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刑法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03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提高练习】一、单项选择题
1.司机小王,由于曾在特警队中训练过特技驾驶,对自己的开车技术深信不疑,且自恃技术高超,经常做些“高难动作”,从未失手。
一日途经一渡口时,为向朋友炫耀,违反渡口汽车应顺跳板缓行驶上渡船的规定,企图不经跳板直接从岸边“飞车上船”,导致汽车上船时渡船倾覆。
小王在实施上述行为时的主观方面是( )。
A.间接故意
B.意外事件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2.肖某(男,28岁,初中文化,农民)于某日中午与妻子吵架,屋外已有不少人围观。
肖某对妻子进行辱骂,其妻一气之下拿出一瓶“1605”剧毒农药,并揭开瓶盖,声言要喝下农药死在肖某面前,肖某见此情景,急忙将其妻手中的药瓶夺下,顺手向屋外扔,结果瓶中药水撒在屋外观看的两个幼女的头、颈部,并流入口中,导致两名幼女中毒死亡。
肖某主观罪过为(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3.杨某在踢足球时一脚将球踢出场外,打碎足球场旁居民楼上刘家阳台上的玻璃窗,玻璃掉下时又碰上楼下李某的花盆,花盆随之落下,刚好砸到从楼下走过的吴老太的头上,致其重伤。
杨某的行为在刑法学上认为是( )。
A.疏忽大意的过失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无罪
D.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4.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一检查站时,被工商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某抓住汽车把手不放,甲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在地,头部着地死亡。
甲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5.下列犯罪行为中,不属于不作为犯的为( )。
A.警察在值勤时见人行凶杀人,不予制止
B.有赡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C.某成年人带邻家小孩去游泳,在孩子溺水时不予抢救,致使孩子被淹死
D.过路人见交通事故的被害人躺在血泊中而不抢救
6.下列哪种情形不属于间接故意?( )
A.张某在李某的暖水瓶中下毒以杀害李某,知李某与王某共用一暖水瓶,而对王某死活听之任之,结果王某饮水后死亡。
张某对王某死亡的结果
B.赵某用一散弹枪打麻雀,看见一小孩站在停满麻雀的树旁边,没有理会,一枪打去致小孩重伤。
赵某对小孩重伤的结果
C.孙某与被害人因琐事引起争执,被害人纠集20余人入孙某院中无理取闹。
孙某气极,拿出私藏的手榴弹拧开后盖掖在腰间,手持点燃的爆竹自屋内冲出,想以此吓退对方。
不料对方抢夺手榴弹,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5人轻伤的后果。
孙某对该手榴弹爆炸的结果
D.郑某酒后驾车超速行驶,乘客提醒他注意安全,他不听,仍然高速行驶,结果造成交通事故
7.李某与张某发生矛盾,李某扬言当晚必将放火烧掉张某房屋。
张某知道李某的倔脾气,言出必行,肯定李某必然来放火烧房。
同时张某为了除掉其妻,当晚故意将其妻灌醉,并将房门反锁,让人以为屋主外出。
李某依其所言,当晚10点放火将张某房屋烧毁,同时也烧死了张妻。
李某、张某对张妻死亡的结果的主观心态表述正确的是()。
A.李某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张某是间接故意
B.李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张某是直接故意
C.李某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张某是直接故意
D.李某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张某是间接故意
8.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
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
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
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
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9.下列关于认识错误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某村村长甲威信颇高,对本村村民的违法乱纪行为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关押24小时,从而使违法乱纪现象减少,村民也拍手称快,甲也从未认为自己的行为违法,由于甲的行为稳定了村子的社会秩序,不具有危害性,所以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B.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但是以为只要征得幼女同意后就可以与之发生性交,于是在征得乙女同意后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甲男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所以不构成强奸罪
C.甲于1987年3月自费出国(出国前曾有嫖娼行为),在国外期间染上严重性病,并于1999年9月8日回国。
甲不知道国家已经规定了传播性病罪,于1999年10月10日嫖娼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甲主观上没有罪过所以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D.甲化装拦路强奸妇女,黑夜中将提前下班的妻子当作其他妇女,并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二、多项选择题
1.关于犯罪的客体表述错误的有( )。
A.甲盗窃公民乙的财物构成盗窃罪则甲侵犯的是私人利益,丙盗窃某国家机关的财物构成盗窃罪则丙侵犯的是公共利益
B.甲盗窃他人的财物2000元,则这里侵犯的财产所有权就是犯罪的客体
C.任何犯罪都要侵犯一定的客体,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该客体必须在法律条文中表现出来
D.《刑法》第256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因此破坏国有公司职工选举其厂长、经理的也构成该罪
2.符某(15周岁)唆使吴某(17周岁)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过程中,吴某为逃避抓捕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打死;另外,符某和吴某共同绑架王某,在绑架王某后,符某出于私愤使用暴力将王某打成重伤。
下面表述正确的是( )。
A.符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吴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绑架罪
C.符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
D.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绑架罪
3.甲某是某国有企业工人,在35岁时犯了间歇性精神病,在上班时经常发作,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
公司领导
不得已只好让其在家长期休养。
甲某在家养病期间,通过电视普法教育得知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产生了装病奸淫同院邻居家姑娘的想法。
某日,甲某待同院住户上班之后,假装发病在院中大喊大叫,砸玻璃砸花盆,让邻居家放假的姑娘以为其处在犯病状态。
甲某装病40分钟后,窜进邻居家,将正在家看书的姑娘强奸。
结合刑法理论及有关刑法规定,下列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A.判断甲某是否是精神病人,应该采取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
B.如果甲某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强奸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C.本案中甲某已经构成强奸罪
D.如果甲某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下列关于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A.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作为累犯
B.对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
C.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对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都不适用死刑
5.下列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 )
