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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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设 在 城 市 道 路 上 的 各 类 管 线 的 检 查 井$箱 盖 或 者 城 市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应 当 符 合 城 市 道 路 养 护 规 范 #因 缺 损 影 响 交 通 和 安 全 时 "有 关 产 权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补 缺 或 者 修 复 #
第二十四条 城 市 道 路 的 养 护$维 修 工 程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期 限 修 复 竣 工 "并 在 养 护 $维 修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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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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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城 市 道 路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相 协 调 !坚 持 先 地 下 "后 地 上 的 施 工 原 则 !与 城 市 道 路 同 步 建 设 #
第十三条 新 建 的 城 市 道 路 与 铁 路 干 线 相 交 的!应 当 根 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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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用 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 于 偿 还 贷 款 或 者 集 资 款"不 得 挪 作他用#
收取 通 行 费 的 范 围 和 期 限"由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规定#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 的 城 市 道 路"按 照 城 市 道 路 的 等 级$数 量 及 养 护 和 维 修 的 定 额 "逐 年 核 定 养 护 $维 修 经 费 "统 一 安 排 养 护 $维 修 资 金 #
第三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 作为集贸市场"
确需占用城 市 道 路 作 为 集 贸 市 场 的!应 当 经 县 级 以 上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占 用 城 市 道 路 作 为 集 贸 市 场 的 !市 政 工 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限 期 清 退 !恢 复 城 市 道 路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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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年 $月 %日 国 务 院 令 第 "#&号 发 布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 分 发 挥 城 市 道 路 功 能)促 进 城 市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制 定 本 条 例*
部 门 批 准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占 用 或 者 挖 掘 城 市 道 路 " 第三十一条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占 用 城 市 道 路 的!须
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和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批 准!方 可 按 照规定占用"
经 批 准 临 时 占 用 城 市 道 路 的 !不 得 损 坏 城 市 道 路 $占 用 期 满后!应当及时清理 占 用 现 场!恢 复 城 市 道 路 原 状$损 坏 城 市 道 路 的 !应 当 修 复 或 者 给 予 赔 偿 "
市政工程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城 市 道 路 发 展 规 划#制 定 城 市 道 路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经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
第八条 城 市 道 路 建 设 资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采 取 政 府 投 资 "集 资 "国 内 外 贷 款 "国 有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收 入 "发 行 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三十五条 经 批 准 挖 掘 城 市 道 路 的#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设置明显标志和安 全 防 围 设 施"竣 工 后#应 当 及 时 清 理 现 场# 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 执 行 城 市 道 路 养 护 $维 修 的 技 术 规 范 "定 期 对 城 市 道 路 进 行 养 护 $维 修 "确 保 养 护 $维 修 工 程 的 质 量 #
市政工程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养 护$维 修 工 程 的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保 障 城 市 道 路 完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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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前 款 限 制 !但 是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采 取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 第二十九条 依 附 于 城 市 道 路 建 设 各 种 管 线#杆 线 等 设
施 的 !应 当 经 市 政 工 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方 可 建 设 "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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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县 级 以 上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市 政 工 程"城 市 规 划 "公 安 交 通 等 部 门 #根 据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编 制 城 市 道 路 发 展规划!
