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贷分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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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贷分离制度与信贷业务流程
一、审贷分离制度
审贷分离制度是指将贷款的推销调查信用分析、贷款的评估审查发放、贷款的监督检查风险监测收回三个阶段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岗位来完成。
在这种制度下,贷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岗位相互制约,分别承担各个环节工作出现问题而带来的风险责任。
具体而言,通常将信贷管理人员分为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贷款审查人员和贷款检查人员。
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前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检查人员负责贷款发放以后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首先,银行把好贷前调查关,核实企业基础资料的真实性。
然后做好贷款合同文本填写的规范性,防止操作风险。
最后做好贷后检查和跟踪,加强贷款资金使用监管。
建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责任机制,规范管理,明确责任。
二、现行审贷分离制度存在的内在局限性
现行的审贷分离制度从机构设置上保证了“审贷分离”,对银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降低贷款风险,实现集约化经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因“审贷分离”的内在局限性逐步显现。
(一)贷款“三环节”制约“审贷分离”。
“审贷分离”的目的就是要将在旧体制下集中信贷部和信贷员手中的工作分解,让具有不同职能的部门和人来共同完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以达到减少贷款风险的目的。
但实际情况却不尽然。
调查部门的主观因素影响了“审贷分离”的效能。
企业与银行的关系建立往往是从调查部门开始的。
一般而言,企业都要完成调查人员-调查部门负责人-基层行主管信贷业务主要负责人的认识与熟悉过程。
也就是说,贷款业务在首先获得基层行初步许可的前提下,调查部门才安排专职调查人员进行深入调查,形成贷款档案。
在这种情况下,调查部门往往从发展业务的角度出发,作出有利于拟放贷单位的说明,使“审贷分离”的客观性受调查部门的主观影响较大,弱化“审贷分离”的科学性。
审查部门的信息不通畅限制了“审贷分离”的效用。
审查部门负责审查贷款风险度、投向投量及合规合法有效性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
当调查部门将贷款调查档案移交审查部门时,审查部门会安排专人进行审查。
但存在的问题是:第一,审查以调查部门所提供的资料为基准,对调查部门所提供信息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干扰了审查部门的独立性;第二,审查部门发现了问题,因审查不能直接与客户接触,必通过调查部门再与客户联系。
而调查部门又一直与客户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在不自觉之中会作出有利于拟贷款单位的说明。
“审贷分离”并没有真正发挥其二次审查的合理效用。
检查部门的监督不力使“审贷分离”流于形式。
检查部门负责贷款的发放、检查管理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信贷资产保全不力的责任。
但由于借款人的状况和市场供求是不断变化的,表面上职责分明,实际上二者(调查部门和检查部门)的责任往往难以明确认定。
这也为不同部门之间相诿提供了条件,使“审贷分离”的贷款管理制度流于形式。
(二)企业“逐利性”破坏“审贷分离”。
企业产生是因为其是利用最少成本获得最大利益的组织形式的效用性。
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根本需求。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以降低成本、扩大销售、争取市场更大的占用率等形式开展竞争,使资源日益集中,规模经济应运而生。
企业一方面应自身经营发展的合理利用资本的需要,另一方面为转嫁一部分经营风险,必然积极主动的寻找融资渠道。
当然,银行成为其首选。
如前所述,企业在与调查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之后,为保证贷款的顺利畅通,也必然想方设法直接或间接地与审查部门建立起联系。
也就是说,银行设置的门槛越多,企业所支付的融资成本就越大。
企业的逐利性使其不断削尖脑袋以求获得利益。
而银行设置的门槛越少,企业所支付的融资成本就越少。
从整体效益上看是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的。
从银行方面而言,银行为避免贷款的主观随意性设置了“审贷分离”等贷款程序和贷款管理模式。
但实际上,在贷款程序的整个操作过程中,企业始终伴随着贷款流程而行。
很多调查部门最终成为任人摆布的木偶。
从而违背了“审贷分离”制度设置的宗旨。
同时,受我国计划经济影响,银行和企业间长期形成的不正常的“贷款时企业求银行,还款时银行求企业”的思想观念和作法一时难以消除,平等互利的银企合作关系尚未形成,使“审贷分离”的二级审查制度不能真
正发挥银行客观考察的作用。
(三)银行“公司化”摒弃“审贷分离”。
目前,我国正在经历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困难时期。
作为国有银行,长期实行事业化管理体制,即企业的市场经营与行业管理相结合,有着双重法律地位。
一方面,银行作为市场主体平等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另一方面,其又作为金融行业的管理机构,承担着国家管理某一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并按行政级别进行编制。
