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4年,是中国首家专门从事股权托管业务的机构。
托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提供股权交易、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为公司和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便捷、透明的股权交易平台。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是指在托管中心进行的股权交易,对于挂牌公司来说,股份转让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和股权退出方式。
下面将介绍一些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和流程。
1.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适用范围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适用于已经在股权托管中心挂牌的公司股份。
挂牌公司是指已经完成了挂牌条件,通过股权托管中心公开挂牌交易的公司。
2.转让对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转让对象需要满足托管中心的相关规定,同时需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转让方式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和公开竞价转让两种方式进行。
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条件,然后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
公开竞价转让是指通过股权托管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竞价,最终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方。
4.转让登记和履约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
转让登记是指将转让双方的信息和交易信息录入到托管中心的系统中,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转让双方需要履行相关的交割和付款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5.监管和信息披露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包括信息披露要求和交易监管要求。
挂牌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和交易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
同时,证监会对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进行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6.相关费用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包括挂牌费、转让费、登记费等。
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由托管中心制定,并在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中明确。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法律制度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法律制度浅析摘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归属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监管的地方性场外交易市场,其遵循中国证监会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是上海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本文主要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该中心一系列制度的优劣进行分析,重点探讨了交易制度中引进做市商交易制度对场外市场发展的优势和必要性,以及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上海股交中心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作者简介:凌定越,上海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41-022012年2月15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正式启动,该中心是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归属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监管的地方性场外交易市场,其遵循中国证监会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是上海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笔者将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上海股交中心的一系列制度进行分析:一、企业准入制度上海股交中心对挂牌企业的要求为:(1)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2)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3)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4)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5)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6)注册资本中存在非货币出资的,应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7)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由此可见,上海股交中心的企业准入门槛比较低,并首次取消对挂牌企业设立年限的限制和片面强调主营业务突出的要求,且允许企业在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带着问题挂牌豍。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第三章挂牌与摘牌第四章定向增资第五章股权记录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七章股权转让报价第八章违规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等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业务的各方须遵循自愿有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的规定.第三条参与报价系统业务的各方须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本中心实行自律性管理,对企业在报价系统上挂牌等业务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第五条参与本中心报价系统业务的机构或组织,须成为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推荐机构。
第六条申请成为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存续的银行、证券公司、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机构或组织;(二)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或资产规模符合本中心的要求;(三)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虽发生在12个月前,但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具有业务开展的团队,至少配备财务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各一名;(六)营业范围内包含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相关内容;(七)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八)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可参与本中心报价系统业务中的改制、挂牌及定向增资等相关业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应勤勉尽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须持续督导在报价系统挂牌的企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运作。
3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业务规则
3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业务规则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荐机构会员推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业务,明确推荐机构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非上市公司拟进入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应与推荐机构会员协商后,聘请经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其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第三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对申请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推荐挂牌申请文件第四条上海股交中心对推荐机构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备案第五条推荐机构会员、有关专业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在挂牌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1第二章挂牌业务人员设置第六条推荐机构会员应针对每家拟推荐的非上市公司成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申请文件等第七条项目小组应由推荐机构会员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两人,其中须包括具有财务和法律知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项目小组成员分工负责拟推荐的非上市公司财务、法律和行业等事项的调查工作第八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业相关工作经验,或者参与并成功完成两个以上推荐挂牌项目第九条参与挂牌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须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第十条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不得参与挂牌业务第十一条持有拟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在拟推荐非上市公司中任职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不得参与该非上市公司挂牌业务第三章项目预审核第十二条推荐机构会员开展尽职调查前,应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预审材料,包括:非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介绍;2