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了旅行社的资金监管要求。
根据该条规定,旅行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旅游者预付的旅游费用存入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或旅行社自有账户,并在使用旅游费用前,应当出具保险单、担保书或者其他形式提供足够的担保措施。
这一规定的制定是出于保护旅游者权益的考虑。
旅行者在预订旅游产品后,往往需要提前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预付款,而旅行社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障这些预付款的安全。
通过将旅游费用存入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或旅行社自有账户,可以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并避免被旅行社挪用或无法提供相应服务的情况发生。
此外,旅行社还需提供足够的担保措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或经营风险。
旅行社可以通过购买旅行社责任险、提供担保书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更多的保障。
这些担保措施不仅能够增强旅游者的信心,也能够推动旅行社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根据第38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定期向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存款和保险的情况,并提供相关的凭证。
这一要求有助于加强对旅行社资金监管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旅行社按照规定正确执行资金管理和担保措施,从而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的出台,对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权益,提升旅游消费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旅游者可以通过该条规定,了解旅行社应履行的资金监管义务和提供的担保措施,从而更加理性地选择旅行社,并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
然而,目前旅游市场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旅行社违规经营、资金占用等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旅游行政部门仍需加强对旅行社资金监管的力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
总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的出台,为旅行社经营活动的规范化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导,有助于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推动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
旅行社应当认真遵守该条的规定,加强资金监管和担保措施,为旅游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国家旅游局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
国家旅游局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作出修改,以下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2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3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50号),国家旅游局决定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
一、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作出修改(一)将第六条中的“《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和第七条中的“《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修改为“旅行社”。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
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三)企业章程;(四)经营场所的证明;(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通过查看企业章程、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对旅行社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审查。
”“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得包括边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包括相关业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人不予变更的,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旅游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制定目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旅行社的设立、经营和管理活动,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包括旅行社的设立、经营、管理、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
三、旅行社设立条件1.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有必要的设施设备;4.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5. 有符合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6. 有符合规定的导游人员;7. 有符合规定的质量保证金;8.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许可证。
四、旅行社经营范围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1. 国内旅游业务;2. 国际旅游业务;3. 代理航空票务;4. 代办旅游保险;5. 组织旅游活动;6. 出售旅游产品;7. 其他经批准的旅游业务。
五、旅行社经营管理1. 旅行社应按照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资料;2. 旅行社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3. 旅行社应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素质;4. 旅行社应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5. 旅行社应积极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检查,包括:1. 旅行社的设立、变更、终止;2. 旅行社的经营行为;3. 旅行社的服务质量;4. 旅行社的财务管理;5.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七、法律责任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可能因地区、时间等因素有所不同,具体执行时请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6•【文号】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国法秘协函〔2017〕742号)要求,国家旅游局对局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7年10月30日国家旅游局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规章的废止和修改将按照规章制定程序另行逐一公布,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经清理,截至2017年10月底,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47件;保留并拟修改规范性文件17件;废止规范性文件11件(具体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国家旅游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旅游局2017年11月6日附件2017年国家旅游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旅办发〔1998〕27号1998年06月30日1998年06月30日2关于下发《关于禁止出境旅游团队参与境外赌博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旅管理发〔2005〕135号2005年06月01日2005年06月01日3关于印发《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07〕131号2007年09月04日2007年09月04日4关于加强旅游行业节能工作的通知旅管理发〔2008〕238号2008年08月26日2008年08月26日5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考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08〕174号2008年11月29日2009年01月01日6关于“一程多站”旅游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旅办发〔2009〕89号2009年05月31日2009年05月31日7关于启用出境旅游组团社签证专办员互联网审批管理系统及更换签证专办员卡的通知旅办发〔2010〕62号2010年05月14日2010年05月14日8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0〕93号2010年07月01日2010年07月01日9关于开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通知旅办发〔2011〕75号2011年06月22日2011年06月22日10关于赴台旅游跨区域组团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1〕227号2011年11月07日2011年11月07日11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2〕197号2012年04月26日2012年05月01日1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旅游措施的通知旅办发〔2012〕566号2012年12月19日2013年01月01日13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旅发〔2013〕55号2013年01月17日2013年01月17日1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旅游质监执法标志的通知旅办发〔2013〕102号2013年06月04日2013年06月04日15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2013年09月02日2013年09月02日1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信息报送和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3〕185号2013年10月30日2013年10月30日17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3〕193号2013年11月15日2013年11月15日18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