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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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有关工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4.05.28
•【文号】文物保函[2014]846号
•【施行日期】2014.05.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物保函〔2014〕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近期,我局对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的有关办法进行了修订,颁布实施了《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新试行的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我局认定的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颁发相应的专业人员证书。
现就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我局认定,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作为在国内具有广泛影响的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承担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责任工程师、责任监理师的考核工作,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证书。
二、我局2006年《关于颁发首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个人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文物保发〔2006〕28号)中,已经认定了首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单位个人从业资格人员。
为此,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对我局2006年已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人员,将根据其本人申请,授予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证书。
其中,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格人员按照新试行的资质管理办法授予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从业资格人员按照新试行的资质管理办法授予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各工种技术人员从业资格人员按照新试行的资质管理办法授予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证书。
我局2006年已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人员,申请取得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证书的,应当由本人填写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根据本人情况选择《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申请表》、《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申请表》或《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证书申请表》填写,见附件1、2、3),如实申报个人信息和从业业绩。
其中,申请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责任工程师证书的,应当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和从业业绩,申报个人从业范围。
申请取得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证书的人员,目前在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从业的,应当将其证书申请表报送所在单位注册地的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目前未在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从业的,应当将其证书申请表报送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重点核实相关人员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和从业业绩。
对于近5年内承担文物保护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生文物损坏或者人员伤亡的重大责任事故,且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或申报业绩弄虚作假的人员,应当认定初审不合格。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于2014年7月15日前,将已经初审的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报送我局。
我局将会同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对审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证书。
三、为加快推进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培养,我局将指导协调有关省级文物
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程甲、一级资质单位专业人员的集中培训。
参加培训人员应当是文物保护工程甲、一级资质单位的现职专业技术骨干,申请参加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三类培训中的一类。
其中,申请参加勘察设计培训的,应当是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单位的从业人员,并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的相关条件;申请参加施工培训的,应当是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单位的从业人员,并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的相关条件;申请参加监理培训的,应当是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的从业人员,并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的相关条件。
我局2006年已经认定的首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个人从业资格人员不参加培训。
参加培训人员应由本人填写相应类别的培训申请表一式三份(选择《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培训申请表》、《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培训申请表》或《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培训申请表》中的一类填写,见附件4、5、6),经所在的文物保护工程甲、一级资质单位同意,并由所在单位注册地的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推荐。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推荐参加培训人员,应当认真核实其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和从业经历、主要业绩。
有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或不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责任工程师、责任监理师相关条件,或从业经历、业绩等弄虚作假的人员,不得列入推荐范围。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于2014年7月15日前,将推荐参加培训人员的申请表及本省文物主管部门推荐意见汇总表(见附件7)一式两份报送我局。
上述专业人员的集中培训将于2014年下半年进行。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将对集中培训的人员组织考核,并对通过考核的人员颁发相应的文物保护专业人员证书。
专此通知。
联系人: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文物保护处
戚军、林丫丫
电话:************,56792085;
传真:************
附件:1.《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申请表》
2.《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申请表》
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证书申请表》
4.《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培训申请表》
5.《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培训申请表》
6.《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培训申请表》
7.《本省责任设计师、责任工程师、责任监理师培训推荐意见汇总表》
国家文物局
201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