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一、工作态度1. 良好的工作态度,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能够主动承担工作责任,有责任心。
2. 遵守公司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维护公司的利益。
3. 与同事协作,遵守团队合作的原则,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二、工作准确性1. 准确地收集、记录和整理公司的财务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 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进行核算和报表的编制,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准确计算和处理各种经济业务,确保金额和账目的正确无误。
三、保密工作1. 严守会计保密的要求,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2. 严禁私自泄露或传播公司的财务信息。
3. 妥善保管公司的财务文件和资料,防止丢失和损坏。
四、工作纪律1. 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严格按照工作时间进行工作。
2. 认真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不擅自更改或规避审核程序。
3. 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数量达到公司要求,不拖延工作进度。
五、继续学习1. 持续学习会计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
2. 关注会计法规和政策的更新,确保自己的工作具备法律合规性。
3. 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
六、客户服务1. 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答客户的问题和疑虑,提供满意的服务。
2. 尊重客户的合法权益,并遵守保密协议,保护客户的商业秘密。
3. 根据客户的需求,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相关数据。
七、文明礼貌1. 与同事和客户文明礼貌相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 不使用不恰当的言辞和行为对同事或客户进行伤害或侮辱。
3. 尊重各个部门和同事的工作,积极与他们合作,共同推进工作的完成。
八、创新意识1. 不断提出改进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建议和措施。
2. 对新技术和工具持开放态度,积极学习和使用新的会计软件和系统。
3. 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主动寻找解决方案。
以上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通过遵守这些规范,能够提高自身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完成会计工作任务,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财政部法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法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发文文号:财会字[1996]1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发文时间:1996-6-17实施时间:1996-6-17失效时间:法规类型:其他法规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会计法规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第二节填制会计凭证第三节登记会计帐簿第四节编制财务报告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返回)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国家规范性文件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5篇)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5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5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范文第1篇【关键词】会计基础工作现状存在问题缘由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是会计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
包括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会计核算体系、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管理睬计档案、办理睬计交接等方面。
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是建立会计工作正常秩序的需要,是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为会计监督、核算,供应真实会计信息,促进经济进展起到了乐观的促进作用。
本文分析了会计基础工作的现状、造成这种现状的缘由和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的必要性。
一、会计基础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1、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不健全。
《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这是每个单位的法定义务。
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掌握制度,可以对本单位内部的各项活动进行有效的牵制、监督和制约,以削减弊端和差错。
但有些单位对此重视不够,内部掌握制度形如虚设,出纳员一人可以登记全部账目,甚至大笔的现金收支业务只有出纳员一人签字即支付。
会计基础工作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严峻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也损害了会计信息使用人的利益,因此必需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单位应建立健全一系列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会计掌握体系。
如会计岗位责任制度、会计事项授权审批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但在实际工作中各项制度建立不健全,相互脱节,缺乏可行性,未能实现约束作用;授权审批制度执行不彻底,不能做到层层把关、各行其职,缺乏严格的业务流程。
2、会计监督不规范。
根据会计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规章制度的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等,但在目前实际的会计工作中,相关的会计从业人员达不到这些要求。
会计监督的不规范性表现在:一是部分单位没有严格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规章制度为依据,违反现金收支范围规定,单位之间收支大额现金;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坐支现金。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最新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会字[1996]19号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颁布时间:1996-6-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全部工作,没有办清交接手 续的,不得离职。 2. 临时离职和恢复工作, 也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3.接替人员要认真接管移交 工作,继续办理移交的未 了事项。
会计工作交接的各阶段工作
•结清经办的所有账目
移交前的准 •整理移交的各项资料和实物,未了事项写出书面 备工作 材料。 •编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详细内容。
会计工作交接
编制移交清册
内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 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 料 和物品等内容 ;会计软件及密 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 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 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 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 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未了事项交接不清晰。
不按规定移交,交多少收多少, 对与不对与己无关。
移交清册(单)归档不规范。
[3] 会计核算 CQCFE 会计核算的内容、规定、要求 24
本章主要内容: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二、会计凭证
三、会计账簿
四、财务会计报告 五、会计核算档案
目录
CONTENTS
25
2. 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
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员的责任手续。
39
(6)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依据
例:11月23日,宏大有限责任公司向长湖市桂华材料厂购买原材料
138060元。
2009 11 23
长湖市桂华材料厂
¥138060.00
货款
贰零零玖 壹拾壹 贰拾叁 长湖市桂华材料厂
最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目录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 (2)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范 (3)一、《会计法》第七条规定: 下列事项, 应当办理会计手续, 进行会计核算。
(2)二、办理会计事项要求书写正规的文字与数字。
(4)三、正确使用各种印章 (5)四、会计年度 (6)五、会计核算本位币 (6)第四章会计凭证规范 (6)一、原始凭证规范 (6)二、记帐凭证规范。
(9)第五章会计帐簿规范 (12)一、根据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单位应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
