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沪一中刑终第字55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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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9)沪一中刑初字第74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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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一中刑初字第74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一中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单位上海亨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蒋小兔。

被告人陈沁,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刑诉[201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亨茂公司、被告人陈沁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芸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蒋小兔、被告人陈沁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单位亨茂公司在从境外进口空气压缩机、开关、电脑主板等货物过程中,由时任该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陈沁决定后,指使公司员工制作了虚假的发票等报关单证,采用低报价格的方法先后23次向海关申报进口。

经核定,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968,98503元。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陈沁主动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书证材料;案发后,亨茂公司向侦查机关退缴了偷逃的应缴税款人民币5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亨茂公司及被告人陈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证人丁芸君、潘家瑂等人的证言;相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真假发票、合同、装箱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书证;上海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及计核资料清单;上海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海关交付款通知书;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缉私分。

最新-(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557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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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557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557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毓民,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俞文、李根生,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晓明,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以一、陈昌伟,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秋兵,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尹宏、单威原,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利铭,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余玮、王磊,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倪毓民、刘晓明、顾秋兵、钱利铭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6月23日作出2019浦刑初字第89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倪毓民、刘晓明、顾秋兵、钱利铭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萍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倪毓民、刘晓明、顾秋兵、钱利铭,辩护人俞文、李根生、陈昌伟、单威原、余玮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倪毓民先后担任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

最新-(2019)沪一中刑终第字70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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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一中刑终第字70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沪一中刑终第字7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银川,***,***出生于***,汉族,高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左小平,***,***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苟智,***,***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任建坤,***,***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左银川、左小平、苟智、任建坤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9奉刑初字第11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左银川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9年9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左银川至本市奉贤区庄行镇张塘村522号被害人王忠友开设的杂货店购买香烟,因价格问题与被害人王忠林、王忠友发生争执。

后被告人左银川伙同被告人左小平、苟智、任建坤等人至上述地点,随意殴。

最新-(2019)沪一中刑终第字74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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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一中刑终第字74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沪一中刑终第字7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忠,男,汉族,大学文化;因本案于201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重文,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方堃,上海市世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邵忠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汇刑初字第78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邵忠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大庆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忠及辩护人孙重文、方堃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19年底至2019年7月,被告人邵忠在担任国有企业上海市电力公司市东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市东公司南汇供电分公司用电组组长、服务主管期间,接受严华椿请托,利用担任上海埃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塞公司新增用电项目用电监察、直接负责对埃塞公司用电设计图纸的审核、配电项目的现场监察和验收等职务便利,使埃塞公司用电项目顺利通过审核验收,严华椿从中获利。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邵忠收受严华椿以支付购车款方式所送的人民币229,800元。

同年8月16日,被告人邵忠退还严华椿人民币50,000元。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邵忠在接受所在单位调查时,如实交代了上述收受贿赂的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被告人邵忠的职务证明;证人严华椿、朱华平、黄光伟、倪大来、钟九妹、曹惠芳、张骋、范烨、沈建荣的证言;案发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邵忠的供述。

一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邵忠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70,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18•【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目录)一、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二、马某某诉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居住权登记案三、盛某某诉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四、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及上海海关行政复议决定案五、沈某某诉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六、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案七、郑某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案罚决定案九、朱某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行政处罚及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案十、范某某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确认事实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十一、某物业管理公司诉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2022年上海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一: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要点】已注册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其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等因增加用于美容的功能而发生实质性变化,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属于应进行变更注册的情形。

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有权结合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说明书等对经改装用于美容的医疗器械产品性质及类别作出认定,无需再经技术审评机构对该产品属性进行审评。

生产企业应申请而未申请办理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手续,行政机关按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情形予以处罚的,对该违法事实认定的合法性应予认可。

【案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光电公司)生产的三类医疗器械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增加了点阵激光配件振镜、振镜专用接口;应用软件也进行了更改,在工作模式选择上,除了基础激光治疗模式外,增加了点阵扫描美容模式;在适用范围上,在原有功能基础上增加了预期用途:美容功能。