推荐机构会员立项报告;推荐机构会员项目小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项目成员;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项目成员;律师事务所及其项目成员;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上述机构或人员发生变动的,推荐机构会员应及时报告上海股交中心并说明原因第十三条上海股交中心收到预审材料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向推荐机构会员反馈预审核意见推荐机构会员收到上海股交中心无异议意见后,可启动尽职调查工作第十四条为提高项目质量,防范业务风险,上海股交中心可指派人员对项目小组尽职调查、材料制作等推荐挂牌工作进行指导第四章尽职调查第十五条项目人员应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督促非上市公司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十六条项目小组尽职调查范围至少应包括股份转让说明书中所涉及的事项第十七条推荐机构会员项目小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小组各成员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名,并声明对其负责3第五章申请文件的报送与审核第十八条推荐机构会员经内部审核后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如下申请文件: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说明书;非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进入上海股交中心挂牌进行股份转让的决议;非上市公司与推荐机构会员签订的推荐挂牌相关协议;非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满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非上市公司审计期间至少需包括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成立未满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非上市公司,审计期间为成立日起至最近一期月末,最近一期月末距申请文件报送日不超过六个月;非上市公司法律意见书;推荐机构会员关于非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及附件;推荐机构会员关于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承诺函;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九条上海股交中心收到推荐机构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后,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函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上海股交中心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第二十条上海股交中心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进行审核:申请文件是否齐备;4推荐机构会员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非上市公司进行了充分地尽职调查,出具的结论是否恰当;非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非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基本挂牌条件;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上海股交中心对其审核同意的推荐挂牌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市金融办备案上海股交中心要求推荐机构会员对申请文件补充或修改的,受理申请文件的时间自上海股交中心收到推荐机构会员的补充或修改意见的下一工作日起重新计算第六章股份托管登记第二十二条非上市公司在取得上海股交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后,推荐机构会员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拟挂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简称及代码第二十三条上海股交中心收到推荐机构会员关于股份简称及代码的申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第二十四条推荐机构会员应督促拟挂牌非上市公司与上海股交中心签订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第二十五条拟挂牌非上市公司办理股份托管登记的,需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供公司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持股数量、股份转让账户等信息;经上海股交中心核对无误后,向拟挂牌非上市公司下发股份登记5确认书第七章申请办理挂牌第二十六条拟挂牌非上市公司股份登记托管完成后,推荐机构会员应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办理挂牌手续第二十七条上海股交中心收到推荐机构会员提交的申请办理挂牌的文件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挂牌通知书第二十八条拟挂牌非上市公司最迟于挂牌日前三日,在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上发布挂牌公告文件,包括:股份转让说明书;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同时,推荐机构会员在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上发布关于拟挂牌非上市公司挂牌公告第八章违规处理。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法律制度浅析
海股交中心的一系列制度进行分析:
一
资价格 的合法性 、 合理 性和 公允性 , 募投项 目资金 需求量 、 可行性
资者委 托 代理 买卖机 构 按其 指定 价格 和数 量 买卖 股份 的意 向指
可 以进入 上海股 交 中心 的投 资者包 括: ( 1 ) 机构投 资者 , 包 括 令, 意 向委 托不 具有 成交 功能 。 定价 委托 是指 投 资者委 托代理 买
法人、 合伙企业等; ( 2 ) 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 3 ) 通过定向增 卖 机 构按 其指 定价 格 买卖不 超过 其指 定 数量股 份 的指令 。成 交
股 交 中心 ) 正式 启动 , 该中心 是经上 海市 政府批 准设立 的 , 归 属上 外交 易市场 挂牌交 易的企业 多为成 长期 的中小 微企业 , 这 些企业
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监管的地方性场外交易市场, 其遵循中国证 的经 营能 力 , 盈 利能 力具有 比较 大 的不确 定性和 风险 性 。
f { l } I j 占缸金
2 0 1 3・4 ( 下) ◆ 法 制 园地
上海股权托 管交 易中心法律制 度浅析
凌 定越
摘 要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的, 归属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 室监管的地方性场外 交易市场, 其 遵循中国证监会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 系建设 的统一要求 , 是上海市国际金融 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 中国多层 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本文主要根据 ( 《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办法》 ) , 对该中心一系列制度的优劣进行分析, 重点探讨 了交易制度中引进做市商交易制度对场外市场发展 的优势和必要性 , 以及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 上海股交中心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印发的《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沪金融办〔2012〕4号)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挂牌公司以本公司股份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挂牌公司以限制性股份、股份期权及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挂牌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挂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聘请上海股交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为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专项意见;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欺诈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挂牌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三)最近一年内因严重违反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受到上海股交中心相关处理;(四)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完整版)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制度法律法规汇编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登记结算业务风险,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司应在取得上海股交中心同意挂牌的通知后,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设立电子化股份登记簿记系统,实行股份的无纸化管理,依据电子登记簿记系统记录的结果,确认股份持有人持有股份的事实。
电子登记簿记系统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股份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
第四条上海股交中心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为挂牌公司的股份转让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
第五条登记结算各方应按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交纳登记结算相关费用。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投资者应持有有关股份转让账户和资金账户参与挂牌公司股份的转让。
