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管理最新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伙企业管理最新办法
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第三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将有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事宜,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涉及的财务会计、税务、外汇
以及海关、人员出入境等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
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涉及须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第十四条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内地设立
合伙企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合伙企业的特征有五点
1生命有限。
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
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
业的成立。
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
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
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
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
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
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
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
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
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
因此,合
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
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
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
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如有
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
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
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