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上市公司【发文字号】上证发[2017]32号【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7.06.23【实施日期】2017.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7〕32号)各上市公司、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机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进行了修订。
现将本次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年修订)》(详见附件)对外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于2015年4月2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上证发〔2015〕4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工作,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情况。
第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结果仅作为本所监管分类的依据,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投资价值的判断。
第四条本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对上市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4年,是中国首家专门从事股权托管业务的机构。
托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提供股权交易、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为公司和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便捷、透明的股权交易平台。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是指在托管中心进行的股权交易,对于挂牌公司来说,股份转让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和股权退出方式。
下面将介绍一些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和流程。
1.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适用范围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适用于已经在股权托管中心挂牌的公司股份。
挂牌公司是指已经完成了挂牌条件,通过股权托管中心公开挂牌交易的公司。
2.转让对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转让对象需要满足托管中心的相关规定,同时需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转让方式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和公开竞价转让两种方式进行。
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条件,然后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
公开竞价转让是指通过股权托管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竞价,最终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方。
4.转让登记和履约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
转让登记是指将转让双方的信息和交易信息录入到托管中心的系统中,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转让双方需要履行相关的交割和付款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5.监管和信息披露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包括信息披露要求和交易监管要求。
挂牌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和交易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
同时,证监会对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进行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6.相关费用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包括挂牌费、转让费、登记费等。
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由托管中心制定,并在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中明确。
海交所股权推荐挂牌业务规则(试行)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推荐挂牌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荐会员机构推荐股权企业股权进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交中心)进行交易股权工作,明确推荐会员机构职责,根据《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申请挂牌的企业必须委托海交中心推荐机构进行股权挂牌推荐,并与海交中心推荐机构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同时聘请海交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融资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推荐机构对拟推荐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内核,向海交中心出具推荐表,并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以下简称备案文件)。
第四条海交中心对推荐机构推荐挂牌业务进行自律性管理,审查备案文件,履行备案程序。
第五条推荐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在推荐挂牌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谋取利益。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一节项目小组与人员第六条推荐机构应针对每家拟推荐的企业设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制作推荐挂牌相关文件。
第七条项目小组应由推荐机构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3人,其中具备财务或法律知识的人员至少各1名。
最近3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不得成为项目小组成员。
推荐机构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1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关于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详见海交中心会员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九条持有拟推荐企业股权,或者在该企业中任职,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不得成为该项目小组成员。
第二节内核机构与人员第十条推荐机构应设立内核机构,负责备案文件的审核,并对下述事项发表审核意见:(一)项目小组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拟推荐企业进行了尽职调查;(二)该企业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三)是否同意推荐该企业挂牌。
第十一条推荐机构应制订内核机构工作制度,对内核机构的职责、人员构成、审核程序、表决办法、自律要求和回避制度等事项做出规定。
第十二条内核机构应由5名以上成员组成,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以及从事行业研究分析的分析人员各1名。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是中国大陆的一家证券交易所,也是中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工作是上交所的重要职责之一,为了规范信息披露工作,上交所制定了信息披露工作手册。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向投资者公开及时、准确、全面、平等的信息。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司治理水平。
上交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包括信息披露的平等原则、及时原则、真实准确原则、全面原则等。
平等原则指的是上市公司应当公平披露信息,不得为特定投资者提供独占性信息;及时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重要信息;真实准确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全面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全面、完整。
二、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
上交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
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主体,应当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交所作为信息披露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
上交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详细列举了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财务报告、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公司治理的事项等。
同时,还对信息披露的格式、披露方式、披露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
上交所对信息披露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旦发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上交所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罚,并可能暂停相关公司的股票交易。
信息披露工作对于投资者的决策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也是监管部门监督上市公司运作的重要手段。
上交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的制定,是上交所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规范,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有助于提升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是上交所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而制定的重要指南。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简介
实 现 定 向 增 发 成 功 融 资 的 33 家 。 其 中 , 挂 牌 前 、 挂 牌 后 融 资 合 计 约 7 个亿 。
C. 挂牌的优势 定向增发市盈率高
企业名称 单笔 融资额 最大 保罗生物
融资金额 7200万
增发价格 4元
每股收益 (2011摊薄)
0.16元
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新选择
——上 海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中 心
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 重要组成部分
新三板 天津股权交易所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各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条件
主板 (包括中小板)
在财务、治理结构、 业务等各方面,在所 有板块中要求最高。 仅以盈利要求为例, 其要求: 1)最近3个会计年度 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 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 元; 2)最近3个会计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 民币5,000万元;或 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 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 民币3亿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 未弥补亏损。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推 荐
