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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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导则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导则

填写说明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安全条件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三、工程概况工程造价、单位工程数量、面积、结构形式、层数、总高度等;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六、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复印件;七、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临时设施方案;八、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件、证书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九、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委派书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十、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十一、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机构各一份;所提供资料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2、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不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3、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支付计划;4、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安全费用;5、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6、要求施工单位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工作;7、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特此承诺单位公章承诺人:年月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本人作为单位名称建设的工程项目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承诺做好以下工作:1、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协调工作会,做好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2、保证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按计划支付;3、严格履行建设方安全管理程序,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中止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手续;4、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5、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落实监督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并签署整改意见;6、核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按计划使用;7、按规定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专项方案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审核签字;8、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及自评;9、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特此承诺单位公章承诺人:年月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书本人作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负总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承诺做好以下工作:1、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2、依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配备具有注册执业资格项目总监及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3、督促项目监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4、定期检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5、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特此承诺单位公章承诺人:年月日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安全生产承诺书本人作为单位名称监理的工程项目总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承诺做好以下工作: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根据工程实际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并报企业审批;审批监理实施细则;2、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参加超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方案论证会,并审批修改完善的专项方案,组织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3、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各级安全检查要求;对监督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组织验收,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整改结果;4、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和到岗情况;5、落实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告知、使用登记制度的监理职责;6、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7、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及自评;8、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特此承诺单位公章承诺人:年月日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书本人作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承诺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3、委托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实施工程项目经营管理;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组织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落实施工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制度;5、督促、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及自评工作;6、督促、检查项目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程序及专家论证实施情况;7、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特此承诺单位公章承诺人:年月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本人作为单位名称承建的工程项目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承诺做好以下工作:1、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抽查的具体情况需要适当调整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六、监督措施1、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下达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停工整改;2、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3、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工程项目,可以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安全隐患整改仍不到位的,约谈其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下达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4、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必须进行复查,对安全隐患整改到位的,发放工程项目恢复施工通知书;发现安全隐患整改仍不到位的,对有关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责任人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5、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指令,经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下达工程项目强制停电告知书,依法给予强制断电停工;对情节严重的,将其行为上报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6、对工程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按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7、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应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并应向社会公开;七、监督组织情况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监督机构盖章年月日。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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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 (三)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合同以及设
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情况;
(四)执行材料、设备见证取样、送检情况; (五)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的 组织处理以及上报主管部门情况; (六)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和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 情况; (七)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 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八)监理日记、监理档案是否真实、完整; (九)工程竣工验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十)其他影响工程监理质量的行为。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 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情况; (二)检测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检测内容、方法规范情况; (四)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试验样品, 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五)检测试验数据、结论及报告签发情况;
(一)抽查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 用功能方面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 质量行为情况;
(三)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四)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巡查是指在一定时间通过巡视随机进行的工程质量检 查活动。 抽查是指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应以抽查为主要方式,以行 政执法为基本特征,推行差别化管理。监督机构可遵循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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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有关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抽查的内容; (三)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第九条 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 工许可证情况; (二)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情况; (三)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配备 质量管理人员情况; (四)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情况; (六)其他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的行为。 第十条 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抽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和有关重要部 位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二)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签发情况; (三)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 技术交底情况; (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五)其他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行为。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7.23•【字号】内建质〔2021〕132号•【施行日期】202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二连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防范化解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质量风险,遏制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切实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压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发包工程。

要坚持进度服从安全质量,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按时支付工程款,严格按规定计取并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

因参建队伍选择、工程款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工期要求等问题影响工程安全质量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二、强化从业人员履职尽责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在岗履职能力,细化项目部管理人员职责分工,人员挂牌上岗、佩戴明显标识,纳入安全质量检查内容,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落实自治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规程》,规范企业安全质量行为。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落实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厅制定了《内蒙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勘察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第五条所述内的,均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项目审批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第五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的内容(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及建筑场地类别;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和水文地质参数;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及特殊性岩土影响场地稳定性或形成质量隐患,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试验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分级管理职责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情况;(三)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四)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旨在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资料管理机制,加强安全技术资料安全管理,切实保障施工现场安全。

一、安全技术资料的管理范围1.本《规程》所称的安全技术资料,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安全事故时出现的危险因素的可能性及其危害后果的研究或者对防范安全事故的技术文件、技术信息、技术规范、技术资料,以及开展安全管理的技术性决策、技术措施等。

2.安全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1)消防设施、结构、设备及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2)地质地貌,建设地点的地质灾害情况;(3)施工中有关机械、电气设备及可能产生危险的其他材料的使用;(4)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设计、预防措施;(5)实施安全管理的技术措施和技术规范;(6)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资料;(7)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的资料;(8)施工现场应当报送的安全生产统计报表;(9)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检查记录。

二、安全技术资料管理机构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技术资料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安全技术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归档、监督管理。

2.安全技术资料搜集、整理、汇编、归档、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质:(1)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熟悉建筑工程施工和安全管理知识;(2)在施工现场有较长的实践经验;(3)能够做到严格按照《规程》执行,妥善管理安全技术资料。

