城市规划的实施,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部署各项建设的综合指导作用。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审查的土地、市政公用、公安、卫生、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的城市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所在地市、县(市)规划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编制。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建设标准、定额指标与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原则。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城市建设与保护耕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第九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开展道路交通大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开展道路交通大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开展道路交通大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3.31

•【字号】哈政办综[2012]12号

•【施行日期】2012.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开展道路交通大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2〕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开展道路交通大整治活动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哈尔滨市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开展道路交通大整治活动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构建大哈尔滨交通格局,助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市政府决定,自4月1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道路交通大整治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水平为目标,以深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为载体,进一步更新交通管理理念,

拓宽管理思路,运用科学方法和手段,对影响我市道路交通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加快构建与现代都市相适应的大交通格局。

二、工作目标

积极采取科学规划城市布局、优化路面交通组织、构建立体宣传教育格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促进“公正、严格、人性化”执法有机结合、严查各类交通陋习等措施,建立健全城市交通发展长效机制,精细整合城市交通资源,努力形成市民文明交通素养有效提升、市区交通拥堵有效缓解、道路交通秩序有效规范、重特大交通事故有效控制的良好局面,切实保障哈洽会、国庆节和党的十八大等重要时期交通安全形势的总体稳定。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若干规定(2023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若干规定(2023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若干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06.30

•【字号】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施行日期】2023.06.30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若干规定

(2017年10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2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若干规定〉以及废止〈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限制交通活动,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保障行人和车辆合法通行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城市道路限制交通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限制交通,是指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非

机动车、行人采取的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理措施。

第四条限制交通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交优先、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限制交通的具体工作。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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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标

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9年4月1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

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城市规划,在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

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实施,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

划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部署各项建设的综合指导作用。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行

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审查的土地、市政公用、公安、卫生、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

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的城市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

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所在地市、县(市)规划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编制。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建设标准、定额指标与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20__年4月12日哈尔滨市市政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

20__年4月12日哈尔滨市市政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

20__年4月12日哈尔滨市市政道路检查井管

理办法

20__年4月12日哈尔滨市市政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政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建发【20__】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除道路检查井质量通病,努力建造精品工程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检查井的施工和维修养护管理,现将《哈尔滨市市政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哈尔滨市市政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道路检查井管理,确保检查井设施完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政道路范围内的检查井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查井,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通信、供热、数字电视、交通信号、数字城管、视频监控、消防等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各类检查井、阀门井、碰头井、排气井、观察井、雨水井和用于清掏、清淤、维修等各类作业井。

第四条市政道路检查井管理实行产权单位管护和所在区域管理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检查井的产权单位是检查井管理维修的责任主体,负责所属产权检查井的日常巡视检查、安全管理、检修维修等工作。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中的检查井施工及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道路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市政道路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工作。

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正文:

---------------------------------------------------------------------------------------------------------------------------------------------------- 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4年7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农村地区除外,下同)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群结合,强化管理的原则,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意识。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准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管理水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乡政街等街路拓宽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3]2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乡政街等街路拓宽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3]2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乡政街等街路拓宽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正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乡政街等街路拓宽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3]23号)

为全面改善我市道路交通状况,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构筑现代化城市路网交通格局,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乡政街等街路拓宽改造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拓宽改造范围:

(一)乡政街:西大直街至安阳街路段道路两侧规划红线40米范围内;

(二)工电路:学府路至哈西大街路段道路两侧规划红线70米范围内;

(三)长寿路:学府三道街至保健路路段道路两侧规划红线60米范围内;

(四)学府三道街:长寿路至学府路路段道路两侧规划红线60米范围内;

(五)学府四道街:长寿路至学府路路段道路两侧规划红线60米范围内;

(六)民生路:香滨路至文化街路段道路两侧规划红线60米范围内;

(七)道外十四道街二期工程:太古街至大新街路段路道路两侧规划红线30米、大新街至江畔路路段路道路两侧规划红线40米范围内。

本条前款规定拓宽改造范围,局部范围以规划图为准。

二、在拓宽改造范围内的公企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按照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布的拆迁公告确定的期限完成搬迁。

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4.07.25

•【字号】

•【施行日期】1994.09.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4年7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

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农村地区除外,下同)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群结合,强化管理的原则,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意识。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准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主管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9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9年)

【法规名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9年)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9-6-4

【实施时间】2000-1-1

【效力属性】被修订

【效力说明】本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十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颁布时间:2004-12-28 实施时间:2004-12-28)修订

本法规已被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颁布时间:2004-12-18 实施时间:2004-12-18)修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9年)

(1999年4月1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实施,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部署各项建设的综合指导作用。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城市道路类别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城市道路类别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城市道路类别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2.22

•【字号】哈城管发[2008]11号

•【施行日期】2008.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选举

正文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城市道路类别的通知

(哈城管发〔2008〕11号)

各区城管局、南岗、平房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依据《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城市道路在道路系统中的地位、结构、交通功能等因素,现将部分城市道路等级调整如下。

一、新建主干路

1.齿轮路

2.保健路(学府路-哈双路段)

二、次干路升级为主干路

1.平房区:友协大街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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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3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批准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3.10.18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11.18

【实施日期】2013.11.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3年8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0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18日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11年3月15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3年8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

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范围以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为准。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建设的管理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工作,相关的日常工作由市道桥管理机构负责;

(三)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工作;

(四)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

(五)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公安交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城市道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城管、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新建城市道路时,应当规划建设管线(含缆线,下同)共同沟等地下空间设施;改造城市道路时,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建设管线共同沟等地下空间设施。

规划建设管线共同沟的区域,同类管线应当纳入管线共同沟。

第七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年

度计划,纳入年度城建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与铁路相交处建设立体交通设施;

(二)设计时速超过三十公里每小时的,设置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离设施;

(三)建设无障碍设施;

(四)在快速路、主干路过街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建设人行过街设施;

(五)道路排水设施建设与防止道路内涝相适应。

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和建设公共交通专用道、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台和公共停车场。

第九条建设城市道路应当依法履行建设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条城市道路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前,应当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综合会签。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相关管线主管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进行综合会签。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提报下列材料:

(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技术管理机构组成材料及相关人员岗位资质证书;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和行政审查批准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材料齐全后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

续。

第十二条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道路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中标通知书;

(三)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四)质量监督注册表;

(五)安全技术措施备案登记表;

(六)备案的施工合同;

(七)备案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材料符合要求后的四个工作日内予以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的竣工认可申请,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市政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负责监督。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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