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24•【文号】国食药监稽[2009]521号•【施行日期】2009.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9]5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开办条件、程序及本通知有关要求重新申请换发新证。
二、申请换发新证的网站除提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二)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ICP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三)5年来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自查报告(见附件1);(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在线填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换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与在线申请内容一致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换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假劣药品的严重违法行为。
在办理换发新证中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核实。
附件: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自查报告表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1:附件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申请网站名称:资格证书编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管处关于电子申报药品经营许可证资料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管处关于电子申报药品经营许可证资料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管处关于电子申报药品经营许可证资料的通知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启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注销、换证必须通过“系统”报送有关资料,具体操作如下:一、进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在线下载“企业客户端程序(最新)”;二、解压文件,点击大厅版--医药大厅版,打开程序直接将有关资料的内容录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到我局电子信箱*************.cn;三、录入方法:(一)、新开办企业1、双击医药大厅版进入申报系统―点击“新建”--“所在区域选择”--按要求填写(企业序号,更改框不填)--保存,出现企业筹建申请事项和基本情况表,共两页填好保存。
如填写的项目后面有“》”号,需点击该符号,出现对话框,进行选择或在对话框内录入相应的内容,后确定(例:填写法定代表人,点击“法定代表人》”--填写有关资料--保存;填写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对话框中会出现法定代表人相关资料,该资料不能清空,此时如果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为同一人,只要点击保存即可;如果不为同一人,应当点击“添加”,出现空白表,将有关内容填入(企业类型栏不填),保存即可。
所有填写完毕--保存--“导出文件”--“选择申报方式”,--“本地保存”--导出文件保存。
2,再点击界面上方“验收”--相应表单内对应的事项填写完整--点击保存--“导出文件”--将验收文件保存至本地。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专项行动总结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专项行动总结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也逐渐开始向互联网转型。
为了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安全、合法和有效性,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监督管理政策和行动计划。
本文将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和回顾。
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
互联网提供了便捷的购买和查询药品信息的途径,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虚假药品信息、非法交易等。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国家开始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监管。
监督管理政策和措施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发布为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国家药监局于xxxx年发布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准入条件、责任和义务、信息发布要求等内容,从根本上保障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安全和合法性。
2.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的建设为了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监管,国家药监局联合相关部门建设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
该平台采用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实现了对药品交易信息的全面监控和实时追踪,有效地遏制了虚假交易和非法交易的发生。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专项行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监管,国家相继开展了一系列专项行动。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重要内容:1. 打击虚假药品信息通过加大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督力度,国家严厉打击和处罚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的行为。
同时,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共同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引导用户选择正规和有信誉的药品信息服务平台。
2. 遏制非法交易行为国家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的药品交易信息追溯系统,对交易记录进行实时监控和查验,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3. 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国家鼓励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和执行相应规则和标准。
互联网药品服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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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
•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 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审查批准,并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 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 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 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 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须是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至少期
满三个月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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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内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现状
截至2014年12月27日,全国共有5605家企业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资格证书》,358家企业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2006-2014年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的企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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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截至2013年12月27日
全国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证书 份额分布图
黑龙江 1.68%
吉林 0.84%
辽宁
新疆
内蒙古 1.40%
1.96% 北京 5.59%
天津1.12% 河北
西藏
青海
宁夏
山西 3.63 1.12% % 山东
甘肃
5.87%
1.40% 陕西 河南 1.12% 1.96%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 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 子商务活动; 主要有3类:
