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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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三、旅行社经营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1、严格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 •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
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 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 相关费用。(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 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 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 费用的旅游团队。(委托社和受托社都要受处罚,由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 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 《细则》第三十三条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 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旅行社条例》和《旅பைடு நூலகம்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3、合同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 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 张某一家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在旅游途中,该团所乘汽车因车轮打滑发生交 通事故,张先生本人右腿骨粉碎性骨折,全家所受惊吓不轻。为此,张某一家要 求甲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6000元,并赔偿伤残补助费、医药费、护理费、误 工费及精神损失费385000元。旅行社提出,双方所签格式合同中的约定“如果由 于第三方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旅行社概不负责。”该事故的发生由 于汽车公司汽车故障造成,旅行社并无过错,因此拒绝赔偿。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二、外国投资者可设立外资旅行社 《旅行社条例》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删除
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投资者条件的特殊要求,取消了关于外商投 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并且规 定,外国投资者除了可以设立中外合资、中 外合作旅行社外,还可以设立外资旅行社。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 1、存入质量保证金 2、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 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 的银行担保。
• 《旅行社条例》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后,旅 行社连续3年没有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 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监管部门应当 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减少50%。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
对比解读
黄山市委党校 洪伟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鼓励竞争、加强监管、严肃罚则”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一、旅行社的设立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1、取消国内、国际旅行社分类 老条例:分国内社和国际社,只有国际社才能
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保留了国家旅游局对出境旅 游业务经营的审批,但仅是对出境旅游业务 的审批,而不是对旅行社设立的审批。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3、注册资本 老条例:国际旅行社不少于150万元,国内旅
行社不少于30万元; 新条例:对所有旅行社的注册资本要求统一为
•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 分析: • (1)该旅游格式合同中有关第三方造成损害旅行社免责的条款无效。《合同
•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
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
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①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 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 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5、质量保证金 老条例:经营入境业务的国际社为60万元,经
营出境业务的国际社为100万元,国内旅行社 为10万元 新条例: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 的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要求是20万元,经营 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则要在此基础上增加 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动态管理制度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2、订立书面旅游合同
•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证编号;
•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30万元。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4、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老条例: (一)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 ; (二)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 (三)分社经理必须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四)符合《条例》中规定的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
的要求。 新条例:
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和符合设立旅行 社的条件,增存5万质量保证金 并且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经营涉外旅游。 新条例:所有旅行社可以经营国内游和入境游。 出境游需要另外取得许可。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
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 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2、行政审批 老条例:国际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国内
旅行社由省级旅游局审批。 新条例: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省
三、旅行社经营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1、严格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 •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
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 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 相关费用。(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 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 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 费用的旅游团队。(委托社和受托社都要受处罚,由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 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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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 《细则》第三十三条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 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旅行社条例》和《旅பைடு நூலகம்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3、合同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 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 张某一家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在旅游途中,该团所乘汽车因车轮打滑发生交 通事故,张先生本人右腿骨粉碎性骨折,全家所受惊吓不轻。为此,张某一家要 求甲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6000元,并赔偿伤残补助费、医药费、护理费、误 工费及精神损失费385000元。旅行社提出,双方所签格式合同中的约定“如果由 于第三方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旅行社概不负责。”该事故的发生由 于汽车公司汽车故障造成,旅行社并无过错,因此拒绝赔偿。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二、外国投资者可设立外资旅行社 《旅行社条例》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删除
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投资者条件的特殊要求,取消了关于外商投 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并且规 定,外国投资者除了可以设立中外合资、中 外合作旅行社外,还可以设立外资旅行社。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 1、存入质量保证金 2、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 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 的银行担保。
• 《旅行社条例》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后,旅 行社连续3年没有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 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监管部门应当 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减少50%。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
对比解读
黄山市委党校 洪伟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鼓励竞争、加强监管、严肃罚则”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一、旅行社的设立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1、取消国内、国际旅行社分类 老条例:分国内社和国际社,只有国际社才能
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保留了国家旅游局对出境旅 游业务经营的审批,但仅是对出境旅游业务 的审批,而不是对旅行社设立的审批。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3、注册资本 老条例:国际旅行社不少于150万元,国内旅
行社不少于30万元; 新条例:对所有旅行社的注册资本要求统一为
•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 分析: • (1)该旅游格式合同中有关第三方造成损害旅行社免责的条款无效。《合同
•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
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
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①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 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 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5、质量保证金 老条例:经营入境业务的国际社为60万元,经
营出境业务的国际社为100万元,国内旅行社 为10万元 新条例: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 的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要求是20万元,经营 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则要在此基础上增加 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动态管理制度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2、订立书面旅游合同
•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证编号;
•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30万元。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4、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老条例: (一)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 ; (二)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 (三)分社经理必须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四)符合《条例》中规定的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
的要求。 新条例:
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和符合设立旅行 社的条件,增存5万质量保证金 并且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经营涉外旅游。 新条例:所有旅行社可以经营国内游和入境游。 出境游需要另外取得许可。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
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 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2、行政审批 老条例:国际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国内
旅行社由省级旅游局审批。 新条例: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