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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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卫生院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卫生院工作人员和患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
1. 成立卫生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各科室、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用火安全管理
1. 严格执行用火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严禁在院内进行明火作业。

2. 动火作业必须遵守“四不动火”原则:预防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经过批准
不动火,现场没有消防监护人员不动火,大风天不户外动火。

3.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由专人负责监护。

4. 严禁在病房、办公室、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取暖、照明等。

5. 严禁在病房、办公室、仓库等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用电安全管理
1. 严格执行用电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拉设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2.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严禁擅自搭接临时电源线路。

3. 各科室、部门下班后,应关闭不必要的电源,确保用电安全。

4. 定期对电气线路、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器设备,如电炉、电热毯等。

五、消防设施管理
1. 各科室、部门应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不得擅自挪用、损坏。

2. 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3. 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更换。

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2. 利用宣传栏、公告等形式,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3. 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七、奖惩措施
1. 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卫生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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