上海股交中心 审 核
上海市金融办 备 案
1.中小型的高科技、制造业和服务业等企业(500万以上) 2.公司成立三会、董监高
A.适合挂牌
的企业
3.公司已进行私募股权融资,或者近期有意向融资 4. 公司愿意接受一定程度的信息披露 5.不因税务、管理等规范承担过大成本
上 市 条 件
在盈利要求上,有 门槛低,无盈利要 两套标准,符合其 求,仅要求: 一即可: 1)合法存续二年; 1)最近两年连续 2)主营业务突出, 盈利,最近两年净 有持续经营能力; 利润累计不少于 3)股份发行和转让 1000万元,且持续 行为合法合规; 增长; 4)公司治理结构合 2)最近一年盈利, 理,运作规范; 且净利润不少于 5)国家级高新技术 500万元,最近一 园区企业(目前仅 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在中关村、张江高 5000万元,最近两 科、武汉东湖和天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津滨海试点)。 均不低于30%。 另要求发行人应当 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相对主板而言另有 两项特殊要求:自 主创新能力、成长 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1.11•【文号】上证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发〔2021〕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行业信息披露规则体系,进一步提高行业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合理降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引导价值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整合、汇总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至第二十八号)后,重新编号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整合对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至第二十八号)中的房地产(第二号)、煤炭(第三号)、电力(第四号)、零售(第五号)、汽车制造(第六号)、医药制造(第七号)、钢铁(第九号)、建筑(第十号)、光伏(第十一号)、服装(第十二号)、新闻出版(第十三号)、酒制造(第十四号)、化工(第十八号)、食品制造(第二十四号)、家具制造(第二十七号)、有色金属(第二十八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共16项)进行了修订;保留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的相关内容,删除了其余11项。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至第二十八号)(上证发〔2015〕75号、上证发〔2015〕96号、上证发〔2016〕73号、上证发〔2018〕116号)和本所于2013年12月2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2.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2020年修订)3.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炭(2020年修订)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四号——电力(2020年修订)5.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零售(2020年修订)6.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六号——汽车制造(2020年修订)7.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2020年修订)8.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八号——钢铁(2020年修订)9.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九号——建筑(2020年修订)10.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号——光伏(2020年修订)1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号——服装(2020年修订)12.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二号——新闻出版(2020年修订)13.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三号——酒制造(2020年修订)1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化工(2020年修订)15.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五号——食品制造(2020年修订)16.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六号——家具制造(2020年修订)17.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七号——有色金属(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为了促进上市公司自律规范管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本指南第2号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及非公开信息保密等方面的自律规范进行了具体阐述。
一、信息披露1.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重要信息,确保信息披露方式和披露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如果信息属于已知未发布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的1个交易日内发布;如果是已有样本数据,应当在有关基础资料公布之日起的1个交易日内发布。
如果是其他重要信息,应当在发生重大事项后的10个交易日内披露。
若根据相关法规、规章或《公司法》等必须在特定时间内公告的,应当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优先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并及时在公司网站上同步公布相关信息。
二、重大事项报告1.重大事项的判断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公司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并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发展趋势,均应当作为重大事项进行报告。
具体情形如下:(1)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重组失败等事件;(2)公司公告或内幕信息被查封,存管人对公司股票采取限制性措施,上交所公告暂停公司股票交易等事件;(3)公司主营业务受损,重要客户失去、新业务推进不利等事件;(4)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失联,调任等事件;(5)公司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诉讼案件等事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发现重大事项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在公司网站上同步公告。
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三、非公开信息保密1.非公开信息的定义非公开信息是指未向社会公众披露的、具有实质内容的信息,包括公司未向社会公众发表的管理信息、生产安排、财务状况等涉及公司业务和股票价格的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非公开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上海股交中心介绍
八、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操作流程
1、财务审计 2、资产评估 3、尽职调查 4、股份制改造 5、制作挂牌申请文件 6、推荐机构内部审核 7、上海股交中心审核 8、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备案 9、股份登记托管 10、挂牌交易
九、股份转让操作
开立股份转让账户
开立资金账户
办理银行第三方存管
报价委托 议价
确认委托
十三、商机
(二)专业服务机构的商机 2、律师事务所 (1)企业改制律师; (2)企业挂牌律师; (3)长年法律顾问; (4)挂牌企业转主板、创业板律师。 3、资产评估机构
(1)企业改制评估;
(2)挂牌企业定向增资评估(必要时)。
定价委托 被 点 选
点选委托
成交
清算
T日买入的股票最早于T+5日卖出
交割(T+1)日
十、企业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好处
效率高 成功率高 费用低廉 能进能出 促进转板上市 促进融资 形象宣传 合理定价 股份变现 无形资产
十一、上海股交中心与新三板市场的不同点
事项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介绍
一、发展地方股交中心的意义
二、地方股交中心发展现状 三、上海股交中心的设立依据
四、上海股交中心的战略定位
五、上海股交中心的监管架构
六、上海股交中心的基本职能
七、上海股交中心的市场规则 八、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操作流程 九、上海股交中心股票交易的操作流程 十、企业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好处
投资者
六、上海股交中心的基本职能
上海股交中心 会员
推荐
交易所
登记结算
增资
代理买卖
七、上海股交中心的市场规则
1、挂牌条件 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大股东侵占 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 注册资本中存在非货币出资的,则公司须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 请挂牌;全部为货币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视为存在非货币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 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设立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时开始计算;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的,须待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挂牌 2、挂牌规则 推荐人推荐 股交中心审核 上海市金融办备案
(完整版)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六条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修改版)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一节定期报告第一条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披露的年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挂牌公司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全文;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二条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一)年度报告全文;(二)审计报告;(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披露的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挂牌公司基本情况;(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这是信息披露最基本的要求。
2.及时性: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或者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
这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市场的公平性。
3.公平性:上市公司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向特定投资者提前泄露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内幕交易。
这是为了防止信息的不平等传播和内幕交易,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规范性: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的格式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披露信息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这是为了方便投资者获取和理解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5.自愿性: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披露一些信息,如公司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等。
