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与旅行社条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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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旅行社条例》政策法规指导

新版《旅行社条例》政策法规指导

《旅⾏社条例》的主要内容及背景 ⼀、修订过程 1.研究回答三个问题:改什么、为何改、怎样改 2.必要性、定义、分类、门槛、代理体系、旅游合同、零负团费与经营模式、责任保险等⼋类问题的研究(⼯作、专家和研究⼩组) 3.必要性 ⼆、修订的主要内容和设定的重要制度、规范,与《旅⾏社管理条例》相⽐共⼗六个⽅⾯的重⼤变化 (⼀)明确旅⾏社及其业务定义,界定产品⽣产与代理的区别,为旅⾏社责任的划分提供依据(第⼆条): 1.招徕、组织、接待为特征,略去代理 2.旅⾏社是团队旅游服务产品的⽣产者,⽽⾮代理者,旅⾏社要对产品承担全部服务质量责任 旅⾏社的经营模式和特征 代订服务经营模式:旅⾏社根据旅游者的委托,代为完成旅游者要求的事项,如订票、订房等等的⼀种服务。

代订服务的特征: 第⼀,旅游者对被代理的服务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第⼆,旅游者通过旅⾏社代订的服务产品,并不是旅⾏社的产品。

第三,在代订服务中,旅⾏社获得收⼊的⽅式是收取代理费(也可称为佣⾦)。

团队旅游(包价旅游)经营模式:旅⾏社根据市场需求,⾃⾏定制旅游线路,⾃主向其他服务提供商采购线路中涉及的⾏、游、住、⾷(有时可能再加上娱乐)产品,再追加⾃⾝直接提供的导游(或许还有信息)服务,组成⼀个全新的为旅⾏社所拥有的旅游产品,批量向社会公众销售。

团队旅游服务的特征: 第⼀,旅⾏社对团队旅游中的要素产品及⾃⼰提供的导游服务具有决定权。

第⼆,旅游者在旅⾏社购买的团队旅游服务,是旅⾏社⾃主⽣产的服务产品。

第三,团队旅游服务赢利的途径是产品的利润。

(⼆)取消旅⾏社分类、下放审批权(第七条、第九条): 1.旅⾏社设⽴审批 2.出境游业务审批 (三)引导旅⾏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充分发挥⾏业协会⾃律作⽤(第四条、第五条) (四)降低旅⾏社市场准⼊门槛(第六条、第⼋条、第⼗三条、第⼗四条): 1.注册资本(第六条) 低限要求同为30万元,国内社维持不变,国际旅⾏社150万的要求、外资旅⾏社250万的要求极⼤降低 2.旅⾏社质量保证⾦(第⼗三条) ⾮出境社20万,出境社140万,对现有国内社增长⼀倍(通货膨胀因素),但其业务范围扩⼤了,对现有⾮出境国际社60万的要求、出境国际社160万的要求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3.申请出境业务条件降低(第⼋条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降低分社准⼊门槛(第⼗四条) (1)取消接待10万⼈次条件; (2)取消国际社、国内社分别增加注册资本75、15万; (3)现有国际社增交30万保证⾦降为5万,国内社5万不变; (4)分社经营出境游业务的,增存35万。

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的旅游法律法规与监管

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的旅游法律法规与监管

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的旅游法律法规与监管一、介绍旅游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旅游市场的秩序和游客的合法权益,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需要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旅游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本文将重点介绍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在旅游业监管中应该了解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

二、旅游法律法规1. 旅游法旅游法是我国旅游业的基本法律法规,旨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需要了解旅游法的相关条款,如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旅游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等。

2.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旅行社的注册、经营、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要熟悉这些规定,以便对旅行社进行监管和管理。

3.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暂行办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管理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需要了解和运用这些标准,对旅游景区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

三、旅游监管措施1. 执法检查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需要积极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旅游从业者的合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旅行社、旅游景区、导游等的监督和管理。