362号2013年12月16日2013年12月16日19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4〕10号2014年01月15日2014年01月15日20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旅发〔2014〕72号2014年04月14日2014年04月14日2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旅办发2014年2014年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简化版本的通知〔2014〕176号09月19日09月19日2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2014〕228号2014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3国家旅游局关于对赴台旅游业务有关违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旅发〔2014〕243号2014年12月15日2014年12月15日24关于发布《〈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省与香港(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涉旅游措施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公告(2015年5号)2015年02月15日2015年03月01日2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81号2015年04月05日2015年04月05日26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旅发〔2015〕95号2015年05月15日2015年05月15日27国家旅游局关于落实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5〕96号2015年05月19日2015年05月19日28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5〕181号2015年07月17日2015年07月17日29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旅发〔2015〕164号2015年07月29日2015年07月29日30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完善“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202号2015年08月05日2015年08月05日31国家旅游局关于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发〔2015〕211号2015年09月22日2015年09月22日32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旅发〔2015〕217号2015年09月29日2015年09月29日33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旅发〔2015〕218号2015年09月29日2015年09月29日3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旅游领域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316号2015年12月02日2015年12月02日3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工作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319号2015年12月03日2015年12月03日36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发〔2015〕281号2015年12月23日2015年12月23日37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专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发〔2016〕51号2016年04月11日2016年04月11日38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6〕139号2016年05月26日2016年05月26日39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旅办发〔2016〕199号2016年07月27日2016年07月27日40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化导游体制改革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意见旅发〔2016〕104号2016年08月19日2016年08月19日4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6﹞274号2016年09月13日2016年09月13日4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旅办发〔2016〕296号2016年11月14日2016年11月14日4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等相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7﹞60号2017年03月15日2017年03月15日4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旅办发﹝2017﹞133号2017年05月26日2017年05月26日4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旅办发﹝2017﹞135号2017年05月27日2017年05月27日4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7〕213号2017年08月14日2017年08月14日47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旅发〔2017〕130号2017年09月05日2017年09月05日保留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施行《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1998〕105号1998年06月03日1998年06月03日2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111号2009年05月04日2009年05月04日3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31号2009年07月10日2009年07月10日4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批复旅监管发〔2009〕265号2009年08月26日2009年08月26日5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0〕56号2010年04月26日2010年04月26日6关于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发〔2001〕91号2001年12月29日2002年01月01日7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42号2002年09月19日2002年10月01日8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15号2009年06月22日2009年06月22日9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09〕149号2009年09月09日2009年09月09日10关于印发《旅行社公告暂行规定》的通知旅办发〔2010〕185号2010年12月17日2011年01月01日11关于印发《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0〕211号2010年12月30日2011年02月01日12关于旅行社分社经营出境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254号2010年12月29日2010年12月29日13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2〕166号2012年04月16日2012年04月16日1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申请办理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领队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3〕83号2013年05月10日2013年05月10日1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乘邮轮从港台赴日本或韩国旅游组团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3〕146号2013年08月15日2013年08月15日1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3〕170号2013年09月26日2013年09月26日17国家旅游局关于内地旅行团乘邮轮从香港赴台湾后前往日本和韩国旅游事项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公告(2015年6号)2015年02月15日2015年03月01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关于试行新版导游证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3号2002年03月18日2002年04月01日2关于实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4号2002年03月18日2002年04月10日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导游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旅办发〔2006〕151号2006年11月27日2006年11月27日4关于取消导游IC卡工本费收费的通知旅办发〔2009〕26号2009年02月10日2009年02月10日5关于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区域范围的复函旅办函〔2009〕323号2009年10月29日2009年10月29日6关于出境旅游领队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5号2010年01月08日2010年01月08日7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2010〕151号2010年07月02日2010年07月02日8关于修订《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1〕181号2011年11月16日2012年01月01日9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3〕212号2013年12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10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修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117号2015年04月30日2015年04月30日1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港澳游和赴台游团队名单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199号2015年08月05日2015年08月05日。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30号令