(10)二、启用会计帐簿, 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0)三、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
(13)四、会计人员应按照规定, 现金、银行日记帐按日结帐, 其它帐户按月、季、年结帐。
(12)五、各企业单位必须坚持对帐制度, 做到帐证、帐帐、帐实相符。
(13)第六章财务报告规范 (16)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要求 (16)二、会计报表 (16)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18)四、审核财务报告 (18)第七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规范 (19)第八章会计工作交接规范 (21)一、会计人员变动的交接 (21)二、企业单位隶属关系变动的会计交接 (23)第九章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24)一、会计档案的范围 (24)二、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25)三、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27)四、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28)五、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29)六、会计档案的销毁 (29)第十章附则 (30)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规范会计工作行为,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建立良好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 加速会计工作科学化、现代化进程, 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中的作用, 根据《会计法》第五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的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修改)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3.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引言会计基础工作是企业内部会计部门的核心工作之一,它涉及到财务数据的准确记录和处理。
本文档旨在对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规范化的概述,详细描述了会计基础工作的各个方面,以确保财务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目标会计基础工作的目标是确保财务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通过规范化的过程和操作,可以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从事会计基础工作的人员,包括财务主管、会计师和财务助理等。
1. 会计基础操作规范1.1 记账方式 - 采用双向记账方式,确保借贷平衡。
-根据会计准则和公司规定,正确选择记账科目和分类。
1.2 原始凭证管理 - 正确和完整地记录所有原始凭证,包括发票、收据和支票等。
- 对凭证进行适当的编号、分类和归档,方便后续查询和审计。
1.3 多币种处理 - 根据公司业务需求和相关法规,正确处理多币种交易,包括外币兑换和汇率调整。
1.4 固定资产管理 - 确保固定资产的准确登记和分类,包括购置、折旧、报废和处置等。
- 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和调整,确保账面与实际情况相符。
1.5 银行对账 - 定期核对银行对账单和公司账户余额,及时发现和解决差异。
- 对银行费用、利息等进行核对和确认。
2. 财务报表编制规范2.1 会计准则遵循 - 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和相关法规,选择适用的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报表编制。
- 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合规性和可比性。
2.2 会计政策和估计 - 在财务报表中明确会计政策和估计,包括资产计量和收入确认等。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和估计。
2.3 财务报表科目 - 根据会计准则和公司规定,确定适用的财务报表科目。
- 对所有财务报表科目进行准确和完整的记录和分类。
2.4 财务报表披露 - 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规定,确保财务报表的披露准确、及时和完整。
- 对财务报表进行内部审核,避免虚假披露和遗漏。
3. 审计和内部控制规范3.1 内部控制制度 - 建立和实施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最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最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指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以确保会计工作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最新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一、核算准则1. 会计核算应按照现金基础或权责发生制进行,遵循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在核算过程中严格执行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会计核算应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随意捏造、伪造或篡改会计凭证和账簿。
二、凭证管理1. 凭证应按照事项的发生时间、内容、金额等要素进行逐一编号,并妥善保存。
2. 凭证的填制应明确、准确,不得有涂改、覆盖、划掉等不符合规范的情况。
3. 凭证的审核应由专人进行,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账簿管理1. 账簿应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的要求进行开设,确保账簿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账簿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收入、费用、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的发生、变动和余额。
3. 账簿应定期进行核对和调整,确保账簿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四、会计报表编制1. 会计报表应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编制,确保报表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2. 会计报表的编制应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 会计报表应及时、完整地披露企业的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差错调整。
五、财产管理1. 财产的购置、使用、处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财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2. 财产的清理和检查应定期进行,及时发现和报告财产的损失、毁损和盗窃等情况。
六、税务管理1. 税务处理应按照相关税法和税务规定进行,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和税务申报的准确性。
2. 税务资料应妥善保存并及时报送,确保税务事项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七、保密管理1. 会计人员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会计信息和涉及企业经营、财务的重要信息。
2. 会计人员应加强电子数据和纸质文件的保管,确保文件的安全和可用性。
以上是最新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工作,提高会计质量和水平,为企业的经营和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
财政部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备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事务所或者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一、引言。
会计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角度出发,对会计工作中的一些基本规范进行详细的阐述,以期能够为广大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
二、凭证的规范性。
凭证是会计工作中最基本的记录工具,其规范性直接关系到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因此,在进行凭证填制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 凭证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制,包括凭证字、凭证号、日期、摘要、借贷方金额等内容。
2. 凭证上的金额必须填写清楚,不得有涂改、漏填、错填等情况。
3. 凭证的摘要必须准确、清晰,能够清楚地反映该笔业务的性质和内容。
三、账簿的规范性。
账簿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载体,其规范性对于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
在进行账簿记录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范:1. 每一笔业务必须按照时间顺序进行记录,不得有遗漏或错漏的情况。
2. 账簿上的金额必须与凭证上的金额相符,不得有差错或错账的情况。
3. 账簿记录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有涂改、涂抹、错位等情况。
四、财务报表的规范性。
财务报表是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和表现,其规范性对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范:1. 财务报表必须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编制,不得有违反规定的情况。
2. 财务报表上的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造假、夸大、隐瞒等情况。
3. 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遗漏或错误的情况。
五、税务申报的规范性。
税务申报是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其规范性对于确保纳税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在进行税务申报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范:1. 税务申报表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填报,不得有遗漏或错误的情况。
