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政策实务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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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政策实务详细讲解
印花税政策实务详细讲解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它具有征收面广、税负轻、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完成纳税义务等特点。

下面是印花税政策实务详细讲解,欢迎大家阅读!
印花税政策实务详细讲解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它具有征收面广、税负轻、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完成纳税义务等特点。

我国早在1950年就曾开征过印花税,1958年简化税制时,将此税并入工商统一税,此后便未单独征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十分活跃,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决定从1988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由于股票交易市场的出现,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将股票交易纳入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1、纳税人的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所以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的规定贴花。

“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2、书立合同的纳税人:各类合同的纳税人是立合同人,即合同的当事人。

也就是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凡由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共同办理的合同和书据,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担保人、证人、鉴定人,因与合同或书据不具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3、使用营业账簿的纳税人: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即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4、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是立据人,即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如果该项凭证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单位或个共同书立的,那么各方都应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

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5、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即领取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6、货运业务纳税人: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

货运代理企业作为货主与货运企业(或个人)的中介,与货主和货运企业分别签订运输代理合同及运输合同,因此,代理企业与货主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代理企业与承运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则要缴纳印花税。

如果没有签订运输合同,仅取得运输发票的,则以运输发票代合同贴花。

7、保险业务的纳税人: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二、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十类应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2、十类应税合同: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协作、调剂、补偿贸易和易货等合同,以及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
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
(2)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即仅限于借款人同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的单位之间所书立的借款合同。

不包括银行的同业拆借合同以及借款人与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贷款人所书立的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和抵押借款合同都属于“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

(3)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签署林林种种冠以“技术”字样的合同,纳税人往往不假思索地将这些合同按“技术合同”税目计算缴纳印花税。

按照这些合同实际记载事项,有的属于印花税“技术合同”税目,有的属于印花税其他税目,有的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这就需要纳税人对其所书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合同记载事项进行仔细辨别。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等合同。

(另外,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专利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转让,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包括有关科学核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
软件包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等。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这里的特定技术问题,是指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和提高经济效益等。

至于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的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则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工。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与他方订立以知识、信息、技术等事项为内容的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而订立的合同。

(4)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因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和设备等而签订的合同,以及企业和个人因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等合同。

(7)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8)仓储、保管合同,包括各类仓储、保管合同和仓单、栈单等。

(9)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10)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即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契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如运输部门、储运部门以及金
融保险部门,为简化手续,有很大一部分业务活动是通过单据的方式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因此,这些运输单据、仓储保管单或栈单、借款单据和财产保险单等,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均属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3、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所书立的转移书据。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指的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版权”又称著作权,包括有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所有人对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三项转移书据的权利,统称为工业产权。

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4、营业账簿:包括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

(资金账簿贴花问题,第一次贴花和以后年度增加?)
5、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6、其他: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三、常见不需要贴花的合同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 1997 ) 505 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

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
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另非金融性质的企业间借款合同也无需贴花。

3.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

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 [1991] 第155 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 [1991] 第 155 号、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1990]173 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

但对于托运快
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2006]162 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税三(1988)776 号文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

9.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

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深地税发[2000]91 号文规定,“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税法中列举的征税范围。

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不征印花税。

11.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
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12.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 1997) 505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

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

13.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14.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号、国税发 [1991]155 号、国税函 [1997]505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至于什么情况才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可参照国税函[2006]749 号文的解释: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

15.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

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16.培训合同
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哪些属于技术培训合同?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17.企业改制
根据财税[2003]183 号文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企业改制之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合同,若改制后只需变更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没有变动,则之前已贴花的不再重新贴花。

18.资金账簿
(1)合并、分立、联营、兼并企业的资金账簿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联营等变更,若不需要重新进行法人登记,企业原有的已贴花资金账簿,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贴花继续有效,无需重新贴花。

企业发生兼并,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并入单位的资产已按规定贴花的,接收单位无需对并入资产补贴花。

(2)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的资金账簿
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如果由总机构拨付资金给分支机构,所拨付的资金属于分支机构的自有资金,分支机构需就记载所拨付资金的营业账簿按照资金总额贴花,其他营业账簿则按件贴花。

总机构只需就扣除所拨付资金后的余额贴花。

如果总机构不拨付资金给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只需就其他营业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3)企业改制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成立新企业,或者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新企业,其新启用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根据财税[2003]183 号文规定,只需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
定贴花,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4)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 号文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19.土地租赁合同
在印花税税目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并没有列举土地使用权租赁项目,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20.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在印花税税目中并没有列举,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和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以及企业内部实行的承包、租赁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无需贴花。

21.修理单
修理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但对于委托商店、门市部的零星修理而开具的修理单,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2.常见的其他无需贴花的合同或凭证
下列合同或凭证,在印花税税目表中没有列举,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企业无需缴纳印花税:单位和员工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供应商承诺书;保密协议;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合同;日常清洁绿化服务合同;杀虫服务合同;质量认证服务合同;翻译服务合同;出版合同。

四、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

易货合同按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2、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融资租赁合同按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计税贴花;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的,不另贴印花。

3、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

4、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据“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广告业务所签订的合同,应以合同所载金额扣除代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行[1999]97号文件)
5、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

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运输费用,不包括装卸费。

7、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5元贴花。

8、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费用。

9、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剔除任何费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以收取的费用为计税依据。

10、营业账簿计税依据:
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总额。

其他账簿按件计税,第件贴花5元。

11、权利许可证照计税依据:权利许可证照一律按件计税,每件贴花5元。

12、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13、其他规定:
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不能确定金额的合同,先贴5元,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
补贴印花;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凭证书立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五、税率
1、适用0.05‰税率规定的:借款合同
2、适用0.3‰税率规定的: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3、适用0.5‰税率规定的: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4、适用1‰税率规定的: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股票交易印花税
5、适用5元定额税率规定的: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六、应纳税额计算
1、购销合同的应纳税额=购销金额*0.3‰
2、加工承揽合同的应纳税额=加工承揽收入金额*0.5‰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应纳税额=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0.5‰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应纳税额=承包金额*0.3‰
5、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税额=租赁金额*1‰(不足1元,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的应纳税额=运输费用*0.5‰
7、仓储保管合同的应纳税额=仓储保管费用*1‰
8、借款合同的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05‰
9、财产保险合同的应纳税额=保险费收入*1‰
10、技术合同的应纳税额=合同所载金额*0.3‰
11、产权转移书据的应纳税额=所载金额*0.5‰
12、资金账簿的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七、部分合同、凭证、账簿的减免税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纳印花税的凭证: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免纳印花税的凭证: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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