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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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1、为什么要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首先,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解决林业发展动力机制的一项根本性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林业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省林业发展深层次问题日益显现,特别是占全省林地面积85%的集体山林,存在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林农负担过重、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的发展和林农增收。
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措施,就是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激发广大林农和各种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
其次,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重要的就是全心全意为广大林区群众谋利益,从根本上保护林农的权益,维护林农的利益,减轻林农的负担。
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明晰林农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的使用权,确保其处置权、收益权,减轻林农负担。
第三,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推进“山上办绿色银行”的重大举措。
改变农村落后面貌,提高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在山区,希望和潜力也在山区。
省委、省政府提出“山上办绿色银行,山下建优质粮仓”,突破口在哪里?从我省的优势和潜力来看,就是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在保护好生态公益林的同时,放活商品林经营,调动广大林农的积极性,大力发展林业产业。
而这正是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出发点之一。
第四,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要求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
福建、广东、浙江等省已先行一步,率先改革,取得了不少经验。
为了搞好林业产权制度改革,2004年4月前后,我省派出专人赴省外学习考察,在省内也做了大量的调研和前期准备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改革政策和措施,并在2004年9月选择了铜鼓、崇义、遂川、德兴、浮梁、武宁、黎川等7个县(市)开展了试点,目前试点进展顺利,为全面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改革方针,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保护好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奔小康步伐。
3、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是什么?
答: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就是做到“五个确保”:确保林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确保林农负担明显减轻;确保林区乡村组织和林业部门的正常运转;确保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生态环境改善;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4、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总的原则是实行“四个坚持”:
坚持权益平等。
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应通过均股、均山、均利等形式,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
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
本次改革是对林业“三定”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不得借改革之名打乱重来,重新分配。
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尊重群众意愿。
在改革中要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公平竞争,公正操作,充分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
和监督权。
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
5、如何理解“权益平等”原则?
答:这次改革要求,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在分配时必须体现权益平等原则。
“权益平等”,并不是说把山划分成同样大小的“豆腐块”,平均发包给全体村民。
体现“权益平等”的方法有很多种,可以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也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办法,将目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折成股份,平均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统一经营,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以上按股分配;还可以将集体经营的山林进行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者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经营,转让费按年计收,70%以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
除此之外,各地还可以因地制宜地创造其它形式,但总的原则是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6、林改中哪些事项需要民主决策?
答: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是这次林改的一条最重要原则。
这条原则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林权制度改革的成败。
按照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和省林改领导小组下发的“改革试点方案”,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必须经过本集体组织村民民主决策:一是村级改革方案的制定。
包括改革的原则、形式、范围、程序、参与林地分配的对象、公示内容和形式、确权发证等,都应当纳入“改革方案”,进行事前民主决策;二是流转山林的招投标方案。
包括拟流转山林的评估作价、流转方式、流转年限、流转价格或分成比例等,都应事先经过村民民主决策;三是收入分配方案。
包括流转山林和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收入如何分配等,必须经过村民民主讨论决策。
7、林改中民主决策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为保证会议顺利进行,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酝酿,可以搞一些家访,召开一些小范围的党员会议、村干部会议等,也可以开展与村民对话,让大家事先了解“方案”的原则和主要内容,为会议讨论通过打好基础;二是严格把握“两个三分之二”,即: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表决通过的票数必须达到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否则表决结果无效;三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必须集中召开,且当场投票表决,一人一票,当场验票并宣布投票结果,村民所填的表决票应当场封存,交村干部存档保管备查。
8、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简要概括为十六个字:“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
明晰产权。
就是按照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原则,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进一步明晰,落实经营主体,实现山有其主、权益平等。
权属明晰后,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
减轻税费。
取消木竹农业特产税,取消市、县、乡、村制定的所有木竹收费;调整育林基金计费价格,调整集体林育林基金分成比例;规范增值税、所得税征收范围。
简称为:“两取消、两调整、一规范”。
放活经营。
就是调整林木采伐管理政策,完善采伐许可证发放办法,放活商品林经营。
打破木竹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实行放开经营,产销直接见面,价格随行就市。
规范流转。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林地、林木有序流转。
山林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
凡自愿流转的,要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已经流转但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善。
9、明晰产权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答:明晰产权,对集体林主要采取以下七种形式:
⑴自留山稳定不变。
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
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若多数群众有要求,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大多数群众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场条件允许的,可按当时政策补划自留山。
⑵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
承包限期30-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群众要求以责任山形式承包经营的,应当恢复原状。
⑶落实“谁造谁有”。
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集体分成比例应不低于70%。
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
⑷家庭承包经营。
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可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⑸“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
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
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以上按股分配。
⑹有偿转让经营。
可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
转让费按年计收,70%以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
⑺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
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
集体山林流转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
国有(含国乡联营,下同)山林,要稳定权属。
国有林场山林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内部职工竞标承包,或吸引社会法人、自然人以资金、技术、管理等方式入股实行股份制经营,或者向社会公开转让。
10、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答: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召开研究承包方案的村民会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三分之二参加,或者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村民代表会议是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适用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数较多,并且居住地不集中,召开村民会议有一定困难的情况下进行。
根据我省农村林地大部分属村民小组所有的实际,研究承包方案的会议一般应为村民会议。
11、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预留一定数量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
答:对集体统一经营山林,原则上不能预留,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有纠纷的除外);
(2)改革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3)集体山林的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12、这次改革取消了哪些林业税费?
