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2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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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并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相关试运营手续。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制度1.材料验收进场的建筑工程所需材料,由资源供应部物资 ,质检员负责对其外观质量进行目测验收合格并由供货方提供该材料的合格证,检验证等质量证明文件方可下货。

由项目部书面通知,组织监理对材料进行现场取样验收。

进场的建筑工程所需材料在取样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应立即复检确认,如复检不合格,项目部、资源供应部应立即对该材料进行退场处理,不得用于建筑工程中。

该取样送检后没有得到试验合格证明文件的工程急需使用的材料,必须报请监理同意后才能使用,但项目部、资源供应部确保该材料的可追溯性。

取样送检合格后的材料才能进入下道工序的使用。

2.检验批验收检验批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即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的定性项目必须达到要求,未按规定要求检查验收的项目,不算完工,不得转接下道工序,隐蔽工程不得隐蔽。

对各级检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有关班组应认真研究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重大问题应做好记录留存。

3.分项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部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4.分部工程检查与验收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一般是对工程部位的质量的综合检查,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项目部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5.单位工程检查与验收单位工程质量检验是对设计使用功能相对独立的工程的质量进行综合的检查。

单位工程完成后,项目部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查申报验收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查申报验收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查申报验收管理办法1.1 基本要求1、轨道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按照TB10413-2003《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划分。

2、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项目部按行业的质量标准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工,因质量验收把关不严,造成工程质量隐患的,要追究质检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关键工序的验收由设计院、某市质检站、监理单位、业主参加,单位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某市质检站参加验收。

4、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表格必须由有资质的专职质量检验工程师签认。

5、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必须在相关工程或工序完工后及时进行,并遵循“上道工序不检验,下道工序不施工”的原则。

6、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必须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状况,不允许弄虚作假,对故意弄虚作假或把关不严造成不合格工程投入使用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质量负责人员的责任。

1.2 检验批的质量检查、申报及签认一、检查对检验批的检查分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两个方面。

1、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按进场的批次和验收规范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对混凝土强度等,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验收规范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3、对标准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4、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和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志等。

5、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有允许偏差的抽样点,除有专门要求外,合格点率应达到80%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允许偏差的1.5倍;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地铁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地铁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地铁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公司地铁建设工程各质量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其程序及内容,确保地铁工程质量,结合地铁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地下铁道施工及验收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地铁公司承担建设的地铁工程。

第四条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第五条地铁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一)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二)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三)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五)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记录);(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七)检验批的质量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八)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九)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十)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共同确认。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工程验收计划,审批后及时上报公司质量安全部。

根据建设总工期策划,结合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验收计划以及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落实各工程项目分部(子分部)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计划验收时间。

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办法(0516)(1)

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办法(0516)(1)

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办法(0516)(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境内所有轨道交通工程的监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测工作机构第三条南宁市交通局设立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中心设立监测科室,具体负责轨道交通工程的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工作。

第三章监测内容第五条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轨道线路、车辆设备、车站设施、通风系统等各项关键部件的监测。

第六条监测工作应定期进行,及时记录监测数据,分析数据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四章监测措施第七条监测中心应建立健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监测中心应定期组织监测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测人员的监测技能。

第五章监测报告第九条监测中心应按照规定周期,编制监测报告,汇总分析监测数据,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监测报告应及时提交相关部门,供相关部门参考调整管理政策。

第六章罚则第十一条对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监测中心有权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监测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监测中心有权暂停监测资格,直至撤销监测资格。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中心有权解释本办法。

第十四条未尽事宜,由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中心负责解决并公布。

以上内容为《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办法(0516)(1)》的全部规定,如有需要后续修改,另行发布通知。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在不同型式轨道上运行的大、中运量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地铁、轻轨、单轨、自动导向、磁浮、市域快速轨道交通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活动。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本办法。

国家、省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轨道站”)具体实施对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分为(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项目工程质量验收三个阶段。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在(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子)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应按照《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划分规定(暂行)》(附件1)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完成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的验收。

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在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试运营前),结合试运行结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规范要求的验收。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有(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期满,应组织项目工程质量验收;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且通过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投入试运营。

地铁轨道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地铁轨道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验收管理办法(暂行)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二0X X年X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质量验收单元的划分 (1)第三章检验批的验收 (2)第四章分项工程的验收 (3)第五章 (子)分部工程的验收 (4)第六章(子)单位工程的验收 (6)第七章工程项目验收 (9)第八章工程的交付 (11)第九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质量管理、规范工程验收程序,特编制《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验收管理办法》,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验收均须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条XX轨道交通工程验收依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验收备案表》、《XX市房屋建筑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岁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有关文件、规范规定以易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等文件。

第三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工程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一)地铁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书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二)地铁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五)隐蔽工程在隐蔽钱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资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七)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枢测。