【最新2018】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尔娜依·阿布都克里-范文word版 (3页)

【最新2018】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尔娜依·阿布都克里-范文word版 (3页)

【最新2018】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尔娜依·阿布都克里-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尔娜依·阿布都克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长刑再初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自报谢尔娜依阿布都克里木,女,*年*月*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维吾尔族,文盲,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巴楚县琼库尔恰克公社二大队;201X年4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X年12月30日因涉嫌运输毒品被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X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

现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

指定辩护人郑瑜,上海市方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尔娜依阿布都克里木犯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X年4月11日作出(201X)长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X年10月17日发出(201X)沪一中刑抗字第1号《决定书》,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未查明原审被告人谢尔娜依阿布都克里木系毒品犯罪再犯,指令本院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国强、许晓明出庭履行职务。

原审被告人谢尔娜依阿布都克里木及其指定辩护人郑瑜、翻译人员阿达来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X年12月29日,被告人谢尔娜依阿布都克里木将105.90克毒品海洛因藏在体内,乘坐FM9454航班从云南昆明抵达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被告人谢尔娜依阿布都克里木在原审开庭审理中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表示无异议,且有证人白建忠、赵君亚、游春荣的证言,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毒品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监狱总医院《病员出院通知单》,毒品照片,机票等证据为证。

最新-(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637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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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637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637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文彬,因本案于2019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文琴,上海市正义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马文彬犯票据诈骗罪一案,于二○○九年七月十七日作出2019徐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马文彬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琳娜、万大庆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文彬及辩护人王文琴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12月,被告人马文彬化名叶文进入上海吾是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吾是德公司担任采购部主管,并负责吾是德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019年5月间,马文彬以吾是德公司的名义先后与上海美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承公司、上海傲柏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柏公司、上海慧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蕊公司、上海仲达伟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达公司签订了多份购销合同购买计算机产品总价值为人民币153万余元,并在明知公司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上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少量现金、指使财务开具空白支票的方式,骗取了美承公司价值人民币3575万元的计算机产品、傲柏公司价值人民币1788万元的计算机产品、慧蕊公司价值人民币6315万元的计算机产品、仲达公司价值人民币11万元的计算机产品。

2019年6月中旬,经被害单位提供的线索,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与成都警方协作,在成都市锦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锦力公司发现了部分被骗的。

最新-(2019)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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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因本案于2019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伍之祥,上海市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兴祥,,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翼敏,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成智,上海丹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吕兴祥犯贪污罪一案,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浦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吕兴祥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徐国新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吕兴祥及辩护人伍之祥、沈翼敏、刘成智到庭参加诉讼。

应二审检察机关申请,本案延期审理一次。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2019年初至2019年4月,被告人孙国洋在担任上海新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医药公司行政管理部部长期间,与他人预谋,利用孙国洋具体负责联络、洽谈转让新兴医药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羽山路5-2地块事宜的职务便利,在与上海天雨沐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雨公司、江都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公司项目负责人吕兴祥洽谈土地转让价格过程中,故意压低合同价格,将双方原商定的土地转让价格人民币2,500万元在合同中签订为人民币2,300万元。

同时,孙国祥指使被告人吕兴祥将合同的差价人民币200万元套取为现金。

被告人吕兴祥在明知孙国洋等人将侵吞此款的情况下,仍协助套取现金人民币200万元交给被告人孙国洋。

二、2019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孙国洋与他人预谋,利用其上述相同的职务便利,将上述合同价格由人民币2,300万元再次降低为人民币2,120万元,同时,指使被告人吕兴祥从差价180万元中套取现金人民币160万元,另20万元作为给予吕兴祥、徐宝林个人的好处费。

最新-(2019)沪一中刑初第字26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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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一中刑初第字26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一中刑初第字26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罗德拉•欧泰格。

指定辩护人陆智潜,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德拉•欧泰格犯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芸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罗德拉•欧泰格及本院通过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的辩护人陆智潜、翻译人员赵峥嵘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19年10月15日7时许,被告人罗德拉•欧泰格从越南胡志明市搭乘838航班抵达中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被海关关员从其体内查获60粒用透明胶带纸包装的圆柱状物品。

