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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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是指律师事务所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正常秩序、保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内部管理规范。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本所内部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内部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内容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二)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岗位职责;(三)律师执业管理制度;(四)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五)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六)律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七)律师事务所风险防范和危机处理制度;(八)律师事务所内部监督和考核制度;(九)其他应当纳入内部规章制度的事项。

第六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二)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公正、客观、全面地提供法律服务;(三)律师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律师应当积极参加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五)律师应当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岗位职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和分支机构的管理;(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主任、副主任、部门负责人的职责;(三)律师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和退出机制;(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

第八条律师执业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执业许可和执业证书的管理;(二)律师代理业务的承接和办理;(三)律师收费和财务管理;(四)律师出庭和文书制作;(五)律师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发展。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范本一、行政管理1. 大事备忘录:每日早晨由行政部门负责人起草,列明当日重要事项及注意事项,分发给全体员工。

2. 外出公务申请:员工外出公务需提前向所长提出申请,包括外出时间、目的地、行程安排等详细信息。

3. 会议组织: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律师事务所的各类会议,包括制定会议议程、发送邀请函、预定会议室等工作。

4. 办公用品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办公用品和设备,及时采购和补充,确保员工正常办公需求。

5. 财务管理:行政部门与财务部门密切配合,负责日常财务核算和报销审批工作,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财务运营良好。

二、人事管理1. 员工招聘:人事部门负责制定招聘计划,根据岗位需求招聘合适人选,确保律师事务所的人才队伍能够满足发展需要。

2. 岗位职责明确:人事部门与各部门密切沟通,确保每个员工的岗位职责清晰明确,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提高工作效率。

3. 培训计划: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包括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4. 考核评估:人事部门负责制定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激励或改进措施。

5. 员工关系管理:人事部门负责处理员工的日常事务,包括员工福利、员工关怀等,营造良好的员工关系氛围。

三、业务管理1. 项目管理:各律师事务部门设立专业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协调,确保项目按时高效完成。

2. 合规管理:律师事务所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违规行为。

3. 档案管理:律师事务所要求各部门做好电子和纸质档案管理,确保文件的保存和检索便捷,提高工作效率。

4. 信息安全:律师事务所要求严格保护客户信息和律所内部信息的安全,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意识教育。

5. 客户关系管理:律师事务所要求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联系,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四、团队合作1. 交流协作:律师事务所鼓励员工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定期组织团队会议,分享工作经验和案例分析,促进团队合作。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八年七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3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20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资产。

司法部令第133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3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3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司法部令第133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令第133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2016年9月6日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关于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五篇】

关于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五篇】

【篇1】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地址设在: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

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为:(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四)批准财务开支;(五)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修正)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修正)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修正)一、组织机构本律师事务所由总所与分所组成,总所负责以下工作:(一)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二)制定及指导实施有关规章制度;(三)研究与提出对本所的发展措施;(四)总结宣传推广有利于本所发展的经验和成果;(五)组织召开本所的全体会员大会;(六)负责处理与本所志愿服务有关的行政活动;(七)督管、评比本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八)负责本所人员组织工作及志愿者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二、办事机构本律师事务所以下办事机构:(一)主管机构:经总所批准,设立的接受总所的指挥配合、承办本所各项行政事务的主管机构;(二)决策机构:负责召开、维护和实施本所决策;(三)行政执行机构:负责接受各项行政执行;(四)后勤保障机构:负责本所日常运行、办公设备和资源维护等后勤管理;(五)志愿服务机构:负责筹划本所志愿活动、关心志愿者及协调志愿活动的组织。

三、决策机制本律师事务所采取下列决策机制:(一)每周总所会议:总所召开每周会议,讨论本所重大事项;(二)本所执行会签存档:对本所重大决策,总所在决策会议上签字;(三)技术指导由专家组提出;(四)行政层面,决策由总经理和团队协商而决定;(五)志愿服务事项由志愿服务小组组织讨论。

四、工作人员本律师事务所设有法律顾问、财务总监、秘书长、财务经理、行政主管和其它行政人员,以及志愿服务小组的专业科室,科室的职责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各项规定执行。

五、工作分工(一)法律顾问负责法律工作咨询。

(二)财务总监负责本所财务管理和发展。

(三)秘书长负责办公室行政工作和负责维护本所会议秩序。

(四)财务经理负责财务管理、财务决策及相关工作。

(五)行政主管督管本所行政人员的考核和绩效考核工作。

(六)志愿服务小组由志愿者担任职务,定期召开会议,负责筹划、评审志愿活动,宣传志愿主题,协调活动实施。

六、保密制度本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本所的保密制度,确保本所的工作人员及志愿者应遵守保密义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法律依据:依法办事,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合法经营;2.公正公平:公正、公平、公开地对待事务所的律师和职工;3.独立性:维护律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确保律师代理活动的独立性;4.运作高效: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流程,提高事务所的工作效率;5.客户至上:客户利益至上,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6.纪律规范:严格遵守律师行业的纪律和规范,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