2. 投诉处理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需要认真处理游客和旅游从业者的投诉事项,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旅游纠纷。

3. 法律援助为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需要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向游客宣传旅游法律知识,帮助游客解决在旅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4. 信息公开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需要及时公开旅游市场信息,提供相关数据和政策,增加透明度,便于游客和旅游从业者了解旅游市场的情况。

四、工作要求1. 持续学习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需要不断学习旅游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最新动态,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水平,以适应旅游业的发展和变化。

2. 严格执法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要依法严格执法,对违法违规的旅游从业者进行处罚和整改,切实维护旅游市场的秩序。

3. 宣传教育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要积极宣传旅游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加强对旅游从业者和游客的法律教育,提高行业的自律意识。

旅游法与旅行社条例 (1)

旅游法与旅行社条例 (1)

旅游法与旅行社条例在经营为发行行为处罚设置的不同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对旅游业的发展起着指引和规范作用,二者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区别。

随着新旅游法的颁布,各地旅游业内人士都积极学习新的旅游法并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了经营方式。

因此,解读新旅游法和现行旅行社条例的不同尤其是经营方面的不同之处对于旅游从业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要明确认识到《旅游法》的法律位阶是高于旅行社条例的,踏实通过主席令颁发的,而《旅行社条例》则是通过国务院令颁发的。

因此其法律性和适用性是远远高于旅行社条例的。

这是比较二者不同的基础。

《旅游法》中的第四章是集中对旅游经营进行规范的,它对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旅行社及其导游的行为以及景区开放等都做了严格规定,而《旅行社条例》主要是针对旅行社的各项行为规范做出了要求。

相对而言《旅游法》考虑得更为严谨细致。

《旅游法》与《旅行社条例》在经营方面对于法律责任做了比较大的调整。

分别针对旅行社经营当中的,以及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违法行为,都分别规定了具体的责任。

处理上与过去相比,也有了必要的调整。

一、宏观方面的调整1.就旅行社角度而言,将现有旅游行业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提升到法律层面予以强化《旅游法》将原旅游法规中已有的旅行社经营许可的获得和合法使用、有效打击零负团费经营模式、旅游安全、导游领队的上岗资质许可,以及旅行社的诚信经营义务和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的义务等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企业有管理职能、执法权及执法义务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予以进一步强化。

2.覆盖了对履行辅助人(服务供应商)《旅游法》较原版旅游法规来讲,新增了向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要求(第34条),以及当因供应商原因致旅游者人伤财损时,旅游者有直接追究供应商责任的权利(第71条第二款)。

因此,当出现前述情形时,导游(领队)应在现场尽力代表旅游者与供应商交涉维权,尽量避免将纠纷带回公司处理。

3.关于旅行社对旅游者的告知义务作出明确且具体的规范要求《旅游法》对旅行社的告知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旅游法全文与解读

旅游法全文与解读

中华人民国旅游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和在中华人民国境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旅游法》总则

《旅游法》总则
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体系 旅游安全保障服务体系 旅游交通便捷服务体系 旅游便民惠民服务体系 旅游行政服务体系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第四条】
社会 效益
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 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气象局、铁路局、民航
局、文物局、中医药局、扶贫办共28个部门组成,旅游局为牵头单位。
(2014.9)
国务院
Safe Healthy Hygienic Convenient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
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由旅游局、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
举例 《宪法》 《合同法》、《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山西省旅游条例》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旅游法》10章
29 19 16 11 8 8 7 8
4
2
1 2 3 4
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旅游者
经济 效益
生态效益
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 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第五条】

旅游业法律法规

旅游业法律法规

旅游业法律法规(正文部分)旅游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机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旅游者的权益和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旅游业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旅游业常见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旅游法旅游法是规定在旅游活动中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经营者行为的法律。

不同国家的旅游法可能有所不同,但其核心目标都是保护旅游者的安全和权益。

旅游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旅行社登记和管理制度旅行社是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之间的纽带,他们为旅游者提供定制化的旅游服务。

