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3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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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3年第一季度季
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03.03.28
•【文号】
•【施行日期】2003.03.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3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3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以下称“本次季报”)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季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季度报告的有关文件,按照要求编制和披露本次季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3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本次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2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不能在2003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本所自2003年5月1日起对其股票实行停牌,直至其公布本次季报。

三、为避免上市公司本次季报过于集中披露,本所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每日最多安排50家上市公司公布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安排本次季报的编制工作,并按时披露本次季报。

四、上市公司本次季报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规定的除外。

五、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
1.上市公司2002年度被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说明段、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应具体说明2003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2.上市公司预计2003年半年度经营成果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一般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或50%以上),应予以警示。

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去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在0.03元以下)经批准可以豁免此项披露。

六、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同时在境外披露季度报告正文。

七、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包括正文和附录);
2.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本次季度财务报告;
3.有关董事会决议;
4.董事会关于本次季报刊登时间、报刊名称、申请股票停牌的书面文件;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本次季报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以前将上述书面文件通过自动传真系统传真至本所,传真号码为:(0755)82083111。

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自行在指定报刊上披露本次季报正文,同时在指
定网站(网址为:http://)上披露本次季报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

上市公司上网披露的电子文件可通过本所指定网站“上市公司联络”下的“文件上传”栏目上传或电邮至深圳证券信息公司(邮箱为:ssi@
)。

八、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季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季度报告内容。

九、在本次季报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密切关注本所指定网站“上市公司联络”下的最新文件。

十、本所对季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查,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如有必要,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的两个工作日内在同一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补充公告。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_4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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