答:一是取消了木竹农业特产税。
二是取消了市、县、乡、村自行出台的所有木竹收费项目。
为落实上述两项内容,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农税[2004]19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下发了《关于取消涉林违规收费和调整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综[2004]80号),进一步明确:取消木竹农业特产税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除保留经国家和省批准的育林基金、森林植物检疫费、林权勘测费、林权证工本费、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工本费外,其它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对木竹的所有收费一律取消,自2004年9月15日起执行。
另:《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工本费收费项目。
13、这次改革对育林基金计费价格作了哪些调整?
答:省委省政府规定“调整育林基金平均计费价格。
将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10厘米以下间伐材计费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80元,其它商品材每立方米360元。
标准竹每根征收育林基金1元。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下发了《关于取消涉林违规收费和调整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综[2004]80号),对这些规定进一步细化为:
⑴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10cm(含10cm)以下间伐材育林基金计费价格为180元;
⑵商品木材育林基金计费价格分三档计征。
10-14 cm商品材计费价格为300元;16-20 cm 的商品材计费价格为360元;22cm以上的商品材计费价格为400元,其中:20cm以上(含20cm)的阔叶树(杂木)计费价格为450元;
⑶标准竹(含尺竹以上)每根征收育林基金1元,小于标准竹的竹材按每1寸0.1元计算。
并要求各地从2004年9月15日起严格按上述育林基金计费价格征收育林基金,不得另行制定育林基金计费价格。
14、这次改革对育林基金分成比例作了哪些调整?
答:调整集体林育林基金分成比例。
省、市共让利7%,全部补助给乡镇,即省、市、县(市、区)、乡(镇)四级分成比例为8%∶15%∶70%∶7%。
上述调整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15、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
答: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暂免征收所得税。
16、如何将“两取消、两调整、一规范”政策带来的利益大部分给林农?
答:铜鼓、崇义等试点县的做法值得借鉴,一是对已经流转了的山林,在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协商提高林地租金、承包费,或对流转林木计算政策性让利款,补签协议,把政策性让利大部分落实给林农;二是对现有山林在目前市场发育不健全的情况下,由政府制定木竹收购指导价,定期向林农公布,确保林改政策带来的利益大部分归林农。
17、发包方能否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收取承包费?
答:根据我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精神,今后我省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不再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其中包括不再收取承包费。
首先,林改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就是减轻税费,还权还利于民;其次,林地的所有权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这个“村组集体”是由本村组内部所有成员组成的集合体,采取“均山、均股”的办法,将山林的权益全部落实到本集体组织内部每位成员,恰恰是集体所有制的最好体现,不应有“村民无偿占用集体林地”需要收取费用的说法;第三,和责任山相似的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家庭承包的责任田也不再缴纳承包
费。
18、将集体山场转让给其它经营主体能否收取费用?
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山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收取流转费用。
但转让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对转让山林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后,所收取的流转费用70%以上应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留村集体用于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19、这次改革对林木采伐政策作了哪些调整?