旅行社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并遵守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其服务质量和安全可靠。

2. 旅游合同和消费者权益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合同应包含旅游线路、费用、退改签条款等内容,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旅游景区和旅游设施管理旅游景区和旅游设施管理法规规定了景区的开放时间、门票价格、保护管理等内容。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旅游资源,提高旅游景区的服务质量。

二、旅馆业管理法规旅馆业是旅游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各国的旅馆业管理法规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 旅馆的注册和管理旅馆需要进行注册备案,并依法进行日常管理,确保提供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

2. 旅馆服务质量和评定标准依据法规,旅馆应具备一定的设施和服务标准,且需定期接受相关评定。

3. 客房合同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旅馆与客人签订客房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旅馆需要遵守合同约定,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被侵害。

三、交通运输法规交通运输是旅游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和管理受到相关法规的约束。

1. 航空运输法规航空运输法规包括航空公司的注册和管理、航空安全管理措施等内容,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2. 铁路运输法规铁路运输法规规定了铁路公司的运营管理要求,保证旅客的出行安全和舒适。

3. 公路客运法规公路客运法规涉及客运车辆的安全要求、驾驶员的资质要求等内容,保障旅客的安全乘坐。

旅游法

旅游法

第七十四条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 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 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 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 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 确。
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书 面)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为了防范旅游风险,老年人参团 时,最好要求客人提供医院体检证明。)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定义模糊)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不可抗力)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 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旅游者素质)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 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 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 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 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 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 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散客拼团游海南,车安排陆某、赵某两位游客去海南 游玩。B旅行社以散客确认单的形式接受A旅行社要约,并与A签订合同。 A正式与陆某、 赵某签订散客旅游合同,以散客拼团形式参加由上海B旅 行社提供的海南旅游。在旅游途中,因B旅行社委托C公司旅游车发生交通 事故,游客陆某当场死亡。死者陆某家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旅行社赔 偿损失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 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 的代理 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 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与71条衔接。被告选择和连带责任。

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旅游法全文及解读旅游法全文及解读一、前言旅游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是人们放松身心,增长见闻的重要方式,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为了保障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于201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

以下是对旅游法全文的介绍和解读。

二、旅游法全文分析1. 旅游条例总则(第1-5条)旅游法第一条提出了旅游的基本定义和旅游市场管理的宗旨,第二条规定了旅游市场管理的基本原则,强调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第三条明确了旅游市场主体的身份和权利义务,第四条规定了旅游市场开展的基本方式,第五条提出了旅游市场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

2. 旅游条例的旅游服务者有关规定(第6-15条)旅游法第六条规定了旅游服务者的身份和范围,第七条规定了旅游服务的基本要求,包括提供具体、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提供每个旅游产品的来龙去脉、参团人数、成团人数、费用等详细信息,维护团队的集体利益,提供安全的旅游服务等。

此外,第八条到第十一条详细规定了旅游服务者的责任、义务和约束,主要包括:旅游服务者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安全、有序的旅游服务,保证旅游服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消费者提供有关旅游服务的信息和咨询,规范其行为,在旅游行为中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 旅游条例消费者有关规定(第16-24条)旅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使得消费者在旅游活动中拥有了商家的保护,使得市场发展更加健康。

第十七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包括消费者有权知情、选择、平等、有序参与旅游活动等。

除此之外,第十八条到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的保护和权利,包括消费者对旅游服务质量和费用的监督、现场报警和求助、旅游行为中的安全等。

4. 旅游条例旅行社有关规定(第25-33条)旅游法第25条规定了旅行社的主体资格和业务范围,第26条到第31条规定了旅行社的业务所涉及的保险、合同、责任等问题,规定服务的质量、安全和保险制度。