三、安全技术资料搜集1.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搜集安全技术资料,并建立安全技术资料档案。

2.安全技术资料搜集应当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安全技术资料;同时还应当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3.安全技术资料应当定期核查更新,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危害。

四、安全技术资料归档1.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技术资料分类归档,以便于查找和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2•【字号】内政办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目录管理第四章交易运行第五章交易保障第六章交易监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服务高效的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数字化驱动、智慧化发展方向,遵循统一平台运行、统一资源共享、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建立自治区、盟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职责的机构和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组成。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自治区鼓励实行科学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建筑材料质量认证制度。

自治区鼓励创建优质工程,提倡优质优价。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施、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第七条自治区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内建质〔2021〕96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内建质〔2021〕96号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主要任务,遏制全区近期高处坠落事故多发频发的态势,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集中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行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6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始终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落实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强化风险防控,针对高处坠落事故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采取强有力措施,尽最大努力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排除高处作业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多发态势。

二、主要任务推动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施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监理企业切实履行施工现场监理职责,规范作业人员行为,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职责,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一)打造安全环境,消除高处坠落隐患建设单位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保障到位,要加强对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的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试验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分级管理职责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情况;(三)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四)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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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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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依据 (4)二、施工安全监督范围 (5)三、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内容 (5)四、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5)五、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6)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1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安全条件审查书 (14)填写说明 (16)工程相关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17)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19)监理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19)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19)施工专业承包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19)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19)施工现场主要设备机具配备计划 (19)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22)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2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25)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27)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安全生产承诺书 (28)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29)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31)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32)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书 (33)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41)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 (42)安全隐患整改报告 (43)工程项目恢复施工通知书 (44)建筑施工安全隐患约谈记录 (46)工程项目强制停电告知书 (47)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记录 (49)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记录汇总表 (51)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52)中止施工确认书 (54)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A) (55)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B) (56)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58)工程项目复工联合验收表 (59)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61)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63)终止施工确认书 (65)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66)工程项目月度安全标准化自评表 (68)工程项目竣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 (70)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
32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规〔2009〕339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编制导则》的通知
2013.9.3
33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村〔2009〕353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9.10
48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设〔2012〕38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
2012.7.11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2.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
1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设〔2000〕154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建人〔2008〕447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建设工程社保费机构财务办法》的通知
2008.12.26
25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人〔2008〕309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8.18
26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工〔2009〕208号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内部审计办法》的通知
2009.12.21
37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规工〔2010〕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1.27
38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规工〔2010〕2号
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02•【字号】内建工[2010]220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内建工[2010]220号)各盟市住建委(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建设工程中,违反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执法监督不严等现象依然存在。

建筑市场行为不够规范,市场过度竞争、诚信缺失,导致不合理工期和造价、转包和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不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随着自治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质量监督力量与建设规模不相适应,人员紧缺的问题也相当突出。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将我区今年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一)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是工程建设的主体,要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要增强勘察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及时整理、核对勘察过程中的各类原始记录,不得虚假勘察,不得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许可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对建设工程的设计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要进一步强化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文件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签字认可,确保所签章的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对安全、抗震、节能、防火、环保、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需要,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有足够的可靠性;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要健全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做好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要对施工或者竣工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要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导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导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导则引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管理是保障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和标准化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导则》。

本文将深入探讨该导则的要求及其在实际工程管理中的应用。

一、质量管理标准化导则的背景和意义1.1 导则的制定背景导则的制定是为了解决当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统一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增强工程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 1.2 导则的意义 - 促进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 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水平 - 提高工程风险管理能力 - 提升工程管理水平和效率二、导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2.1 整体要求1.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管理应遵循导则的要求。

2.应指派专业负责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并建立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2.2 工程设计阶段要求4.按照国家和行业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合理、完整、可行。

5.设计过程应进行全过程检查,确保设计符合要求。

6.设计文件应进行审核和备案,确保设计完整性和准确性。

7.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制定设计方案,确保设计安全可靠。

### 2.3施工阶段要求8.施工单位应建立并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确保施工按照规范进行。

9.施工现场应进行质量管理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10.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11.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及时进行施工质量记录和报告。

### 2.4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要求12.建设单位应按照规范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合格。

13.竣工文件应完整齐全并按时提交。

14.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竣工报告,确保工程记录真实可靠。

15.进行竣工验收后,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

三、导则的实际应用与效果3.1 实际应用情况导则的制定在建筑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成为各个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2.23•【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4年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投资者、使用者和建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勘察设计质量、建筑安装施工质量和建筑构配件质量。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治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管理。

盟市、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负责自治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指导。

盟行政公署与旗县(市)人民政府同在一地的,可设一个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经自治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技术和法律知识,经考核合格后发给执法证书,凭证进入现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自治区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驻自治区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业务指导。

第八条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业务范围划分:(一)工业、交通、邮电、通讯、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部门大中型建设项目生产区内的建设工程或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二)军队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军事设施及军队营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单建式人防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四)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五)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对铁路沿线100公尺以内(不含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统称监督站)监督站范围发生争议时,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程