答:木竹采伐指标分配实行公示制,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木所有者直接申请,领证时预交育林基金。
毛竹和10厘米以下间伐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下达的采伐限额控制,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
对成过熟的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在限额内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
加强对公益林、库区水源涵养林的采伐管理。
公益林中的阔叶树和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严禁采伐。
对公益林的毛竹要科学经营,经批准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20、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改进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
答:改进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是减少审批环节,方便基层和林农,实现放活经营的一项主要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应做到:
⑴提前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为便于基层及时安排生产,省林业厅将于每年10月份下达第二年的木材生产预安排计划。
⑵全面实行采伐指标公示制。
做到所有木材采伐指标的分配,均由县级林业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⑶减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环节。
今后的采伐申请,由林木所有者(林农)直接向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在内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和林木权属证明。
由林业工作站审核后,提出拟批准采伐的建议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
公示期满后,如群众无异议,即按公示内容上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⑷严格按照省委19号文件的规定,适度放开毛竹、抚育间伐材、工业原料林等林木的采伐管理。
21、商品木竹是否允许销售到外县、外市、外省?
答:商品木竹实行自主销售,打破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放开经营,允许销售到外县、外市、外省。
林业部门必须依法办理运输手续。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制订任何限制林木所有者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已经制订的必须坚决取消。
22、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有什么规定?
答: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商品林。
权属有争议的山林,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换发林权证。
23、公益林的范围在林改时能不能调整?
答:划定公益林是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要。
本次林改的范围,虽然不包括公益林(公益林只需发放林权证),但公益林的问题又与林改工作息息相关,涉及老百姓的利益。
群众对纳入公益林有不同意见的,要本着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来处理:一是要向群众讲清道理,使群众相信国家随着财力的增长还会逐步扩大公益林的补偿范围,提高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二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考虑
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在目前财力还不是很宽裕,难以拿出大量的资金对公益林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公益林面积不宜划得太大,同时对划入公益林的尽可能拓宽利用收益渠道;三是在确保全县公益林不低于30%、重点公益林和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公益林不能变动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程序报原划定机关批准,对公益林区划作适当调整。
24、公益林是否可以采伐利用?
答: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对公益林的采伐利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公益林中的阔叶树和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严禁采伐,但对公益林中的毛竹以及一般公益林中的非阔叶树种,经批准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这是在当前国家和地方公益林补偿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缓解保护与利用的矛盾、促进公益林保护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
25、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有何要求?
答: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应当重点向乡镇倾斜。
在分配中应注意:一是农业特产税取消部分的转移支付属国家承担,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到位,分配的重点在乡镇;二是农特税的附加部分的转移支付,要按原实际收取的数额全部落实到村;三是省财政每年安排的2000万元转移支付资金,主要补助给因林改而减收较多的重点林业县,并且原则上应全部补助给这些县的重点林业乡镇,不能搞平均分配。
26、县、乡、村的改革方案需要经过哪一级批准?
答:县级改革方案,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同时报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改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27、山林权属落实到户有哪些程序?
答:首先,由各行政村组织人员核实山林面积、四至界线及权属,张榜公布;其次按照本次林改“明晰产权”要求,制定林改方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落实山林权属,二榜定案;第三,由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合同;第四,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林农签订的合同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第五,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政府登记,核发林权证书。
28、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改实施方案和林权申请登记内容公示期限应为多长才合适?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公示期限应根据村民居住集中还是分散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7日。
林权申请登记公示期限为30日。
29、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必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
改革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⑴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改革要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得搞强行命令,不下硬指标。
要提高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透明度,不允许暗箱操作。
要让群众参与改革,依靠群众搞好改革。
各级干部要按照廉洁从政的要求,决不能利用职权为亲友在改革中捞取好处。
各有关组织和单位决不能借改革之机私分钱物。
在改革操作过程中必须坚持按政策办事,不允许违背政策另搞一套,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政策和纪律。
⑵工作要深入细致,保证质量。
要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林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程序,统一技术标准,严格规范操作,先试点后推开。
要建立质量监控体系,实行严格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应付了事、走过场的倾向,确保改革工作经得起历史检验。
⑶要坚决维护好森林资源的安全。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情况复杂,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总结和汲取80年代林业改革出现的历史经验教训,严防一些地方借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之机乱砍滥伐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