(九)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影质。

(十)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第二章质量验收单元的划分第四条地铁工程作为一个使用功能完整的项目进行整体验收,其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并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相关试运营手续。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实施细则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实施细则

南宁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范围内的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工作,提高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明确其操作程序及内容,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27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建设部78号令,2009年住建部2号修改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CJJ/T180-201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档案整理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50722—2011)等规范及《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建质安〔2014〕5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将《南宁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2013]85号文)细化修订为《南宁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管辖范围内的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验收活动。

包括:轨道交通建筑工程、轨道工程、机电系统安装工程等。

并作为轨道公司管辖范围内的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有关的检验规定、说明及验收记录的统一准则。

参与验收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测量、监测等单位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实施监督管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

 第四条参与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重新组织验收。

城轨公司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验收管理办法

城轨公司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验收管理办法

1 总则1.1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企业信誉,规范项目工程施工过程管理,根据中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1.2 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认真贯彻“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把关”的过程控制原则。

1.3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所辖工程项目。

1.4 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结合项目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及人员配置情况进行细化,并制定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验收管理细则。

2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机构与监督机构2.1 项目经理(含常务副经理)对工程项目质量负全责。

2.2 项目生产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职责、技术职责。

2.3 项目安全质量总监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职责。

2.4 项目工程技术部门、物资设备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职责。

2.5 项目必须设置安全质量监察部,且配置不少于2人的专职质量员(含质量检查工程师,下同)。

项目安全质量监察部对工程质量负监督验收把关职责。

3 项目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流程3.1 一般规定3.1.1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按照“边施工,边检查,边验收”的原则进行检查和验收3.1.2 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技术员、质量员应当对工程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分项工程施工完毕,技术员、质量员检查应同时进行完毕,且质量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3.1.3 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应在1个小时内完成项目部内部验收工作,并上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3.1.4 检验批、半成品加工过程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分项工程施工流程。

3.1.5 隐蔽工程施工完毕,项目部内部验收、监理工程师验收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毕,不得进行隐蔽,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3.2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流程3.2.1 车站施工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流程(见附件1)3.2.2 盾构管片加工检查验收流程(见附件2)3.2.3 盾构掘进施工质量控制流程(见附件3)3.2.4 联络通道、风亭风井、盾构井等非盾构机施工工程按照3.2.1的检查验收流程进行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保障公众安全。

本规定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方,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第三条设立机构各地级以上城市应当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职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和修订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 审查和批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3. 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4. 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和纠正;5. 进行质量抽查和抽样检测,发布监督检查结果;6. 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质量监督工作的评估和考核。

第三章质量监督管理措施第五条质量监督计划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进度制定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和检查的内容、时间节点和方法。

第六条施工监督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及时发现和整改质量问题。

第七条质量抽查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质量抽查,抽查对象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供应商等,抽查内容覆盖工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安装等方面,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处理和纠正质量问题第八条质量问题的处理和纠正对于发现的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主动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纠正,保障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第九条处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质量问题得到妥善处置。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南宁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的通知(修订)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南宁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的通知(修订)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南宁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的通知(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29•【字号】南建质安〔2015〕123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南宁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的通知(修订)南建质安〔2015〕123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加强南宁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的通知(试行)》(南建质安【2013】80号)试行以来的执行效果、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对该通知进行了修订。

修订版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试行版同时废止。

现修订版发布如下:一、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的内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是指对涉及影响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的关键节点,由施工单位对技术、环境、人员、设备等质量、安全生产相关条件进行自控自检,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主持,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控量测等单位参加的验收。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按照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风险的特点及危险程度,对以下关键节点施工前组织条件验收:(一)深基坑开挖施工前条件验收(含车站主体、出入口、风井、竖井、出入段线等);(二)盾构始发施工前条件验收;(三)盾构到达施工前条件验收;(四)盾构开仓施工前条件验收;(五)隧道顶管始发/接收施工前条件验收;(六)隧道联络通道开挖施工前条件验收;(七)隧道(矿山法、盾构法)下穿重大风险源(江河、高架、已建居民小区、地下商场、既有铁路或地铁隧道等重要建(构)筑物)前条件验收;(八)矿山法隧道首次开挖/爆破施工前条件验收(含车站出入通道等);(九)轨行区铺轨前条件验收;(十)经建设单位组织评估风险级别较高的其他重要部位或环节的分项工程。

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明确细化相关部门、子公司及参建各方在验收工作的中职责,完善内部管理相关程序及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建设工程验收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地铁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范围内的轨道交通项目。

第三条地铁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一)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二)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三)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1基础上进行;(五)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记录);(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七)检验批的质量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八)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九)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十)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共同确认。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工程验收计划,审批后及时上报建设单位相关业务部门。