本条例施行前未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占用 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 当 按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重 新 办 理 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因 工 程 建 设 需 要 挖 掘 城 市 道 路 的!应 当 持 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 文 件 和 有 关 设 计 文 件!到 市 政 工 程 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审 批 手 续!方 可 按 照 规定挖掘"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 地 方 规 定 的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施 工 的 技 术 规 范 #
城 市 道 路 施 工 !实 行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制 度 # 城市 道 路 工 程 竣 工!经 验 收 合 格 后!方 可 交 付 使 用$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交 付 使 用 #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 的 保 修 期 为 一 年 !自 交 付 使 用 之 日 起 计 算 #保 修 期 内 出 现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由 有 关 责 任 单 位 负 责 保 修 # 第十九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 建 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 以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向 过 往 车 辆 %军
第二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 道 路 "由 其 委 托 的 城 市 道 路 养 护 $维 修 单 位 负 责 养 护 $维 修 #单 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 投 资 建 设 的 单 位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单 位 负 责 养 护 $维 修 #城 市 住 宅 小 区 $开 发 区 内 的 道 路 "由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单 位 负 责 养 护 $维 修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 行 的 )具 备 一 定 技 术 条 件 的 道 路 +桥 梁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
第三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城 市 道 路 规 划+建 设+养 护+维 修 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 展 和 建 设 +养 护 +管 理 并 重 的 原 则 *
第五条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城 市 道 路 科 学 技 术 研 究)推 广 先 进 技 术 )提 高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的 科 学 技 术 水 平 *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 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 民 政 府 城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本 行 政 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 规 范 !并 根 据 需 要 逐 步 建 设 立 体 交 通 设 施 #建 设 立 体 交 通 设 施 所 需 投 资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由 有 关 部 门 协 商 确 定 #
第十四条 建 设 跨 越 江 河 的 桥 梁 和 隧 道!应 当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防 洪 "通 航 标 准 和 其 他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 市 道 路 技 术 规 范 改 建 "拓 宽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路 的 结 合 部 !公 路 行 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 应 的 资 质 等 级 !并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承 担 相 应 的 城 市 道 路 的 设 计 " 施工任务#
第九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城 市 道 路 的#应 当 根 据 城 市 道 路 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 市 政 工 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建 设! 单 位 投 资 建 设 城 市 道 路 的 #应 当 符 合 城 市 道 路 发 展 规 划 # 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 市 住 宅 小 区 "开 发 区 内 的 道 路 建 设 #应 当 分 别 纳 入 住 宅 小 区 "开 发 区 的 开 发 建 设 计 划 配 套 建 设 !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 照 城 市 道 路 发 展 规 划 #投 资 建 设 城 市 道 路 !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 等 依 附 于 城 市 道 路 的 各 种 管 线 "杆 线 等 设 施 的 建 设 计 划 #应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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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安 全 防 围 设 施 !保 障 行 人 和 交 通 车 辆 安 全 " 第二十五条 城 市 道 路 养 护#维 修 的 专 用 车 辆 应 当 使 用
统一标志$执行任务 时!在 保 证 交 通 安 全 畅 通 的 情 况 下!不 受 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新建#扩 建#改 建 的 城 市 道 路 交 付 使 用 后 %年 内#大 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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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竣工后 !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 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 急 抢 修 的 #可 以 先 行 破 路 抢 修 #并 同 时 通 知 市 政 工 程 行 政 主 管 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 %&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 续$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 员 执 行 公 务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佩 戴 标 志 !