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上册 第二部分)竣工验收有关文件汇编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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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上册第二部分)竣工验收有关文件汇编1
附件二
1.中国石油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明确相关方职责及工作程序,全面考核和检查项目建设质量,总结项目建设经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及股份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业公司业务范围内所有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即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石油计〔2008〕380号)中界定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项目,包括原油、成品油及天然气管道、储气库、储备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城市燃气、压缩天然气站及相应配套设施等油气储运项目。
一类项目:新建跨省输油及输气干线管网项目,新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二类项目: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油气储运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节能减排项目。
三类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1亿元的油气储运项目、安
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节能减排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1亿元的压缩天然气站项目。
四类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油气储运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节能减排项目、生产支持性科研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压缩天然气站项目。
第三条所有专业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试运投产形成生产能力,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都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转资手续。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依据包括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国家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施工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相关审批、修改和调整文件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竣工验收相关方包括专业公司、建设单位、北京油气调控中心(以下简称调控中心)和运行单位。
建设单位是指油气储运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包括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地区公司、液化天然气项目经理部等。
运行单位是指承担油气储运项目运行管理的地区公司。
第六条专业公司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国家及股份公司规划计划部组织或根据其委托组织国家核准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组织或委托建设单位组织非国家核准的一类、二类项
目的竣工验收。
(三)备案三类、四类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竣工资料汇编、专项验收、竣工决算审计、档案验收及初步验收工作。
(二)配合专业公司组织一类、二类项目竣工验收。
(三)组织三类、四类项目竣工验收,向专业公司备案竣工验收文件。
(四)承担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及竣工验收费用。
第八条调控中心和运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竣工资料汇编、竣工验收文件编写、专项验收及初步验收工作。
(二)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九条建设项目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一)生产性工程和辅助性公用、生活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生产性工程经试运投产达到设计能力,辅助性公用、生活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二)主要工艺设备经连续72小时试运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
(三)对国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项目,按合同要求和有关规定完成验收。
(四)生产操作人员配备、抢修队伍及装备、生产性辅助设施、备品备件和规章制度等能适应生产的需要。
(五)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和规范等要求。
(六)环境保护、安全、水土保持、消防、职业卫生相关设施已按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通过相关部门的专项验收。
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各项指标符合相关规范或设计要求。
(七)土地利用相关手续,包括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工程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书办理完毕。
(八)应用管道工程建设管理子系统(简称PCM系统)录入项目建设全过程相关数据,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生成部分竣工资料。
(九)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汇编完成,竣工资料通过档案验收。
管道走向信息已按照沿线政府规划部门要求进行备案。
(十)竣工决算审计完成。
第十条建设项目尚未全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但根据实际情况需进行竣工验收的,作如下处理:
(一)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对剩余工程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二)建设项目生产运行和操作正常,但因资源、市场等原因造成短期内无法达到设计能力的,可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三)建设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已在实际生产中使用,近期又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
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缩小规模,报专业公司批准后,对已完工项目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四)对于具备分期建设、分期受益条件的建设项目,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配合得上,能够正常生产,应分期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试运投产结束后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在三个月内进行竣工验收。
若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可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章竣工验收级别划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划分为三个级别,即国家级验收、股份公司级验收和建设单位级验收。
第十三条国家级验收是指凡国家核准的项目,由股份公司规划计划部报请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由国家相关部门委托股份公司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股份公司级验收是指非国家核准的一类、二类项目,由专业公司组织竣工验收,或委托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级验收是指三类、四类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复杂程度,一类、二类项目验收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三类、四类项目可直接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一类、二类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向专业公司上报竣工验收方案条件落实单(见附件)。
组织调控中心,运行单位,设计、采办和施工总承包商(以下简称EPC),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项目初步验收。
调控中心和运行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交初步验收检查意见。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根据初步验收检查情况及调控中心和运行单位检查意见组织整改,并将逐条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反馈调控中心和运行单位。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初步验收整改完成后向专业公司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的附件包括:
(一)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二)用户评价。
(三)试运投产72小时运行考核及正常运行72小时考核报告。
(四)项目安全、消防、环保、水土保持专项验收文件清单。
(五)初步验收及整改报告,调控中心和运行单位对初
步验收的检查意见和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条专业公司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后进行竣工验收条件检查,对于国家核准项目向规划计划部上报竣工验收申请,对于非国家核准的一类、二类项目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EPC、设计、采办、施工、监理、运行等单位完成竣工验收文件编制,主要包括:
(一)竣工验收报告书。
(二)竣工验收鉴定书。
(三)勘察设计总结。
(四)物资采办及引进工作总结。
(五)EPC总结。
(六)施工总结。
(七)监理总结。
(八)监造总结。
(九)无损检测总结。
(十)生产准备和试运考核总结。
(十一)质量监督总报告。
第二十二条专业公司一般应在竣工验收开始前组织竣工验收现场检查,分工程(包括安全环保)、资料、经济三个组开展工作,汇总形成现场检查总结报告,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现场检查也可在竣工验收期间组织。
第二十三条一类、二类项目竣工验收的工作程序通常按以下步骤进行,三类、四类项目可根据需要适当简化:
(一)召开预备会,确定会议日程,协商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名单。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国家及地方环保、水利、土地、规划、职业卫生、安全、消防、档案等部门,股份公司规划计划、财务、审计、质量、安全环保和档案等有关部门,调控中心和运行单位的代表参加。
(二)召开竣工验收工作会议,听取竣工验收报告书,勘察设计、物资采办及引进、EPC、施工、监理、生产准备和试运考核等总结,听取初步验收及整改情况汇报,听取现场检查总结报告。
(三)现场考察工程建设情况。
(四)审议竣工验收鉴定书。
(五)召开竣工验收总结会议,签署和颁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对现场检查和审议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建设单位落实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
(六)经竣工验收委员会审议,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报专业公司一套备案,其它竣工验收文件以电子版方式报专业公司备案。
第六章竣工验收费用
第二十四条竣工资料编制费用以及竣工验收期间的检验和鉴定费用,列入建设单位工程成本或费用。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工作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由于设计、施工或其它原因造成工程设计修改过多,需要重新绘制竣工图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责,因工作需要增加竣工资料套数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提出单位负责,上述费用均不得进入工程成本。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专业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运行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石油天然
气管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油气字[2000]第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