旅游法中涉及旅行社的规定 20131005讲解

旅游法中涉及旅行社的规定 20131005讲解
浙 江 旅 游 职 业 学 院 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
旅行社虚假宣传的责任
• 第32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
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 传,误导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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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的形式:
① 各类媒介的广告宣传 •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
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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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承包
• 第30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 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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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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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违反旅游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 或边境旅游业务 •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
• 第97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法规定,进行虚假宣传 ,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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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律法规

旅游法律法规

旅游法律法规旅游法律法规1. 介绍旅游是人们追求休闲与娱乐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一项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活动。

为了保护旅游者的权益、规范旅游行业的发展,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旅游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旅游法律法规,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旅游行业的法律规定。

2. 旅游相关法律法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中国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法律,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明确了旅游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管理。

它规定旅游者有权享受安全、舒适、便利的旅行环境,有权了解和使用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有权提出投诉和要求赔偿。

2.2.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是中国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对旅行社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法规,于1993年发布实施。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旅行社的注册条件、经营范围、责任和义务,以及旅行社与旅游者的权益和义务。

根据该条例,旅行社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资质,提供真实、准确和合法的旅游信息,确保旅游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2.3. 《旅馆业管理条例》《旅馆业管理条例》是中国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对旅馆业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的法规,于2008年实施。

该条例规定了旅馆的建设、执照登记、服务质量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内容,要求旅馆提供安全、健康、文明、便捷的住宿环境,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2.4. 《旅游者自愿购物条例》《旅游者自愿购物条例》是中国国家旅游局于2013年发布的,用于规范旅游购物活动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旅游者有权自愿参与购物活动,但不得强制购物或以购物为前提限制旅游者享受其他服务。

旅游者在参与购物活动前必须获得充分的信息,并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购物。

3. 国际旅游法律法规3.1. 欧盟旅游法规欧盟旅游法规被用来统一欧盟成员国旅游行业的法律规定。

该法规包括了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和运营要求,旅游者的权益保护,旅游合同的规定等内容。

欧盟旅游法规的目标是保护旅游者的权益,促进欧洲旅游业的发展。

旅行社取消合同赔偿标准

旅行社取消合同赔偿标准

旅行社取消合同赔偿标准
旅行社取消合同赔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旅行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而解除合同,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如果旅行社因自身原因取消合同,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出发前7日至4日,违约金为旅行费用总额的10%。

出发前3日至1日,违约金为旅行费用总额的15%。

出发当日,违约金为旅行费用总额的20%。

如果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至4日解除合同,违约金为旅行费用总额的50%。

如果旅游者在出发前3日至1日解除合同,违约金为旅行费用总额的60%。

如果旅游者在出发当日解除合同,违约金为旅行费用总额的80%。

此外,如果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拼团,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

如果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不符,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如果旅行社因自身原因未能提供约定的服务,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

国家旅行社规章制度

国家旅行社规章制度

国家旅行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行社管理,维护国家旅游市场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地的旅行社。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旅游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加强员工培训,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旅行社应当设立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决策公司重大事务。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设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设立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预算和监督执行。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设立营销部门,负责市场开拓和销售工作。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设立客服部门,负责客户投诉处理和服务质量监督。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资质。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定期进行营业许可证年检,保持合法经营资质。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市场推广策略,提升品牌知名度。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保障体系,确保客户出游安全。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章客户服务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旅游报价。

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当为客户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问题。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旅行社如有违法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如有严重违法行为,将被吊销经营资质。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应当认真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旅行社,将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以上为国家旅行社规章制度,希望广大旅行社能够严格遵守,加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共同推动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内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旅游法与条例的不同

旅游法与条例的不同

对比分析《旅游法》与《旅行社条例》对有关旅游经营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设置的不同“从法律位阶上来讲,旅游法是高位阶的法律,《旅行社条例》中不管什么内容,只要与《旅游法》不一致,都要以《旅游法》为准。

”《旅游法》与现行《旅行社条例》的不同之处,重点是旅行社设立条件、经营的范围、“零负团费”问题、保证金制度、旅行社聘用导游、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变化。