2. 税务申报的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夸大、隐瞒等情况。
制度17——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制度17——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与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会计凭证第二条会计凭证包含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
第三条原始凭证:各类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签署、传递、汇合、反馈,应做到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具体要求如下:(1)原始凭证的内容务必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者盖章;同意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与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务必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务必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务必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者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务必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与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务必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务必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务必有收款单位与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与收据,务必用双面复写纸(发票与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储存,不得销毁。
(5)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务必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6)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假如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与文件字号。
第四条记账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包含收款凭证、付款凭证与转账凭证。
具体要求如下:(1)记账凭证的内容务必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3.2 填制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1)定义,原始凭证是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明确经济责任 并用作记账原始依据的凭证
(2)原始凭证填制基本要求 ①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②特殊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当符合下列附加条件
(3)原始凭证错误更正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 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原始凭证记载的 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 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 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1.2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规范
1.2.1 会计机构的设置
《规范》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 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第 八条规定,“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 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 行代理记账。”
1.2.5 会计工作交接
1.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情形 (1)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单位撤销、 单位合并、分立等情况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2)会计人员在临时 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也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2.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2)移交点收 ;(3)专人负责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5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基本规范
1.5.1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5.2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1.内部会计管理体系 ①单位领导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②总会计师和主管会计工作的领导人 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③会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职责、权限。 2.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3.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4.内部牵制制度 5.稽核制度 6.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7.定额管理制度 8.计量验收制度 9.财产清查制度 10.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11.成本核算制度 12.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一、前言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现有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以及实际操作经验,财政部组织编制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该规范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及其下属单位的会计工作。
二、基本原则1.真实性原则。
所有会计处理必须基于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
2.准确性原则。
会计处理必须遵守会计准则,对涉及到的账务进行正确、准确的处理。
3.审核制度原则。
所有单证、账册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核。
4.稽核原则。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加大对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监督力度。
5.保密原则。
维护会计资料的保密性,严禁私自泄露、借用、挪用、伪造会计资料。
三、会计档案管理1.凭证管理。
每张凭证必须有发票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凭证必须编号,凭证由会计负责人签字确认。
2.账簿管理。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建立各项账簿,及时、准确地录入会计信息。
对账务的关键环节要进行审核。
3.报表管理。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财务报表编制与汇报制度进行编制、审核、汇报财务报表,并定期报告财务状况。
四、会计核算管理1.成本核算。
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成本核算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成本核算表及成本控制报告。
2.准备工作。
企事业单位在编制报表前要进行准备工作,如核对科目余额、调整期末调汇、制定税费准备计提方案等。
3.报表编制。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会计准则和规定的报表格式编制财务报表,并对报表进行审核、签字确认。
五、会计监察管理1.内部审计。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重要科目、关键岗位进行常规审计。
对审计结果应进行备案、总结及反馈意见。
2.外部审计。
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外部审计,接受外部审计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六、其他要求1.日常管理。
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账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标准。
2.财务绩效评价。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对于各项业务进行定期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与总结。
最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全文
最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全文1. 引言本文旨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流程,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遵守本规范对于提高会计部门的效率、降低错误率以及保护企业财务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 会计基础工作的定义会计基础工作是指对财务数据进行采集、登记、核算和报告的基本工作。
它是财务管理的基石,对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分析具有重要作用。