第七条股份转让账户的开立、挂失补办、资料查询、资料变更和账户注销等业务,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登记托管第八条非上市公司在获得上海股交中心关于同意挂牌的通知及股份简称和代码后,与上海股交中心签订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股份登记采取申报制,上海股交中心对非上市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非上市公司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非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股份登记申请;(二)上海股交中心同意挂牌的通知;(三)股份公司设立的批文;(四)签字盖章的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五)公司股东名册;(六)涉及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名册和其他依法依约需限售的持股名册;(八)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九)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印发的《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沪金融办〔2012〕4号)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挂牌公司以本公司股份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挂牌公司以限制性股份、股份期权及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挂牌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挂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聘请上海股交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为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专项意见;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欺诈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挂牌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三)最近一年内因严重违反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受到上海股交中心相关处理;(四)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股权交易中心”)是中国金融市场中专门进行股权交易和股权融资的机构之一、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是该交易所的核心业务之一、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
一、股权交易方式股权交易中心提供多种股权交易方式,包括协议转让、集合竞价和大宗交易等。
其中,协议转让是最常见的交易方式,由买方和卖方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条件,并向股权交易中心报备。
集合竞价则是按照一定的时间段,将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的报价进行撮合交易。
而大宗交易则是由股权交易中心集中撮合交易,通常发生在有大量股东同时出售股权的情况下。
二、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原则1.信息公开原则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要求挂牌公司对公司信息进行全面、公开的披露,确保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有充分的了解。
挂牌公司还需要及时披露与股权有关的重要信息,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
2.自由竞价原则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采用自由竞价方式进行股权交易,买方和卖方可以自由报出价格,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决定成交价格。
交易价格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并充分反映市场价值。
3.公平交易原则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要求交易过程公平公正,禁止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交易。
交易中心会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维护交易的公平性。
4.审核监管原则挂牌公司必须经过交易所的审核才能进行股权转让,确保公司具备良好的经营状况、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良好的信用记录。
同时,交易所会加强对挂牌公司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违规行为和异常交易。
三、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流程1.股权转让申请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第一步是向股权交易中心提交股权转让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股权转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公司章程等。
2.审核与批准股权交易中心会对提交申请的挂牌公司进行审核,包括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
审核通过后,股权交易中心将发出批准通知书。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常见问题及解答(二)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常见问题及解答(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归属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监管,遵循中国证监会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是上海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上海股交中心目前已与湖南省内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
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公司,主要从事资产管理、贷款融资、投资理财、股交所挂牌上市推荐、股权融资、私募基金的发起与管理等相关业务。
2014年9月23号,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湖南企业挂牌孵化基地启动揭牌仪式,标志着湖南省首个企业挂牌孵化基地正式成立。
该企业孵化基地以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主办单位,湖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开展业务,共建而成。
目前由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运营,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成功保荐数十家企业于上海股交中心挂牌上市(截至2014年11月),挂牌成功率为百分之百。
以下为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常见问题及解答:16、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流程?非上市公司申请挂牌的,相关公司必须先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就挂牌事项做出决议,然后委托推荐机构会员向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推荐,推荐机构进场对公司财务、法律、行业做全面尽职调查后由推荐机构会员向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报送申请文件。
上海股权交易托管中心收到文件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如审核同意,报上海市金融办备案。
随后,在获得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同意挂牌通知后,拟挂牌公司可以向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申请股份简称、代码,并签订挂牌协议书,随后正式挂牌。
17、上海地区以外的企业是否可以在股交中心挂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在立足上海、重点服务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的基础上,逐步面向长三角和其他地区提供服务。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与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审核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与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审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其推荐机构会员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申请文件:(一)申请进入上海股交中心挂牌;(二)挂牌公司申请定向增资;(三)上海股交中心认定其他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的情形。
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设立挂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挂牌管理部”),负责对推荐机构会员提交的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
第四条上海股交中心试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制度,设立挂牌与定向增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
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相关业务规则,对经过初审的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申请文件进行独立审核,召开审委会会议对有关申请文件进行投票表决。
第五条上海股交中心设立风险控制部门(以下简称“风险控制部”),负责审委会日常事务管理,包括安排审委会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对审委会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审委会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工作。
第六条初审人员、审委会委员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并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第七条上海股交中心依照《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非上市公司挂牌或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申请的决定,对审核同意的申请,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金融办”)备案。
第八条上海股交中心对审委会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受理与初审第九条挂牌管理部设专门人员负责受理推荐机构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
