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外委单位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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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外委单位的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外委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外委单位的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外委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2.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3. 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4. 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物业管理外委单位的选择:
1. 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比选等方式选择外委单位;
2. 选择外委单位时,应综合考虑其资质、信誉、业绩、价格等因素;
3. 物业管理单位应与外委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外委单位的职责:
1.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服务质量;
3. 遵守物业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
4. 配合物业管理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和谐稳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外委单位的监督与考核:
1.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外委单位考核制度,定期对外委单位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安全情况进行考核;
2. 对考核不合格的外委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其整改或解除合同;
3. 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投诉渠道,接受业主对外委单位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八条物业管理外委单位的变更与解除:
1. 物业管理单位与外委单位协商一致,可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2. 如遇外委单位违约或服务质量严重下降等情况,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积极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对外委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确保业主的满意度。
第十条业主对外委单位的服务有投诉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
理结果告知业主。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向业主公布外委单位的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