一是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 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国A证);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浙食药监市[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6]32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和《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和《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负责对浙江省申办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单位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申请、审批软件系统,即通过互联网实现申请、审批、备案和结果查询一体化服务,并实行外网受理、内网审批、外网发布的模式。
申办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的单位可直接在国家局政务网站(网址:http://)上在线申请。
申办程序详见《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
三、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大对无证或违规单位的查处力度,并将处理结果在我局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四、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本通知后,迅速将通知精神告知辖区内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报单位,同时加强对辖区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29•【文号】食药监药化监[2013]223号•【施行日期】2013.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通信业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互联网售药行为,落实《关于印发打击互联网非法售药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123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确保药品“两打两建”行动取得实效,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药品交易网站资质的管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自设网站进行药品互联网交易,或第三方企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提供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必须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申请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
按该证书服务范围仅可与其他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药品交易的网站或提供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网站,不得擅自超范围提供面向个人消费者的药品交易服务。
零售单体药店不得开展网上售药业务。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网上售药监督监测,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药品交易网站(包括自设网站和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站,下同),应对设立企业按照《暂行规定》和《工作方案》要求依法严肃查处,直至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关闭其网站。
二、加强药品交易网站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必须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原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要求,查验和登记购买者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加强规范管理,与实体经营相一致,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第六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共同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经营主体外,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取得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第八条互联网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范围应当与其经营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
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的标准、格式、有效期等,应当符合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
《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00四年七月八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20•【文号】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2005〕2号)精神,规范互联网药品购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严格按此规定执行,切实加强对互联网药品购销行为的监督管理。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联系人:邢勇单宝杰联系电话:68313344-0928,0918传真:6831199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包括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以及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本规定所称本企业成员,是指企业集团成员或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杭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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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01•【文号】国食药监市[2008]130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8]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一些互联网站违法提供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服务问题日益突出,有的公然在网上销售假药,严重危害公众用药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国家局已将整治互联网违法发布虚假信息销售药品行为作为2008年的一项重点工作。
为严厉打击互联网站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以整治公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积极主动地做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规定,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审查工作中,严格审批程序和验收标准,把申请单位提交的关于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来源真实、合法以及互联网药品交易安全的制度和措施等作为审查工作的重点,从严审查。
同时,加大对已获得批准网站的监督检查力度,凡是违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网站,应立即责令其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对辖区内的企业未经审批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检查力度,一经发现违法网站,应立即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规定处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266号)的要求,加强对网上发布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违法药品广告的监测,并按照要求进行查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情况说明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情况说明的通知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情况说明的通知(2001年3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01年1月11日以第26号局令发布。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初审,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遵守属地管理的原则,若申请单位与其网站为异地,应在网站所在地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手续。
二、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通常为政府上网工程、企事业单位公益型网站、企业自身业务宣传的网站等。
三、对“了解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知识”的专业人员的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四、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单位,在办理审核手续时,应填写《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附件一),可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sda.gov.cn,一式四份,其中一份提供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存,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存,一份由申请者提交给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一份申请者留存。
