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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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保障劳务用工安全,维护劳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企业
稳定运营,特制定本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劳务用工与招用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等形式的用工。
招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劳务用工安全。
第三条安全管理机构
招用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应当
至少设置一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审核和监督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四条劳务用工健康检查
招用单位应当在劳务用工人员开始工作前,要求劳务用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内
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身体健康状况、职业病状况等,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劳务用工的录用条件。
第五条安全教育培训
招用单位应当对劳务用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安全
事故防范措施、应急救援等。
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定期进行,并将培训记录归档。
对于新员
工或者工种调岗的员工,招用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安全操作规程
招用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劳务用工在工作岗位上的安全操作流程。
安全操作规程应当定期进行评估与调整,确保符合最新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七条安全防护措施
招用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与物资,确保劳务用工在工作时的人身安全。
对于
特殊工作环境或者岗位,招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特殊防护设备和培训。
第八条安全检查与监督
招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工作场所的安全检查与规范,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并应当建
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并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时限。
第九条安全事故处理
招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事故处理制度,确保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
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招用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援和报警,并协助相关机构进行
调查处理。
第十条安全奖惩制度
招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奖惩制度,对于做出贡献的劳务用工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
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人员应当给与相应的处罚。
安全奖惩制度应当公平公正,确保员工
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责任
招用单位负有对劳务用工安全管理的全面责任,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
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将安全管理责任纳入考核评估体系。
第十二条安全信息公开
招用单位应当定期向劳务用工人员公开相关的安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政策、安
全事故案例、安全管理要求等。
确保员工了解安全管理情况,增强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文件归档
招用单位应当对安全管理工作相关文件进行归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检查记录、安全
教育培训记录、安全事故处理记录等。
归档文件应当保存完整、可查询、可检索。
第十四条其他
对于本制度未能明确规定的事项,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
对于未遵守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者追究责任。
严重违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属于招用单位,如有相关事项需调整,应当经招用单位安全管理机
构审批并告知相关员工。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