一、首先是关于旅行社的设立不同《旅行社条例》规定了三条:(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而《旅游法》规定了五条:(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关于旅行社的设立问题上,《旅游法》比《旅行社条例》多规定了两条,《旅游法》增加的第一条:是有专业的从业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相比而言,使《旅游法》更加完善和具体,使旅行社设立时更加具体明确。

在设立的条件中,《旅行社条例》规定的注册旅行社最低要30万元,《旅游法》里面不再是具体的数字金额,只是说要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质量保证金的设立及用处不同(一)设立情况不同:《旅行社条例》中第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旅游法规知识点

旅游法规知识点

旅游法规知识点旅游法规知识点一、相关法律法规概述1. 旅游法旅游法是中国旅游业的基本法律,首次于2013年发布,目的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权益,加强旅游市场监管。

2.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是对旅行社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法规,对旅行社的许可、责任、经营行为等进行规定,并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3.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旅游投诉处理工作,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对旅游投诉的受理、处理、调解等进行规定。

二、旅游市场秩序维护1. 旅行社的设立和经营1.1 旅行社设立条件包括注册资金、从业经历、经营场所等要求。

1.2 旅行社经营范围规定了旅行社经营的业务范围,如组织旅游团队、提供旅游咨询等。

1.3 旅行社责任和义务旅行社应当履行合同,提供安全、优质的旅游服务,保障游客权益。

2. 旅游广告管理2.1 旅游广告发布要求规定了旅游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求,禁止虚假宣传。

2.2 旅游广告监管对违法广告进行处罚,并设立投诉举报渠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旅行社质量监督3.1 旅行社质量监督机制设立了旅行社质量监督机构,对旅行社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3.2 旅行社违法行为处理对旅行社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公示处罚结果,提醒消费者注意选择。

三、旅客权益保护1. 旅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1.1 旅行合同的内容规定了旅行合同应包含的主要条款,如旅游行程、费用、旅游者权益等。

1.2 旅行合同的解除和赔偿旅游者和旅行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解除和赔偿问题。

1.3 旅行社责任和赔偿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遇到事故或旅行社责任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2. 旅游质量监测和评价2.1 旅游质量监测机构设立了旅游质量监测机构,监测旅游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2.2 旅游质量评价标准制定了旅游质量评价标准,对旅游景区、酒店、导游等进行评价。

2.3 旅游质量监测结果的公示将旅游质量监测结果向社会公示,提供参考信息。

旅游法实施细则

旅游法实施细则

旅游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旅游行业的从业人员及相关部门,在旅游活动的组织、管理、服务等方面实施。

第三条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游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维护旅游市场的法治环境,推动旅游业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旅游市场管理第四条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良好的商誉和经营记录;(三)有适当的经营场所;(四)有合法注册资本;(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六)其他法律、行业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旅游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提供的旅游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告知旅游者有关入境、出境、入境、旅游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并提供咨询和帮助。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明确旅游合同的约定事项,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者的要求提前告知旅游活动的最低成团人数,如不达到最低成团人数,应当及时通知旅游者并退还已支付的旅游费用。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标准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确保旅游者的正常行程和住宿。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建立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布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旅游者的安全。

第三章旅游投诉处理第十三条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工作机制,提供便利的投诉途径和高效的投诉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旅游投诉的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旅行社服务不规范;(二)旅游行程变更或取消;(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权益受损;(四)旅游费用纠纷;(五)其他与旅游有关的合法权益受损。

旅游公司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旅游公司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If you give up too early, you never know what you will mis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旅游公司法律法规包括哪些?导读:旅游公司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公司法及合同法等。

旅游经营者的义务是指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旅游活动中应履行的责任,即旅游经营者依法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抑制自己的某种行为。

旅游经营者的义务与旅游消费者的权利相对应,旅游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旅游经营者履行义务来实现的。

旅游公司违反规定,消费者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

一、旅游公司法律法规包括哪些?在法律层级上,除了《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我国规范旅游活动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方面,其中最主要的有:1、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

