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草稿)
宁波市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草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精神,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部署要求,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有效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工作,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并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采购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规定,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建立完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
二、任务措施(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公众举报。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非食用物质,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非法生产以及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滥用。
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和超效期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对各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对故意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餐饮服务环节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要根据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
2011国办发20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号】国办发〔2011〕20号【发布日期】 2011-04-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
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
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
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
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
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案件移交制度
案件移交制度篇一:案件线索排查和移送制度案件线索排查和移送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林业系统与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服务案件查办,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央、省、市、县纪委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线索的收集。
案件线索来源于三个方面,其一是日常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二是群众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举报;其三是上级部门交办。
案件线索的来源、基本情况、获取时间、案件线索发现(接获)者等等,要通过格式化的收集,为案件线索的进一步判别和排查提供原始的信息和依据,防止线索残缺和灭失。
第三条案件线索的报批。
案件线索格式化收集记载后,由局纪委提出拟处理意见,报请局长审批。
第四条案件线索的排查。
经报批的案件线索,由局纪委牵头组织实施初查。
第五条案件线索的处置和移送。
经过初查的案件线索,如在局纪委处置权限内,则由局纪委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局长审批;如需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由局纪委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后报请局长审签;如情节较为严重,影响较为恶劣,需移送县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的,移送县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六条林业系统案件线索的排查和移送在局党委和局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县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篇二: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移送制度麻柳镇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移送制度为有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制售假冒药品的行为,坚持全面依法行政,规范办案,及时准确查处违法案件,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我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案件的移送制度。
一、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以下检查监管单位)在执法中发现或经调查,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二、各监管单位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由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添加剂解读
卫生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系列解读(之一)/sdsb/20110317/index.htm1月25日,卫生部网站公布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
当五氯酚钠、磺胺二甲嘧啶这些陌生、拗口的化学名词再次拉长了由吊白块、苏丹红、三聚氰胺等组成的“恐怖名单”,当我们听闻原来赖以为生的口粮竟被造假者以注射、浸泡、染色、勾兑等种种手段加工处理过,怎能不倒吸一口凉气?我们无法期待人人都成为化学专家和检测专家,但是,当这些原本与食物毫不相关的化学物质真实地出现在菜篮里、餐盘上,我们必须逼迫自己了解、学习、运用这批名单。
只有透彻了解,才能有机会防范;只有努力学习,才能保护自己。
因为,这关乎我们的生存方式,关乎未来。
事实上,从2008年12月12日至今,卫生部已公布了五批这样的黑名单,之后仍将不断更新。
其中,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47种;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22种。
但遗憾的是,黑名单公布之时尚有约1/3的非食用物质在科学检测领域为空白,即暂时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和标准的参数让掺假食品现出原形。
据卫生部官员透露,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关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中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鉴定暂行办法》。
今后,在公安部门进行刑事审查的时候,判定一些物质是不是属于有毒有害、是不是涉嫌刑事犯罪,都会有一套技术上的标准和鉴定办法。
在此次解读之际,记者以调查问卷方式对50名市民进行了访问,仅有10%的受访者表示知道卫生部曾发布这一系列黑名单,其余90%的人则对该名单闻所未闻;98%的受访者表示极为关注名单的具体内容,2%的人表示一般关注;100%的受访者知道“三聚氰胺奶粉”、“苏丹红”事件,但82%的人对记者提及的黑名单上其他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名称表示陌生或不甚了解。
这说明,该名单的广泛知晓率较低。
本报今起将分期对黑名单进行分析解读,首期解析《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的前5种,希望能以此借消费者一双慧眼。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
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整顿办函[2010]50号
【发布部门】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3.22
【实施日期】2010.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
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整顿办函〔20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的规定,为深入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专家组提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并对前三批已公布名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
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
2.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
3.对前三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代章)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
进一步加强抽检监测不合格和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通知
进一步加强抽检监测不合格和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通知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力度,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能力逐步提高。
对不合格和问题食品及时跟进核查处置措施,确保产品控制到位、整改复查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落实到位、违法行为处罚到位、成为当前和今后食品安全监管越来越重要的任务。
为深入贯彻“四个最严”的总体要求,更好的贯彻执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现就进一步加强抽检监测不合格和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核查处置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抓紧抓好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靶向性强,风险指向准确。
及时针对这些安全风险强化核查处置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紧要任务,是充分发挥抽检监测作用的必要措施,是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有力手段,更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履行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重大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核查处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此做为监管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理顺内部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合力。
