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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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是建筑工程中常用的一种合同方式。
在这种合同方式下,工程的总价款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确定,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的工程量变化规定,否则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增减不会对总价款产生影响。
那么,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量的结算应该如何进行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是工程价款的计算简单明了,能够提高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履约效率。
然而,当出现工程量增减时,如何进行结算就成为了一个焦点问题。
因此,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规定工程量变化的界限,以及相应的结算方式。
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无论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非经双方协商,工程结算价款不变,那么只要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该按照有效约定处理。
此外,如果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和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只要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可以结算工程款。
然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量变化的具体结算方式,那么根据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实际施工工程量减少的,承包人只能按照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结算。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工程量减少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那么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量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
跨年度竣工
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 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 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 目标结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
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为结算节点,进行结算。
总之,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量的结算方式应当根据合同中的约定进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那么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公正原则进行结算。
同时,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工程量变化的界限,以及相应的结算方式,以避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