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知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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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重点比较: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三大诉讼法的原则与制度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存在于三大诉讼之中,是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而三
大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制度是考试的重点。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5、32条。
《刑事诉讼法》第3、6、7、12条。
《民事诉讼法》第85
、92、93、98条
二、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
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
决,不应久调不决。
三、合议制度
审判组织的组成是每年考试的重点内容,虽然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但是大家不能掉以轻心,因为09年的真题中就考到了“两审终审”制度,所以并不能排除对简单内容的考查。
四、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第二大比较重点:管辖
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分工,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
管辖包括:(1)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
(3)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或决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的管辖部分司法解释繁多,冲突也多,考点十分丰富,重复率较低,考生一定要理顺法条之间的关系,根据本书确定处识别管辖法院的步骤。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司法考试中较易混淆也是常考查的部分。
尤其是一般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是每年的必考点。
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包括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
刑事诉讼的管辖为司法考试的传统考点。
在级别管辖中,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一样要注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还要注意级别管辖的变通,在地域管辖上,既要掌握两个原则(犯罪地为主、最先受理的法院为主),还要掌握若干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
就专门管辖而言,考生们要注意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此点几乎每年必考。
一、级别管辖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13、14、15、16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7、8条;
《刑事诉讼法》第19、20、21、22条;
《民事诉讼法》第18、20、21条
二、地域管辖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17、18、19、20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
《刑事诉讼法》第24、25条;《刑诉法解释》第2、3、5
、6、7、8、9、10、11、
12、13、14条;
《民事诉讼法》第22、23、24、26、27、28、29、30、31、32、33条;《民诉法意见》第17、5、8、6、11、12、13、14、15、16、18、20、21、25、26、28、29、30条;《合同法》
第178、184条
三、其他管辖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21、22、23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条;
《刑诉法解释》第4、15、16、17、18、19、20、21、22条;《刑事诉讼法》第23、26条《六机关规定》第5条;
《民事诉讼法》第35、36、38、39条;《民诉法意见》第33、66、156条;
第三大比较重点:诉讼参加人
一、诉讼参加人整体比较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32-36条;《民事诉讼法》第49-62条
《行政诉讼法》第24-30条
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区别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56条;《民诉法意见》第65、66条;《行政诉讼法》第27条;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24条
三、诉讼代理人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57、58、59、60、61、62条;《民诉法意见》第67、69、68条
《行政诉讼法》第28、29、30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5条;
《刑事诉讼法》第41、40、52、180、203条;《刑诉法解释》第49、50、48条;
《检察院规则》第255条。
第四大比较重点:证据
一、证据种类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刑事诉讼法》第42条
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认定。
直接证据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
肯定性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具备可以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犯罪人这两大要素,否则就不是直接证据。
否定性直接证据则只要否定其中的一个要素,就是直接证据。
因为只要有一项否定性的结论存在,就可以断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三、证明
证明对象和免证事实是近两年考试的热点,大家在复习的过程中,要重点记忆免证事实的相关
规定。
相关法条:《民诉证据规定》第8条,第9条,第67条,第74条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2条,《检察院规则》第334条
四、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几乎年年考查,从原告到被告,从一般规则到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则,从正面考查到反面考查,已经有了多次考查的参考题型。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民诉证据规定》第2、、4、5、6、7、33条。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6、27条;《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5、6条
第五大重点比较:期间与送达
一、期间
民事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诉讼参加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时间。
其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期间。
民事诉讼法对期间的考查集中在极为特殊的范围之内,尤其要注意的是上诉期间、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计入和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75、76、135、146、147、159、182、249、250、252、163条;《民诉法意见》第79、80条;《民法通则》第135、136、137条;《执行审理期限规定》第9条。
