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

合集下载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1 —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第六条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以下4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二)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项目;(四)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

第七条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行使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审批结果报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是一套针对四川省内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审批流程和标准。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1. 审批原则:坚持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确保建设项目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2. 分级审批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以及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将审批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四个级别。

3. 审批流程:- 项目业主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 根据项目规模和影响程度,选择相应级别的环保部门提交审批申请。

- 环保部门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 审核通过后,发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 审批权限:- 国家级审批适用于跨省或对全国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 省级审批适用于省内重大项目或对省级环境有显著影响的项目。

- 市级审批适用于市级行政区域内的重要项目。

- 县级审批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项目。

5. 审批条件: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6. 审批时限:环保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一般项目审批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

7. 后续监管:审批通过后,环保部门应定期对项目进行环境监管,确保其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

8. 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获得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将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9.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对可能影响公众环境权益的项目,应举行听证会或公示,听取公众意见。

10. 信息公开:审批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该办法旨在规范四川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确保环境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02•【文号】环发[2004]164号•【施行日期】2004.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展和改革委,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三、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未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3.13•【字号】桂环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桂环发[2014]10号2014年3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第一条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3年第7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分国家、自治区、设区市、县四级。

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的相关文件后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实行核准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后和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

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山西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

山西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

山西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晋环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山西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晋环发[2007]17号)各市县(区)环保局: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工程特点等因素分别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法律、行政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以外,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由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或者由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二)化工、电力、煤炭及其煤炭液化、有色金属矿山开发和冶炼、焦化、铁合金、电石、制浆造纸、染料、印染、酿造、电镀、危险废物处理、500张床位及以上新建医院项目、垃圾处理等重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三)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四)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电磁辐射等对环境产生辐射影响的建设项目;(五)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地方情况提出,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闽政[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1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进一步明确我省环评审批权责,提高效率,规范管理,促进海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环评总体要求(一)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项目,都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对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环境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三)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其它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四)对以下三种情形的建设项目,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8年修订)-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8年修订)-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8年修订)正文:---------------------------------------------------------------------------------------------------------------------------------------------------- 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一月十六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浙政办发[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0日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特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或严重影响生态的、选址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实行属地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选址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调整并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后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六条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外的制浆造纸(含废纸脱墨制浆)、印染、电镀、毛皮制革、农药原药生产、电石、焦炭、有色金属采选冶及矿山开发、铁合金、钢铁加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垃圾焚烧及发电、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工业园区或产业基地污水处理厂、铅蓄电池生产(包括铅蓄电池加工和回收)等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7•【字号】常政办发〔2015〕14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4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7日常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常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由省级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二)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项目;(三)本市境内跨辖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四)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各辖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并对上报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4号文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4号文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04-09 来源: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闽环发…2012‟4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行为,更好的服务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抄送:环保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主题词:环保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准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进一步提高效率、规范管理,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环评总体要求(一)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豁免项目除外),都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对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环境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1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5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一○年四月二日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由省、省辖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辖市的建设项目;(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见附件)。

第六条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三)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第七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整《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的具体内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4•【字号】大政办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4日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大政发〔2017〕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遵循同级审批、同步放权、各负其责、就近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市环保局(不含直属分局、办事处)负责审批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涉及选址跨区域的项目;(二)煤炭类、电力类、石油天然气类、石化化工类、医药类、公路类、水运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四)风电站项目;(五)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六)燃煤锅炉项目(不包括防治污染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及为生产配套的锅炉项目);(七)电磁辐射设施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第四条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有关要求,金普新区(含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保护部门享有部分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7年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7年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7年本)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本省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目录。

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和本目录规定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二)水力发电,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核与辐射类中应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食品制造业。

有提炼工艺的方便食品制造;年加工20万吨及以上乳制品制造;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酱油、醋等制造;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有提炼工艺的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2.烟草制品业。

年产30万箱及以上卷烟。

3.卫生。

新建、扩建床位100张及以上的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新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影视基地建设。

5.水利。

新建5万亩及以上、改造30万亩及以上灌区工程;新建大中型防洪治涝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河湖整治。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除第一条第二款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三、其他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卫生。

新建、扩建床位100张及以上的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新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影视基地建设。

3.水利。

新建5万亩及以上、改造30万亩及以上灌区工程;新建大中型防洪治涝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河湖整治。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农药制造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二)跨市、地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部审批项目以外的,其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五)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省环境保护厅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六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第三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省环境保护厅。

