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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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若
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2.08.29
•【字号】京高法发[2012]276号
•【施行日期】2012.08.29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若干规
定》的通知
(2012年8月29日京高法发[2012]27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市高级人民法院各单位:
为正确引导网络舆论,规范法院微博客的发展,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水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院结合本院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和详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为正确引导网络舆论,规范法院微博客的发展,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微博客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宣传工作的若干意见》
等有关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微博客,包括法院官方微博客、法院工作人员职务微博客和法院工作人员个人微博客等。

第二条微博客管理应坚持规范管理、审慎利用、稳步推进、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微博客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法院新闻宣传部门负责。

主要工作职责是:微博客的开设备案和审批,官方微博客的建设和管理,微博客发布内容的舆情监测,微博客运用的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违规的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开设法院官方微博客和工作人员职务微博客,应选择中央新闻网站或影响较大的商业微博客网站,并严格履行内部报批程序。

法院官方微博客和工作人员职务微博客的设立,须由新闻宣传部门报请本院院长审批。

工作人员个人微博客的设立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新闻宣传部门审批备案。

第五条法院官方微博客主要发布涉及本院工作的公务信息。

要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要求,着重介绍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重要事项、典型案例等工作信息。

发布内容须经主管新闻宣传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第六条法院工作人员职务微博客主要发布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公务信息。

发布内容须经本院领导审核批准。

第七条法院工作人员以私人身份注册的个人微博客,要严格区分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注册实名认证信息,不得公开身份信息和工作信息,不得发布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公务信息。

第八条所有微博客要充分发挥正面宣传作用,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正确引导舆论。

均不得发布或转发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危害国家安全、散布谣言、散播淫秽色情、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以及煽动非法聚集、打砸抢烧等信息;不得发布
或转发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国家政策文件有倾向性的评论;不得对其他法院的的重大案件、事件进行披露或评论;不得违反保密工作规定,直接或间接泄露审判秘密。

第九条法院官方微博客和工作人员职务微博客,要注意用语,表述准确,要稳妥把握与网民的互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开展或参与涉及审判工作、改革举措或队伍建设方面的“微访谈”、“微直播”、“微研讨”等活动。

第十条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微博客的舆情监测、信息反馈和协调处理工作。

及时发现与处理微博客上反映出来的突发事件和负面舆情,实现与立案信访、审判执行和纪检监察之间的有效对接。

第十一条新闻宣传部门应加强对各类微博客的监督管理,并将其作为队伍管理、业绩考核的一项内容。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实行诫勉谈话;对情况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可提请党组决定给予纪律处分,必要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在编干警和非在编工作人员以及实习、见习人员。

对调离法院的工作人员,应在离职前审核其微博客运用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法院、高院各部门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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