五、属于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单位,在办理初审手续时,除填写《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一式两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保存一份)。
互联网药品服务法规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互联网药品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包括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加强法律意识培训
加强员工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培训,提高其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能力。
06
互联网药品服务未来发展趋 势与展望
特点
互联网药品服务具有便捷性、实 时性、个性化等特点,能够满足 消费者对于快速、方便获取药品 的需求。
互联网药品服务的发展历程
起步阶段
互联网药品服务最初只是作为传 统药品销售渠道的补充,提供一 些基本的药品信息和咨询服务。
发展阶段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普 及,互联网药品服务逐渐发展成 为一种新型的药品销售模式,开 始提供在线购药、配送等服务。
网络安全
应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措施,防止数 据泄露、篡改或损坏,保障用户信息 安全。
制度要求
管理制度
应建立完善的互联网药品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发布制度、交易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监督制度
应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互联网药品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04
互联网药品服务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互联网药品服务法规
汇报人:
2023-12-13
目录
• 互联网药品服务概述 • 互联网药品服务法规体系 • 互联网药品服务监管要求 • 互联网药品服务法律责任 • 互联网药品服务风险防范与应对
措施 • 互联网药品服务未来发展趋势与
展望
01
互联网药品服务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互联网药品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 技术向公众提供药品信息、销售 和配送等服务的活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三、 各市 局要按 照省 局《 于进 一 步规 范互 联 网 关
通公 众举 报渠 道 , 提高 消费 者 自我 防 范和 保护 意识 ,
确保 公众 用 药安 全有效 。
药 品 信 息 ( 易 ) 务 活 动 的 通 知 》 鲁 食 药 监 市 交 服 (
C084 2 0 1 9号 ) 求 , 辖 区 内药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的 要 对
一
、
督 管理 工 作 的认 识 , 深入贯 彻 落实科 学 发展 观 , 大力
实 践科 学监 管理 念 , 以整 治 公 众 反 映 强烈 的 突 出问
焦 点 问题 , 国家局 已将 整 治 互 联 网违 法 发 布 虚假 信 息销 售 药 品行 为 作 为 2 0 0 8年 的一 项 重点 工 作 。为
意见。
、
加强 互 联 网药 品信 息 服务 和 药 品交 易 服 务
监管 , 是深 化药 品 市场 秩 序 专 项 整治 工 作 的重 要 内
容 , 是今 年全 省药 品市 场 监 管的 重点 , 也 各单 位要 进
一
监 督 检查 总结 材 料请 于 6月 2 0日前 报 省局 市
场处。 四、 坚决 打 击 未 经 审批 擅 自通 过 互 联 网 发布 蛋
一
网站进 行一 次监 督 检 规范 的 , 要立 即责 令 限期改 正 ; 未经 审批 擅 自从 对 事 互联 网药 品 信 息 服 务 和交 易 服务 且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除依 据 有关 规定 及 时查处 外 , 同时将取 证材 料 应 报 省局 市 场处 , 以便 向省 级 通 信 管理 部 门提 出处 理
国家 食 品 药 品监 督 管理 局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04年7月8日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该《规定》共29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1]中文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发布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类别:规章发布时间:2004年7月8日修正时间:2017年11月17日施行时间:2017年11月17日简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04年7月8日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1]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12•【文号】国食药监市[2004]340号•【施行日期】2004.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3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发布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进行了修订。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依法对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进行审核,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不再对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直接受理审核。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
二、为了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通过电子审批系统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单位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在线申请,同时提交与在线申请内容一致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存,一份由申请单位提交给所在地省级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一份申请单位留存。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开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25•【文号】国食药监市[2005]515号•【施行日期】2005.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规范互联网药品购销行为,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暂行规定》,依法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活动的网站进行审核,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为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通过电子审批系统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进行受理、审批。
符合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在线申请,同时提交与在线申请内容一致的纸质《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负责审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存,一份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同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
同时申请单位还应提供一份同纸质申报材料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
二、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必须是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至少期满三个月,系统运行稳定并且连续三个月内没有任何违法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记录的网站。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管理的单位以及医疗单位开办的网站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活动。
四、为了做好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网站的现场验收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选择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做为现场检查员。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大中小] [打印](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医药包装材料)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分为提供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批发)自身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以及提供企业与个人消费者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提供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批发)自身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和提供企业与个人消费者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并对本行政区内拟提供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进行受理审查。