第十条受理申请文件时,挂牌管理部对推荐机构会员所报送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监管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监管规则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监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上海股交中心负责对挂牌公司及投资者的股份转让行为进行监管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的监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监督报价和转让行为;暂停股份转让;恢复股份转让;终止股份转让;对指定事项进行专项调查或现场检查第四条代理买卖机构根据实时转让数据,并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的规定负责监控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告第二章重点事项的监管1第五条投资者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第六条上海股交中心对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管:涉嫌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股份转让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可能严重影响股份转让价格或者股份转让成交量的异常行为;股份转让价格或者股份转让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上海股交中心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第七条投资者在股份转让过程中出现本规则第六条所规定事项的,上海股交中心可自行或要求代理买卖机构进行调查,并可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告第八条上海股交中心根据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方以下处理,并记入相关诚信档案:谈话提醒;警告;通报批评;谴责;暂停其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报告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2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三章暂停及恢复股份转让第九条挂牌公司暂停股份转让时,应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上海股交中心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暂停股份转让手续第十条暂停股份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挂牌公司在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发布暂停股份转让公告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无需提交暂停股份转让申请而必须对其进行暂停股份转让处理情形之一时,由上海股交中心负责办理:挂牌公司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依法做出暂停转让的决定;挂牌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挂牌公司发生影响股份转让的其他重大事件第十二条暂停股份转让公告内容包括:暂停股份转让的挂牌公司名称、股份简称、股份代码;暂停股份转让的原因;暂停股份转让的开始时间及预计持续时间;暂停转让期间挂牌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五) 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三条挂牌公司暂停股份转让情形消除后五个转让日内,3可向上海股交中心提出恢复股份转让申请,上海股交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恢复第四章终止股份转让第十四条当终止股份转让行为发生时,由挂牌公司向上海股交中心提出申请,上海股交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终止股份转让手续挂牌公司发布终止股份转让公告第十五条终止股份转让公告的内容包括:终止股份转让的原因;终止股份转让的时间;与终止股份转让相关的其他内容第五章指定事项调查或现场检查第十六条挂牌公司在上一年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上海股交中心可于挂牌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两个月内对其进行一次常规现场检查:挂牌后进行过定向增资的;挂牌公司发生亏损的;挂牌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出现大幅波动的;挂牌公司不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上海股交中心认定需要进行常规现场检查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常规现场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4上一年度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挂牌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挂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挂牌公司的独立性;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挂牌公司亏损原因及应对措施;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发生大幅波动的原因;上海股交中心认定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存在涉及挂牌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违法违规的投诉或公共媒体报道,以及上海股交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由上海股交中心及时对挂牌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第十九条当发生如下情形时,上海股交中心须对指定事项进行调查:对挂牌公司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产生合理性怀疑时;上海市金融办提出要求时。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相关规则汇总三篇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相关规则汇总三篇篇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与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审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其推荐机构会员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申请文件:(一)申请进入上海股交中心挂牌;(二)挂牌公司申请定向增资;(三)上海股交中心认定其他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的情形。
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设立挂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挂牌管理部”),负责对推荐机构会员提交的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
第四条上海股交中心试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制度,设立挂牌与定向增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
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相关业务规则,对经过初审的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申请文件进行独立审核,召开审委会会议对有关申请文件进行投票表决。
第五条上海股交中心设立风险控制部门(以下简称“风险控制部”),负责审委会日常事务管理,包括安排审委会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对审委会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审委会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工作。
第六条初审人员、审委会委员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并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第七条上海股交中心依照《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非上市公司挂牌或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申请的决定,对审核同意的申请,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金融办”)备案。
第八条上海股交中心对审委会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受理与初审第九条挂牌管理部设专门人员负责受理推荐机构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
第十条受理申请文件时,挂牌管理部对推荐机构会员所报送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印发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通知
印发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的通知来源:上海市产管办 -8-7 9:53:0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行为,经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同意,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我办制订了《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附件:《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管理工作,维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股权托管,是指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集中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本规则所称的托管公司,是指委托托管中心进行股权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在托管中心进行的股权托管活动适用本规则第四条股权托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整体托管和规范运行的原则第五条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托管中心的股权托管活动进行监管第二章股权托管机构第六条托管中心是依法设立,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股权托管和服务机构第七条托管中心接受委托,管理托管公司的股东名册,提供下列业务: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包括初始托管登记、股权过户登记、股权质押登记、撤销托管登记等;股权托管服务业务,包括代理分红派息、挂失、股权查询、股权冻结、信息披露、咨询服务等第八条托管中心应当及时为托管公司和股东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做好股权托管服务工作托管中心应当为股权托管的安全运行,提供完善的场所设施、数据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料备份第九条托管中心对托管公司及其股东应当保密的信息资料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第十条托管中心应当建立信息互通制度,每季度定期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进行信息核对托管中心应当做好托管公司股权托管的统计工作,每季度定期向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和市产管办报告;如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上述部门报告第十一条托管中心应当将经市产管办审核的股权托管的操作细则、业务流程、所需提交的材料和经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