这是为了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
6.合规性: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则,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这是信息披露的基本前提和保障。
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
上市公司应当
严格遵守这些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合规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目的制定本指引,主要出于三方面的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修订后《证券法》的相关要求。
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与之相衔接,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明确了自愿信息披露的原则性规定。
为推动股票、存托凭证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更好地实践这一法定要求,还需要从如何开展自愿信息披露的角度,进一步明确自愿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披露内容和注意事项,以提供更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规范建议。
编制本指引,即是为了落实《证券法》和配套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科创板自愿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操作手册”,方便科创公司参考使用。
本所后续将根据科创公司自愿信息披露实践,不断丰富和更新本指引。
二是促进科创公司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有效配置资源和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基础,也发挥着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功能。
从市场实践看,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既包括法律法规强制披露的信息,也包括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其中,战略规划、盈利预测、公司治理、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人力资本等方面自愿披露的信息,作为强制披露信息的有益和必要补充,提升了信息披露有效性。
科创板开市以来,一批代表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科技创新企业登陆科创板。
这些企业,在盈利模式、资产结构、企业估值、成长路径等方面,与传统型企业存在显著差别,其科创属性、成长属性、价值属性需要从更多角度进行解读和呈现,自愿披露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不少上市企业在以往常见自愿信息披露类型的基础上,主动披露行业变化、研发进展、运营数据、业务合作、非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指标、董事长致投资者的沟通信函等信息,自愿信息披露的类型也由此更加丰富。
上交所信息披露制度
上交所信息披露制度1. 引言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和公众提供与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相关的信息的过程。
作为中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建立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交所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信息披露目标、主体责任、披露要求、披露方式和监管措施等。
2. 信息披露目标上交所信息披露制度的目标是通过规范化和透明化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准确、全面、及时和公正的公司信息,使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并增强市场对公司价值和风险评估的准确性。
3. 主体责任根据上交所规定,所有在上交所挂牌上市或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公司都有主体责任向上交所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应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同时,上交所也对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监管,要求其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提供专业服务,并对其执业行为进行规范。
4. 披露要求上交所规定了一系列的披露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表向上交所提交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这些报告应包含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状况以及重大事件等内容。
(2) 临时公告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这些公告可以包括股权变动、重大合同签订或解除、重大投资或收购等。
(3) 预披露对于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提前进行预披露。
预披露内容可以包括股票发行方案、资产重组方案等。
(4) 其他披露要求此外,上交所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定情况下的披露要求,如股东大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股票回购等。
5. 披露方式上交所要求公司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上交所官方网站上市公司应将相关信息提交给上交所,并在上交所官方网站上发布。
6、推荐机构推荐企业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协议书
推荐机构推荐企业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签订: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鉴于:一、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二、乙方为已取得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科创板”)推荐业务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于科创板挂牌转让的推荐机构,负责推荐甲方进入科创板挂牌进行股份转让,并在挂牌后对甲方进行持续督导。
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指引(试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释义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仅具有本章所赋予的含义:(一)上海股交中心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二)推荐机构是指推荐企业进入上海股交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提供非公开发行等相关服务,并负责持续督导挂牌公司规范运作的中介机构;(三)《管理办法》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四)《挂牌业务规则》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试行)》;(五)《业务资格管理规则》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介机构业务资格管理规则(试行)》;(六)《信息披露规则》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试行)》;(七)《持续督导指引》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机构持续督导业务指引(试行)》;(八)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被《公司法》、甲方《公司章程》认定之甲方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人员。
第二章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第一条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在上海股交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份转让的推荐机构,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一)保证遵守《管理办法》、《挂牌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并遵守就股份转让事项对上海股交中心等作出的相关承诺,乙方依据《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对甲方作出的指导、督促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均构成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合同义务。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常见问题及解答(二)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常见问题及解答(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归属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监管,遵循中国证监会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是上海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上海股交中心目前已与湖南省内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
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公司,主要从事资产管理、贷款融资、投资理财、股交所挂牌上市推荐、股权融资、私募基金的发起与管理等相关业务。
2014年9月23号,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湖南企业挂牌孵化基地启动揭牌仪式,标志着湖南省首个企业挂牌孵化基地正式成立。
该企业孵化基地以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主办单位,湖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开展业务,共建而成。
目前由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运营,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成功保荐数十家企业于上海股交中心挂牌上市(截至2014年11月),挂牌成功率为百分之百。
以下为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常见问题及解答:16、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流程?非上市公司申请挂牌的,相关公司必须先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就挂牌事项做出决议,然后委托推荐机构会员向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推荐,推荐机构进场对公司财务、法律、行业做全面尽职调查后由推荐机构会员向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报送申请文件。
上海股权交易托管中心收到文件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如审核同意,报上海市金融办备案。
随后,在获得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同意挂牌通知后,拟挂牌公司可以向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申请股份简称、代码,并签订挂牌协议书,随后正式挂牌。
17、上海地区以外的企业是否可以在股交中心挂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在立足上海、重点服务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的基础上,逐步面向长三角和其他地区提供服务。