管理者内部是自上而下的行政隶属关系。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半企业半行政性质的国有银行要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解决“二权”合一所带来的低效率问题。
银行资产被分为若干股份,由国家或各企事业单位通过认购股份取得所有权。
在企业内部再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即股东与银行是“间接分离”的关系。
单个股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只能通过全体股东以集体决议的形式表达。
经营权是企业对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贷款业务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经营管理财产的主要方式。
那么,在银行公司化改造后,各股东不能干预银行的经营行为,包括贷款业务。
也就是说,在法律中规定的“审贷分离”模式也没有必要。
而且,银行公司化后就不再以行政级别作为基层行的划分,而以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为“三权原则”相互制约经营企业。
企业的执行董事和经理成为企业的主责任人。
他们从利益的最原始动力出发对贷款发放负责。
我国在立法上只需要在宏观上规范其投资行为和责任即可,无需对贷款业务等经营事项对具体规定。
三、如何有效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下的贷款业务的管理
首先,在调查部门的主体方面。
大多数调查部门对此类贷款业务仍如同一般业务看待,安排一个信贷人员调查。
但房地产或基建项目的涉及面极广,所需专业知识多,不是一个信贷员的知识面所能容纳的。
本人认为调查部门应当组成一个具有财务、项目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三人调查小组。
由一个专职信贷员主持。
二人可由其他部门的员工兼任,提供专业意见,协助信贷员工作。
有条件的基层行可组成项目调查小组。
其次,在审查部门方面。
也不应由一个人独立完成此类贷款业务的审查工作。
要充分发挥房地产贷款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积极作用。
出示专业意见,
共同履行审查责任。
有条件的基层行可组成项目审查小组。
但项目调查和审查小组均属于临时性组织,各组成人员对其所出示的专业意见承担责任。
当然,在一笔项目贷款顺利完成并收回本息时,应适当给予当事人奖励。
最后,在审批方面。
现行的集体审议制度明显现出其不足之处。
集体审议即无人提议。
由主管行长意见所左右。
并未真正发挥其集体审议的功效。
四、银行贷款流程
银行贷款操作的基本流程为:借款人向所在地银行营业机构提出申请,并准备相关资料。
经办行同意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审批行组织贷款的调查或评估、审查,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后,经办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经办行负责贷后管理,并按约定时间收回贷款。
1、企业申请和贷前调查。
企业填写申请书,提出借款申请。
企业向我行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并提供企业和担保主体(若有必要)的相关材料。
我行接贷款申请后指派客户经理进行贷前调查,通过调查后同意受理业务的,客户经理撰写调查报告。
2、贷中审查审批。
由支行行长对贷款申请人各方面情况和调查人出具的调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同意报批的业务,在经办支行权限范围内的经贷款审查小组审查同意后,报签批人签批;对于超经办支行权限范围的,要上报总行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3、贷款发放。
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支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开立贷款账户,发放贷款资金。
五、企业贷款申请操作流程
企业使用银行的贷款,需根据银行贷款管理有关制度办法,经贷款申请、贷款办理、贷款使用、贷款归还等流程,并办理相关事宜。
(一)贷款申请
企业申请贷款,首先需向所在地银行营业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事宜。
主要包括:
1.在客户经理引导下,按照银行标准格式填制借款申请书。
2.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资质文件、财务报表,以及根据申请的贷款品种和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大致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最近三个月财务报表、纳税情况证明。
例如:增值税发票、纳税申报表等.。
企业公司账户最近半年银行流水对账单、开户许可证、贷款卡。
(二)贷款办理
贷款经审批同意后,企业需办理相关事宜,开户行才能发放贷款。
主要包括:1.与开户行签订借款合同,订立借款凭证。
2.办理相关担保手续、保险手续及其他法律手续。
3.在所在地银行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根据需要开立相关存款专户。
4.逐项落实贷款批复条件。
(三)贷款使用
贷款发放后,企业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并配合银行的贷后管理。
主要包括:
1.向开户行提供资金需求计划,根据资金需求进度从指定账户中支取贷款资金。
2.按照合同约定将销售资金回笼至银行指定账户。
(四)贷款归还
企业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
主要包括:
1.定期支付贷款利息。
2.贷款到期后,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