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新《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条例》解读
《旅行社条例》解读(一)在新的《旅行社条例》中,有几项调整特别引人注目。
一是旅行社类别调整。
原《旅行社管理条例》把旅行社分为国内旅行社和国际旅行社两大类,对比新《旅行社条例》没有对旅行社作分类。
二是注册资金制度调整。
原《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内旅行社注册资金为30万元,国际旅行社为150万元,对比新《旅行社条例》规定最低注册资金为30万元,旅行社入门门槛进一步降低。
三是审批旅行社条件调整。
原《旅行社管理条例》分别规定了设立条件和申请设立旅行社必须提交的文件,新《旅行社条例》则简化了审批条件。
四是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管理制度调整。
原《旅行社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对比新《旅行社条例》则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五是强化处罚力度。
新《旅行社条例》就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安全保障制度、出入境滞留不归、团款支付、低于成本经营、对管理部门人员行为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相比较原《旅行社管理条例》处罚力度加大,最高限额达到50万元。
(二)新《条例》将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所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150万元降低为30万元,降低准入门槛会否导致低质旅行社林立,使旅游市场环境进一步恶化?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张坚钟:“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就证明了,管得越死、越不放开,市场越不可能好转。
”只要有公开的、充分的、公平的竞争,加上严格的监管,市场就可以自然优胜劣汰,游客自己就会做出选择。
“阳光下低质社自然会消亡”张坚钟透露,目前全国共有旅行社19800家,“而非法、地下的黑旅行社数量是这一数字的三倍。
”“一年交个5万、10万元钱,就可以打着正规社的牌子在外揽客、侵害游客利益,最多的时候一家正规社下面可以挂靠着百八十家黑社。
”张坚钟说,新《条例》可以创造更公平、更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让黑社走到阳光下,接受监管,低质的自然消亡。
”(三)新旅行社条例的实施有不少看点,这里摘取和收集部分专家的相关解读,希望大家看看。
旅行社管理条例28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旅行社。
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旅游业务。
国旅行社的经营围仅限于国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其中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下文是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缩写《条例》),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精心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精心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拒绝接受委托,提供更多以下旅游服务:(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拒绝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实地考察、会议、展出等公务活动,代理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表示国内旅游业务,就是指旅行社招揽、非政府和招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表示出境旅游业务,就是指旅行社招揽、非政府、招待中国内地居民赴美旅游,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揽、非政府、招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为了适应我国旅游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旅行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增加一章,作为第四章:“第四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1、“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
”2、“第二十八条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期限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各方出资比例,比照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3、“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三)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4、“第三十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三)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5、“第三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解读新旅行社条例
谁组团谁责任!!!
• 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 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 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 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 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 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为旅游团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 旅行社聘用导游、领队要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设立分社和门市部有本质区别!
• 针对旅行社网络化发展的需求,《条例》规定旅行社分社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当心,别触高压线!!!
•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
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
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考虑到旅行社的实际情况,细则中规定当发生不
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
三大业务有特指!
• 出境旅游业务指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
出国旅游,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 人,在内地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
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三)关于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 《条例》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级或 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 门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与不许可的决定; • 旅行社申请获准,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 游业务;
(四)关于质量保证金存入方式问题 • 《条例》中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 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 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 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国务 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人员管理、质量监管、旅游合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根据细则的主要内容,对其进行详细阐述,以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法规。
首先,旅行社经营管理方面,细则规定了旅行社的设立与登记、经营范围与经营行为、经营资金等方面的内容。
按照细则的要求,旅行社必须依法设立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明确经营范围和经营行为,确保合法经营。
同时,细则对旅行社的经营资金也进行了规定,要求旅行社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实力和经营能力。
其次,旅行社人员管理方面,细则规定了旅行社人员的条件和管理要求。
细则明确规定了旅行社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和资格,包括旅游从业资格证等。
此外,细则还对旅行社人员的工作纪律、薪酬待遇、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倡导旅行社工作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和信誉。
再次,细则对旅游质量监管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细则明确规定了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质量要求和行为规范。
旅行社必须确保提供的旅游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细则还要求旅行社要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旅游产品的质量可靠。
对于旅行社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细则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最后,细则还对旅游合同的监管做出了规定。