上交所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上交所业绩预告披露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是中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其规章制度、规则和有关监管措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其中起重要作用的一部分,《上交所业绩预告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概要说明了上交所上市公司关于业绩预告时间及价格的披露要求。
一、本规则发布的目的(一)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促进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有效运作。
(二)推动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建设,Reducing Information Assymmetry原则。
二、定义(一)本规则所称的业绩预告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其最新财务报表及其它相关信息,对未来一段时期内实现的利润及有关信息的比较性预测。
(二)披露单位,是指符合上交所申报审核及挂牌要求的上市公司;披露价格为指披露单位挂牌在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不含稀释)价格。
三、业绩预告披露范围(一)一般业绩预告披露应当至少覆盖披露单位在披露时点未来12个月的业绩预告。
(二)特殊情况下,披露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覆盖期,但不得少于6个月。
四、业绩预告披露的时间(一)一般业绩预告披露,披露时点应当在当期完成财务报告编制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二)股权变动、特殊事项或重大对外投资引起的业绩预告变动,披露时点应当在有关变动发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三)其他重大事件影响预告业绩发生变化的,披露时点应当在确定有关变动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四)公司股价在近期内出现特别波动的,披露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披露。
五、业绩预告披露的内容(一)披露单位应当披露注册资本及增资后资本,披露期间实现的总营业收入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情况;(二)披露单位应当披露披露期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金融风险;(三)披露期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披露单位应当披露本规定所称的业绩预告;(四)披露单位应当按照业绩预告形式披露本规定所称的业绩预告,披露具体内容应当视披露期限而定;(五)披露单位应当对披露期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核实,并及时公开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
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四月四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沪金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关于印发《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18〕9号)要求,为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现将《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30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规经营第三章信息报送第四章市场自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各方合法权益,防范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本市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本市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生态体系的塔基。
第三条在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内的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等行为。
第四条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本市唯一合法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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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挂牌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仅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最低标准。
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推荐机构会员负责指导和持续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上海股交中心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及挂牌公司行为进行监管。
第六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向上海股交中心咨询。
第八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或盖章确认。
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挂牌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未设董事会秘书的,挂牌公司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挂牌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十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尚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份转让价格。
一旦出现尚未披露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份转让价格异常波动,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推荐机构会员和上海股交中心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挂牌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挂牌公司股份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有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挂牌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挂牌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股交中心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者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挂牌公司可以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豁免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挂牌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四条挂牌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章挂牌前的信息披露第十五条挂牌前,挂牌公司应披露股份转让说明书、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第十六条披露的股份转让说明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三)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四)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五)公司治理情况;(六)公司财务会计信息。
第三章持续信息披露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十七条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披露的年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挂牌公司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全文;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十八条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一)年度报告全文;(二)审计报告;(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披露的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挂牌公司基本情况;(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二十条挂牌公司披露的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二)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三)上海股交中心认为应审计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挂牌公司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全文;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挂牌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一)半年度报告全文;(二)审计报告(如有);(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挂牌公司可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自愿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挂牌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披露的季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挂牌公司基本情况;(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季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一)季度报告全文;(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三)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临时报告第二十四条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决议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会议结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告并披露公告:(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预计发生或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三)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五)重大资产重组;(六)重大关联交易;(七)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八)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九)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十一)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十二)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十三)涉及公司增资扩股和在境内、外有关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的有关事项;(十四)上海股交中心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六)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挂牌公司召开监事会,应在会议结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告并披露公告。
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在会议结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告并披露公告。
披露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说明;(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挂牌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