持 证 上 岗 "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擅 自 占 用 或 者 挖 掘 城 市 道 路 $ &二’履带 车#铁 轮 车 或 者 超 重#超 高#超 长 车 辆 擅 自 在 城 市道路上行驶$ &三 ’机 动 车 在 桥 梁 或 者 非 指 定 的 城 市 道 路 上 试 刹 车 $ &四 ’擅 自 在 城 市 道 路 上 建 设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 &五’在 桥 梁 上 架 设 压 力 在 (公 斤)平 方 厘 米 &*+(兆 帕 ’ 以 上 的 煤 气 管 道 #,*千 伏 以 上 的 高 压 电 力 线 和 其 他 易 燃 易 爆 管线$ &六 ’擅 自 在 桥 梁 或 者 路 灯 设 施 上 设 置 广 告 牌 或 者 其 他 挂 浮物$ &七 ’其 他 损 害 #侵 占 城 市 道 路 的 行 为 " 第二 十 八 条 履 带 车#铁 轮 车 或 者 超 重#超 高#超 长 车 辆 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 先 须 征 得 市 政 工 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并 按 照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时 间 #路 线 行 驶 " 军用车辆执 行 任 务 需 要 在 城 市 道 路 上 行 驶 的!可 以 不 受
第二十四条 城 市 道 路 的 养 护$维 修 工 程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期 限 修 复 竣 工 "并 在 养 护 $维 修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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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城 市 道 路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相 协 调 !坚 持 先 地 下 "后 地 上 的 施 工 原 则 !与 城 市 道 路 同 步 建 设 #
第十三条 新 建 的 城 市 道 路 与 铁 路 干 线 相 交 的!应 当 根 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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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 于 偿 还 贷 款 或 者 集 资 款"不 得 挪 作他用#
收取 通 行 费 的 范 围 和 期 限"由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规定#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 的 城 市 道 路"按 照 城 市 道 路 的 等 级$数 量 及 养 护 和 维 修 的 定 额 "逐 年 核 定 养 护 $维 修 经 费 "统 一 安 排 养 护 $维 修 资 金 #
第三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 作为集贸市场"
确需占用城 市 道 路 作 为 集 贸 市 场 的!应 当 经 县 级 以 上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占 用 城 市 道 路 作 为 集 贸 市 场 的 !市 政 工 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限 期 清 退 !恢 复 城 市 道 路 功能"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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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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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 分 发 挥 城 市 道 路 功 能)促 进 城 市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制 定 本 条 例*
部 门 批 准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占 用 或 者 挖 掘 城 市 道 路 " 第三十一条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占 用 城 市 道 路 的!须
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和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批 准!方 可 按 照规定占用"
经 批 准 临 时 占 用 城 市 道 路 的 !不 得 损 坏 城 市 道 路 $占 用 期 满后!应当及时清理 占 用 现 场!恢 复 城 市 道 路 原 状$损 坏 城 市 道 路 的 !应 当 修 复 或 者 给 予 赔 偿 "
市政工程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城 市 道 路 发 展 规 划#制 定 城 市 道 路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经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
第八条 城 市 道 路 建 设 资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采 取 政 府 投 资 "集 资 "国 内 外 贷 款 "国 有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收 入 "发 行 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三十五条 经 批 准 挖 掘 城 市 道 路 的#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设置明显标志和安 全 防 围 设 施"竣 工 后#应 当 及 时 清 理 现 场# 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 执 行 城 市 道 路 养 护 $维 修 的 技 术 规 范 "定 期 对 城 市 道 路 进 行 养 护 $维 修 "确 保 养 护 $维 修 工 程 的 质 量 #
市政工程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养 护$维 修 工 程 的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保 障 城 市 道 路 完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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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款 限 制 !但 是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采 取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 第二十九条 依 附 于 城 市 道 路 建 设 各 种 管 线#杆 线 等 设
施 的 !应 当 经 市 政 工 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方 可 建 设 "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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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县 级 以 上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市 政 工 程"城 市 规 划 "公 安 交 通 等 部 门 #根 据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编 制 城 市 道 路 发 展规划!