等,在托管中心的工作场所和信息平台公示第十二条托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参与股权交易;发布对股权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或者资料;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第三章股权托管登记业务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对股权托管事项形成决议后,向托管中心提出公司整体股权托管的申请第十四条托管公司和股东应当向托管中心提交股权托管登记业务所必需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托管中心在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前,应当对托管公司和股东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第十六条托管中心接受股权托管的委托前,应当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核对托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名册托管中心与托管公司签订股权托管协议后,应当向托管公司出具股东名册,为托管公司的股东开设股权托管账户,并向股东发放股权托管卡、出具股权托管凭证股权托管账户的基本内容包括股东名称、股权名称及数额、股权过户记录、股权质押记录、股权分红记录等第十七条股东合法持有的股权因转让、赠与、继承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到托管中心办理股权过户登记股东未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办理股权过户登记的,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第十八条股东质押其合法持有的股权,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质押合同,并向托管中心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托管中心对质押的股权进行冻结第十九条质押登记期间,质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质押合同的,托管中心应当依申请撤销质押登记质押双方当事人在质押登记期满前,未向托管中心提出延长质押登记申请的,质押登记自期满后自然撤销质押登记撤销后,托管中心应当对质押的股权解除冻结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中心可以撤销托管公司的托管登记:托管公司被批准上市的;托管公司分立、解散或者被依法注销的;依法需要撤销托管登记的其他情形第四章股权托管服务业务第二十一条托管公司委托托管中心分红派息的,应当与托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将权益分派方案提交托管中心,并在分红派息日前将足额资金划入托管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托管中心应当按委托协议的约定,将分红派息的资金划入股东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二十二条股东遗失股权托管卡,应当持有效证件到托管中心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托管中心应当依申请受理挂失,即时办理股权冻结托管中心为股东重新开设股权托管账户和股权托管卡的同时,应当注销原股权托管账户和股权托管卡股东遗失股权托管卡未按前款规定向托管中心申请挂失、办理股权冻结而造成损失的,托管中心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托管中心应当向申请挂失的股东和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以便进行追偿第二十三条托管中心应当提供下列股权查询服务:托管公司查询本公司的股东及股权;股东查询其自有股权的过户情况、分红情况及本公司的相关情况;经股东同意,债权人或者利益相关方对股权进行查证;司法机关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部门的依法查询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中心应当冻结托管的股权:托管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其发起人所持有的股权;托管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已办理质押登记,并在质押期限内的股权;因股权托管卡挂失而应当冻结的股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冻结的股权第二十五条托管公司应当在每年x月x日前,向托管中心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托管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并通过托管中心信息平台公开披露,内容包括: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前5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关联交易情况;重大经营、诉讼等事项;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第二十六条托管中心负责对托管公司的股东名册进行管理,并有义务向托管公司提供准确、完整的股东名册托管中心应当于每年的x月x日,将上一年度托管公司的股东名册向市工商局备案,作为工商年检的依据之一托管公司前5名股东的股权发生变更的,托管中心应当在股权过户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工商局备案第二十七条托管中心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与股权托管相关的咨询服务第五章监督及违规责任第二十八条市产管办对托管中心的股权托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监管过程中,托管中心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九条托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中心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时,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托管中心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或者提供虚假、失实报告的托管公司因违规造成其他主体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股东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时,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托管中心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股东因违规造成其他主体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托管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产管办予以查处: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向市产管办或者有关部门隐瞒应当报告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失实资料的托管中心因工作疏忽、操作不当或者违规行为造成托管公司或者股东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托管中心应当依据经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向托管公司、股东收取股权托管的相关费用第三十三条托管公司的股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按照《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试行规则》进行第三十四条托管中心应当依据本规则,制订股权托管的操作细则和业务流程,并报市产管办审核备案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由市产管办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则自XX年x月x日起实施。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沪金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关于印发《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18〕9号)要求,为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现将《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30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规经营第三章信息报送第四章市场自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各方合法权益,防范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本市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本市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生态体系的塔基。
第三条在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内的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等行为。
第四条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本市唯一合法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第三章非上市公司挂牌第四章定向增资第五章股份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成交第五节结算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第八节终止挂牌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九章违规处理第十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进行股份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21?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21?99号)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金融办”)印发的《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沪金融办?20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份转让业务,是指上海股交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份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上海股交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条上海股交中心根据上海市金融办的授权,实行自律性管理,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非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2第七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八条挂牌公司应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或人员:(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合伙企业等;(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且拥有人民币10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六)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试行规则
