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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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8.19
•【字号】东人社发〔2020〕10号
•【施行日期】2020.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
正文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属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
为充分体现便民原则,进一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规定,现将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明确如下: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驻东营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
(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二、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由东营市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特殊情形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
(一)注册、登记地为市外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申请人可自行选择提出仲裁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最先收到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自行选择提出仲裁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最先收到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具有劳务派遣用工性质的劳动争议,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用工单位所在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最先收到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出现管辖权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报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五)有管辖权的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六)胜利油田改制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或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通知》(东人社发〔2018〕36号)同时废止。

已按原管辖规定受理且
尚未审结的案件,继续按照原规定处理。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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