牵头部门主动协调,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监管、稽查和法制等部门各负其责,有效组织核查处置工作,确保在核查处置中产品控制到位、源头追溯到位、原因排查到位、行政处罚到位、整改落实到位。
二、完善措施、深入调查,切实提高经营环节核查处置质量食品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立即督促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下架封存相关批次食品,配合生产企业做好产品召回工作。
对因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等自身原因导致不合格的,要督促经营者及时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并严格依法依程序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自称能证明进货渠道的,要查阅进货记录等有关资料,检查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等情况,以及提供的进货来源是否真实,并据此采取处置措施。
开展食品添加剂综合治理 强化各环节监管
生产和使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 ,严厉 打击非法添
加 行为 ,进 一步 规 范在 加 工 食 品 中使 用 食 品添 加 剂 的行 为 。二 是 严 把 食 品 添 加 剂 经 营 主 体 准 入 关 ,依 法登 记注 册食 品 添加 剂 经 营 主 体 ,严 禁 无 照 经营 和销 售 假 冒伪 劣 食 品添 加 剂 的 违 法 行 为 。 三 是加 强食 品添 加 剂标 签 标 识 管 理 ,严 肃 查 处食
环节 监管 ,按照 《 品添加 剂生产 监督 管理规 食 定》 和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截至 2 1 年底 ,对 14 00 84家企业发放 食品添加剂生产 许可证 ,涵盖 2 类 16 3 6 个品种 。工商部 门依法登 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 ,严肃查处和取缔无
照经 营食 品添 加剂 的行 为 。食 品 药 品 监 管部 门加
品添加 剂 的 安 全 性 评 价 和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国家 标
品添加剂 标 准 ,即将 公 布 7项 新 的食 品添 加 剂 标
准和 5 项新指定 的食 品添加剂标准。同时 ,对食 8 品添加剂品种进行动态管理 ,依据食品工艺必要
性和安全性审查情况 ,及时调整允许使用的食 品
添加剂品种 ,撤销了溴酸钾 、过氧化苯 甲酰 、过
( 监督 发 [09 8 卫 20 ] 9号 )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食 品
添加剂安全直接关系公众身体健康 、关 系食 品工 业健康发展 ,是食品安全 的重要 内容之一。党 中 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 品安全工作 ,强化组织领 导 ,部署开展食 品安全整顿 工作 ,其 中违法添加 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顿是重要 内 容之一 。2 1 ,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 00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原食委办[2012]5号原州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社会诚信和政府公信力。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落实自治区《2012年全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宁食委办[2012]7号)及《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意见》(原人常审[2012]1号)精神,推动我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一)继续深化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行动。
进一步集中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畜禽水产品养殖环节滥用抗生素及禁用药物、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在火锅底料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
要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防范食品安全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二)深化重点品种综合治理。
继续深化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枸杞、牛羊杂碎等地方特色食品的综合治理,重点加强专项执法,加大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规范生产加工企业自检行为,进一步提高企业风险控制能力;加快推进重点品种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三)开展重点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针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地、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开展重点场所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食品经营单位。
全面排查和严厉查处“地沟油”、“瘦肉精”、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防止影响和危害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发生。
通过重点场所专项治理,进一步整顿规范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1•【字号】荆政办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0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一月一日荆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生产、流通及使用秩序,以种养殖业、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业等为重点环节,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为重点内容,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黑窝点,依法惩处违法犯罪,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整治步骤与任务(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月1日-2009年1月10日)。
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种养殖业、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业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及品种。
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根据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分类别、分品种确定抽检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质检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质检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30•【文号】国质检食监函[2008]872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一)(发布日期:2011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4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质检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8〕87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国务院部署,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
为落实整治方案要求,现就质检部门开展严厉打击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紧迫性,增强工作责任感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是导致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发生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等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反映当前在加工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十分严重。
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质检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增强紧迫感,紧密围绕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大力促进行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安排,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质检部门的各项任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原食委办[2012]5 号原州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社会诚信和政府公信力。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落实自治区《2012 年全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宁食委办[2012]7 号)及《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意见》(原人常审[2012]1 号)精神,推动我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一)继续深化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行动。
进一步集中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畜禽水产品养殖环节滥用抗生素及禁用药物、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在火锅底料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
要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防范食品安全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二)深化重点品种综合治理。