建设单位相应业务主管部门部根据建设总工期策划,结合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验收计划以及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落实各工程项目分部(子分部)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计划验收时间提前报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部门统筹。

第五条地铁工程的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土建、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绿化等工程,其中土建工程主要包括明挖区间、盖挖(含半盖挖)区间、明挖地下车站、暗挖地下车站、盖挖(含2半盖挖)地下车站、暗挖区间、盾构区间、地面车站、高架车站、桥梁、路基、轨道、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防抛防攀爬网、导向标识、广告灯箱、声屏障、市政道路恢复、慢行接驳、保护区设置等,装饰装修工程主要包括各单体装饰装修、车站设备区和公共区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包括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含清分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站台门、人防、主变电所、电扶梯、车辆、车辆段及停车场工艺设备等机电设备工程和建筑设备安装调试工程(给排水、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智能建筑等),绿化工程主要包括正线绿化、车辆段和停车场绿化、主变所绿化等。

南宁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 技术资料规程

南宁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 技术资料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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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改zhong)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改zhong)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保证工程安全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和验收活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控监测等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为竣工后能独立发挥运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全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车站、区间(包括隧道、高架桥梁等)、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供冷站等工程.第二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划分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工程项目、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进行逐层划分,按层次开展安全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第六条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上按每个承包合同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但是综合考虑设计、施工及发包的合理性等因素时可划分成土建结构、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全线系统等单位工程,一般划分如下。

(一)每个车站划分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车站单位工程划分为主体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附属土建工程四个子单位工程,每个子单位工程包括若干个分部工程.(二)每个区间段划分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当一个区间由不同的工法施工时,每种工法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

(三)每个主变电站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外电安装及供电设备安装工程等单位工程,土建子单位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划分为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四)车辆段、停车场及综合基地划分为基地综合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单位工程。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文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文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文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文南宁市轨道交通1号线明年将开通运营,为了规范轨道使用,现发布了《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是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的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文内容,欢迎阅读!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城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领导,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财政、国土、环保、公安、价格、安监、城管、园林、人防、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

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实行特许经营,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机制。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须交纳的各种规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九条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应当注重环境和生态保护,采取防噪声、防扬尘、防振动、防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并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相关试运营手续。

地铁轨道交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及验收制度

地铁轨道交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及验收制度

地铁轨道交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及验收制度为了加强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避免各类事故发生,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工人的人身不受伤害、企业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XX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施工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及验收制度。

1. 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1. 1.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查思想、查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1. 1.2 查安全设施:安全防护(如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临边防护等)是否到位。

1.1.3 查机械设备的防护及维修保养:施工机械设备操作性能、操作情况、维修保养记录。

1.1.4 查操作行为: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机械操作手是否持证上岗;作业人员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人员在施工中是否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杜绝违章操作。

1.1.5 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情况:防护设施用品生产质量检测合格证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在施工中的使用情况。

1.1.6 查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理:作业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是否按规定要求实行报告制度。

1.1.7 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教育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上岗和教育登记台帐情况。

1.1.8 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临时用电施工方案;三级漏电保护;配电箱、电器设备、用电设备、电缆型号匹配;布线、接线、接零接地规范;作业人员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1.2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方式:检查方式:项目部组织的定期检查、项目部领导带队检查、相关部门组织的日常巡回检查、专业安全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各分包作业单位自我检查等方式。

1.2.1 定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经理部每周一次:班组每日一次;1.2.2 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每天都要对所辖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做到心中有数;工长、班组长每天都要进行班前教育、班中检查、班后小结的“三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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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和验收活动。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划分第四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地下铁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99-1999)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工程项目、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进行逐层划分,按层次开展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为竣工后能独立发挥运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全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车站、区间(包括隧道、高架桥梁等)、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供冷站等工程。

第六条南宁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上每个承包合同作为一个单位工程,同时综合考虑设计、施工及发包的合理性等因素划分成土建结构、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全线系统等单位工程,一般划分如下,详见附表。

(一)每个车站划分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车站单位工程划分为主体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附属土建工程四个子单位工程,每个子单位工程包括若干个分部工程。

(二)每个区间段划分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当一个区间由不同的工法施工时,每种工法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

(三)每个主变电站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外电安装及供电设备安装工程等单位工程,土建子单位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划分为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四)车辆段、停车场及综合基地划分为基地综合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单位工程。

基地综合工程原则上划分为路基工程、道路、桥梁、室外建筑环境、室外安装环境等若干子单位工程。

房屋建筑单位工程原则上划分为土建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等子单位工程。

规模较小的独立房屋建筑可作为子单位工程考虑合并为一个单位工程。

(五)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按专业情况划分为以下单位工程:专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民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公安通信系统安装工程、信号系统安装工程、PIDS(乘客信息系统)安装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安装工程、屏蔽门/安全门系统安装工程、防灾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电(扶)梯安装工程、接触网安装工程等单位工程。

