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及审核程序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工作的监督指导,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现就我省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有关程序、流程作出细化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从事律师职业;2.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3.合伙所设立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个人所设立人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1.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④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
2.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④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
3.个人律师事务所: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资产。
4.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两名以上专职律师;③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5.律师事务所分所:①设立人为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且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已满,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期限已满两年;②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住所;③有三名以上派驻律师。
到欠发达市县设立分所的,派驻律师可降至一到两名;④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到欠发达市县设立分所的,资产可降至人民币10万元;⑤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成立
一、律师事务所申请条件: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师(发起人必须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处罚)。
二、申报材料(一)呈报材料目录;(二)律师事务所登记表;(三)申请书;(四)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协议;(五)律师事务所章程;(六)开办律师事务所资金证明;(七)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八)发起人个人资质证明材料: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材料复印件2、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包括证号页和年审注册页)3、个人简历4、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过去三年内工作业绩和执业道德鉴定(九)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件和有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办理流程:1、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申报材料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在20日内上报省厅,不符合条件的直接退回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3、省厅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日内将申报名称登陆司法部网站统一检索、核准,司法部对律师事务所名称审核时间为10-15日。
4、名称核定后,省厅审核正式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在20日内审批核准成立,并在5日内归入电脑档案;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主管司法机关责令补充材料或说明不予批准。
1、程中所指的时间均按照工作日计算;2、申报新设律师事务所时名称检索不能通过的,经省厅通知应重新填写《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申请重新检索名称,检索时间按省厅收到新的申请起算;3、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无需计算名称检索时间;4、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如出差、休假),时效自该特殊情况消除后开始计算;补充材料的、审批时限按照材料补充完整之日起重新计算;5、在我省执业的律师申请在我省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其申请地所在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向省厅为其提出调档申请,在省厅收到其档案之后,再开始办理申报设立律师事务所;6 、申请人在申报设立机构时,在申请表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事项上请填写律师机构的固定电话;7、申请新设律师机构的,在机构批准设立后2周内应申报办理所有发起人的个人执业证;8、新设律师机构须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验收后方可开业,验收项目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规章制度、行政人员到位情况、发起人执业证办理情况、税务登记及银行开户办理情况等。
南昌注册律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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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是法律行业执业的凭证,是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的必备证件,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
一、证件名称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二、证件概述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是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业务的证明文件,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并标明律师事务所名称、许可证号码、颁发时间、有效期限等内容。
三、申请条件
1、在司法行政机关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
2、具有法律行业执业资格的主办律师人员;
3、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和相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注册登记文件;
2、律师资格证书、主办律师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个人
材料;
3、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
4、其他有关法律文件和证明材料。
五、审批程序
1、律师事务所提交申请材料至司法行政机关;
2、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并现场检查;
3、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六、有效期限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七、注销与变更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遇到注销或者需要进行变更时,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办理。
律师事务所成立条件和程序
律师事务所成立条件和程序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条件律师事务所是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其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具体条件如下:1. 律师资格:成立律师事务所必须由具备律师资格的人员来组成,这意味着至少有一名律师担任负责人。
2. 注册登记:律师事务所需要通过正式的注册登记程序来成立。
在进行注册登记前,通常需要先进行名称核准,确保所选名称符合相关规定并且未被占用。
3. 经济实力:成立律师事务所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包括足够的启动资金和日常运营资金。
这是因为律师事务所的运作需要支付办公场所租金、员工工资、法律研究材料费用等。
4. 办公场所:律师事务所需要有专门的办公场所,满足律师团队工作的需求。
办公场所应该符合相关法规,例如具备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合规要求。
5. 人员配备:律师事务所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律师和相关工作人员,以应对不同类型的法律事务。
人员配备应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业务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6. 法律规范遵循:成立律师事务所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等。
二、律师事务所成立程序1. 确定组建意向:首先,有意成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需要明确自己的组建意向,并与其他律师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有足够的合作意愿和共识。
2. 名称核准:在确定组建意向后,律师事务所的名称需要进行核准。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并且与已有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不冲突。
3. 准备必要材料:在进行注册登记前,律师事务所需要准备一系列必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律师执业证书等。
4. 提交注册申请:准备好必要材料后,律师事务所需要将注册申请提交给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
具体的提交方式和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需要遵循当地的相关规定。
5. 审核和登记:注册申请提交后,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律师事务所将获得注册登记证书,正式成立。
6. 办公场所和人员配备:律师事务所成立后,需要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并进行装修和配置工作。
律师业务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合伙、合作)业务工作流程1.申请1.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3名以上的律师。
1.2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2)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合伙所需);(3)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4)资金证明;(5)办公场所证明;(6)材料真实保证书。