第四条主体责任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责任主体为: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负责人:负责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战略和管理政策,并对事务所的经营状况负总责;2.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服务支持等职责;3.律师事务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职业责任,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组织结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应当合理,包括有:1.合伙人会议:由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组成,负责事务所的决策和管理事务;2.管理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管理;3.部门设置: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业务部门,包括民事部、刑事部、行政部等,负责事务所的具体业务工作;4.律师团队:由律师组成的团队,负责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人员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1.人事招聘:按照业务需求,进行人事招聘,选拔合适的律师和职工;2.岗位职责:明确律师和职工的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3.薪酬福利:建立合理的薪酬福利制度,激励律师和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4.培训发展:注重律师和职工的培训发展,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2023修正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与注销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 律师事务所应有足够的办公场所,并且与设在同一地点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司法机关保持独立性。

2.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合适的职业律师数量,律师人数应当不少于5人。

3. 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执业律师,律师应当具备律师资格,并进行年度执业考核。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注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注销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 律师事务所主动申请注销;2. 律师事务所被吊销律师行业证书;3. 律师事务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职行为;4. 律师事务所丧失继续开展业务所需的条件。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由合伙人会议、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组成。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最高决策机构,由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组成。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审议并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2. 审议并决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一条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机构,由合伙人中产生,并且设置主任、副主任。

第十二条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组织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运行。

2. 确定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编制和工资分配等事项。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律师的职责。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 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仲裁、非诉讼法律事务;2.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3. 参与制定法律文件和法律政策的律师建议;4. 代理当事人进行犯罪辩护。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行秩序,根据《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申请设立,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律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业人员,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有序进行和高效运行。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注销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报主管机关申请设立,提交以下材料:1.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2. 律师事务所机构设置、规模和财务状况的说明;3.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律师人数、律师资格等证明材料;4. 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主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予以批准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向本所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表等信息报送主管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并保留相关档案材料。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办理注销手续才能解散。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伙制或者事务所的内部机构。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当有清晰的合伙人身份和权益分配规则。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或者事务所理事会,负责决策、监督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具备律师资格的主任律师,并确保足够数量的律师,以满足业务需求。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依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并接受规范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律师进行业务学习和交流。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职能部门和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责,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各项工作协调有序。

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全文

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全文

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本。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与组织架构(一)设立条件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规定的律师;有符合规定数额的资产等。

同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设立,并接受审核。

(二)组织架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架构应清晰明确。

一般来说,包括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主任、执行主任、业务部门、行政部门等。

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是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重大方针政策;主任负责全面工作;执行主任负责日常管理;业务部门负责承办具体案件;行政部门负责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人员管理(一)律师招聘与录用招聘律师时,应注重其专业素养、职业道德和实践经验。

录用程序应严格规范,包括简历筛选、面试、背景调查等环节,确保录用的律师具备相应的能力和品质。

(二)律师培训与发展为了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和外部进修。

培训内容可以涵盖法律法规更新、业务技能提升、职业伦理等方面。

同时,应为律师提供职业发展规划和晋升渠道,激励律师不断进步。

(三)绩效考核与薪酬福利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律师的工作表现进行客观评价。

绩效考核结果应与薪酬福利、晋升机会等挂钩,以激励律师积极工作。

薪酬福利制度应公平合理,既能保障律师的基本生活需求,又能体现其工作价值。

三、业务管理(一)业务受理与分配设立规范的业务受理流程,对客户的委托进行评估和审查。

根据律师的专业特长和业务能力,合理分配案件,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二)案件办理流程制定详细的案件办理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取证、起草法律文书、出庭应诉等环节。

明确各环节的工作标准和时限要求,加强对案件办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三)质量管理建立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质量评估。

通过客户反馈、同行评价等方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四、财务管理(一)收费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和规定,制定明确的收费标准。

在接受委托时,应向客户详细说明收费方式和金额,确保收费透明、合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根据《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从事业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设立与注销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有三名以上专职执业律师;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3. 有必要的机关和设备;4. 有符合业务要求的书库、检索资料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实务文件;5. 有独立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注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律师事务所解散或因其他原因实质上无法继续履行职责;2. 经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在设立地无分支机构;3. 律师事务所丧失设立条件。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有合法的组织形式,包括合伙制、个体工商户等。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依法设立管理人员。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四章特别行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第八条特别行业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特殊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第九条特别行业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特定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第十条特别行业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与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真实、准确地履行年报义务。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司法行政机关所有。