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607克,含量为488%。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王剑峰、戚震环的证言、旅检现场查验记录、影像诊断报告、毒品检验报告、案发经过;出示了被查获的护照、机票、登机牌及毒品海洛因的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罗德拉•欧泰格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并应依照《刑法》第六条之规定,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提请法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罗德拉•欧泰格对起诉指控其犯走私毒品罪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德拉•欧泰格系受他人指使走私毒品且到案后的交代态度较好,。

最新-(2019)沪一中刑终第字53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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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一中刑终第字53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沪一中刑终第字53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刘平,*,19**年*月*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

因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影、孔垂青,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忠龙,*,19**年*月*日出生于***,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

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0年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8月减刑释放;2019年因盗窃未遂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

因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时修华,*,19**年*月*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

因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忠龙、杨刘平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时修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闵刑初字第135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杨刘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8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杨刘平在上海市闵行区北翟路1444弄鹏晟浴场307房间内以人民币19,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忠龙购得4959克毒品。

嗣后,被告人杨刘平携带上述毒品至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许浦村许浦队24号16号其朋友王亚莉暂住处,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将4959克毒品贩卖给被告人时修华。

最新-(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747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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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747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747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龙观,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有圻、韦雪雁,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龙观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闵刑初字第91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龙观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大庆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龙观及辩护人谢有圻、韦雪雁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1、1994年至1998年,被告人张龙观在担任上海市税务局闵行区分局北桥税务所副所长期间,利用征收税款及税务检查等职务便利,收受上海北桥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周顺章所送的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手机1部和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建材。

2、2019年4月,被告人张龙观在担任上海市税务局闵行区分局梅陇税务所副所长期间,利用对上海红都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内的商户定额征收税款等职务便利,要求该公司总经理董益松购买了1辆总费用为人民币142,400元的桑塔纳轿车并借给其使用。

2019年,当董益松得知被告人张龙观已调离梅陇税务所时,便要求张归还该车,张提出自己想购买该车并让董开价,在未得到董益松的回应后,被告人张龙观未予归还并长期使用该车。

至2019年5月,被告人张龙观通过其朋友张昊将该车的牌照沪73990变卖并将车转籍至江苏省无锡市,过户到张昊名下。

2019年2月,被告人张龙观又通过张昊将该车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被告人张龙观的职务证明;证人孙健、陆凤林、殷国方、周顺章、董益松、张昊的证言;上海永达汽车销售公司记帐凭证、银行进帐单、协议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登记记录;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无锡市二手车交易登记表;案发经过;被告人张龙观的供述。

卞某某非法经营案

卞某某非法经营案

卞某某非法经营案文章属性•【案由】非法经营罪•【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0.11.25裁判规则人民法院认定非法经营行为,应依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内部文件,应当全面审查其是否符合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单独据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正文卞某某非法经营案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卞某某,男,汉族,1958年10月出生,系上海辉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明珠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逮捕,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卞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5年7月起,被告人卞某某在经营上海辉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海公司)过程中,生产型号为SE-F1、SE-F2、SE-F3系列生物能量仪,并由上海明珠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进行销售,累计生产、销售SE系列生物能量仪182台,合计金额人民币924270元。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药总局)复函,认定该SE系列生物能量仪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

国家红外及工业电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分别对SE-生物能量仪及哈尔滨全科治疗仪的相对辐射能谱(红外辐射波长范围)进行了检验。

2016年12月,行政执法部门查扣涉案SE系列生物能量仪127台,价值人民币581740元。

卞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卞某某予以判处。

被告人卞某某辩称:涉案产品系合格的家用电器产品,并非医疗器械,其系合法经营,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2019年(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650号-实用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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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650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650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650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妙兴,因本案于201X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能文、李向农,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妙兴犯受贿罪一案,于201X年7月15日作出(201X) 徐刑初字第92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顾妙兴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徐国新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顾妙兴及辩护人赵能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999年至201X年间,被告人顾妙兴在担任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主管全院工作及医院建设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本院内科大楼、外科病房大楼工程的建筑总承包商桑国忠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以下所涉币种相同),并在绍兴游玩期间,收受桑国忠给予的贿赂款2,000元。

