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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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篇一: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方案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方案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配合,全国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将在今年上半年调整到位。

本月12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去年,国务院对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养老保险制度出台了政策,今年6月底前,各地工资调整一定要落实到位。

人社部此前表示,对于完善工资制度,各地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来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据媒体报道,湖南省目前已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进行调整。

辽宁省人社厅刚刚形成初步实施意见,并报省政府研究。

广州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此前也透露,已为工资改革预留资金。

此次调整是配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并非孤立进行,而是为配合已落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0XX年12月23日,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所做报告中指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

1个月后,国务院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破冰。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是决定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今年1月19日,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配合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实要完善工资制度。

他透露,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关于公务员基本工资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及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三个实施文件。

在今年1月2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指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实行退休费制度,个人是不用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实行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统帐结合的制度,要实行个人缴费。

但是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中没有考虑个人缴费的因素,而且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已经多年没有调整。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大连市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大人社发[2010]206号•【施行日期】201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206号)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既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也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更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紧迫要求。

此项工作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从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根本利益和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努力推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5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5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5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大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请示的批复》(辽房委字[2004]9号),我市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职工各10%,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单位、职工各15%。

新职工仍执行单位25%、职工15%的缴存比例。

市本级和区市县新、老职工界定标准按当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额,具体计算口径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

缴存基数计算到元位,元位以下四舍五入。

三、本次调整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按此时间调整存在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可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四、相关规定:(一)市财政拨款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执行《关于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大财行[2004]6号)。

(二)经批准现缴存比例低于7%的单位,可继续执行现缴存比例至原批准期限届满再作调整。

期限届满后调整仍有困难的单位,需于期限届满3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准。

(三)因经营困难,本次无法调整缴存比例或无法一次调整到位的单位,需按规定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准。

大政发(1998)3号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

大政发(1998)3号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

大政发[1998]3号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标题】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内容分类】保险【文号】大政发(1998)3号【颁布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8年01月06日【生效日期】 1998年01月06日【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时,本人及其家属应享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团体)、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外省市驻连机关事业单位,驻连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人事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保险中心)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金的筹集、给付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险中心应按照本规定保障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应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相结合。

各单位应积极搞好安全生产,采取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工伤事故发生。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来源:(一)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增值收入;(四)财政补贴。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实行差别费率(附表一),征收标准以单位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乘以差别费率。

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单位前两年实际发生伤亡事故率和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情况,实行浮动费率(见附表二)。

浮动费率,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每月10日前向保险中心直接缴纳,或由保险中心委托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公正透明的收入分配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2.坚持调整优化收入分配结构,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

3.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4.坚持与市场化相结合,适度提高经济待遇水平,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成果和贡献相适应。

5.坚持统筹兼顾、公平公正、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不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合理确定收入分配标准和政策措施。

二、目标1.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

2.逐步建立起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机制,激励人员积极投入工作。

3.创造条件,吸引优秀人才进入事业单位,提高队伍素质和能力。

三、措施1.完善收入分配标准体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责、学历、工作经验和岗位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收入等级和待遇水平。

2.推行绩效工资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和贡献,将绩效考核与薪酬挂钩。

绩效考核应包括工作指标、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评价,全面客观的评估工作人员的绩效表现。

3.加强薪酬公开和信息公开,确保薪酬的公平公正,避免隐蔽性的薪酬分配。

4.完善福利待遇制度,包括住房、医疗、养老、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福利。

在合理提供福利待遇的同时,要实行公平公正的分配,避免福利待遇过高,造成资源浪费。

5.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税收管理,建立健全透明的税收制度,保证税收的公平公正,减轻工作人员的税负。

6.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支持,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能力水平。

7.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激励和奖惩机制,建立健全的激励和奖励机制,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同时,对于工作不力、不称职、不适任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及时纠正或调整。

8.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

关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审核

关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审核

关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审核12020年4月19日关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我处将于12月6日开始对《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以下简称《工资手册》)进行换发审核,请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处按下列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按照规定时间审核《工资手册》。

一、各主管部门职责1、领取、分发本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手册》(大连地区的省直单位,请自行到大连市人事局工资处购买)。

