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创业鼓励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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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创业鼓励新政策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国家限制类行业除外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最高
贷款额度从现行的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的初创企业,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

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财政贴息,财政贴息
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自主创业人员入驻政府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
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新区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
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创业孵化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第一年1200元/月、第二
年1000元/月、第三年700元/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
际租金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政府主办、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孵化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社会保险费缴交情况、税务登记证和经房屋租赁部门备案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给予每年最高6000元、
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
初创企业补贴从现行的按每户企业为计算单位,变为按创业人员为计算单位给予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及商
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给予企业5000元初创补贴;属于
合伙创办企业的,经审核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每名合伙人计发5000元、合计不
超过5万元给予企业初创补贴。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只能申请一次初创企业补贴。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从现行的按每吸纳1名户籍失业人员补贴1000元提高为按吸纳户
籍人员就业人数分档发放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户籍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申
请并验证身份证明、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按其吸纳
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 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自主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考核、核发合格证书的,
可申请相应创业培训补贴。

其中,创办企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 1000元;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
实训项目,补贴标准为每人最高2500 元。

此外,还按每人5000元标准,每年资助不超过
100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优秀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提升创业能力。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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