1.3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申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具体初步受理单位为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开办地的属地司法局,属地司法局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苏州市司法局。
1.4申请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和初审2.1受理及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申请合伙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①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执业证书号码;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③合伙人的权利、义务;④合伙人收益分配比例、方式以及债务的承担方式;⑤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⑥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⑦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应承担的责任;⑧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⑨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⑩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3)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②律师事务所的宗旨;③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④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⑤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的程序;⑥律师的权利和义务;⑦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⑧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⑨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⑩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5)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6)有三名以上的律师;(7)申请人必须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申请合作所的发起人仅要求三年以上执业经历);(8)若申请人曾经是其它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该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则该申请人在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时应说明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登记机关也可以向该律师事务所调查申请人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
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
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一、申请名称预核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应当由设立人或者设立人代表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申请办理。
二、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提交材料(一)全体设立人签字的设立申请书;(二)名称检索通过通知书;(三)全体设立人签字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四)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证号页、本人相片页和年检注册章页。
(五)住所证明;住所证明是指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包括租赁意向书)或其它合法使用证明。
1、办公场所如果是私人房屋,需提供出租人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
2、办公场所如果属于转租房屋,需提供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及原出租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
(六)资产证明;资金证明是指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书。
每位申请人提供的存款证明书上的存款数额应与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相同,存款形式应为人民币,存款期限至少为30日。
(七)设立律师事务所有关事项的承诺书;承诺书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办事指南中下载格式文本。
律师执业许可指引
律师执业许可指引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9月21日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2019年3月16日司法部令第143号修正)。
二、申请条件(一)根据《律师法》第五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根据《律师法》第十二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2、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律师执业。
(三)根据《律师法》第七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审批程序(一)申请:由申请人向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设区的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流程和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流程一、名称检索:由设立申请人向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区(县)司法局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律管处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手续。
市司法局律管处以书面形式将名称检索结果通知区(县)司法局。
二、提出申请:设立申请人使用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向拟设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报送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
三、初步审查:区(县)司法局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
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①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②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③个人律师事务所(三选一划)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1、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见附件1)。
2、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设立人签字)3、律师事务所章程。
(见附件2)4、合伙协议。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不提供此项材料)(见附件3)(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推荐书(全体合伙人签字)(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不提供此项材料)。
6、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租赁合同及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7、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8、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
(见附件4)9、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律师事务所设立人人事档案存档证和交费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报送申请材料要求:1、设立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须用A4纸打印和复印。
2、设立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应左侧装订,不得粘贴。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流程图
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流程图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附件4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律师事务所名称申请人受理申请机关受理申请日期山东省司法厅制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审核表填表说明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
但是,应当由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签署意见的项目,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拦目,应当填写经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申请人”栏目,可以填写一名申请人代表(如“XXX 等”),申请设立国资所的填写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全称;“受理申请机关”和“受理申请日期”栏目,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其中受理申请日期应当填写经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
三、《申请书》中的“申请人”签名,应当由全部设立人各自签署;申请设立国资所的,由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盖章、局长签名。
四、《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审核表》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报,没有填“无”,不得空白;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填写全称;“执业年限”从初次领取律师执业证当月起算,每满十二个月计算为一年,但是中断执业的时间除外。