2、及时通知直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3、提供本单位及直属单位最新编制文件。

4、提供直属单位名单。

5、统一接收直属单位最新的工资数据,在工资软件“审批工资”界面中,检查所属单位有无应批未批的工资数据,并尽快督促其进行审批;审核后由主管部门统一上报数据到我处。

6、填写《单位基本信息情况表》,审核时由主管部门将表格和全体单位数据以及最新编制文件一并上报,各单位数据要与信息表中的单位信息一致。

单位的变化信息如更名、合并、撤销等在表中备注栏标注。

7、组织直属单位按照预定时间到我处审核《工资手册》。

具体审核时间详见附件4。

二、各单位所需准备工作1、准确填写《工资手册》中1月份在职工资和离退休费支付记录(临时用工人数及工资额另起一行填写),填写要求详见附件1。

2、按最新编制文件核准本单位人事工资管理软件中的单位名称、编制数等基本信息,以及在职和离退休人数、工资、离退休费等各项信息。

3、各单位审核《工资手册》时须提供的资料和数据;(1)本单位最新的编制文件;(2)、《工资手册》;(3)人事工资管理软件的最新数据,须填报1月份工资基金记录(详见附件2);(4)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1月份工资离退休费发放记录(由工资软件输出)。

月发放记录需与《工资手册》互相对应,具体步骤详见软件说明;(5)延缓退休人员的延退审批手续。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大政办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2日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精神,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积极性。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省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发文字号】大财预[2008]476号【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8.09.28【实施日期】2008.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预【2008】476号)市直各预算单位: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和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市财政局对《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321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编制2009年部门预算起执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7月1日大连市财政局发布的《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3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市直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是指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直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细化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并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分解、细化到末级科目。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4年11月12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2015年3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80号公布)(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

”(二)删除第七条、第八条。

(三)第九条作为第七条,其中的“千分之二”修改为“万分之五”。

(四)第十二条作为第十条,其中的“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修改为“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统称缴费年限)”,“采暖费标准”修改为“居民住宅供暖价格”。

(五)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其中的“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修改为“缴费年限”。

(六)第十五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经市政府批准的原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和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统称‘三三制’人员),具有市内城区居民户口人员退休后,缴费年限满20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采暖费补贴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从办理采暖费社会化发放手续次月起享受采暖费补贴,未办理移交的,由原渠道解决;‘三三制’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办理退休的,自2006年1月1日起享受采暖费补贴。

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09.21•【字号】大财文字[1996]250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大财文字[1996]250号)各区、市、县财政局、市直各单位:现将重新制定的《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大连市财政局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 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住宿费的开支标准和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住宿费限额等级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 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14
•【字号】大政办发[2008]65号
•【施行日期】2008.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6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经过全面清理,确认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193件。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晓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范围和内容,依法履行职责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市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电子文本可以登录“中国大连”网站()和“大连法制网”()查询。

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附件。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大连市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大人社发[2010]207号•【施行日期】201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大人社发〔2010〕207号)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为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20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主体岗位类别确定问题(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量、编制结构和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因素,由单位申请确定主体岗位类别,并合理界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其中:卫生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普通小学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后,除单位因其社会功能变化、职责任务调整、人员编制增减等原因外,单位的主体岗位类别、三类岗位间的结构比例和具体岗位数额一般不再作调整。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大财预[2008]475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预【2008】475号)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市直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财政局对《大连市本级单位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61号)进行了修订,并于编制2009年部门预算起执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本级单位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6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市直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由市直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是指与市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直属机构。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直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市直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和管理的原则(一)依法理财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以及现行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是基本支出预算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统筹安排原则。

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综合预算。

(三)优先保障原则。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退职(役)费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需要。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大人社发〔2013〕18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正文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87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称“三险”)实行市级统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目标任务自2014年1月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三险”由各地区单独统筹提升为市级统筹,结余基金全部逐级上解市财政专户。

“三险”基金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各地区、各单位应于2013年11月前完成市级统筹各项准备工作,将“三险”数据集中迁移至市“金保工程”系统,建成统一的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系统平台,实现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经办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二、关于失业保险(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5%,工作人员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它事业单位缴费标准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工作人员缴费标准为本人工资的1%。

(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制度范本

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制度范本

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制度范本但我们需要制定某种规章制度时,却不知道该怎么下手,那么就需要进行借鉴。

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由作者给大家带来的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制度范本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制度范本篇1一、公司的概况(一)公司简介A公司主要涉及酒店管理、航空票务、广告代理、航站楼计时休息酒店和旅行社等领域。

公司资产包括首都机场3号航站楼内的计时酒店和订房及旅游咨询服务中心、设在首都机场航站楼及市内多家酒店的票务中心现已发展成为拥有较高美誉度的综合性机场特色商旅管理公司。