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程

呼质监发【2011】10号签发人:杨来宾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程》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呼市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尽快实现“打造一流首府城市、建设一流首府经济、全面提高首府首位度”的总体目标,呼和浩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技术力量专门编写了《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主题词:质量管理规程抄送:自治区住建厅工程处,质监总站,城建委各领导、工程科,呼市质监站领导,站属各科、室、中心,旗县区质监站校对人:郭学田共印300份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程第一部分(一)建材抽检建材进场后,对涉及使用功能质量的建材产品进行现场抽样检测送试。

(二)设备安装抽检设备安装工程完工后,对涉及安全和功能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样测试。

(三)结构抽检工程进行结构验收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砂浆强度等级、楼板厚度及钢筋的规格、数量、位臵等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四)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后,对室内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现场取样检测,检测的主要项目为室内甲醛、氨、苯、氡、TVOC的含量。

(五)标准养护按规定制作好的混凝土或砂浆试块,在规定的温度、湿度环境中养护。

(六)同条件养护按规定制作好的混凝土试块,与实际结构构件相同条件养护。

(七)同条件试块留臵方案工程结构施工前,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部(建设单位)审查通过的关于同条件试块留臵数量、留臵部位以及如何养护的技术方案。

(八)见证取样与送检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在监理(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封样,共同送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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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办法
为更好指导有关单位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以下简称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复核和登记工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评价周期与评价中止
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的周期为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全过程。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中止申请,同意后方可中止评价。

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复工申请的同时,一并提交继续实施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的申请。

满足条件的,可根据有关要求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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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价流程
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与登记的工作流程分为申报登记、过程评价与登记、竣工评价与登记三个阶段。

(一)申报登记
工程项目开工后xx日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信息申报登记表》(附表1),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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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程评价与登记
1.月度评价与登记。

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所承揽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含专业分包内容)进行实时动态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隐患,督促项目落实整改并做好记录。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复核评分表》(附表2)对项目当月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月度评价表》(附表3),于次月5日前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进行复核。

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在5日内(次月xx日前)完成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信息登记。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即时完成对项目月度评价、复核结果的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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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季度评价与登记。

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据项目月度自评、复核结果,每季度(指自然季度)填报《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季度评价、登记表》(附表4),于次季度首月5日前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进行复核,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在5日内(次季度首月xx日前)完成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信息登记。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即时完成对项目季度评价、复核结果的信息登记,并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结合项目日常质量监督情况,依据项目的整改单、行政处罚、检查通报、质量投诉、质量事故等客观事实,对项目季度评价、复核登记结果进行修正,登记结果以修正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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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竣工评价与登记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结合项目月度、季度自评、复核结果,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竣工评价、登记表》(附表5),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进行复核,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应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自评结果5日内完成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信息登记。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完成对项目竣工评价、复核结果的信息登记,并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结合项目月度和季度评价、复核登记结果、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和年度专项比对抽查工作情况,对项目竣工评价进行修正,登记结果以修正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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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抽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管理,重视对项目的行
政处罚、检查通报、质量投诉等客观事实和日常监督情况的采集工作,对所监督项目的质量管理标准化开展和评价情况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比对抽查,做好比对抽查工作记录。

比对抽查内容为“月度评价”相关内容,抽查比例不小于当月评价内容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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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价标准
(一)月度评价
月度评价、复核登记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标准如下:
1.经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复核,项目评价得分率在85分及以上的,月度登记结果等级为“优良”;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月度登记结果等级为“不合格”:
(1)经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复核,项目评价得分率在70分及以下的;
(2)未按规定开展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限期未改正的;
(3)出现施工图或者重大设计变更而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限期未改正的;
(4)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禁止的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限期未改正的;
(5)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限期未改正的;
(6)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7)存在危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或者影响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限期未改正的;
(8)因严重质量问题被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的;
(9)因质量问题,被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
(xx)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xx)国家或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优良”和“不合格”情形以外的,月度登记结果为“合格”。

(二)季度评价
季度评价、复核登记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标准如下:
1.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季度登记结果为“优良”:
(1)经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复核,当季月度评价结果2个月及以上为“优良”(开工后首季度不满3个月的,当季月度评价结果应全部为“优良”);
(2)经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复核,当季的月度评价无“不合格”。

2.经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复核,当季的月度评价结果2个月及以上为“不合格”(开工后首季度不满3个月的,当季月度评价结果有1次及以上为“不合格”)的,季度登记结果为“不合格”:
3.“优良”和“不合格”情形以外的,季度登记结果为“合格”。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对项目季度登记结果进行修正: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季度登记结果不得为“优良”;
(1)项目当季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被下达涉及质量管理标准化内容整改通知书2次及以上的;
(2)项目当季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法检查过程中被作为典型案例通报的;
存在月度登记结果“不合格”情形中(2)-(xx)项所列情形的,项目季度登记结果应修正为“不合格”。

(三)竣工评价
项目竣工评价、复核登记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标准见下表。

记表》
2.《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复核评分表》
3.《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月度评价表》
4.《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季度评价、登记表》
5.《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竣工评价、登记表》
附表1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信息申报登记表
注:质量管理人员较多时,可附加页;申报登记时应提供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专项
方案
附表2
- 5 - / 10
- 6 -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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