五、受理申请机关和审核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并将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填入《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审核表》相应栏目;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备注栏用于记载是否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的通知书编号及发出时间、方式、收件人等情况,由审核机关填写、承办人签名。
七、表中栏目填写不开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附件5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登记表注:1、此表由设立人本人填写;2、请将设立人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粘贴在本人登记表背面。
附件6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分所名称申请人受理申请机关受理申请日期山东省司法厅制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事项审核表填表说明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
注册律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不得低于50平方米,并有专门的接待场所和符合要求的业务档案保管设施。
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必须与登记住址一致。
3、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
4、有必要的办公设备。
5、有3名以上执业满3年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执业律师,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三级律师以上职称。
未满64周岁、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但不能超过发起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6、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负有重大责任的合伙人(合作人),3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其他合伙人(合作人)1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发起人在律师事务所合伙期未满退出合伙的,2年内不得作为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
合伙人被除名的,3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7、律师事务所应当聘请具有专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财务人员和必要的行政辅助人员。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1、呈报材料目录;2、申请书;3、律师事务所章程;4、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提交合伙人协议;5、发起人资历证明材料;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材料复印件;2)、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包括证号页和年审注册页);5)、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6)、人事部门和原单位出具的批准辞职文件材料(或待业证、失业证、高校分配介绍信)及人才交流中心档案挂靠保管证明;7)、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过去三年内工作业绩和执业道德鉴定;8)、个人简历6、资产证明;7、办公场地的使用证明;8、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有效证件;9、规模发展保证书;10、备选名称五个;11、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流程图
(6)律师事务所发起人、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申请人、专职律师 材料。包括简历、人事档案保管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执业证 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开业所申请人另需提交3名执业5 年以上并担任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专职律师的推荐信;个人开业所 其他专职律师需提交聘用意向书。人事档案保管证明由档案保管 单位出具,专职律师人事档案应由上海法律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发起人为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负责人的应先办理退伙、负责人 变更登记手续; (7)办公场所使用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和出租 单位有权出租的证明。办公场所应为同一地点相互联系的整体, 与生活场所明显区分且适宜办公,使用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相 互分离各自独立的场所不能累计计算面积; (8)资产证明。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可由现金和实物财产组成。现 金出资到位证明,应由区县司法局出具的资金代管证明或以律师 事务所发起人名义开列的银行存款证明。实物财产应当提供拟设 立律师事务所或以发起人为购买人的购买商品发票或有效的所有 权证明。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另需提交执业风险准备金存款证明; (9)名称检索表。名称检索表中应提出5个以上的备选名称,并 标明选用的先后顺序。最后名称以司法部核准同意的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五章律师协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程序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程序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法定实施主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2。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5号)行政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行政审批审查总时限:30天行政审批程序:一、申请(一)申请方式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设立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州、市(兵团)级司法局申请组建,逐级报请自治区司法厅审批。
(二)申请材料申请人在正式向自治区司法厅提交材料前,首先应当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申请表》,由提交所在地、州、市(兵团)级司法局审核后,报请自治区司法厅核准,由司法部对核准名称进行检索,检索通过的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通知书》,收到通知后,正式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1)《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通知书》(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3)设立申请书(4)《律师事务所章程》(5)《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个人所不需提交)(6)住所证明件(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
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相关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合同协议复印件、产权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7)资产证明件(设立人银行存款单据及银行存款证明书原件或者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8)《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普通律师)基本情况登记表》(9)身份证明件(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及律师执业证、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10)《新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登记表》(11)其他相关材料(司法厅根据各地不同情况,要求补充的材料)。
2、设立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
(1)《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通知书》(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3)设立申请书(4)《律师事务所章程》(5)住所证明件(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
个人律师事务所 设立条件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摘要: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概述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三、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程序四、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注意事项正文: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概述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名律师投资设立、以自己的名义承接法律服务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这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具有灵活、高效的特点,能够满足部分律师在业务领域的个性化需求。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投资设立人应具有律师资格,且在律师行业享有良好声誉。
2.投资设立人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设立律师事务所所需的各项费用。
3.投资设立人应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
4.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还需要满足当地律师管理部门对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其他条件。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程序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向当地律师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律师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设立条件。
3.如果审核通过,律师管理部门会发放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4.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进行相关工商注册手续。