《刑事诉讼法》第79、80条;《刑诉法解释》第103、109、110条。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4、
81、82条;《行政诉讼法》第57、60、80条。
二、送达
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把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给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
送达应重点掌握的是送达方式和程序。
三大诉讼法在送达方式上是相同的。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112、149、150、79条;《民诉法意见》第220、84条。
《行政诉讼法》第43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6条。
《刑诉法解释》第104、105、106、107、108条
第六大重点比较: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的考点细碎分散,直接记是非、重点即可。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102、103、100、101、104、105、106条;《民诉法意见》第123、124、113、121、122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7、98条。
《行政诉讼法》第49条。
《刑事诉讼法》第161条。
第七大重点比较: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立案至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
我国审判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原则,因此第一审程序时所有案件必经的基本程序。
一、起诉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108、110条;《民诉意见》第139、141条。
《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刑诉法解释》第117、118条。
《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若干解释》第1——5条
二、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前的准备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54、155、157、158、159、160、163条;《刑诉法解释》第131、
161条;《六机关规定》第39——43条。
《民事诉讼法》第113——119、122——128、133、134条。
《行政诉讼法》第13、43、45、46、50、57条。
三、一审普通程序审查起诉的处理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54、155、157、158、159、160、163条;《刑诉法解释》第131、
161条;《六机关规定》第39——43条。
《民事诉讼法》第113——119、122——128、133、134条。
《行政诉讼法》第13、43、45、46、50、57条。
四、一审普通程序的庭审程序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54、155、157、158、159、160、163条;《刑诉法解释》第131、
161条;《六机关规定》第39——43条。
《民事诉讼法》第113——119、122——128、133、134条。
《行政诉讼法》第13、43、45、46、50、57条。
五、一审程序的其他方面比较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113条——118条,222条——228条;
《行政诉讼法》第13条、43条、45条、46条、50条、57条;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155条、157——160条
第八大重点比较: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简化主要体现在审判组织、支持公诉、审判过程、审判期上面,需重点掌握的是适用建议程序的范围、简化表现及向普通程序的转化。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考查需重点关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换,包括转换的原因,启动的主体,决定的主体,审理期限是否变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文书简化、先行调解的范围,以及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其他程序的特质,都是考点所在,极可能出现不定向选择题或者多选题。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中不涉及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
一、简易程序的基本知识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142条;《民事诉讼意见》第16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4条;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刑诉法解释》第221、222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若干意见》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
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2、3条。
二、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144条;《民事诉讼意见》第170、1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4、6、7、8、13、18、26条;
《刑事诉讼法》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11条。
第九大重点比较:第二审程序
民事二审程序需要把握的考点较多,包括:上诉的主体、期限、成立、上诉的审理方式和裁判方式。
尤其是后两点中,径行裁判的适用对象和可以用调解结案的特殊情形,是司考反复考查的内
容。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重要区别是:一审一律公开审理,二审则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书面审理。
庭审可以是公开审理,也可以是不公开审理。
书面审理虽不存在公开审理的问题,但审理结果仍然要公开宣判。
二审仍采取合议制组织形式,但在合议庭的组成上,与一审不同,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刑事二审程序作为普通救济程序需重点掌握的是上诉、抗诉方式、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
原则及二审裁判方式。
一、上诉的条件、受理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147、149条;《民诉法意见》第176-179、189条;
《行政诉讼法》第58条;
《刑事诉讼法》第180、181、182、183、184、185条;《刑诉法解释》第232-237
条
二、上诉的审理、裁判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157、151、154、155、153、152、159条;《民诉法意见》第181-188、
192条
《行政诉讼法》第59条。
《刑事诉讼法》第186-191、196条;《刑诉法解释》第246-250、257、258条
第十大重点比较:第二审程序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177-187条;
《行政诉讼法》第63、64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2-74条;
《刑事诉讼法》203、205条;《刑诉法解释》第203条。
二、提起再审的途径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188条; 《行政诉讼法》第75-78、80条;
