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制度模版(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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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制度模版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
一、报告制度
1. 根据《暂行规定》,季度报告需在每季次月的15日前,年度报告需在下一年度的第一个月的月底前,上报至邢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 设立事故隐患整改统计表,由安环科负责登记,并于每月(具体日期需补充)前报送至公司安环部。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分析、统计及上报责任制度,确保按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机制
1. 遵循公司“三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落实各级责任制度,明确“谁检查、谁落实、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责任到人。
2. 依据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环部需每月定期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表》进行逐项落实。
3. 鼓励员工广泛参与,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建言献策”活动,形成全员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度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责任制度:
1. 厂长(部长)职责:
全面负责公司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规定。
组织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会议,制定治理方案和措施,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
确保资金投入,加速隐患治理进程。
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
定期组织召开事故隐患危险源评估会议,并按期上报相关报表。
2. 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协助厂长(部长)开展工作,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责任。
组织实施会议提出的各项方案和措施,并监督检查各车间的整改落实情况。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协助召开会议,并负责决议事项的贯彻落实。
3. 车间主任职责:
对本车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责。
严格执行厂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按时完成整改计划。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汇总隐患并制定整改措施。
定期召开隐患排查治理分析会,总结经验并制定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跟班制度,确保生产安全与隐患排查并重。
4. 班组长职责:
贯彻执行厂级和车间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对本班组负责。
组织班前会议,强化隐患排查意识。
负责班组生产大检查,确保当班安全生产无隐患。
四、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为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特制定奖惩制度:
1. 设立奖惩机制以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对在隐患排查治理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奖励,如积极排查治理、有效避免重大损失等。
3. 对违反规定、影响整改工程质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给予相应处罚。
五、隐患排查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为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到位,特制定以下资金使用制度:
1. 从安全费用中划拨一定比例(具体比例需补充)用于隐患治理。
2. 财务部应确保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3. 使用资金时需编制计划并报总经理审批,按财务制度执行。
4. 对重大隐患整改资金进行可行性评价、论证和会审,确保资金有效使用。
5. 财务部应每月统计、汇总资金使用情况,安环部负责监督。
2024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制度模版(二)
1. 目的
为强化公司安全监管机制,积极鼓励并奖励员工主动发现并上报事故隐患,确保隐患能够及时排查并消除,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在参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奖励与处罚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系指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及安全管理要求,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引发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不足。
4. 职责
4.1 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批准设立事故隐患治理奖励基金,并对员工的奖励与处罚决定进行最终审批。
4.2 消防安全环保部承担事故隐患报告的接收、处理及奖励资金的核定与登记工作。
4.3 财务部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
4.4 各部门需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事故隐患的接收、登记、处理及建档等工作,确保信息的流转与处理高效有序。
4.5 全体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参与事故隐患的报告与处理工作。
5. 基本原则
5.1 公司每位员工均享有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报告及参与处理的权利与义务。
5.2 消防安全环保部应积极受理并处理事故隐患报告,通过奖励机制激励员工主动发现并消除隐患,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对于在事故隐患的发现、排除、报告及处理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奖励与表彰;对于未能履行相应职责的个人或部门,则应依据规定进行处罚。
6. 奖惩方式及内容
6.1 对于在事故隐患的发现、排除、报告及处理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可给予物质奖励与精神表彰。
6.2 奖励形式包括物质奖励与颁发荣誉证书等精神表彰方式。
对于表现尤为突出的个人或部门,还可优先考虑其在评优评先等活动中的资格。
6.3 对于未按照要求履行隐患排查职责的个人或部门,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物质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与责任部门的法律责任。
7. 奖励与处罚细则
7.1 奖励
对于及时发现并有效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或部门,将给予高额表彰与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发现并上报一般事故隐患的,每项奖励____元;
发现并上报一般事故隐患且提出合理整改方案的,每项奖励____元;
发现并有效控制、上报重大事故隐患的,每项奖励____元。
7.2 处罚
对于未能及时发现、控制、排除、上报事故隐患或隐瞒事故隐患的个人或部门,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具体处罚标准如下:未按规定周期及清单开展隐患排查的,每项处罚相关责任人____元;
未发现或上报一般事故隐患的,每项处罚相关责任人50—____元;
未发现或上报重大事故隐患的,每项处罚相关责任人200—____元;
隐瞒事故隐患不报或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处罚相关责任人和部门____元;若因此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与责任部门的法律责任。
系统管理人员未及时登陆信息系统确认风险检查结果的,将给予____元罚款。
对于重大隐患瞒报的部门或个人,将给予批评、罚款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严肃处理。
重大隐患整改前及整改期间未制定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单位,将给予严肃批评;若因此导致事故发生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8. 附则
本制度由消防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