四、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注意事项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确保自己具备律师资格,且在律师行业享有良好声誉。
2.确保自己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设立律师事务所所需的各项费用。
3.确保自己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
4.确保自己满足当地律师管理部门对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其他条件。
5.在设立过程中,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确保各项手续齐全。
以上就是关于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相关内容。
武汉律师事务所成立条件
武汉律师事务所成立条件
武汉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律师资格: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中国律师资格证书,且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2. 注册资本: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根据相关规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
3. 办公场所:律师事务所需要有合适的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等设施,以保证律师的正常工作需求。
4. 专业能力: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律师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包括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素养。
5. 诚信记录: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律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没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6. 相关许可证件:律师事务所成立还需要办理相关的许可证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件仅为一般性要求,具体的条件和程序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因此,在具体操作时,还需参考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流程和全部申请材料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流程和全部申请材料第一步:规划事务所的运营方式和规模在设立律师事务所之前,需要先规划事务所的运营方式和规模。
确定事务所的运营范围、组织架构、律师数量、专业领域等。
这些信息将是后续步骤中的关键。
第二步: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形式根据当地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形式。
常见的形式有独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等。
不同的形式有不同的要求和程序。
第三步:起草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文件起草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文件是设立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
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要包括事务所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组织形式、律师人数等。
2.律师事务所组织架构图:说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管理人员的聘任信息:包括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职位等。
第四步:准备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除了申请文件,还需要准备一系列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这些材料可能会因不同地区、不同国家而有所差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律师执业许可证: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许可证副本。
2.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登记证明:事务所合伙人或负责人的律师执业登记证明副本。
3.律师执业经历证明:如果存在,需要提供申请人律师执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5.律师事务所基本设施和财务状况的证明:一般需要提供事务所的办公地址租赁合同、律师事务所的银行开户许可、事务所财务状况的证明文件等。
第五步:提交申请完成所有的申请文件和申请材料后,需要将其提交给相关政府机构(如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或专门的律师协会。
根据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还需要交纳一定的申请费用。
第六步:审核和批准提交申请后,相关机构将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主要是针对申请文件的合规性、申请人资质和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合格,将会获得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批准证书。
第七步:事务所设立登记获得批准证书后,需要到相关机构完成事务所的设立登记手续。
这些手续可能包括登记申请、公示、领取设立登记证书等。
律师执业证申请条件和许可程序
律师执业证申请条件和许可程序一、申请条件(一)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3、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4、品行良好。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2、经所在单位同意。
二、申请律师执业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证的聘用人员,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如下材料:1、《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3、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受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过失犯罪的须说明);4、干部或工人身份的附辞职文件或辞职证明,农民身份的附农村户卡或农业户口证明,城镇失(待)业人员附有效的失业证、待业证,退休人员附退休证,大学应届毕业生附与应聘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就业协议;5、省人才交流中心或省劳务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或学历档案存档证明原件和人事代理合同书复印件;6、国资所、合伙所、个人所及分所聘用协议;7、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8、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
(二)申请国资所专职律师执业证的占编人员,除提交上述1、2、3、7、8条所列材料,还须提交调入国资所的文件。
(三)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除提交上述1、2、3、6、7、8条所列材料,还须提交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三、许可程序(一)申请:申请律师执业证应向设区的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二)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设区市司法局应当受理;(三)初审:设区市司法局应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成初步审查,并上报至省司法厅;(四)许可:省司法厅应当对申请材料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五)颁证: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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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及审核程序
一、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一)向省司法厅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二)报省司法厅进行名称检索的律师事务所备用名称(五个以上,并按选用的顺序排列);----优先于其他材料,先申请名称,多想几个和全国律所名称及谐音不同的名称,以免名称核准不符合,退回再次申请耽误时间。
重要:首要申请名称核准,提交十个名称供核准,获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名称检索结果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提交章程的内容应分别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的规定,且章程应明确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
(四)设立人简历(含律师执业经历)、身份证和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
(五)设立人原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律所公章)(六)资金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起人拥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并用于开办律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七)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发起人自有或租用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八)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发起人具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处罚的证明;
(九)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
向省司法厅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应抄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上述应提交的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凡复印件应由初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
二、审核登记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
省直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司法厅。
(三)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
程序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有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