(一)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及所属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染料、非金属矿采选、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二)县(市)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除本规定中明确由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外,其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废止)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时间:2002-11-01实施时间:2003-01-01修订时间:发文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时效性: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02年7月19日第五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本规定附表一以外的其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对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二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对本规定附表二以外的其他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环监[2003]115号各市环境保护局: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按照省政府简政放权工作的要求,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03]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业经省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省政府抄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贸委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按照省政府简政放权工作的要求,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中央政府、省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之第六条和《中央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目录(试行)》规定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以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跨市建设的中央政府、省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5000万元以下的中央政府、省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省辖市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条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之《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目录(试行)》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对本规定附表一及跨市建设的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粤府[2012]14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12月7日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及其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保部门的审批工作,并配合开展对该项目的环保监管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条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重污染行业项目和可能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按规定由国家环保部门审批的除外)。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省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1—位应依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第五条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同级审批,兼顾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一)环境保护部审批之外的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二)环境保护部2013年第73号公告中《环境保护部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见附件1)中的项目;(三)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7号公告中《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见附件2)中的项目;(四)根据环保部令第5号第八条的规定,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五)环境保护部审批之外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或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报省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下列建设项目:1.政府类投资项目: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2—基金、中央统还国外贷款、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项目,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省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2.轻工纺织化纤:制浆造纸、印染、果汁、酿造/发酵(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皮革毛皮加工项目;3.化工石化医药:基本化学原料、化学药品原药、农药原药及其中间体、苯胺类及酚类有机中间体、还原染料、氯丁橡胶、石油制品、兰炭项目;4.冶金机电: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的冶炼项目,涉及电镀工艺的机电项目;5.火电:集中供热项目;6.农林水利: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力发电项目、大中型水库、跨市调水项目;7.采掘:石油、天然气和煤炭开采、金属和非金属矿采选类项目;8.交通运输:铁路、高速公路、水运枢纽、石油天然气水煤浆等的输送管道干线、民用军用机场项目;9.社会区域: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废电子、电器产品、汽车拆解项目;(六)环境保护部审批之外的输变电工程项目,以及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核与辐射类项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02年7月19日第五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
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本规定附表一以外的其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对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二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本规定附表二以外的其他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建议或调整建议:
(一)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建设项目投资性质、立项主体、建设规模、工程特点等因素为依据,分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和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两类规定审批级别;
(二)对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立项或设立的国家限制建设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七条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意见。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九条本规定所指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项目以及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第十条本规定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一:
中央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目录(试行)
项目类别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一、预算内投资项目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二、专项建设基金项目
1、水利基金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2、铁路建设基金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铁路新建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铁路扩建项目。

设计年吞吐量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集装箱专用泊位;万吨级及以上泊位深水岸线使用
3、港口建设基金
跨省(区、市)的内河航运工程
国家干线公路,新建高速公路;长度50公里及以上穿越环境敏感区的一级公路;长度100公里及以上一、二级公路;长度2000米及以上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4、内河建设基金
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民用机场扩建项目;2亿元及以上的空管和飞机维修项目、军民合用机场扩建。

5、公路建设基金
全部
6、民航建设基金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三、核工程、绝密工程
四、军工项目
附表二:
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目录(试行)
项目类别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一、农林水利
水利工程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
林业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
农业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
二、能源
电力水电站:本期装机10万千瓦及以上
火电站:本期装机20万千瓦及以上
热电站:本期装机5万千瓦及以上
输变电工程: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330千伏及以上工程
煤炭煤矿:年产150万吨及以上
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煤炭液化、地下气化和煤层气开发项目
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其他项目
石油原油:年产20万吨及以上
天然气:年产5亿立方米及以上
跨省区输油(气)管道干线
液化石油气存贮设施,年周转50万吨及以上
石油贮存设施年周转20万吨及以上
中外合作开发油气田项目
三、交通
铁道新建铁路: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扩建铁路: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
其它工程: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国家干线公路,新建高速公路50公里及以上,穿越环境敏感区的长度100公里及以上公路;长度2000米及以上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公路
水运设计年吞吐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等专用泊位,所有石化和危险品码头;万吨级及以上泊位的岸线使用;跨省(区、市)的内河航运工程
民航新建机场:全部项目
扩建民用机场: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四、信息产业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国务院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项目
电信工程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
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邮政工程
五、原材料
炼铁:年产50万吨及以上
钢铁电炉炼钢:年产30万吨及以上
转炉炼钢:年产80万吨及以上
普通钢材:年产50万吨及以上
特殊钢材:年产35万吨及以上
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其它工程
有色露天矿: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铜、锌、铅地下矿: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冶炼:年产5万吨及以上
铝加工:年产10万吨以上
稀土氧化铝:年产30万吨及以上
电解铝:全部项目
其它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
黄金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
建材
水泥日产熟料2000吨及以上
其它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石化
炼油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乙烯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PTA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其他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化工
氮肥合成氨年产30万吨及以上;尿素年产52万吨及以上
磷肥以五氧化二磷计:年产24万吨及以上
钾肥氯化钾:年产50万吨及以上
硫酸钾或硝酸钾:年产10万吨及以上
其它总投资2亿元以及上
六、机械
所有新建发动机项目
汽车新车型及发动机技术引进项目
原有汽车生产企业新增非同类型产品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
其它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
七、轻工纺织烟草
轻工
木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
脱墨浆(木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
非木浆年产5万吨及以上
造纸年产10万吨及以上
纺织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化纤
烟草
醋片年产2.5万吨及以上
烟用醋纤年产2.5万吨及以上
八、城建和环保所有项目;
城市快速轨道涉及流域、湖域、海域污染治理的日处理污水10万吨及以上污水处理工程;
城市污水处理跨越大江、大河、主要海湾的桥梁及隧道工程
垃圾焚烧项目2亿元及以上
市政工程
九、高技术产业涉及产业技术发展方向,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十、房地产项目/
十一、社会产业/
十二、核工程(设施)及绝密工程
全部
十三、军工项目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十四、其他
1、涉及新物种引进的项目和总投资1 亿元生产转基因产品的项目
2、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和医药类中,抗菌素(原料药)合成,酶制剂生产
3、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黄磷生产及以黄磷为原料的磷化工生产
4、氰化物生产项目
5、中方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
注:建设项目的生产及投资规模划分均适用于技改、扩建项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