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试行规则2007-8-6 23:18:5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秩序,防止股权违规交易,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的股权转让,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出让和受让。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股权转让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股权转让场所)公司股权的转让,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进行。
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和国有企业受让公司股权的,应当在联交所进行;鼓励公司其他性质的股权转让在联交所进行。
第五条(股权过户登记机构)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以下称托管中心)是依法设立的股权托管登记和服务机构。
股权转让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在托管中心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第六条(股权转让原则)股权转让应当遵循统一托管、公平公正、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监管部门)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产管办)负责对联交所的股权转让业务活动和中介机构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章股权转让程序第八条(委托代理)在联交所进行股权转让活动实行委托代理制。
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联交所执业会员进行股权转让活动,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九条(股权托管账户)公司股权应当在托管中心整体托管,股东在托管中心开设股权托管账户,托管中心对账户实行按户管理。
股权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应当是股权托管账户上实有的股权。
第十条(支付资金保证)股权受让方应当以足额的实有资金支付股权受让的价款。
第十一条(出让方提交的材料)出让方应当向联交所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资格证明;(二)股权托管卡等股权权属的有效证明;(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受让方应当向联交所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资格证明;(二)支付能力证明或者资信证明;(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10609上海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会员管理办法(修改)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会员活动,根据《上海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会员从事上海股交中心股份报价转让及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股交中心章程、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上海股交中心自律管理。
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由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主要职能为:(一)股份转让职能:挂牌管理、转让管理、报价管理、场所监管、会员管理、做市商业务管理;(二)股份登记结算职能:股份登记、股份存管、交易结算、司法执行;(三)辅助地方政府决策职能:为企业主板、创业板上市,新三板挂牌提供培育服务;为上海市政府推荐企业上市或挂牌工作提供决策参考;为落实政府对企业上市或挂牌的扶持政策提供帮助。
第二章会员资格及管理第四条上海股交中心采取会员的方式组织推荐挂牌的推荐人及中介机构,面向全国吸纳会员。
第五条上海股交中心会员分为推荐人会员和中介机构会员。
申请成为会员,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二)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三)承认上海股交中心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四)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为推荐人会员的除具备上述第五条会员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可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及相关业务的证券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银行金融机构或经上海股交中心认证的大型机构投资者,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二)具有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经验(有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并进行股权投资的优先);(三)具有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队伍。
第七条申请成为中介机构会员的除具备上述第五条会员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为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第八条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会员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设立的批准文件(如有);(三)营业执照;(四)单位情况简介;(五)最近年度或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六)上海股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会员治理规那么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会员治理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会员治理,依照《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分股分转让业务暂行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会员参与上海股交中心股分转让业务,包括推荐挂牌、定向增资及其他相关业务,应遵遵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那么,老实守信,标准运作,同意上海股交中心治理。
第二章会员资格及治理第三条申请成为上海股交中心会员,应同时具有以下大体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三)认可并遵循执行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那么,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四)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惩罚;(五)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上海股交中心会员分为推荐机构会员和专业效劳机构会员。
第五条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除应具有本规那么第三条所规定的大体条件外,还必需为经国家金融治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经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投资机构,并同时具有以下条件:(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很多于人民币1000万元;(二)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体会;(四)具有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五)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为专业效劳机构会员,除应具有本规那么第三条所规定的大体条件外,还必需为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
第七条申请成为会员,应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请书;(二)自律许诺书;(三)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四)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五)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
第八条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除应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本规那么第七条所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设立未满一年的,应提交最近一次验资报告);(二)推荐业务治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三)内部操纵和风险操纵制度设置及运作情形说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第三章非上市公司挂牌第四章定向增资第五章股份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成交第五节结算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第八节终止挂牌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九章违规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进行股份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金融办”)印发的《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沪金融办…20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份转让业务,是指上海股交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份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上海股交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条上海股交中心根据上海市金融办的授权,实行自律性管理,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非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八条挂牌公司应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或人员:(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合伙企业等;(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且拥有人民币10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六)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上述第(二)、(三)、(四)项中的自然人股东在不满足上述第(五)项条件时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第二章会员第十条上海股交中心会员分为推荐机构会员和专业服务机构会员。