《刑事诉讼法》203、205条;《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2、3
条;《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7-16
条。
三、再审的审理
相关法条:《民诉法意见》第199-214条;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1条;
《刑事诉讼法》第206条;《刑诉法解释》第307-312条;《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5、6条。
第十一大重点比较:执行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重点把握执行的主体、依据、条件(时间)、移送执行的范围、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重点应把握执行的特点、执行主体以及执行措施,尤其是行政执行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执行是刑事诉讼法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司法考试的常考点,执行根据、执行机关及执行范围、死刑的执行
是本部分的重点。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2、60条
《行政诉讼法》第65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3-85条;
《刑事诉讼法》第208-210、212条。
下午13:00—17:00
B.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经公司同意,可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3.1.2打卡制度
3.1.2.1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
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必打卡。
3.1.2.2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3.1.2.3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3.1.2.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
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月底由部门考勤员据此上报考勤。
上述情况考勤由各部门或分公司和项目文员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
3.1.2.5手工考勤制度
3.1.2.6手工考勤制申请:由于工作性质,员工无法正常打卡(如外围人员、出差),可由各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3.1.2.7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需由其主管部门的部门考勤员(文员)或部门指定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于每月26日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考勤报表。
3.1.2.8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如有请假情况发生,应遵守相关请、休假制度,如实填报相关表单。
3.1.2.9 外派员工在外派工作期间的考勤,需在外派公司打卡记录;如遇中途出差,持出差证明,出差期间的考勤在出差地所在公司打卡记录;
3.2加班管理
3.2.1定义
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
A.现场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加班应严格控制,各部门应按月工时标准,合理安排工作班次。
部门经理要严格审批员工排班表,保证员工有效工时达到要求。
凡是达到月工时标准的,应扣减员工本人的存休或工资;对超出月工时标准的,应说明理由,报主管副总和人力资源部审批。
B.因员工月薪工资中的补贴已包括延时工作补贴,所以延时工作在4小时(不含)以下的,不再另计加班工资。
因工作需要,一般员工延时工作4小时至8小时可申报加班半天,超过8小时可申报加班1天。
对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延时工作不计加班,因特殊情况经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的延时工作,可按以上标准计加班。
3.2.2.2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因无法确定加班工时的,应在本次加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表》。
《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有效。
《加班申请表》必须事前当月内上报有效,如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一周内上报至总经理批准。
如未履行上述程序,视为乙方自愿加班。
3.2.2.3员工加班,也应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有打卡记录但无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加班。
3.2.2.4原则上,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集体活动不计加班。
3.2.2.5加班工资的补偿:员工在排班休息日的加班,可以以倒休形式安排补休。
原则上,员工加班以倒休形式补休的,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在春节前后补休。
加班可按1:1的比例冲抵病、事假。
3.2.3加班的申请、审批、确认流程
3.2.3.1《加班申请表》在各部门文员处领取,加班统计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3.2.3.2员工加班也要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
各部门的考勤员(文员)负责《加班申请表》的保管及加班申报。
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加班前到部门考勤员(文员)处领取《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有效。
填写并履行完审批手续后交由部门考勤员(文员)保管。
3.2.3.3部门考勤员(文员)负责检查、复核确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有效性并在每月27日汇总交人力资源部,逾期未交的加班记录公司不予承认。
我所追求的何尝不是这样?和爱的人相依相守,相互温暖,每天可以看到对方,即使什么都不做,就这样静静的感受对方的存在,知道他永远都会在你身边陪着你,疼你,宠你……
那个人会在过马路的时候牵着你的手,会在下雨的时候为你撑伞,会在你伤心的时候安慰你,会在你生气的时候微笑着哄你,会在你哭泣的时候把你紧紧的拥在怀里,说:宝贝,你还有我,我一直在这里……
昨天,一个同事说,她要结婚了,因为要赶着两个人一起早一点买房子;
不久前,朋友说,想结婚,因为想要一个孩子,生活实在没有趣味;
还听到过不止一个人这样说,对方条件还不错,就结婚吧……
很多时候,就是这样,对方的条件成了结婚的终点,
而往往不是思想上的依恋,心灵深处的归宿……
很多结婚的理由,可是不知道为什么都是这样勉强的理由,让人听不出感情中喜乐悲哀的成份,我仿佛已经很久很久没有听到一个人说,他要结婚是因为很爱很爱一个人,因为想和令一个人永远永远的在一起。
也许永远实在太远,也许人生真得无法十全十美……
结婚是因为很爱很爱一个人,呵呵,我从来都没听过……
是因为生活让人变得实际,还是这个世界已经没有真爱。
曾经在书上看到一位香港的女作家写的一段话:
“我们是不是已处在一个鸡肋世纪?生活上有着太多食而无味、弃之可惜的人情与事物。
上至婚姻、事业,下至中午时分匆匆吃下肚的那个盒饭,都可能是鸡肋。
”
读这段文字的时候可以感觉到一种不见眼泪的悲伤和一种不见血肉的折磨,生活仿佛总在营造着一个又一个缺陷。
梁山伯、祝英台化蝶飞,罗密欧、朱丽叶生死相随……
这就是花季雨季时,我脑海里的婚姻。
“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只有爱情的婚姻是不现实的”这是出社会后,种种现实让我不得不承认的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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