本条例施行前未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占用 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 当 按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重 新 办 理 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因 工 程 建 设 需 要 挖 掘 城 市 道 路 的!应 当 持 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 文 件 和 有 关 设 计 文 件!到 市 政 工 程 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审 批 手 续!方 可 按 照 规定挖掘"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 地 方 规 定 的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施 工 的 技 术 规 范 #
城 市 道 路 施 工 !实 行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制 度 # 城市 道 路 工 程 竣 工!经 验 收 合 格 后!方 可 交 付 使 用$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交 付 使 用 #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 的 保 修 期 为 一 年 !自 交 付 使 用 之 日 起 计 算 #保 修 期 内 出 现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由 有 关 责 任 单 位 负 责 保 修 # 第十九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 建 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 以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向 过 往 车 辆 %军
第二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 道 路 "由 其 委 托 的 城 市 道 路 养 护 $维 修 单 位 负 责 养 护 $维 修 #单 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 投 资 建 设 的 单 位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单 位 负 责 养 护 $维 修 #城 市 住 宅 小 区 $开 发 区 内 的 道 路 "由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单 位 负 责 养 护 $维 修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 行 的 )具 备 一 定 技 术 条 件 的 道 路 +桥 梁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
第三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城 市 道 路 规 划+建 设+养 护+维 修 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 展 和 建 设 +养 护 +管 理 并 重 的 原 则 *
第五条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城 市 道 路 科 学 技 术 研 究)推 广 先 进 技 术 )提 高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的 科 学 技 术 水 平 *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 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 民 政 府 城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本 行 政 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 规 范 !并 根 据 需 要 逐 步 建 设 立 体 交 通 设 施 #建 设 立 体 交 通 设 施 所 需 投 资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由 有 关 部 门 协 商 确 定 #
第十四条 建 设 跨 越 江 河 的 桥 梁 和 隧 道!应 当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防 洪 "通 航 标 准 和 其 他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 市 道 路 技 术 规 范 改 建 "拓 宽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路 的 结 合 部 !公 路 行 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 应 的 资 质 等 级 !并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承 担 相 应 的 城 市 道 路 的 设 计 " 施工任务#
第九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城 市 道 路 的#应 当 根 据 城 市 道 路 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 市 政 工 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建 设! 单 位 投 资 建 设 城 市 道 路 的 #应 当 符 合 城 市 道 路 发 展 规 划 # 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 市 住 宅 小 区 "开 发 区 内 的 道 路 建 设 #应 当 分 别 纳 入 住 宅 小 区 "开 发 区 的 开 发 建 设 计 划 配 套 建 设 !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 照 城 市 道 路 发 展 规 划 #投 资 建 设 城 市 道 路 !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 等 依 附 于 城 市 道 路 的 各 种 管 线 "杆 线 等 设 施 的 建 设 计 划 #应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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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安 全 防 围 设 施 !保 障 行 人 和 交 通 车 辆 安 全 " 第二十五条 城 市 道 路 养 护#维 修 的 专 用 车 辆 应 当 使 用
统一标志$执行任务 时!在 保 证 交 通 安 全 畅 通 的 情 况 下!不 受 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新建#扩 建#改 建 的 城 市 道 路 交 付 使 用 后 %年 内#大 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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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竣工后 !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 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 急 抢 修 的 #可 以 先 行 破 路 抢 修 #并 同 时 通 知 市 政 工 程 行 政 主 管 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 %&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 续$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 员 执 行 公 务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佩 戴 标 志 !持 证 上 岗 "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擅 自 占 用 或 者 挖 掘 城 市 道 路 $ &二’履带 车#铁 轮 车 或 者 超 重#超 高#超 长 车 辆 擅 自 在 城 市道路上行驶$ &三 ’机 动 车 在 桥 梁 或 者 非 指 定 的 城 市 道 路 上 试 刹 车 $ &四 ’擅 自 在 城 市 道 路 上 建 设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 &五’在 桥 梁 上 架 设 压 力 在 (公 斤)平 方 厘 米 &*+(兆 帕 ’ 以 上 的 煤 气 管 道 #,*千 伏 以 上 的 高 压 电 力 线 和 其 他 易 燃 易 爆 管线$ &六 ’擅 自 在 桥 梁 或 者 路 灯 设 施 上 设 置 广 告 牌 或 者 其 他 挂 浮物$ &七 ’其 他 损 害 #侵 占 城 市 道 路 的 行 为 " 第二 十 八 条 履 带 车#铁 轮 车 或 者 超 重#超 高#超 长 车 辆 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 先 须 征 得 市 政 工 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并 按 照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时 间 #路 线 行 驶 " 军用车辆执 行 任 务 需 要 在 城 市 道 路 上 行 驶 的!可 以 不 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