201X年初至201X年间,被告人顾妙兴应黄秋琼、陈伟的要求,帮助陈伟从市八医院外科病房大楼的总承包商处分包该大楼的机电安装工程。

为此,被告人顾妙兴先后收受陈伟、黄秋琼给予的贿赂款共计3.8万元。

201X年间,被告人顾妙兴同意上海英旦贸易有限公司向市八医院提供罗马磁砖用于外科病房大楼。

201X年6月,被告人顾妙兴让英旦公司支付其和妻子赵凤宝赴欧洲旅游的费用共计2.66万元。

1998年起,上海卫生建设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接市八医院的建筑设计工程。

201X年11月,被告人顾妙兴让卫生设计院支付其夫妇赴土耳其、埃及旅游的费用共计2.2万元。

最新-(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958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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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958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95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远志,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涛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黄远志、丁涛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九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9浦刑初字第21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远志、丁涛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九年十二月十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玉堂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远志、丁涛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7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黄远志、丁涛经预谋,携带尖刀、菜刀、封箱带、手套、帽子为作案工具,至被害人朱倩居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南桥路86弄22号201室楼下,准备采用钻窗入室的手段至被害人朱倩住处实施抢劫,因朱倩已将住处的窗户关闭而未能实施,后被告人黄远志、丁涛被巡逻的民警查获的事实和证人张伟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没收财物清单、相关照片、辨认笔录、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黄远志、丁涛所作的有罪供述等证据均予以确认。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远志、丁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黄远志、丁涛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两被告人归案后交代态度较好,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远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丁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最新-(2019)沪一中刑初字第4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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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一中刑初字第4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一中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曹正权,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寒芮、阮传胜,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刑诉[2019]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正权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于力、代理检察员张浩到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曹正权、辩护人邓寒芮、阮传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19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曹正权以购买便宜商品房、资金紧张、发包装修工程项目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周蓉和吴晓敏、余立群、钟建玲和钟法春、张根华、孙银海、上海久泰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泰公司、陈全明、郭本侠、傅田根、王蔚等共计人民币955万余元以下所涉币种相同。

2019年4月至9月,曹正权还在实际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下,以发包方上海翔虹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虹公司、上海金鼎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等名义与被害单位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安、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建设、上海室内装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室内装潢、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立建设、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设建工、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等签订《总承包意向协议书》、《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等,从而骗取得525万余元。

针对上述起诉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材料被害人周蓉、余立群等人的陈述;证人许建平、张晓华等人的证言;相关的借条、收条、收据、。

最新-(2019)沪一中刑初字第2019019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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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一中刑初字第10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沪一中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圣民,系被害人东澧维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东进生,系被害人东澧维之父。

诉讼代理人王荣、孙亦强,上海市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丁勇,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培鸿,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刑诉[201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勇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圣民、东进生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高维、代理检察员曹熙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丁勇及其辩护人张培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王荣、孙亦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丁勇因其妻黄薇与被害人东澧维关系暧昧、黄薇因此提出离婚遂对东澧维怀恨在心。

2019年11月15日18时许,丁勇携尖刀至黄薇暂住的本市延安西路501号1003室外楼道内伺机作案。

当晚22时许,当东澧维与黄薇先后走出电梯,丁勇即冲上前用尖刀对准东澧维的上身连刺数刀,致使被害人东澧维全身多处伤及右侧颈总动脉及肝脏等急性失血性休克而当场死亡。

作案后被告人丁勇随即用手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来。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黄薇、李传顶、洪建华、房春生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出具的《工作记录》、《110接警登记表》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丁勇的供述,出示了查获的作案工具单刃尖刀的照片。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丁勇因感情纠葛而持械故意杀死1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2019)沪一中刑初字第52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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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一中刑初字第5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一中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杨小兵,男,1971年2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暂住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建平、赵忠杰,上海元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新生,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199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9年4月11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林文辉,男,1967年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9年8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13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连生,男,1971年7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卜音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刑诉[2019]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小兵、曾新生、林文辉、刘连生均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赤军、曹熙出庭支持公诉。