2、规范旅行社旅游经营活动的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等。

此外,现行有效调整旅游活动的一般性法律还包括《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公司法》、《刑法》等。

二、旅游公司的义务有什么?旅游经营者的义务是指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旅游活动中应履行的责任,即旅游经营者依法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抑制自己的某种行为。

旅游经营者的义务与旅游消费者的权利相对应,旅游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旅游经营者履行义务来实现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至二十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有以下几项:1、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与旅游消费者约定的义务。

2、接受旅游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或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

5、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6、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三、旅游公司有哪些权利?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自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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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与旅行社条例在经营为发行行
为处罚设置的不同
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对旅游业的发展起着指引和规范作用,二者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区别。

随着新旅游法的颁布,各地旅游业内人士都积极学习新的旅游法并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了经营方式。

因此,解读新旅游法和现行旅行社条例的不同尤其是经营方面的不同之处对于旅游从业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要明确认识到《旅游法》的法律位阶是高于旅行社条例的,踏实通过主席令颁发的,而《旅行社条例》则是通过国务院令颁发的。

因此其法律性和适用性是远远高于旅行社条例的。

这是比较二者不同的基础。

《旅游法》中的第四章是集中对旅游经营进行规范的,它对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旅行社及其导游的行为以及景区开放等都做了严格规定,而《旅行社条例》主要是针对旅行社的各项行为规范做出了要求。

相对而言《旅游法》考虑得更为严谨细致。

《旅游法》与《旅行社条例》在经营方面对于法律责任做了比较大的调整。

分别针对旅行社经营当中的,以及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违法行为,都分别规定了具体的责任。

处理上与过去相比,也有了必要的调整。

一、宏观方面的调整
1.就旅行社角度而言,将现有旅游行业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提升到法律层面予以强化
《旅游法》将原旅游法规中已有的旅行社经营许可的获得和合法使用、有效打击零负团费经营模式、旅游安全、导游领队的上岗资质许可,以及旅行社的诚信经营义务和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的义务等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企业有管理职能、执法权及执法义务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予以进一步强化。

2.覆盖了对履行辅助人(服务供应商)
《旅游法》较原版旅游法规来讲,新增了向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要求(第34条),以及当因供应商原因致旅游者人伤财损时,旅游者有直接追究供应商责任的权利(第71条第二款)。

因此,当出现前述情形时,导游(领队)应在现场尽力代表旅游者与供应商交涉维权,尽量避免将纠纷带回公司处理。

3.关于旅行社对旅游者的告知义务作出明确且具体的规范要求
《旅游法》对旅行社的告知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分别分布在销售环节、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和不可抗力发生时,如:第41条的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第58条的包价旅游合同的9项必备信息的告知、第60条地接社基本信息和导游服务费用的告知、第62条旅行社就旅游安全和自我减免责任信息的告知、第63条旅行社因不达成团人数而解约或转让旅游合同的告知、第64条拒绝旅游者转让旅游合同正当理由的告知、第67条不可抗力或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告知、第80条旅游安全警示的告知等。

二、具体层面的调整
1.“零负团费”问题。

本条是对“条例”做出的重大改动,也是本法的新设规定。

尤其是第二款关于购物和自费的规定,结合本法第58条与“条例”第28条关于旅游包价合同必备条款规定的差异,可以明确看出,本法取消了原“条例”中购物与自费项目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的规定。

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全国贯彻实施《旅游法》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明确指出,指定购物场所、诱骗和强迫消费者属于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

道理很简单,旅游合同及所附行程单均属格式合同,旅游者无协商修改权,因此只要在格式合同中出现购物和自费项目安排的信息,旅行社就涉嫌指定购物与自费项目。

结合立法原意,通俗地讲,从10月1日本法实施之日起,旅游包价合同中的旅游行程安排,不得以格式合同方式约定购物和自费项目。

但旅游线路中旅游者需要旅行社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可以通过与旅游者分别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在旅游行程安排的自由活动时间里,双方书面约定旅游者需要的购物和自费项目,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句的要求,在行程单之外另纸与旅游者另行签订购物自费补充协议。