细则要求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合法、公正,并明示游客的权益和责任。
此外,旅行社还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人员管理、质量监管、旅游合同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和要求旨在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旅行社必须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和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旅游行业的良好形象。
新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旅行社业的影响
新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旅行社业的影响摘要:新的《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分别于2009年5月正式实施。
这次修改主要是进一步降低了旅游市场准入门槛,减轻旅行经营负担,在业界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就此来分析新条例对旅行社业的影响。
关键词:旅行社条例;旅行社业;影响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旅行社条例》,对整个旅游市场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尤其是对于旅行社业产生了直接的约束和规范效力,具有高度的时代针对性,有利于促进我国旅游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和旅游业新局面的尽早到来。
新的《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的管理采用了“宽进严管”的思路,这是该条例精髓所在,这样既有利于促进经营旅游业务的迅速发展,活跃旅游经济,又能保障旅行社之间进行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
《旅行社条例》首先在条例名称上体现了新亮点,由1996年颁布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变更为《旅行社条例》,去掉“管理”两个字,这样的改动强调了以消费者为先和行业自律的双重内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强化公共服务的职能,更注重保障游客和旅行社双方的权益,促使旅行社行业形成良性循环市场。
一、新《条例》的出台,对我国旅游行业,尤其是对旅行社企业的经营和监管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加大违法经营打击力度,维护游客合法权益投诉旅行社,历来是我国旅游消费投诉的一大热点。
投诉的问题,集中与旅行社擅自降低住宿、交通、餐饮等等服务标准。
新的旅行社条例,则在这方面有了详细的准则,并大幅提高了对旅行社和导游侵犯游客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
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因拼团受损游客可以索赔。
在新《条例》中,组团社和拼团社在交接过程中不能以损害游客的权益为代价。
组团社需要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必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在进行委托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导游欺骗、胁迫游客购物将受到重罚。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
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是指经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
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第四条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三)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四)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五)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第五条国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二)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三)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有关的业务。
旅游法规案例
(二)关于因果关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旅游活动的经营者和组织者 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应当承担保障游客人身、 财产安全的责任,旅游集散中心和吴山广场旅行 社当应恪守执行。从本案事实来看,事发当天存 在着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诸多因素:由于受台风 “碧利斯”的影响,黄山景区风雨交加,气候条 件较为恶劣;此时上山的索道缆车也被迫关闭, 游客不得不冒着风雨徒步攀登;而众所周知黄山 山势较高,路远陡滑,游客体力势必透支较快。 因此,在此种危险情况下,本次旅游活动的组织 者旅游集散中心和吴山广场旅行社应当履行其负 有的告知和警示义务,并制定周密的应急方案和 措施,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然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 分别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和二审。
判决: 一、旅游集散中心、吴山广场旅行社 赔偿管伯英等五人损失63448.3元,于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管伯英等五人的其他诉讼请 求。 管伯英等五人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关于死因问题。根据本案事实,法 医检验阙邦闻尸体体表虽有擦伤或者创伤 的痕迹,但因此并不排除系其他原因所致 的可能性;在没有其他相应证据佐证的情 况下,仅凭死者体表的擦伤或者创伤痕迹 尚无法作出阙邦闻系“摔死”的结论。况 且,管伯英等五人在上诉状中也认为,阙 邦闻身体多处部位有擦伤与创伤,仅说明 其有“摔死”的可能,而并不是确切的 “摔死”。而旅游集散中心、吴山广场旅 行社主张阙邦闻系“猝死”的依据亦不充 分。
判决第一项为旅游集散中心、吴山广 场旅行社赔偿管伯英等五人损失 222069元,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 日内履行完毕。
案例评析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4、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老条例: (一)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 ; (二)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 (三)分社经理必须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四)符合《条例》中规定的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
的要求。 新条例:
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和符合设立旅行 社的条件,增存5万质量保证金 并且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 理行为有效。
要加强对旅行社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特 别是名片、旅行社的报价单、盖有旅行社的 业务章的旅游合同。
6、委托(一种是转团、拼团的委托,一种是组团社和地接 社间的委托)
《旅行社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 或者出借。 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的行为: (一)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接 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 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二)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 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 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 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 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2024旅行社管理条例
2024旅行社管理条例2024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业务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与经营第四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范围经营。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行程、服务内容、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旅游者权益保护第八条旅行社应当尊重旅游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确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加收费用。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和纠纷,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旅行社信用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旅行社进行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
旅行社条例全文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 2 -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游条例