四名被告人和辩护人朱建平、卜音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依法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19年3月起,被告人杨小兵、曾新生、林文辉、刘连生共同参与在本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938弄即双溪路238号仓库内存放并销售红双喜、中华等多种冒牌卷烟。

最新-(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324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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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324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32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金强。

辩护人孙鸿书,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凤波。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金强、王凤波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汇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叶金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12月始,被告人叶金强、王凤波受他人聘请,在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于上海市南汇区老港镇中港建东路8号的电子游戏机场所内工作,由被告人叶金强负责日常管理,由被告人王凤波负责为赌博人员上分并收款。

该游戏房中摆放斗地主赌博游戏机5台、战车赌博游戏机8台、大白鲨赌博游戏机8台、熊猫转盘赌博游戏机1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

2019年12月15日下午,公安机关在该游戏机房内当场查获并销毁了上述游戏机,查获并扣押了赌博机主板31块及赌资人民币120元,并当场抓获了被告人叶金强、王凤波。

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定,上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原判确认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被告人叶金强、王凤波的辨认笔录,证人夏军、吴涛、丁军、赵大兴、刘金爱、杨秀珍的证言笔录和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的检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及案发抓获经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且被告人叶金强、王凤波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叶金强、王凤波明知他人开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场所从事赌博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鉴于被告人叶金强、王凤波均能自愿认罪,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叶金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王凤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扣押在案的赌博机主板31块及赌资人民币120元予以没收。

最新-(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641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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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641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64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徐威,因本案于2019年2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有国,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杏珍,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自报谢孝亮,因本案于2019年2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孝亮、徐威犯抢劫罪一案,于2019年7月21日作出2019松刑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徐威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护宪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徐威、原审被告人谢孝亮及辩护人邓有国、李杏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谢孝亮、徐威与陈永远、马军、管洋洋等人,在松江区九亭镇同利路金汇商业街将被害人梅志刚挟持至181号附近一小巷内,采用拳打脚踢、搜身及言语威胁等方法,从被害人梅志刚处劫得人民币2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原审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梅志刚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共同作案人陈永远、管洋洋、马军的供述及陈永远的辨认笔录;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共同作案人陈永远的刑事判决书;证人顾伟加的证言;公安机关有关案发经过的记录以及原审被告人谢孝亮的当庭供述。

原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谢孝亮、徐威与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最新-(2019)沪一中少刑终字第40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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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一中少刑终字第40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沪一中少刑终字第40号
原公诉机关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军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敖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志兵。

原审被告人马雷。

原审被告人王光彬。

原审被告人丁宝磊。

原审被告人刀祥。

原审被告人代青兵。

原审被告人刘锋。

原审被告人陈志伟。

原审被告人帅文清。

原审被告人柴群超。

原审被告人欧玉海。

原审被告人李奎。

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军平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被告人马雷、王光彬、丁宝磊、敖帅、刀祥、代青兵、刘锋、陈志伟、帅文清、柴群超、欧玉海、李奎、王志兵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9年8月3日作出2019汇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蔡军平、敖帅、王志兵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慧萍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军平、敖帅、王志兵以及原审被告人马雷、王光彬、丁宝磊、刀祥、代青兵、刘锋、陈志伟、帅文清、柴群超、欧玉海、李奎均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敖帅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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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一中刑终第字55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沪一中刑终第字55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建华,***,***出生,土家族,出生地***,初中文化,无业,住***。

因本案于201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静,***,***出生,汉族,出生地***,初中文化,原系***,户籍地***,暂住***。

因本案于2019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峰,***,***出生,汉族,出生地***,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暂住***。

因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林陈,又名王陈林,***,***出生,汉族,出生地***,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暂住***。

因本案于2019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金五,***,***出生,汉族,出生地***,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暂住***。

2019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因本案于2019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春梅,***,***出生,汉族,出生地***,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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