A.甲希望乙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出资赞助乙乘飞机周游世界,乙果真在途中遇空难而死亡
B.甲为了替自己遭到强奸杀害的女儿报仇,在罪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途中,乘人不备将该罪犯砍死
C.甲遭遇乙某强奸,在乙某的紧追之下,不幸失足跌入悬崖摔死
D.甲用刀扎伤乙某,当时地处深山,甲背乙走两天两夜才赶到最近的一家医院,到医院之后,乙才因为失血过多而死亡
6.下列选项中,应当以单位犯罪处罚的有( )。
A.某国有公司明知他人进行走私,为其提供货款的
B.某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层为了单位利益,集体决定走私假币的
C.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后,该公司以实施走私为主要活动的
D.自然人以走私石油为目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后,该公司大量走私石油的
7.甲穿着貂皮大衣,戴着鹿帽,在漫天大雪的密林中弯腰拣拾蘑菇,乙打猎途经该地,以为甲是鹿而开枪射击,致甲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有杀人故意
B.乙有疏忽大意过失
C.乙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D.甲的死亡属意外事件
三、简答题
1.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意义。
2.简述刑法上的不作为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3.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四、案例分析题
1.甲开着自己的汽车进行非法倒卖香烟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获,连车带货扣押。
第二天晚上,甲带着尖刀、锯子等工具,潜入工商所,试图将自己的汽车开回,当甲正在撬车门时,被值班人员发现,当值班人员抓他时,使用尖刀刺伤值班人员后逃跑。
问:甲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2.李某,1985年1月8日出生;孙某,1973年8月出生,后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1995年刑满释放。
李某从朋友处借了一把猎枪,1999年1月8号晚10时许,两人共同持枪出去打狗,但没有打到,于是两人窜到村民张某家偷鸡,孙某进屋盗窃,李某持猎枪在门外望风,孙某刚偷了2只鸡,正在离开时,被张某发现,张某正要抓他们,李某往门口开了一枪,正中门框,于是孙某趁机逃走。
张某发现地上有一丢失的枪托,于是在门旁守候,后来李某与孙某发现枪托丢失,担心无法归还,于是决定回去寻找,走到张家门口,张某刚一起身,李某就向张某开了一枪,正中头部,张某因而死亡。
问:李某与孙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3.被告人张某,男,某公司临时工。
2000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和工友李某等5人想进入公司财务室玩电脑,因财务室门已锁,张某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平口起子,欲撬门入室。
李某见张某撬不开门,就想抢过起子自己来撬,于是拽住起子一拉,结果因张某没防备往前一冲,起子刺进了李某的腹部,主动脉血管被刺破,当场血如泉涌,后因急性大失血休克而死亡。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提高练习】一、单项选择题
1.D
解析: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小王作为司机已经预见自己的“高难动作”可能导致汽车上船时使渡船倾覆,但因自恃技艺高超认为可避免该结果发生,故其主观方面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D正确。
2.C
解析:本题中肖某在情急之下将其妻手中的药瓶夺下后顺手扔向屋外,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当时处于情急之下未顾及到,属于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故其主观方面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C正确。
3.C
解析:本题考查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本案的情况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犯罪。
故C正确。
4.B
解析: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此题中甲对朱某死亡的后果应是明知,而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
甲对朱某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因此选B。
5.D
解析:警察在值勤时有义务有能力制止他人行凶杀人,却不制止,属不作为犯;有赡养能力的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而不赡养,属于不作为犯;成年人原本对邻家小孩没有照看义务,但由于他带小孩去游泳,这种先行行为导致他有负责小孩安全的义务,当小孩溺水时,他有义务有能力去抢救而不抢救,也属不作为犯;过路人对倒在血泊中的交通事故的被害人无法律、职业或其他方面的义务,他的不救助行为只能引起道德谴责,不属于不作为犯罪。
故正确答案为D。
6.D
解析:A、B、C均属间接故意,D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D为正确答案。
7.C
解析:本题考查故意和过失的类型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
在没有预见到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认定过失的前提是“应当预见”,按照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如果房门反锁,则屋里通常不会有人,所以李某对于“张妻醉
卧家中”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应当预见”的义务,李某对因其烧屋而致张妻死亡的结果不承担过失的责任,当然,李某也没有杀害张妻的故意,李某可以说只是张某杀妻的工具而已。
张某为了达到杀害其妻的目的,将其妻灌醉,而且将房门反锁,制造了无人在屋里的假象,最终导致其妻被烧死的结果。
张某对其妻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是直接故意。
C为正确答案。
8.C
解析: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中毒,将其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这表明了他不希望儿子中毒,因此不具有直接故意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朱某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此危害结果,以为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故正确答案为C。
9.D
解析:A、B、C均属法律认识错误中的“假想无罪”,对假想无罪原则上并不排除罪责,因此A、B、C中甲均构成犯罪。
D属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甲构成强奸罪。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解析: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因此A错误。
我国刑法在一些法律条文中直接对犯罪客体作了明确规定。
然而,我国刑法在大多数条文中,是采取其他一些方式来体现犯罪客体的。
因此C错误。
《刑法》第256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但由于该条限于保护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选举权利,故不包括此外的诸如公司企业、厂长经理、农村村长村委会的选举,D错误。
2.AB
解析:本题考查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也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符某15周岁符合以上的规定,在绑架王某后使用暴力将王某打成重伤的行为,应该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符某不对其唆使吴某盗窃的行为承担刑事
责任。
吴某已经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
3.ABC
解析:认定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须兼采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A正确。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B正确。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C正确。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可以”而非“应当”,D错误。