(二)组织结构公司采用直线——参谋型组织结构,管理层级少,效率高。

职级分为:员工、领班、主管、经理及公司领导。

部门设置:一线部门:订房服务中心;市场营销部;旅游业务部;广告媒体部。

二线部门:综合办公室;财务部。

二、调查报告统计分析薪酬调查问卷主要是设计问卷,收集问卷,并对问卷进行统计分析。

根据分析的结果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通过问卷收集统计,反映出大部分员工对企业的薪酬制度是持不满意态度的,并且认为个人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主要是薪酬方面。

从图表中可以看出,基层员工工资水平较低,大部分员工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相差不大,领班及主管工资标准低于行业水平,只有经理级工资标准较符合当前水平。

从图表中可以看出,专科学历及以下对于薪酬制度满意度较高,主要因为一部分员工工资实行计件制,其它工资内容占的比例较少,因此产生的争议较少。

企业的产品是通过基层员工传递给顾客的,员工的满意是赢得顾客满意的基石,赢得了顾客就赢得了市场,企业才能得到真正的利润。

三、公司薪酬管理体系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背后归根结底还是对人才的竞争。

而能否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关键又取决于企业能够建立一种什么样的薪酬体系。

薪酬作为企业必须付出的人力成本,同时也是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最佳方法。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大政发[1998]101号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大政发[1998]101号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正文:----------------------------------------------------------------------------------------------------------------------------------------------------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8]101号文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保证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落实及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在连并委托市人事局代管工资基金的中央、省属和外省、市单位)。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人事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财政、审计和银行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工资基金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和调整计划,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计划委员会负责编制下达,并抄送市财政局。

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应根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及时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解落实到所属基层单位,并抄送市人事局备案。

委托市人事局代管工资基金的中央、省属和外省、市在连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编制下达,抄送市人事局备案。

第六条各地区、市直各部门编制的工资总额计划不得突破市下达给本地区、本部门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由于增减职工和调整工资等原因,需调整工资总额计划时,须经市人事局批准。

第七条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并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后,列入由市人事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到开户银行定期提取工资基金,支付职工工资。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财政、审计、劳动保障、国土房屋、工商、税务、民政、统计、人事、质量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与公积金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新设立的单位或者单位招用新职工的,应当分别自设立或者招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到新单位。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户封存管理;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启封、转移等手续。

单位未按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

经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在30日内仍不办理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直接办理。

第七条职工调往其他城市,且调入单位已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以转帐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新帐户;调入单位尚未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调出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手续。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0.11.09•【文号】人计发[1990]20号•【施行日期】1990.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0年11月9日人计发(1990)20号)为了贯彻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切实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试行,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诉我们。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切实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控制和工资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基金是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支出的专用资金。

工资基金管理的目的,是落实工资总额计划,保证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

第三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分工,人事部门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并纳入人事计划管理的运行轨道。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范围应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管理对象是该范围内的全部职工(包括计划外用工)的工资。

第五条工资基金管理的内容,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

凡属于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

第六条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是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工资总额计划和进行工资基金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人事部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后,要尽快将计划逐级落实到基层单位,基层单位编制的全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大连公务员绩效工资是多少?

大连公务员绩效工资是多少?

大连公务员绩效工资是多少?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大连公务员并没有实行绩效工资,大连绩效工资只是针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而并非是公务员;简单的说,大连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可以实行绩效工资;大连公务员是规范津补贴,实行阳光工资。

公务员目前是全国公认的好工作,稳定收入高。

虽然每年都有无数的声音吐槽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的工资,但不可否认的是公务员收入稳定,福利良好等不可忽略的优势,否则也不会每年那么多人挤破头就为了考公务员了。

那么对于想考公务员的人来说,和其他工作一样,了解一下工资收入也是必不可少的。

那么▲大连公务员绩效工资是多少?或者说大连公务员有没有绩效工资?这个问题,小编为你解答。

▲一、大连公务员绩效工资是多少?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大连公务员并没有实行绩效工资,大连绩效工资只是针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而并非是公务员;简单的说,大连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可以实行绩效工资;大连公务员是规范津补贴,实行阳光工资。

▲二、公务员工资的其他构成(一)基本工资1、岗位工资: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10个等级)和工勤技能岗位(设5个等级),每个岗位等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二)津贴补贴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

对艰苦边远地区根据发展变化情况,每5年评估调整一次。

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对在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订特殊岗位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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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大政发[1998]101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12.10
【实施日期】1998.1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失效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8]101号文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保证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落实及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在连并委托市人事局代
管工资基金的中央、省属和外省、市单位)。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人事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财政、审计和银行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工资基金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和调整计划,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计划委员会负责编制下达,并抄送市财政局。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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