国家旅游局30号令:《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国家旅游局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10•【文号】旅监管发[2009]231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为认真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实施《条例》和《细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条例》第七条、《细则》第八条第二款所称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包括自治州、盟、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置行署的地区、直辖市的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二、《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称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为设区的市的行政范围,适用于自治州、盟、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置行署的地区。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和海南省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由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三、《条例》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适用于旅行社提供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的情形,具体办理方式参照该条规定;旅行社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比例后设立分社,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增存比例也一同降低。
四、《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所指的购物活动,是指专门或主要以购物为内容的活动。
景区点内的购物摊点和商店,如果不是旅行社和导游专门安排,旅行社和导游也不要求旅游者必须前往购物的,不包括在内。
五、《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不包括由于发生非旅行社原因的客观情况而确有必要对行程安排的次序作出调整的情形,但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应当就发生的客观情况及行程调整的必要性,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试行标准。
第二条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第五条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第六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第七条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第八条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游泳者的合同约定,损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人员管理、质量监管、旅游合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根据细则的主要内容,对其进行详细阐述,以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法规。
首先,旅行社经营管理方面,细则规定了旅行社的设立与登记、经营范围与经营行为、经营资金等方面的内容。
按照细则的要求,旅行社必须依法设立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明确经营范围和经营行为,确保合法经营。
同时,细则对旅行社的经营资金也进行了规定,要求旅行社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实力和经营能力。
其次,旅行社人员管理方面,细则规定了旅行社人员的条件和管理要求。
细则明确规定了旅行社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和资格,包括旅游从业资格证等。
此外,细则还对旅行社人员的工作纪律、薪酬待遇、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倡导旅行社工作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和信誉。
再次,细则对旅游质量监管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细则明确规定了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质量要求和行为规范。
旅行社必须确保提供的旅游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细则还要求旅行社要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旅游产品的质量可靠。
对于旅行社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细则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最后,细则还对旅游合同的监管做出了规定。
细则要求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合法、公正,并明示游客的权益和责任。
此外,旅行社还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人员管理、质量监管、旅游合同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和要求旨在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旅行社必须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和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旅游行业的良好形象。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08-20 10:17:11.0【文章字体:大中小】(1996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三条所称旅行社应当包括依据《条例》设立的,从事旅游业务的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行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
第三条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
经营旅游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下以简称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是指经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
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第五条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 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二) 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三)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服务;(四)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五) 经批准,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出境及签证手续;(六) 为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外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七) 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导游政策法规
修改说明自2001年入世以来,中国加速了法制化的进程。
根据入世时的承诺,对照WTO规则,中国在旅游法规与政策方面不断调整、完善和规范,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旅游法规体系日益完备。
目前全国共有旅行社19800多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800多家,国内旅行社18000多家。
旅行社为促进旅游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旅游需求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原条例在从事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准入制度、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以及对于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打击力度等方面不尽合理。
为此,国务院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于2009年2月20日公布了《旅行社条例》。
根据此《条例》,国家旅游局4月2日公布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目前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经实施。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规范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维护旅行社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近几年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联合起草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上述旅游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将为旅游者创造更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
为了使广大考生对我国现行旅游法规有一个较为全面、系统的了解和掌握,我们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专用教材(2008年版)第三章及第八章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请考生在复习应考时以本修订稿为准,其他章节中与此次修改内容不一致(或相矛盾的内容)的不在考试范围之列。
陕西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评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九月第三章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背景与提要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其生产的产品是服务,兑现承诺是检验旅行社产品合格的最低标准。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市场在迅速扩大的同时,也为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提出了严峻的课题。
目前,我国关于旅行社的设立采用了市场准入原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促进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各类旅行社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旅行社经营活动应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维护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旅游市场的有序竞争。
第四条旅行社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制度,具备必要的资金、设备和人员。