故A、B、C为正确选项。
4.ACD
解析: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过失犯罪和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作为累犯。
A选项表述错误。
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B选项表述正确。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又根据《刑法》第17条之一的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 选项表述错误。
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D选项表述错误。
5.BCD
解析: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根据因果关系客观说,B、C、D三种情况均认为具有因果关系,为正确选项。
这里需要深刻理解的是,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应坚持两个关键点:一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即在客观上只要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即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否承担责任还要考虑其他因素。
二是在有“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及同先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的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
如果介入因素是独立的,则中断原因果关系,反之则不中断。
本题A项中,飞机失事是异常的、独立的介入因素,因而中断了原因果关系。
C、D项都是介入因素从属于先行行为即是正常
介入,故不中断原因果关系,即因果关系成立。
B项较为明显,只要掌握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即可。
6.AB
解析: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专门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的,都不认为是单位犯罪(应当以个人犯罪论处),故C、D选项不应当以单位犯罪处罚。
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第一,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二,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第三,单位犯罪,目的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
本题中,A选项某国有公司满足了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要求,且刑法分则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走私罪的主体,该公司明知他人进行走私,为其提供货款,构成走私罪的共犯;B选项某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层为了单位利益,集体决定走私假币,构成走私假币罪。
7.CD
解析:区别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过失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进行判断。
本题中,从“貂皮大衣”“鹿帽”“漫天大雪”“密林”“弯腰”这些字眼中,可以判断甲的死亡属意外事件,乙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故C、D为正确选项。
三、简答题
1.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的意义: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
作为研究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的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中居于核心地位。
它从根本上说明了犯罪成立的基础条件,对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的基础。
只有研究和掌握犯罪构成理论,才能正确地理解和掌握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基本规定。
(2)只有研究和掌握犯罪构成理论,才能准确地把握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罪与非罪界限,才能更准确地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可以使我们比较准确地掌握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界限。
具体而言:①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某人的行为事实完全具备犯罪构成,才成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犯罪构成是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
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
成的,成立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成立数罪。
③犯罪构成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有的构成要件,不同的犯罪,其犯罪构成是不同的。
④犯罪构成是判断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
犯罪人的行为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的是犯罪既遂。
⑤犯罪构成是量刑的根据。
通过确定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2.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
所以,不作为是人的一种消极行为。
刑法上的不作为,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
即行为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内,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
一般来说,这种义务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具体确定的: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第二,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第三,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许多相似之处:在意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并且都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在意志方面,两者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
然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罪过内容方面存在着原则性区别:(1)在意识方面,间接故意仅仅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不予关心。
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都有认识,而且对其他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
因此,当危害结果真正发生时,间接故意认为是预料之中的事,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认为是出乎意料。
(2)在意志方面,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具有“不希望”的一面之外,同时还存在着“如果发生也不违背自己意愿”的一面。
这种“发生不发生都行”的心理,表现了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不希望”还是“不希望”,就是说,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
四、案例分析题
1.本案中,甲带着尖刀、锯子潜入工商所,试图将自己的被工商所扣押的汽车开回。
根据我国《刑法》第91条规定,甲的汽车已不属于甲的私人财产,而应以公共财产论。
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汽车,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当其正在撬车门时,被值班人员发现,当值班人员抓他时,他抗拒抓捕,用尖刀将值班人员扎伤后逃逸。
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