(以上文字内容仅为示例,非实际内容)。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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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新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文精选全文

新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文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新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文第五章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三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

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第三十四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二)有自己的住所;(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

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所申请书;(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第三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律师事务所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

律师事务所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应当通过联合成立党组织、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并在条件具备时及时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
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
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
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
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
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一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8 年 7 月 18 日司法部令第 111 号发布,2012 年 11
月 30 日司法部令第 125 号修正,2016 年 9 月 6 日司法部
令第 133 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
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
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
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完善党组
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的
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其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对于保障法律服务质量、维护法律秩序以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提高其管理水平,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与登记(一)设立条件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有符合规定的资产。

(二)登记程序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律师事务所章程、律师名单及资格证明、资产证明等。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二、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架构(一)合伙人制度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合伙制,合伙人共同承担责任、分享收益,并按照合伙协议进行管理。

(二)管理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发展战略、监督业务开展、管理财务等重大事务。

(三)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领域的不同,设立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知识产权等专业业务部门,提高服务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三、律师的管理(一)资格审查与培训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新入职律师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

同时,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业务分配与监督根据律师的专业特长和经验,合理分配业务,并建立业务监督机制,确保律师依法、规范执业。

(三)绩效考核与激励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律师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励律师积极工作。

四、业务管理(一)案件受理与登记对每一个受理的案件进行详细登记,包括当事人信息、案件性质、委托事项等。

(二)办案流程规范制定明确的办案流程,从接受委托、调查取证、法律分析、庭审辩护到结案归档,每个环节都要有严格的操作规范。

(三)质量控制建立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法律服务质量。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4号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4号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四十四号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加强管理,保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机构之一。

第三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包括一次性投入开办资产、不核定编制、核定编制并核拨经费等形式。

第四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它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

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随意调用律师事物所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

第八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三)有3名以上的专职律师。

第九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

设立核拨编制和经费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核拨编制、提供经费的文件。

第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权利:(一)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二)制定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三)决定律师事务所内部机构的设置、分工;(四)决定录用、辞退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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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是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维护律师事务所的稳定运作,规范律师行业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指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由一定数量的律师组成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法律服务、刑事辩护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独立的定址和经济账户,依法进行商业活动或接受委托代理业务。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当经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批准,并填写相关申请报告。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明确标示其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所在地。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在符合国家规定的经济开发区域或商务区域;
(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资本额标准;
(三)具有专业的律师执业证书,其数量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组织人数标准。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运作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必须按照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明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按照经营业绩、管理能力、业务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其权利和权力。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具体的经营计划和子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案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律师的代理行为符合法律和职业道德要求。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审核和考核,对执业不规范、不合法、不道德的律师,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开展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开展民事法律服务、刑事辩护以及其他法律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如发现客户的委托行为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引导/拥有主动权推辞此类委托。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注重团队合作,并聘请具备专业技能的支持人员和合作伙伴。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等的合作关系,扩大执业范围、拓宽业务领域。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和纳税制度及时和准确记录经济业务,确保财务账目的真实、准确和规范。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准确合理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明示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保障其知情权。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缴纳税款及附加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和
职业道德要求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信誉、名誉、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消极影响。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人员、律师等有下列行为之一,
将受到有关部门的严肃处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违反执业规定,滥用职权,给客户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擅自调整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计划和子计划,侵害律师事
务所和客户的利益的;
(三)以奸细、受贿等形式,严重影响律师事务所正常经营的。

第七章附件及注释
1、所涉及附件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申请报告
(二)律师事务所经营计划与子计划
(三)律师事务所财务账目
(四)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一)律师: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人员。

(二)民事法律服务:指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或防范之民事法律意见、书面文书、讲判文书及处理民事纠纷的各项法律服务。

(三)刑事辩护:指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涉及刑事诉讼的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四)末位淘汰制度:是指在人事、经济、竞赛或其他方式的选拔或测评中,根据其表现、成绩等进行排序,按照规定数量对尾数的人员进行淘汰的制度。

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一)在执业过程中可能涉及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需要充分调查和了解相关情况,避免误解或不完全了解情况而影响诉讼结果。

(二)在制定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计划和子计划时需要综合考虑市场需求的变化,避免因计划不合理而导致营业收入下降。

(三)在收费标准制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成本和市场行情,避免过高或过低价位的收费标准对律所收益及客户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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