第七条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将单位工程划分为分部工程,一般划分如下:(一)明挖的车站、区间隧道结构工程划分为围护结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附属结构等分部工程;(二)暗挖的车站、区间隧道结构工程划分为竖井及连通道、防水、主体结构、附属结构等分部工程;(三)盾构区间隧道结构工程划分为管片制作、盾构隧道、防水、附属结构等分部工程;(四)建筑设备安装(含设备房装饰装修)工程划分为给排水及消防(含气体灭火)、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智能建筑(含门禁系统、防灾报警、设备监控等)、建筑节能、设备房装饰与装修等分部工程。

第八条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将分部工程划分成分项工程或检验批,并将分项工程划分成检验批。

第三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第九条单位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和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安全质量监督登记档案资料(含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复印件)后,进行现场查勘,发现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先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违规施工部分进行质量确认检测,检测方案经监督机构审查后方可实施,检测完毕后检测报告送质量监督机构存档。

第十条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员应在接到监督任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受监工程特点、建设单位提供的信息、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编制城市轨道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召开安全质量监督交底会,将监督工作方案告知建设各方,明确安全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重点和方式。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安全质量监督交底会。

第十一条桩基工程施工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质量检测专项方案,经各方签字确认后报送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机构备案。

工程检测机构应按已备案的检测方案实施检测,未经备案的方案不得作为实施检测的依据。

第十二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南宁市《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同时将工程项目涉及的重大危险源信息上传至南宁市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施工单位应按《关于建立南宁市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要求,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之前10天,填写《重大危险源工程施工告知单》,书面报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完毕后,应填写《重大危险源工程实施完毕注销报告单》,书面报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工程中出现以下安全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相应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督员:(一)地基基础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状况与地质勘察报告存在着严重不相符的;(二)地基基础检测过程中发现桩身质量、地基基础承载力或持力层达不到设计、标准或规范要求;(三)原材料进场见证检验或混凝土强度发现不合格的;(四)结构实体抽检中发现构件质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五)其它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对关键部位(重要工序)质量实行节点验收制度。

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建设或监理单位应制定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工程验收制度、计划、标准,确保验收工作协调统一。

对以下关键部位(重要工序)工程进行节点验收或条件验收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通知监督员到场:(一)第一批桩终孔节点验收;(二)基坑开挖条件验收;(三)盾构始发及到达条件验收;(四)盾构首推100环及到达前100环节点验收;(五)盾构隧道旁通道开挖条件验收;(六)盾构穿越江河、高架、已建居民小区、重要建(构)筑物及已建成地铁隧道的条件验收(七)联络通道结构开挖条件验收;(八)其他重要部位或环节分项工程。

第十五条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明确质量评定标准,办理“三新”核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每月应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工程质量监理月报》,每周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施工安全监理周报》,不得无故不报或延迟报送。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监控量测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实体及周边构建筑实施抽检和量测观测。

(一)对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子分部工程进行抽检;(二)对区间隧道结构工程进行贯通测量;(三)对隧道衬砌分部工程,就其厚度、空鼓等施工质量情况采用地质雷达扫描;(四)对钢筋混凝土管片,按规范做检漏测试和螺栓抗拔力试验;采用回弹法或钻芯法等方法进行混凝土强度检测,抽样频次为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强度等级、同一生产批次管片按每100环抽取1块管片。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抽查方式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发出《执法检查责令停工改正通知书》,相关责任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相关各方应进行复查复检,对整改情况报告(附影像资料)予以签认、盖章后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制定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发生工程突发事故时,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在事发3小时内电话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

第二十条鼓励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争创南宁市“安全文明工地”、“优质结构奖”和“邕城杯”。

施工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申报、参评。

第四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第二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等层次进行,前一层次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一层次的验收。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监理单位对检验批及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评价,并填写验收记录表。

第二十二条对以下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各建设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一)桩基础、天然地基、处理地基等分部工程;(二)主体结构(含钢结构)分部工程;(三)暗挖区间隧道衬砌分部工程;(四)盾构区间隧道掘进与管片安装分部工程;(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第二十三条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具备以下条件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一)完成工程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监理单位组织的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子单位工程的验收合格,验收质量文件完整,系统安装工程还需通过各专业要求的检测、测试或认证;(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第三方检测和监测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评价意见;施工单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质量验收规范全面检查工程质量,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认定单位工程质量合格,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应由项目经理、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经理还需加盖执业印章),报送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评估,保证监理资料完整,并提出《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还需加盖执业印章),提交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对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建设单位。

(四)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五)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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