新版《旅行社条例》对于领队违规的处罚规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中国公民除过旅游管理办法》中对领队的处罚规定: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一)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二)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三)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四)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五)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六)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七)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第六条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当服从导游或领队的安排,在行程中注意保护自身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妥善保管所携带的行李、物品。
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第九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十条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标准:(一)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二)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
新版《旅行社条例》政策法规指导
《旅⾏社条例》的主要内容及背景 ⼀、修订过程 1.研究回答三个问题:改什么、为何改、怎样改 2.必要性、定义、分类、门槛、代理体系、旅游合同、零负团费与经营模式、责任保险等⼋类问题的研究(⼯作、专家和研究⼩组) 3.必要性 ⼆、修订的主要内容和设定的重要制度、规范,与《旅⾏社管理条例》相⽐共⼗六个⽅⾯的重⼤变化 (⼀)明确旅⾏社及其业务定义,界定产品⽣产与代理的区别,为旅⾏社责任的划分提供依据(第⼆条): 1.招徕、组织、接待为特征,略去代理 2.旅⾏社是团队旅游服务产品的⽣产者,⽽⾮代理者,旅⾏社要对产品承担全部服务质量责任 旅⾏社的经营模式和特征 代订服务经营模式:旅⾏社根据旅游者的委托,代为完成旅游者要求的事项,如订票、订房等等的⼀种服务。
代订服务的特征: 第⼀,旅游者对被代理的服务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第⼆,旅游者通过旅⾏社代订的服务产品,并不是旅⾏社的产品。
第三,在代订服务中,旅⾏社获得收⼊的⽅式是收取代理费(也可称为佣⾦)。
团队旅游(包价旅游)经营模式:旅⾏社根据市场需求,⾃⾏定制旅游线路,⾃主向其他服务提供商采购线路中涉及的⾏、游、住、⾷(有时可能再加上娱乐)产品,再追加⾃⾝直接提供的导游(或许还有信息)服务,组成⼀个全新的为旅⾏社所拥有的旅游产品,批量向社会公众销售。
团队旅游服务的特征: 第⼀,旅⾏社对团队旅游中的要素产品及⾃⼰提供的导游服务具有决定权。
第⼆,旅游者在旅⾏社购买的团队旅游服务,是旅⾏社⾃主⽣产的服务产品。
第三,团队旅游服务赢利的途径是产品的利润。
(⼆)取消旅⾏社分类、下放审批权(第七条、第九条): 1.旅⾏社设⽴审批 2.出境游业务审批 (三)引导旅⾏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充分发挥⾏业协会⾃律作⽤(第四条、第五条) (四)降低旅⾏社市场准⼊门槛(第六条、第⼋条、第⼗三条、第⼗四条): 1.注册资本(第六条) 低限要求同为30万元,国内社维持不变,国际旅⾏社150万的要求、外资旅⾏社250万的要求极⼤降低 2.旅⾏社质量保证⾦(第⼗三条) ⾮出境社20万,出境社140万,对现有国内社增长⼀倍(通货膨胀因素),但其业务范围扩⼤了,对现有⾮出境国际社60万的要求、出境国际社160万的要求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3.申请出境业务条件降低(第⼋条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降低分社准⼊门槛(第⼗四条) (1)取消接待10万⼈次条件; (2)取消国际社、国内社分别增加注册资本75、15万; (3)现有国际社增交30万保证⾦降为5万,国内社5万不变; (4)分社经营出境游业务的,增存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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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2
[导读]
1、不允许再出现“车游、车观、远观”之类的词语,此种景点不能算做旅游景点;
2、含进行程中的景点(包括免费的)都必须写上游览的时间(几小时);
3、自费景点不写入行程中,另起一行或一项,写清楚自费的名称、项目、价格及游览时间;
旅行社不按合同办怎么处理?条例规定,对于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旅行社,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非因不可抗力改变合同约定行程,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旅行社,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导游、领队人员也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原《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行社只能经营国内旅游业务。
但随着入境旅游人数大幅增加,现有国际旅行社的数量难以满足我国旅游市场的需要。同时,随着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其已经具备了接待入境旅游的能力。
强迫客人购物或自费;罚款1~5万
做低价团飞单给低价团都有相应处罚旅委员会也开始派人冒充游客5月1日后开始暗访各旅行社请注意。
针对上述问题,条例规定,组团社需要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必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在进行委托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并与地接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为了减少争议、明确责任,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条例明确规定,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但是,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与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一同对旅游者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首先严格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其次,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事项。
【延伸阅读】为了确保旅游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条例规定应当将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作为旅游合同的必备事项。同时还规定,旅游者可以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或者商务等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且有义务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入境游市场门槛降低4/5
准四--豪华酒店(标间);挂四--挂牌四星酒店
准五--超豪华酒店(标间);挂五--挂牌五星酒店
8、餐:写清楚全部行程下来含几早几正;早餐____元/人/餐,正餐____元/人/餐
新旅行社条例规定强制游客购物最高罚50万
购物次数停留时间须明示
目前,一些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吸引旅游者参团,然后通过压缩游览时间,改变行程,诱骗、强迫旅游者购物和新增有偿服务来赚取非法利益。
【延伸阅读】中青旅国内部总经理田玲认为,严格禁止隐性收费项目,有助于规范旅行社市场秩序,对正规旅行社的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但对行为不规范的旅行社而言,可能意味着失去部分收入来源,导致线路报价提高。
委托其他旅行社须游客同意
据了解,组团社将接待旅游者的业务委托给地接社,是旅行社行业的普遍做法。但有不少游客反映,一些旅行社为了节约委托费用而把接待业务委托给没有相应接待条件的地接社,致使旅游者不能享受到约定水平的接待服务。
国务院令第550号
新《旅行社管理条例》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罚则
新条例有关规定和罚则
旅行社:
零、负团费报价;罚款1~5万
不注明购物自费事宜;罚款2~10万
委托他社零、负团费接团;罚款2~10万
要求导游领队强迫客人;罚款2~10万
强迫客人购物或自费;罚款10~50万
导游个人:
4、另起一行或一项目,写上本次行程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5、另起一行或一项目,写上本次行程购物店的次数、停留时好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
7、住宿:以后不能写“准、同等级”等字样,一律以这个为标准:
准二--经济型酒店(标间);挂二--挂牌二星酒店
准三--高级酒店(标间);挂三--挂牌三星酒店
为此,条例统一了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就既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同时,条例还将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所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人民币150万元降低为30万元,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场的准入门槛。
【延伸阅读】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旅行社19800多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800多家,国内旅行社18000多家。2008年,接待入境旅游人数1.30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到408亿美元;接待国内旅游人数17.1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达到8749亿元人民币;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4584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