继续深化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枸杞、牛羊杂碎等地方特色食品的综合治理,重点加强专项执法,加大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规范生产加工企业自检行为,进一步提高企业风险控制能力;加快推进重点品种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三)开展重点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针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地、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开展重点场所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食品经营单位。
全面排查和严厉查处“地沟油” 、“瘦肉精”、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防止影响和危害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发生。
通过重点场所专项治理,进一步整顿规范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四)开展农兽药残留专项整治。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六政办[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1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六安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有效解决当前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1〕39号)要求,决定自即日起至2011年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整顿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秩序,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工作重点(一)种植养殖环节。
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加强生鲜乳收购和奶站管理,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
要指导督促种、养殖企业(场、户)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将其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
食品添加剂问答
一、关于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产品中添加和使用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加工生产的需要,对于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保证食品供应,繁荣食品市场,满足人们对食品营养、质量以及色、香、味的追求,起到了重要作用。
因此,现代食品工业不能没有食品添加剂。
据行业协会统计,2010年全国食品添加剂产量在710万吨左右,同比增长约11%,产品销售额约720亿元,同比增长12.5%,出口创汇约32亿美元。
二、国内外食品添加剂管理情况目前,国内外均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建立了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和安全性评价法规制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
我国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管理措施基本一致,有一套完善的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和安全性评价制度。
列入我国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均进行了安全性评价,并经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分委会严格审查,公开向社会及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确保其技术必要性和安全性。
三、关于食品添加剂监管职责分工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价和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质检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监管工作:工信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行业管理、制定产业政策和指导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各部门监管职责明确。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主要监管制度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按照《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和《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11〕5号)的要求,各部门积极完善食品添加剂相关监管制度。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9.23•【文号】卫发明电[2009]180号•【施行日期】2009.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自发):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是一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民心工程。
为加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成立了由卫生部牵头,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及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法制办、新闻办等部门组成的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整顿办,详见附件)。
各地要加强对本地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
各地要建立与整顿办高效畅通的联系机制,制订并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整顿工作具体方案,明确整顿目标和完成时限,确保整顿工作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个人。
二、规范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各地要建立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整顿办报告上月整顿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准确反映工作进展情况。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整顿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案件查处、督查和评估考核等情况,重要信息随时报告。
要统筹和规范食品安全整顿信息发布工作,对于影响仅限于本行政区域的信息,由本级政府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发布;对于涉及2个以上省(区、市)的信息,由整顿办或授权职能部门统一发布。
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国质检执[2011]328号)
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国质检执[2011]328号)【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文号】国质检执[2011]328号【发布日期】 2011-06-20【生效日期】【效力】【备注】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 号)中“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专项工作中,按照职责分工对发现的食品非法添加和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三、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也不得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不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非法生产的相关物品,按上限处以罚款,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一律取消备案资格。
(一)使用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附件4)中明确的非食用物质以及卫生部公布的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其它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二)使用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生产加工食品。
五、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上限处罚;对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四条从重处罚(见附件1)。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两超一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两超一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两超一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东风场区工商局: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局决定利用5个月时间在全省食品生产环节开展“两超一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深入排查治理“两超一非”问题,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促进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从业主体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健全,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得到有效遏制,食品质量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及措施(一)全面开展大检查,摸清企业底数。
通过拉网式反复摸底调查,进一步查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底数,查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的品种、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查清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量,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对企业无证和超范围生产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报告、早查处。
(二)严格管理制度,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
要按照“四个从严”的要求,严查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落实各项查验、记录制度;是否使用未经卫生部批准使用的物质生产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卫生部给一滴香正名:咸味食品香精
