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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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院的捐血活动,保证捐血过程的科学、安全、高效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捐血者的条件
第二条
捐血者应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健康人士,身心健康无导致短
时间或永久不能捐血的疾病。

第三条
捐血者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无吸毒、性病等不良行为。

第四条
捐血者应符合以下身体条件: 1. 体重不低于50公斤; 2. 血压
稳定,收缩压在110—140毫米汞柱之间,舒张压在60—90毫米汞柱
之间; 3. 血红蛋白浓度在男性130—180克/升,女性120—160克/
升之间; 4. 身体各项指标正常,无传染病、肝病、肾病等禁止捐血
的病史; 5. 捐血前至少72小时内不饮酒,至少48小时内不吃辣、
油腻食物; 6. 排出近期接受过疫苗和输血的情况。

第三章捐血程序与要求
第五条
捐血者需供应有效的身份证明,进行面试、登记等捐血前准备工作。

第六条
捐血者需经过一系列体检,包含测量身高、体重、血压、血红蛋白
浓度、血型等。

第七条
捐血者需签署捐血知情同意书,并接受医务人员的口头解释和引导。

第八条
捐血过程中应使用一次性无菌器材,保证血液取得的无菌、安全。

第九条
捐血采取静脉穿刺方式,捐血量一次不得超出400毫升,男性每次
捐血间隔至少3个月,女性每次捐血间隔至少4个月。

第十条
捐血者捐血后应在恢复室休息,医务人员应监测捐血者的血压、脉
搏和身体情形,确保其情形稳定。

第十一条
捐血者完成捐血后,应及时增补水分,保持充分休息和饮食,避开
猛烈运动和疲乏。

第四章捐血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捐血后三个小时内,捐血者应避开饮酒和吸烟,保持休息。

第十三条
捐血后的48小时内,捐血者应避开猛烈运动,尤其是不参加高风
险运动,如攀岩、潜水等。

第十四条
捐血后的一个星期内,捐血者应避开长时间暴露于阳光下,注意防护。

第十五条
捐血后如显现不适症状,包含头晕、乏力、发热等,应立刻就医并
告知医院相关工作人员。

第五章捐血记录及保密
第十六条
医院应建立完整的捐血者档案,记录捐血者的个人信息、捐血量及
时间等。

第十七条
捐血者的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八条
捐血者有权查询本身的捐血记录,并有权要求对记录进行更正和删除。

第六章捐血的嘉奖和称呼
第十九条
捐血者可获得肯定的弥补费用,具体标准由医院依据相关政策规定
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捐血者依据捐血次数和捐血年限,可以获得相应的嘉奖和荣誉称呼,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七章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
医院应定期对捐血者的健康情形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估,并向有需求
的捐血者供应医疗帮忙。

第二十二条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血站、捐血车辆和物质管理制度,确保血液手记、储存和输血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
医院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确保捐血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负责人全部,如有需要,可依据实际情况进
行修改和增补,但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制度通知相关人员,并及时更新。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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