第六条提供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之间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企业所办该网站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三)企业自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自行管理和维护;(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及其完整的管理制度;(五)具有保存完整交易记录的能力;(六)具备网上查询、订单、合同、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七)保证对上网交易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并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八)本企业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经营;(九)具有保证其网络正常运营和日常维护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职能机构和技术保障机构;(十)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组成的审核部门负责网上交易的审查工作。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将整治工作总结如下:一、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不仅欺骗、误导消费者,而且扰乱药品销售和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必须严厉惩治、坚持取缔。
我局充分认识到治理和整顿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非法销售假药的重要性,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二、药品综合监管股:牵头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制订工作方案,汇总全县专项检查情况,并具体负责药品经营企业网站和综合性门户网站检查;负责违法网站的移送和违法网上交易行为的查处;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网站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网站的检查。
办公室:负责宣传工作并提供网络技术的支持。
三、加强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我县局政务网站,开辟《网上购药安全警示》、《曝光台》等专栏,宣传普及网上购药安全知识,及时曝光有关违法发布药品信息、违法销售药品的网站,提高广大公众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
建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各项监督检查制度,同时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对政治工作做出安排和部署。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附表一:未经审批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网站检查情况汇总表说明:“违法内容”栏下的“信息数”指性药品广告、违法发布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在线订购、销售服务信息附表二:综合性门户网站检查情况汇总表说明:“被链接违法网站违法情况”栏下,“信息服务数”指性药品广告、违法发布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在线订购、销售服务信息附表三: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已建立的网站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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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虚假信息销售药品
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杭食药监稽[2012]80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6.06
【实施日期】2012.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专项检查严厉打击
违法发布药品虚假信息销售药品的通知
(杭食药监稽〔2012〕80号)
各区、县(市)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虚假信息销售药品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2〕62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虚假信息销售药品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12〕5号)要求,我市定于6月至11月组织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专项检查,以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药
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行为,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违法发布药品虚假信息、违法销售药品行为。
现结合国家局、省局文件要求一并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规范行为
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应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并认真做好自查自纠、信息审查员报备等工作。
(一)按照此次检查的重点项目开展自查自纠(检查项目见附件1),并于6月28日前提交自查自纠报告(一式二份,一份报辖区局、一份由辖区局汇总后报市局)。
(二)建立信息审查员制度。
信息审查员应熟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专业知识,并严格执行审查制度,履行审查员职责,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企业必须指定信息审查员,并在6月28日前提交备案表(见附件2,一式二份,一份报辖区局、一份由辖区局汇总后报市局)。
信息审查员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药监部门备案。
(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已过期失效的网站,必须立即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活动。
二、“以网治网”,全面检查
进一步加强对已获证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网站的监管,探索采取“以网治网”的监管模式,开展全覆盖网上监督检查。
(一)明确人员,专人负责。
各区县(市)局明确1名具备药品监管经验和计算机专业技术的结合性人才,专人负责网站日常监测工作。
(二)属地管辖,现场检查。
各区县(市)局要组织对辖区内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管理、数据管理、技术管理的情况,并督促企业加强药品配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取得网上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的药品连锁企业向个人销售药品,应由本企业配送(见附件1的现场检查)。
(三)分工包干,交叉互查。
省局打破行政区域的界限,将已持证的177家信息服务网站和7家交易服务网站按照证书的编号先后顺序进行排列,交叉分配到各市局,其中分配到杭州市局共有87家网站,现分配到各区、县(市)局进行监测检查(内容见附件1中的网上检查),市局负责全面监测检查及汇总上报工作(具体监测网站名单及分工见附件7)。
(四)按时报告,依法处理。
专项检查期间各区、县(市)局在6-7月、8-10月要按分工对监测名单内的网站组织开展二次全面检查监测,并分别于7月20日、10月20日前将网站监测情况统计报表(见附件3)及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上报市局。
三、重点监测,追查案件
加强对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非法销售药品信息的监测,重点监测辖区内的搜索引擎网站和影响范围广、公众浏览量大的综合性网站,尤其是通过伪造企业网站等形式发布治疗疑难杂症等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购买药品的网站(重点监测内容见附件4)。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同时注重从监测发现的违法网站上追查案件线索,配合有关部门捣毁制售假药窝点。
四、加强领导,确保实效
各单位要把专项检查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确保每项任务责任到人。
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通信、工商、邮政等的联系协作,加强信息共享,不断加大查处力度。
各地要着力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对发现的有价值的假药案源线索,要与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追踪溯源,彻底捣毁网下制假售假窝点。
各单位应于2012年11月20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及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网站监管统计表(见附件5)、违法网站监测处理工作统计表(见附件6)报送市局。
联系人:俞利忠,联系电话: 85463620、85463555(传真),
电子邮箱:yulizhong@或(0A)。
附件:
1、已审批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网站检查项目表
2、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信息审查员备案表
3、网站监测情况统计报表
4、重点监测的违法信息内容和发布类型
5、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网站监管工作统计表
6、违法网站监测处理工作统计表
7、杭州市局监测网站名单任务分工
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
附件1:
已审批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网站检查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