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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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12.28
•【字号】渝商委发[2005]339号
•【施行日期】2005.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5〕339号)
重庆市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字[2005]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成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于2006年1月20日前向市商业委员会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该信息备案登记表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填写报送,并需同时报送书面材料(从事了二手车拍卖的拍卖企业必须填报)。

二、今后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以内向市商业委员会报送备案材料。

三、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报送下列二手车信息材料:
(一)二手车购销月度报表。

(二)二手车拍卖月度报表。

(三)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上述信息材料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
//)填写报送。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销售企业、从事了二手车拍卖的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的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5日之前填报上一季度数据。

四、市商业委员会对予以核准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发放《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核准证书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五、市商业委员会将及时核对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报送的备案信息,报商务部公布,同时抄送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联系人:张嵛健熊庆渝
联系电话:63853121
传真:63850116
附件: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略)
2.二手车购销情况月度报表(略)
3.二手车拍卖情况月度报表(略)
4.二手车交易情况月度报表(略)
5.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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