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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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强化保障措施,公司配备了GPS动态监控平台。

二、使用的GPS动态监控平台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三、公司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

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动态监控数据至少保存3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至少保存3年。

四、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

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将实情详细记录报公司。

依据违规实情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为确保GPS动态监控平台正常使用,所有车辆必须运行时必
须保持在线。

公司对故意遮挡GPS动态监控终端信号、破坏GPS动态监控终端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六、监控岗位的工作人员,应积极的和平台服务商沟通,学习,加深对平台的了解;如发现平台出现异常,应及时向领导和服务商沟通。

七、公司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二、GPS动态监控平台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充分发挥GPS动态监控平台安全监控管理功能,确保我公司车辆安全运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GPS动态监控平台监控人员及已安装GPS动态监控终端车辆的驾驶员。

三、责任安技科负责检查落实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内容与要求
(一)GPS动态监控终端和平台建设,是建立在省局一级、市处二级基础上的三级平台,负责监控我公司安装GPS动态监控终端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

公司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
须安装和使用GPS动态监控终端,否则禁止营运。

(二)GPS动态监控平台必须配备专职监控员,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必须保证全天候监控。

(三)GPS动态监控平台监控人员应及时对车辆的违章行为(重点是超速行为)进行处理,并做好监控记录,月底汇总分析。

(四)根据《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时速不超过80公里。

(五)车辆驾驶员必须保证GPS动态监控终端的正常运行,凡发现GPS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报修。

(六)公司GPS动态监控平台监控人员发现车辆GPS动态监控终端未正常工作应及时通知驾驶员,驾驶员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回公司对GPS动态监控终端进行维修。

(七)凡GPS车辆连续20天未定位的,公司将对驾驶员处以100元罚款。

(八)凡驾驶员私自对GPS安装开关,致GPS车辆不能正常监控的,对驾驶员处以500元罚款,性质严重的予以除名处理。

(九)凡因GPS不能正常工作被相关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十)对全年内未超速的车辆采取全公司通报表彰,并作为优秀驾驶员评比依据之一。

三、GPS动态监控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领会自治区、宁东运管部门有关GPS动态监控平台管理、运营管理规定。

不断学习新技术,掌握新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素质。

二、严格履行职责,按规定要求实施平台监控,每日对在线营运车辆巡查不少于3次。

对特殊气候、特殊路段、特殊时间实施24小时全程监控。

三、建立健全监控记录,按规定做好监控日志,对72小时不在线的车辆要查清原因,登记在册,按时汇总汇报。

四、禁止在车辆监控计算机系统中安装、修改、更换各种软件和设备参数配置。

五、遇到紧急事件应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认真执行处理方案。

六、加强企业保密工作,未经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车辆、从业人员、企业资料信息和数据。

七、负责危货运输车辆违法违章通报、处理情况的汇总。

按规定每月月底统计本公司违法违章、事故、疲劳驾驶等统计,并上报运管、安监部门。

八、完成公司总经理、安全部安排的其它工作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一、人为损坏系统设备,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以罚款(第一次罚500元,第二次罚1000元、第三次或三次以上罚款1500元)。

二、故意断电或松动、拆卸线路等导致车载设备无法正常工作,每次处以500元的经济处罚。

三、在车载设备天线上面和周围不能安置任何其他物品,导致信号传输受阻使车载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每发现一次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

四、在车载设备避免高温、防尘、防污、防潮等方面没有尽到责任,致使设备损坏,赔偿全部损失。

五、恶意或滥用车载紧急报警功能,每次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如造成不良后果除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外并视情节另予以处罚。

六、发现车载设备异常不及时报告修复,使其带病运行;无故拖延或拒不接受和配合车载设备监控管理及维护修理,处以500元经济处罚。

七、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每次处以1000元的经济处罚。

八、违规超速不及时改正的,每次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

九、违规超载,采取累计加倍方法进行处罚。

超载20%(含20%)以下行为的,每次罚款100元;超载20%以上—50%(含50%),每次
罚款200元;超载50%以上,每次罚款300元;对超载严重或累罚不改的,单位应加大处罚力度。

十、对同一时间同一违规行为上处罚一次,不进行重复处罚。

安技科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安全考核。

执行不力的追究主要领导和安全分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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