被视为有毒化工原料的一滴香,昨天被卫生部正名。
当天,卫生部召开食品塑料瓶添加剂新闻通气会介绍,经质检总局、国家药监局等多部门调查发现,一滴香、火锅飘香剂等产品属咸味食品香精,如按照标准使用对人体是无害的。
卫生部同时发布公告称,从今年5月1日开始,面粉中将禁止添加增白剂。
■关于一滴香热点事件去年,多家媒体报道一滴香在火锅店、麻辣烫、煲汤店广泛食用,滴入一滴香,清水就能变成高汤。
有媒体称,人若长期食用一滴香将危害肝脏。
>>调查认定一滴香类似鸡精卫生部监督局局长苏志昨天介绍,一滴香的问题提出来以后,国务院食安办高度重视,责成相关部门立即进行处理。
质检总局、国家药监局对相关企业、餐饮环节等进行了检查。
苏志说,最终的调查结果显示,一滴香有它相关的生产标准,属于咸味食品香精的一种,是按照咸味食品香精进行的生产,就像大家普遍用的鸡精。
据了解,咸味食品香精是列入我国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目录的。
宣传被指欺诈消费者苏志说,一滴香的包装上写着是一滴香,这是为了它的宣传需要。
一滴香如果是按照标准生产,生产很规范,就没有安全问题,也不应该属于食品安全问题。
但老百姓很生气。
苏志说,一滴香确实有违法的地方,比如它的标签不科学、宣传不规范等。
一滴香的宣传是往白水里一加,就变成了高汤,我们认为,这类问题应该属于欺骗消费者的问题。
一滴香含3种成分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副司长王红介绍,全国获得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有385家,在产的有256家。
一滴香事件后,质监部门对256家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在产的256家企业生产的产品基本都是符合要求的。
但个别食品添加剂存在未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以及含量、成分等问题。
王红说,一滴香的主要成分应该是食品原料、食品辅料和添加剂三种组成,这都是符合标准要求的。
但这类产品是叫‘一滴香’、‘飘飘香’还是‘香精王’?是叫产品名还是叫化学名,这方面的规定现在还比较混乱。
王红说,目前质检总局正在加紧规范这方面的问题。
食品添加剂监管问答
存 在的 问题 ,卫 生监 督员 出具监 督 意见 书 ,责 令二 次供水 单位 整 改 ,加强 日常 卫 生管理 ,保 证 用水安 全 。对一 些 由物业 公 司管理 的二 次供 水
单 位 ,市 卫 生监督 所 创新检 查 方法 ,联 合物 业单 位和 用水 单位 共 同参 与检 查 ,查看 顶楼 水箱 、底 楼蓄 水池 、变频 水 箱等 关键 设施 的建设 是否 符合 《 次供水 管理 规范 》的要 求 ,核对二 次供 水管 理 台帐 、水 质检 测报 告 、涉水产 品及 消毒产 品索 证资料 。发现 问题 ,现场 指出 , 二 详细解 释 《 二次 供水管 理规 范 》的要 求 ,达 到宣 贯的 目的 。
卫生监督
香 、味 和营 养 成 分 ,追 求 自 然 健 康 ,尽 量 减 少 化
学物 质 的 摄 入 。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长 期 以 来 ,一 些 单 位 混 淆 了 食
案 查 和 治 度 件的 办 惩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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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添 加 剂 和 非 食 用 物 质 的 界 限 ,将 从 事 违 法 犯
I连云港市依法注销1 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I 0
近 日 ,连 云港 市 卫 生 监 督 所对 市 管 公 共 场 所 经 营 单位 开展 了 卫 生 许 可 证 清 查 行 动 ,并 通 过 网 站及 时向 社 会 公 布 名 单 ,给广 大 消费 者 开
I 翥 餐 食 安 “ 街 I 喜展饮 品全示 ” 翕 范
在 宜 市 任 何一 个 中心 镇 区 ,您 可能 都 会发 现 在餐 饮 单位 店 堂 的醒 目位 置张 贴 了 《 兴市 餐饮单 位食 品安 全信 息公 示牌 》 ,上 宜 面 用脸 谱 图 案展 示 了该 店 的 基本 卫生 状况 ,这 是 2 0 年 以来 宜兴 07 市 卫生 监督所 大力 开展创 建餐 饮食 品安全 示 范街 活动的 成果 。 2 1 年 ,该所继续深入贯彻上级食品安 全工作部署 ,在 前阶段成 0 0
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用4篇)
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用4篇)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公布违法添加案件查处结果篇一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违法添加行为的危害,大力宣传国家打击违法添加行为的信心和决心。
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认真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报道的违法添加行为,做好相关案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调查,并将查处的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达到惩处违法行为、震慑犯罪分子和教育广大群众的目的。
高度重视违法添加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篇二违法添加行为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阻碍我国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依规做好违法添加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是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也是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凡是发现涉嫌违法添加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查处,并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一律报告当地政府,一律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建立良好的协作沟通机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篇三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违法添加案件移送的联系机制,加强案件移送后的联动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 310号)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22〕36号)要求,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开展违法添加案件的调查取证,做好证据收集、固定工作,防止证据丢失,必要时可以通报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需要其他地区协查、协办的,要按照执法程序及时提出协查、协办要求,协查协办地应当认真配合做好协查、协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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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加大对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以下简称违法添加)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及违法添加案件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违法添加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违法添加行为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阻碍我国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依规做好违法添加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是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也是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凡是发现涉嫌违法添加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查处,并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一律报告当地政府,一律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违法添加案件移送的联系机制,加强案件移送后的联动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要求,强化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开展违法添加案件的调查取证,做好证据收集、固定工作,防止证据丢失,必要时可以通报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需要其他地区协查、协办的,要按照执法程序及时提出协查、协办要求,协查协办地应当认真配合做好协查、协办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违法添加案件超出管辖范围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跨省份的违法添加案件,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国家主管部门和公安部报告,并及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抽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纠正案件移送工作中的问题和错误。
三、从速从严侦办违法添加涉嫌犯罪案件
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2010〕38号)要求,认真受理、审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立案侦办,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监管部门。
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处工作中需要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协助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
有关部门和机构要严格执行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及食品中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鉴定的相关规定,为案件侦办提供依据。
四、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公布违法添加案件查处结果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违法添加行为的危害,大力宣传国家打击违法添加行为的信心和决心。
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认真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报道的违法添加行为,做好相关案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工作。
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调查,并将查处的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达到惩处违法行为、震慑犯罪分子和教育广大群众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