3. 会计基础工作的职责会计基础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财务数据采集与整理;•财务凭证的填制与归档;•财务账簿的登记与核对;•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分析;•监督与检查财务操作的合规性。
会计基础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要求。
4. 会计基础工作的流程会计基础工作的流程包括以下步骤:4.1 财务数据采集与整理会计基础工作的第一步是采集和整理财务数据。
会计人员需要收集企业各项财务交易的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银行对账单等,并按照一定的分类和时间顺序整理。
4.2 财务凭证的填制与归档在财务数据采集与整理的基础上,会计人员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制相应的财务凭证,如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等。
填制完毕后,财务凭证需按照一定的编号和归档规则进行归档,以备后续查询和核对。
4.3 财务账簿的登记与核对财务账簿是记录企业财务交易的重要工具,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会计人员需要按照财务凭证的内容,将相关信息在财务账簿上进行登记,并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簿中的数据准确无误。
4.4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分析财务报表是向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提供财务信息的重要工具。
会计人员根据财务账簿的数据,编制各类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编制完成后,还需要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提供给管理层和投资者参考。
4.5 监督与检查财务操作的合规性会计基础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财务操作是否合规。
他们需要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防范和发现会计舞弊行为,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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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五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目的: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 作水平 依据:《会计法》 适用范围: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 责任:单位、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
(三)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 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 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四)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 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 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 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 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 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 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 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 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 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 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 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 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 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 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 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 (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四节 编制财务报告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 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 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 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四章 会计监督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 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 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 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 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节 登记会计帐簿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 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帐和明细帐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 印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 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 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制止和纠正。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 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 事工作的要求。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 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 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 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 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 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 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三节 登记会计帐簿 第四节 编制财务报告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 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的会计信息。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 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 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会计监督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 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 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企业管理。而企业管理的核心是财务管 理。财务管理的好坏、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管理 的好坏、企业管理的水平。一个单位如果财务管理混乱,那么企业 管理也将是混乱的。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直接关系着财务管理水平的 高低,关系到能否较好地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那么会计基础工作 包含哪些内容?有哪些要求?
会计监督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 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 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 更正、补充。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 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 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 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 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帐务处理程序制度。 内部牵制制度。 稽核制度。
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定额管理制度。 计量验收制度。
财产清查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
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附则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帐簿的有关要求, 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 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 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各单位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 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 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