2.保证金制度。

依据《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过两种方式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而《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旅游法对质量保证金的适用有了赋予了新的意义:
其一,提高了适用效力。

《旅游法》是首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旅游的法律,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其效力高于以往所有有关旅游的法规、规章、规定。

其二,明确了适用性质。

在质量保证金前加定语“旅游服务”,明确了质量保证金的性质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尽管在此之前多数人们也理解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但并没有以法的形式进行确定、明确。

其三,扩大了适用范围。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2009年第550号令),列明了质量保证金适用的三种情况:旅行社违约造成的权益损害,旅行社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预交旅游费损失,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而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

《旅游法》规定“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在此并没有做前提性的,或者是条件性的一些限制性规定。

其四,新增了适用内容。

《旅游法》新增了“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一项内容,使旅游紧急救助活动有了资金保障,将使紧急救助活动更加高效。

同时《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实际上赋予了旅行社上用质量保证金垫付救助费用后,可以就旅游者应当承担部分向旅游者追偿的权利。

3.关于旅行社导游维权规定。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把以往模糊的导游人员与旅行社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为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旅行社应该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导游人员劳动报酬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并按照法律的规定为导游人员交纳社保,使导游人员的工资及社保有了保障,解决了导游的后顾之忧。

如果旅行社违反此规定未发放工资或未为其缴纳社保,侵害导游人员合法权益,导游人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举报或申请仲裁、诉讼,利用国家机关的权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关于社会导游签订合同与保证金问题
旅游法第38条第二款是新设的规定,考虑到社会导游现实状况的复杂性,本法并无明确旅行社与社会导游之间的用工性质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可理解为旅行社与社会导游之间可以存在劳务关系。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根据规定,需向社会导游足额支付本法第60条第三款规定必须在旅游合同载明的其应得的导服费。

此外,本条第三款规定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像导游收取任何费用,其立意是禁止旅行社随意要求导游垫付旅游团款,特别是禁止导游为所带的旅游团队向旅行社缴纳“人头费”。

旅行社可以与社会
导游成立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即先行与社会导游签妥担保协议,明确约定好需担保的标的和保证金的合理数额。

据此收取保证金并不违法。

至于垫付,尽量不要导游垫付团款,导游因团队紧急避险而垫付的费用,只要单据齐全,下团后应当第一时间给予报销。

对于《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屏蔽了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垫付团款、缴纳人头费等。

第六十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后,尽管作为其员工,如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缴纳人头费及垫付团款,导游人员也有权拒绝此要求,导游人员可以向旅游行政部门举报。

《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旅游业将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历史阶段。

中国旅游行业的第一部法律将为旅游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中国旅游行业转型升级和增长方式的转变。

《旅行社条例》中关于经营违法性行为设置的规定共有13条,而新的《旅游法》关于经营的规定则有28条.《旅游法》是在原有的《旅行社条例》基础上加以修订补充的,及时对条例的继承更是对它的完善,因此了解二者的不同对于旅游从业人员调整工作方式推动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是很有必要的。

二者的不同也反映了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势头,这也提醒我们要时刻关注实时动态尤其是关于政策法规方面的变
动,这对整个行业的以及个人事业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参考文献
[ 1 ]念富强.论我国旅游立法的滞后性及其完善[J ].人大研究,2005 ,( 11 ) .
[ 2]王健.关于我国旅游立法工作中严格遵循旅游发展规律的问题[J ].旅游学刊,2005 ,( 4 ) .
[ 3] 刘劲柳.我国旅游法之路在何方[J ].旅游学刊,2006 ,1 )
[ 4 ]汪传才.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的重构[J ].旅游学刊,2006 ,( 3 ) .
[ 5 ] 郑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问题研究[J ].旅游学刊,2010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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