第二章旅行社经营许可第五条旅行社申请经营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分.挣明;(三)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者购房合同;(四)旅行社经营计划、业务范围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简历;(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旅行社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应主动申请延期。
第三章旅行社经营行为规范第七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诚信经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伤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二)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旅游路线、服务内容、费用、退改规定等;(三)提供的旅游服务应符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减少服务;(四)旅客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参加旅游活动时,旅行社应及时协助解决并妥善处理;(五)接待国内外游客时,应提供必要的安全提示和应急措施;(六)严禁从事无证经营以及非法导游活动。
第四章旅行社安全保障第八条旅行社应制定并执行旅游安全保障制度,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
第九条旅行社应加强对旅游产品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确保其合法经营和安全可靠。
第十条旅行社应监督和指导导游服务行业的发展,加强导游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条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样本2. 旅行社经营计划模板3. 旅行社安全保障制度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经营管理的相关法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作为对《旅行社条例》的实施和补充对各类行为进行了细化。
1、增加购物次数属改变行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最高将被罚款50万元。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擅自改变行程包括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以及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拒绝,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违反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向导游卖团最高罚10万元不少旅行社为了吸引游客推出“零负团”,将团卖给导游获取稳定收益。
导游不仅没有收入,还得为此付出一笔不菲的资金。
为获取收入,导游不得不带游客去购物,通过回扣拿回支付给旅行社的费用及自己的收入。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不能卖团给导游,否则将处以2万~10万元的罚款。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垫付旅游接待费用,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以及其他不合理费用。
3、地接社资料要告知游客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接待合同。
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04•【文号】旅监管发[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分别于5月1日和3日起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条例》、《细则》,确保旅行社经营和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稳定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省级旅游局按照我局确定的样式规格(见附件),立即着手设计、印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外资旅行社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游旅行社”)的许可证由我局印制。
我局和省级旅游局颁发的许可证套本单位公章印制,备案登记证明不套章,由接受备案机关盖章发放。
根据新条例规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分社、网点备案登记证明都不再设有效期。
各省级旅游局应将上述证书制作费用列入经费预算,在颁发、换发、补发时不再向旅行社收取。
二、许可证和备案登记证明编号(一)各省级旅游局颁发的许可证编号为“L-”(“旅游”和“旅行社”汉语拼音的首写字母)和原来使用的省市拼音字母加五位数序号构成(如北京的1号许可证号码为“L-BJ00001”);(二)我局颁发的外资旅行社许可证编号由“L-”、原来使用的省市拼音字母、一格横线连接“外资”二字拼音声母“WZ”后加五位数序号构成(如北京1号为“L-BJ-WZ00001”);(三)我局颁发的出境游旅行社许可证编号由“L-”、原来使用的省市拼音字母、一格横线连接“出境”二字拼音声母“CJ”加五位数序号构成(如天津1号为“L-TJ-CJ00001”);(四)分社和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编号由各省级旅游局确定,可采用在许可证号码后附加一格横线和设立城市名称拼音字母代码、三位数序号组成。
国家旅游局关于发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发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6.01•【文号】•【施行日期】198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96年11月28日实施日期:1996年11月28日)废止国家旅游局关于发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通知(1988年6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中央各一类旅行社(公司):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一日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三年来贯彻实施《条例》的经验,针对当前旅行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本着支持骨干旅行社的进一步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办的旅行社的精神,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该办法曾由国务院法制局修改,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审阅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关于《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旅行签证的问题,国家旅游局将另作具体部署。
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为了贯彻《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开办旅行社的条件第一条申请开办第一类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二)经营第二类旅行社业务满三年;(三)年接待外国旅游者及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不少于一万五千人次和旅行社业务创汇总额不少于五百万美元;(四)总经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在旅游部门从事管理或接待工作满三年,其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五)具有经考试合格的英、日、法、德及中国地方语的导游人员和外联人员。
在编导游人员和外联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其中以接待外国旅游者为主要业务的旅行社的外语导游人员和外联人员不少于二十人;(六)具有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七)营业场所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八)拥有电传机、传真机、直线电话机(不少于四部,其中一部为接受游客问询和投诉的专用电话)、电脑、复印机、打字机等设备和办公用具。
《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政罚款裁量规则
《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政罚款裁量规则说明:1、违法所得金额应指营业收入金额;2、项目的标的额应指项目的门市标价(与旅游者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该项目标的额的以合同规定为准);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国家旅游局令——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令——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9(000)014
【摘要】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
包括:
【总页数】0页(P31-38)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92.6
【相关文献】
1.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8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布,2006年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J],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 [J],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J],
4.国家旅游局修订《旅行社条例》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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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
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旅监管发[2009]231号
【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
【发布日期】2009.07.10
【实施日期】2009.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旅游局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旅监管发〔2009〕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实施《条例》和《细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例》第七条、《细则》第八条第二款所称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包括自治州、盟、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置行署的地区、直辖市的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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