申请成为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三)认可并遵照执行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四)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除应具备第十条中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经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投资机构,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二)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四)具有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五)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成为专业服务机构会员,除应具备第十条中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为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
第十三条机构或组织申请会员资格应向上海股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股交中心同意后可成为会员。
第十四条推荐机构会员可作为推荐人或财务顾问参与上海股交中心非上市公司改制、挂牌及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可为非上市公司进入上海股交中心挂牌、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等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应对其出具的相关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推荐机构会员在推荐非上市公司挂牌等相关业务中,应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认真编制申请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推荐机构会员应持续督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
第十八条推荐机构会员在发现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挂牌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上海股交中心。
第十九条推荐机构会员应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上海股交中心。
第三章非上市公司挂牌第二十条非上市公司申请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二)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三)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四)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五)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六)注册资本中存在非货币出资的,应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七)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上述第(六)条进行认定时,遵循如下原则:对于注册资本中存在非货币出资、申请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非上市公司,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存续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开始计算;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挂牌;全部为货币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视为存在非货币出资。
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司申请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应委托推荐机构会员向上海股交中心推荐。
申请挂牌的非上市公司应与推荐机构会员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第二十二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对申请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的,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申请文件。
第二十三条上海股交中心对其审核同意的挂牌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市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上海股交中心在取得上海市金融办下发的予以备案的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非上市公司出具同意其挂牌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在非上市公司取得上海股交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后,推荐机构会员应督促非上市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股份在上海股交中心的集中登记。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应托管在代理买卖机构。
第二十七条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进入上海股交中心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
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后依法依约可转让之日、挂牌后依法依约可转让之日期满一年和两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认定。
第二十八条挂牌前六个月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管理适用前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挂牌前六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六个月可进入上海股交中心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上海股交中心转让。
第三十条因送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应按原持股数量的锁定比例进行锁定。
第三十一条因司法裁决、继承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协议转让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份发生转移的,后续持有人仍需遵守前述规定。
第三十二条股份解除转让限制进入上海股交中心转让,应由挂牌公司向上海股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股交中心确认后,办理解除限售登记。
第三十三条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的,应由挂牌公司向上海股交中心提出申请,经上海股交中心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定向增资第三十四条定向增资是指挂牌公司委托推荐机构会员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行为,该定向增资属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不存在挂牌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四)挂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无重大或有负债;(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不存在尚未消除的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情形;(六)挂牌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对挂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七)不存在其他尚未消除的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增资后挂牌公司股东累计不超过二百人。
挂牌公司属于特殊行业的,其新增股东资格应经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册股东可以优先认购不少于新增股份总数的30%。
第三十八条增资价格的确定应合法、合理、公允,不得损害新老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应委托推荐机构会员实施。
推荐机构会员应对定向增资的必要性,增资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可行性和收益前景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发表独立意见,符合定向增资条件的,由推荐机构会员将申请文件报上海股交中心审核。
第四十条上海股交中心对其审核同意的定向增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市金融办备案。
第四十一条上海股交中心在取得上海市金融办下发的予以备案的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挂牌公司出具同意其定向增资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在挂牌公司取得上海股交中心出具的同意其定向增资的通知后,推荐机构会员应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定向增资。
第四十三条新增股份应集中登记在上海股交中心,投资者所持新增股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托管在代理买卖机构。
第四十四条定向增资中,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股份在上海股交中心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非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股份在上海股交中心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新增股份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转让,其余新增股份可一次性进入上海股交中心进行转让。
第四十五条新增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同本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
第五章股份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十六条挂牌公司股份应通过上海股交中心转让,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上海股交中心股份转让账户。
第四十八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办理,在代理买卖机构开立资金账户,资金存入银行第三方存管账户。
第四十九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和其他特殊情况,股份暂停转让。
转让时间内因故暂停的,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第五十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